繼承權
」 遺產 遺囑 特留分 繼承 兄弟姊妹
女星嫁富商結婚8年尪猝逝 上億遺產掀跨國爭奪戰發「不自殺聲明」
女星林鳳英遠嫁擁有比利時、法國雙重國籍的富商先生,兩人結髮8年、身家高達上億台幣,怎料原本甜蜜的跨國婚姻,在先生離世後卻猝不及防地淪為一場遺產爭奪戰。近日邀請林鳳英登上謝震武主持的《震震有詞》,在節目上親揭這段經歷,資深媒體人林裕豐、諮商心理師林嘉歆及陳立怡律師也同場剖析這場從喪禮一路延伸至法庭的攻防戰。資深媒體人林裕豐、諮商心理師林嘉歆及陳立怡律師也同場剖析這場從喪禮一路延伸至法庭的攻防戰。(圖/和展影視提供)林鳳英透露,先生晚年健康狀況每況愈下,先是因大手術與流感產生嚴重後遺症,甚至出現短期記憶喪失與語無倫次的狀況。不料,夫家親人非但未給予關懷,反倒因害怕上億遺產全落入林鳳英手中,展開一連串無情的情緒勒索,甚至當著她的面在電話中對先生狠酸:「你老婆是妓女、拍過A片、是壞人。」去年11月林鳳英前往釜山考察期間突然與先生失聯,拜託鄰居查看才發現先生已在別墅趴地離世約1至2天。原以為驗屍確認為心臟猝死後便能好好辦理後事,豈料11月26日她夢到先生大喊「Tiffany趕快來救我」,當天下午便有6、7名警察破門而入,扣押手機並進行長達4小時的嚴密盤查。資深媒體人林裕豐對此分析,當地警方顯然將她列為嫌疑人,且以無權請律師的「證人」身份訊問,一不小心就可能轉為被告。林鳳英高度懷疑,背後全是先生的前妻、兒女與表弟向警方檢舉死因不單純。除了面對當地檢警調查,林鳳英還陷入了夫家親戚與當地利益團體聯手的「法律封殺」。在法律規定必須主張繼承權的黃金3至4個月內,她發現當地所有公證人與律師全遭先生親人與不法仲介掛鉤滲透,連公益律師都只能私下暗示「我不能幫妳,妳聽得懂嗎」來發出警告。夫家陣營甚至使出斷絕資源的狠招,將林鳳英的所有財產與資源全數凍結,逼得她在寒冬中只能棲身於沒有熱水的辦公室,僅靠4套衣服、2件內褲、2雙襪子苦撐50天,而求助駐外單位亦未獲得即時救援。目前,不法仲介與夫家陣營甚至涉嫌偽造文書,在沒有林鳳英簽名下硬要過戶先生名下極具價值的90年歷史辦公室大樓,合約上荒謬載明她「什麼都不要」,林鳳英對此已正式提出告訴。隨著遺囑真實性與繼承進度陷入膠著,預計於今年9月再度遠赴比利時應戰的林鳳英,也在節目中發出「不自殺聲明」,直言「我一旦死了這案子就結案了」,這場跨國爭產官司後續如何發展,將持續引發關注。
從汽車銷售員到王子!比利時親王正式認親 26歲私生子獲王室身分
比利時王室再添成員!比利時洛朗王子(Prince Laurent)日前依法承認26歲的前汽車銷售員范登克爾克霍夫(Clément Vandenkerckhove)為親生兒子。范登克爾克霍夫是洛朗王子與比利時歌手旺滕(Wendy Van Wanten)所生,雙方關係曝光多年後,如今終於正式完成法律上的親子認定。不過,雖然范登克爾克霍夫取得王子身分,卻不會獲得王室津貼,也不會列入王位繼承順序。英國BBC報導,范登克爾克霍夫約6個月前已在市政廳舉行的儀式中,低調正式加入洛朗王子的家族,相關細節直到近日才曝光。他也透露,自己花了數年時間適應「父親是王室成員」這件事。至於是否改用父親的姓氏「薩克森-科堡」(Saxe-Coburg),他目前仍在考慮。范登克爾克霍夫接受比利時媒體訪問時表示,自己或許會改姓,但仍以「范登克爾克霍夫」為榮,因為這個姓氏代表母親為他付出的一切,「如果放棄這個家族姓氏,就等於背叛母親為我所做的一切。」這段父子關係的確認,源自一段長達多年的尋親過程。范登克爾克霍夫表示,2013年時,他曾在購物中心意外遇到洛朗王子,當時並不知道對方就是自己的父親。直到16歲那年,母親才告訴他生父身分。4年後,他鼓起勇氣主動打電話給洛朗王子,兩人經過多次聯繫後終於見面,最後由洛朗王子提議進行DNA鑑定。范登克爾克霍夫回憶,當時洛朗王子還主動表示要先接受檢測,讓他不要感到緊張。最終,檢驗結果顯示兩人的DNA吻合率達99.5%,為父子關係提供明確證據。據悉,范登克爾克霍夫的母親本名艾莉絲,曾與洛朗王子交往,洛朗之後於2003年與克萊兒公主結婚。雖然正式成為王子,范登克爾克霍夫並不具王位繼承權,也不會參與比利時王室公開活動。他與洛朗王子現有婚姻所生子女的身分有所不同,包括路易絲公主、艾梅里克王子及尼古拉斯王子,後3人均列入王位繼承順序。這起事件也讓外界聯想到洛朗王子的父親、前國王阿爾貝二世。阿爾貝二世過去同樣曾因婚外生女而陷入長期親子訴訟,最終在2020年承認藝術家博埃爾(Delphine Boël)為親生女兒。德爾菲娜後來透過法律途徑取得公主頭銜,並使用「德爾菲娜・德・薩克森-科堡」為姓名。根據比利時2013年修法後的規定,只有國王菲利普、前國王阿爾貝二世、洛朗王子及阿斯特麗德公主等少數王室成員可領取國家王室津貼,因此新王子雖獲得正式身分,實際王室待遇仍與其他核心成員有所差異。
老翁遺囑寫「財產不給不孝子」!死後法院判兒仍有權繼承 律師揭關鍵
老翁生前立下遺囑交代「財產不給不孝子」,死後法院卻認定兒子依然擁有繼承權,引發社會關注。知名律師劉韋廷近日分享一起遺產爭訟案例,老翁心寒兒子未盡照顧責任,痛心不把遺產給他;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客觀上老翁兒子未達「重大虐待」程度,因此遺囑雖有效但其兒仍未喪失繼承資格。劉韋廷律師今(13)日透過臉書分享一宗遺產爭訟案例,一名老翁因不滿兒子在自己生病期間照顧不周,甚至停止幫忙買飯,心寒之下立下代筆遺囑註明「兒子不得繼承」。不過,經法院審理後發現,老翁兒子並非不想照顧他,但其本身罹患肝癌與糖尿病,之後因自身健康狀況才沒有繼續孝親;因此法院判遺囑有效,但老翁兒子仍有繼承遺產的資格。對此,劉律師表示,這起案件揭示了台灣遺產繼承制度中「遺囑自由」與「特留分保障」之間的法律衝突。據《民法》第1145條規定,繼承人須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之行為,且經被繼承人明確表示,才會徹底喪失繼承權;若僅是父母主觀認定子女不孝,在法律上仍難以直接剝奪其繼承資格。劉律師進一步說明,法院判決的關鍵差異在於,被認定喪失繼承權者將連同基本保障一同失去;但若僅是遺囑未分配財產,繼承人仍可依法主張「特留分」。這意味著,即便父親在遺囑中表達絕情,將財產全數留給其他人,未達重大虐待標準的兒子依然能向法院主張法律保障的最低限度遺產。劉律師指出,特留分制度的立意,在於防止被繼承人因一時情緒、家庭衝突或外人影響,而將至親完全排除於遺產之外。然而從被繼承人的角度來看,民眾一輩子辛苦積攢的財產,在離世後卻無法完全依個人意願處分,連想要排除傷透人心的子女都不可行,不免讓人質疑法律是否過度干預個人財產處分權。最後,劉律師強調,這起案件留給社會大眾深刻的思考,當一個人離世後,財產的去留究竟該完全尊重立遺囑人的最後意志,還是該由法律強制為家人保留最後一道親情防線,這正是法律與人情世故之間最難衡量的天秤。
同居32年沒辦結婚!繼父過世留2房爆爭產糾紛 「1994年」竟成關鍵
大陸上海市1名男子的繼父過世後留下2間房產,但母親與男方同居32年從未辦理結婚登記,導致他的繼承資格遭繼父家屬質疑,雙方因此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後,憑藉1份由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加上多年共同生活與扶養事實,最終認定雙方形成法律上的扶養關係,判決支持繼子繼承遺產。綜合陸媒報導,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指出,沈先生的生父早年過世,在他17歲時其母與俞姓老先生相識,並開始共同生活,雙方此後同居長達32年,但始終未辦理結婚登記。2023年俞老先生過世,留下2間房產,由於老人沒有配偶、子女及遺囑,沈先生主張自己身為繼子,應依法享有繼承權。不過,俞老先生的兄弟姊妹並不認同,認為他和沈母只是同居關係,因此沈男不具備繼承資格,聯合提起訴訟。庭審時,雙方爭執的焦點落在「2人究竟何時開始共同生活」。沈先生主張是1991年4月,俞老先生家屬則表示應為1996年9月。看似只有幾年的差距,卻成為全案勝敗關鍵。法院指出,依中國當時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是認定事實婚姻的重要分界點。若男女雙方在此日期前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可依法認定為「事實婚姻」;但1994年2月1日後開始同居,則不再具有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為證明2人自1991年便共同生活,沈先生提出1份由俞老先生生前居住地居民委員會開立的情況說明。文件載明,2人自1991年起共同生活,且沈先生成家後,與妻女長期共同照顧俞老先生,包括陪同就醫、照料生活起居等內容。該證明除有多位老鄰居簽名外,也加蓋居民委員會印章,成為案件的重要證據。然而,法院指出,即使認定雙方屬於事實婚姻,沈先生仍須證明自己與繼父已形成法律上的扶養關係,才能取得繼承資格。法院調查發現,1991年2人開始共同生活時,沈先生年僅17歲,仍就讀國中三年級,之後又完成3年職業學校學業,期間學費及生活費均由母親與俞老先生共同負擔。成年後,沈先生也持續照顧年邁的俞老先生,不僅陪伴就醫、慶生,也負責日常生活照料,形成長期互相扶養的家庭關係。此外,沈先生還提出聊天紀錄、生活合照等證據,證明雙方多年來一直以父子身分相處。法院綜合各項證據後,認定雙方已建立法律上的扶養關係,最終判決支持沈先生依法繼承遺產。承審法官提醒,依中國現行法律,1994年2月1日之後開始的同居關係,不再被認定為事實婚姻。若伴侶長期共同生活卻未辦理結婚登記,建議及早完成結婚登記或預立遺囑,以保障彼此權益,避免日後因遺產繼承問題引發家庭糾紛。
兄弟姊妹特留分正式廢除 吳宗憲:自己的財產自己決定
立法院會今(28)日三讀修正《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特留分將正式走入歷史。對此,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三讀通過:你的財產,由你自己決定 」,從去年10月,自己提出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修法,到今天歷經委員會審查、黨團協商,終於在立法院完成三讀。吳宗憲指出,這不只改了一條將近百年的老法律。更重要的是,終於把「自己的財產自己決定」這個最基本的權利,還給每一個人。吳宗憲再次強調:這次修法不是剝奪兄弟姊妹的繼承權。如果生前沒有立遺囑,兄弟姊妹仍然依法繼承;如果有遺囑,就應該尊重往生者的安排。今天刪除的,是法律強制保留給手足的「特留分」,不是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人身分。吳宗憲提到,修法一路走來,有些不同聲音。但立委不能只挑沒爭議的事情做。當制度不符合現代家庭關係與社會常情,我們就有責任把它改好。 吳宗憲說,有人問,如果一個人把財產留給外人,讓兄弟姊妹分不到,公平嗎?但更應該回頭問:一個人為什麼會在生前,特別立下這樣的遺囑?也許是因為多年沒有往來。也可能有外人根本不了解的家庭故事。而實務上更多紛爭,正是因為往生者想把財產留給真正照顧、陪伴他的人,身後卻被特留分推翻。「這不是保障親情,根本是製造紛爭」。吳宗憲表示,一個人辛苦一生累積的財產,應該有權決定最後要留給誰。血緣值得珍惜,但不能凌駕最後的自由意志。「他的最後心願,都應該被尊重。尊重遺願,少紛爭,多安心。自己的財產,自己決定」。
預立遺囑也沒用!頂客族2000萬房產 消失多年小叔「仍可分333萬」
一對頂客族夫妻奮鬥多年,買下價值2000萬元的房產,丈夫生前曾立遺囑將遺產都留給妻子,沒想到丈夫過世後,多年未見的小叔卻突然出現,主張特留份,依法約可拿到333萬元,事件引發網路熱議。對此,財富傳承專家廖嘉紅指出,法務部日前已預告修法,擬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不過若沒有在生前立下合法遺囑,法律仍然會依照法定繼承順序處理遺產。近日廖嘉紅在臉書粉專「R姐 廖嘉紅-財富傳承設計」分享一則案例,一對結婚30年的頂客族夫妻白手起家,買了價值約2000萬元的房產,丈夫生前擔心離世後妻子阿芬(化名)的生活,因此立下遺囑,表明身後所有房產都會留給阿芬。沒想到,在丈夫病逝後,多年未聯絡小叔突然出現,主張特留份,想要拿走應繼分的3分之1財產,也就是約333萬元,並告訴阿芬「這間房子也有我的位置,妳是要把房子賣了分錢?還是拿出300萬現金給我」。阿芬這才得知,由於兩人沒有子女、丈夫的父母也已過世,兄弟姊妹屬於第3順位繼承人,因此小叔仍享有繼承權。據了解,依現行《民法》規定,若死者沒有子女且父母已過世,但生前已立下合法遺囑,指定全部遺產由配偶繼承,兄弟姊妹雖無法取得原本的法定應繼分,但仍可依法主張特留分,也就是應繼分的3分之1;以上述的2000萬元遺產為例,配偶與兄弟姊妹的法定應繼分各為1000萬元,而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法定應繼分的3分之1,因此仍可主張約333萬元。不過,廖嘉紅指出,法務部日前已預告修正《民法》,為符合現代家庭生活形態,並尊重遺囑自由,將研擬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同時增訂「弱勢兄弟姊妹保障條款」,避免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的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過世而陷入生活困境;另新增「特別貢獻制度」,讓長期照顧被繼承人、付出心力或出資維護財產的人,有機會獲得合理補償;以及增加歸扣及特別貢獻規定的適用期限,並一併修正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期間為5年。廖嘉紅也提醒,許多人以為修法後,兄弟姊妹就完全沒有繼承權,事實上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前提,是死者生前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才有效,反之若死者意外身故,沒有提前留下遺囑,遺產仍會依照法定繼承順序分配,兄弟姊妹仍有機會依法繼承遺產,「換句話說,修法給了你更大的選擇權,修法保障的是你『不給的自由』。而遺囑,才是讓這份自由真正落地的工具」。
房產指定「單獨繼承」怎麼做?專家:除預立遺囑還得多做「這件事」
隨著社會觀念轉變,越來越多人重視財產的傳承規劃,但儘管事先已在遺囑中寫「房產全給某人」,仍可能在生後無法如預期,使得繼承人共同分配房產持分。專家提醒,若是長輩希望房產指定人選「單獨繼承」,除需預立遺囑外,還要提供現金補償。永慶房屋契約部資深經理陳俊宏表示,根據民法規定,除非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等法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否則所有法定繼承人都享有特留分的法律保障。即使在遺囑中寫「房產全給某人」,其他繼承人依然可要求分配房產持分,導致房產傳承不如預期發展。因此建議長輩可在遺囑中載明「房產由某人單獨繼承,不足其他特留分之部分,優先以現金補償。」 如此一來,既能保障房產產權被完整繼承,不被分割持份,也能圓滿兼顧對所有法定繼承人的照顧。同時,也要確保遺囑符合法定格式,最好明確指定與財產分配無利害關係的律師或地政士擔任「遺囑執行人」,未來辦理房產過戶時,就無需再經過全體繼承人簽名同意。遺囑如何寫才有效?陳俊宏提醒,遺囑中的財產標示要明確具體,必須完整抄錄房屋權狀與土地權狀上的標示,否則地政事務所無法辦理過戶。遺囑的常見形式則有2種,若為「自書遺囑」必須全文親自手寫,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果有塗改,塗改處也必須簽名;若是「公證遺囑」則需找兩位見證人,且見證人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由公證人作成筆錄,並由公證人、見證人及立遺囑人共同簽名。除了透過繼承轉移房屋產權,也可透過買賣和贈與。陳俊宏指出,選擇「贈與」的優點是所有權人能決定贈與對象且分年規劃,使每年贈與金額在免稅額以下,但缺點是未來要出售房產時,需以當年取得的房產現值(通常較市價低)課徵房地合一稅,可能要負擔較高稅金。若是經由「買賣」移轉房產,優點是買賣時的房屋市價,可作為未來出售房產時的取得成本,降低房地合一稅額,不過購買人必須具備足夠財力完成買賣,因此長輩若財力與時間允許,也可提前分年贈與現金,作為買賣房子的資金。
日本皇室重大改革!女性婚後保皇籍 舊宮家可重返皇室
為解決皇族人數逐年減少的問題,日本國會17日正式完成《皇室典範》修法。參議院當天在全體會議中,以執政聯盟及部分在野黨支持的多數票表決通過修正案,讓女性皇族婚後得以保留皇族身分,同時開放1947年脫離皇籍的舊宮家男系男性後代,透過收養制度重新成為皇族。不過,修法並未觸及皇位繼承制度的根本改革,是否建立更穩定的皇位繼承機制,仍留待未來持續討論。日本完成《皇室典範》修法,盼透過新制度緩解皇族人數逐年減少問題。這次修法歷經多日審議,修正案10日送交眾議院審查,當天即完成表決通過;15日轉交參議院審議,16日在參議院特別委員會獲得多數支持,17日再經參議院全體會議表決通過,正式完成立法程序。修正案由日本政府依據眾、參兩院正副議長與國會13個黨派共同協商形成的「立法府共識」提出,執政聯盟、自民黨、公明黨,以及國民民主黨、參政黨等支持修法;最大在野黨立憲民主黨及日本共產黨則投下反對票,其中立憲民主黨反對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恢復舊宮家男系後代的養子制度。現行《皇室典範》自1947年施行以來規定,女性皇族若與皇族以外男性結婚,必須脫離皇籍,因此多年來皇族人數持續減少,也使皇室人力與未來皇位繼承問題成為日本政壇長期討論的重要議題。此次修法首先刪除現行《皇室典範》第12條規定,未來女性皇族結婚後,不再因配偶為一般民眾而自動失去皇族身分,可繼續留在皇室履行公務。不過,考量現有女性皇族的個人意願,修法也在附則增列過渡措施,允許她們在結婚時自行選擇是否離開皇室。若選擇保留皇籍,婚後仍將與一般國民相同,適用《住民基本台帳法》相關規定。另一項重大變革,則是建立舊宮家男系男性後代回歸皇室的制度。修法新增《皇室典範》第六章「養子皇族男子」,將原本第9條「皇族不得收養子女」的規定列為例外,允許符合資格者以養子身分恢復皇族資格。依照新法規定,可成為養子的對象,限於1947年皇籍改革時離開皇室的舊11宮家男系男性後代,且必須年滿15歲、未婚、沒有配偶及子女,才能符合資格。至於收養人,則限現任皇族,但不包括天皇、皇后、上皇夫婦及秋篠宮夫婦。日本政府在國會審議時說明,舊11宮家在1947年5月至10月正式脫離皇籍前,原本都具有皇位繼承資格,因此認為透過養子制度讓男系後代回歸皇室,具有歷史依據,也有助於緩解皇族人數不足的問題。不過,修法也特別區分皇族資格與皇位繼承權。依規定,恢復皇族身分的養子本人,不適用《皇室典範》第2條皇位繼承順位規定,因此不具有皇位繼承資格。修法同時明定,皇位繼承順位應依養子原生家族的血統計算。然而,若養子日後生育男孩,其男系子嗣則可依法取得皇位繼承資格。立憲民主黨在審議過程中多次質疑相關制度,認為恢復舊宮家男系後代可能造成皇統制度混亂,也無助於建立真正穩定的皇位繼承機制。該黨16日曾提出修正動議,要求刪除養子制度相關條文,但最終在參議院特別委員會遭多數否決。雖然《皇室典範》完成修法,但外界關注的女性天皇、女性繼承皇位,以及皇位繼承制度是否改革等核心議題,這次並未納入修法範圍。眾議院議院運營委員會與參議院特別委員會通過的附帶決議中,也要求政府與國會持續研議建立更穩定、長遠的皇位繼承制度,因此日本皇室制度改革仍未畫下句點。
具俊曄爆未放棄大S遺產!下周調解登場 再傳爭取子女繼承權益
大S(徐熙媛)辭世一年多後,遺產分配問題再傳新進展。外界原先盛傳丈夫具俊曄已放棄繼承權,不過根據《三立新聞網》報導,具俊曄並未正式拋棄依法可主張的權益,雙方預計將於下周透過律師進入調解程序,遺產分配爭議恐再掀波瀾。大S離世後,遺產處理與家人後續安排一直備受關注,期間也出現不少傳聞。包括先前有消息稱具俊曄已放棄繼承生前居住的「台北信義」豪宅,但後續又有爆料指出,他並非自願放棄,而是在徐家協調下搬離原住所,另行租屋居住,相關說法始終未獲當事人證實。此外,近期再有消息指出,S媽曾希望具俊曄簽署放棄繼承大S遺產的文件,據傳相關同意書由許雅鈞熟悉法律事務的妹妹協助擬定。不過,隨著調解程序即將展開,也代表具俊曄並未完成放棄繼承程序,相關傳聞與實際法律狀況出現落差。據了解,下周的調解將由雙方律師代表出席,除釐清遺產分配方式外,市場也傳出具俊曄將主張自身權益,甚至涉及大S與前夫汪小菲兩名未成年子女所繼承的三分之二遺產,因此引發各界高度關注。不過,目前相關主張仍待調解程序確認,最終結果尚未定案。事實上,汪小菲方面先前曾發布五點聲明,說明兩名未成年子女依法繼承三分之二遺產,並已設立信託專戶管理;至於具俊曄依法可繼承的三分之一遺產,則尊重其自行規劃與處置。截至目前,大S遺產仍在清算程序中,相關法律程序尚未全部完成。針對外傳具俊曄未放棄繼承,並將於調解中爭取更多遺產權益一事,報導指出,具俊曄委任律師仍未有回應,因此相關內容仍有待當事人或法院程序進一步釐清。
被爆賣大S豪宅、趕走S媽 汪小菲5點聲明一次說清!
女星大S(徐熙媛)去(2025)年2月在日本病逝,令她的親友和粉絲都很傷心。但近期大S遺產話題又引發高度關注,有消息指出,大S生前居住的「台北信義」已被現任丈夫具俊曄放棄繼承,前夫汪小菲原本考量房子日後將留給2個孩子,卻不堪每月上百萬房貸,傳出改變心意打算脫手豪宅;S媽(黃春梅)更鬆口自己因法律關係,搬離目前居住的「國家藝術館」豪宅。不過,汪小菲今(8)日稍早透過律師發出5點聲明,親揭遺產分配結果。【汪小菲聲明】一、 徐熙媛女士辭世後,為確保兩名未成年子女之繼承權益獲得充分保障,汪小菲先生已依法向法院聲請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目前已由法院依法選任之律師擔任特別代理人,協助未成年子女辦理遺產分割及相關法律程序,以維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二、 關於遺產分割事宜,兩名未成年子女依法繼承之三分之二遺產,汪小菲先生已為兩名未成年子女設立信託專戶。至於具俊曄先生依法繼承之三分之一遺產,則由具俊曄先生依其個人規劃自行處理,汪小菲先生均予以尊重。三、 關於徐熙媛女士所遺留之不動產,因尚有銀行貸款餘額須按期繳納,自徐女士辭世後,汪小菲先生均持續協助代為繳納兩名未成年子女按月應負擔之貸款。目前並無任何足以導致不動產遭拍賣之情形,媒體相關報導與事實並不相符。四、 汪小菲先生及兩名未成年子女,在兼顧全體繼承人合法權益之前提下,均支持黃春梅女士持續居住於現住所,並已多次透過黃春梅女士委任律師表達上述立場,從未要求黃春梅女士搬離住所。五、 近日部分媒體報導及網路傳聞內容與事實不符,已對當事人及家屬造成困擾,特此嚴正澄清。後續遺產相關事宜均將依法辦理,並透過合法程序妥善處理,以期各項事宜得以圓滿完成。汪小菲先生最重視者即為兩名未成年子女之健康成長與生活安定,因此,後續所有涉及遺產管理、財產運用及生活安排之事項,均將以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並秉持理性、善意及尊重之態度處理相關事宜。請媒體停止未經查證之報導與揣測,給予家屬必要之平靜空間,使相關事項得以依法、妥善處理。許英傑 律師 2026年7月8日
八旬翁遺囑留房給外甥女!女兒消失20年返鄉爭產 結局曝光
大陸上海一名80多歲陸姓老翁多年來獨自生活,與親生女兒失去聯繫近20年,反倒是遠在北京的外甥女王女士長期透過電話、微信關心舅舅生活,協助購買生活用品、安排就醫,逢年過節還會接他到北京團聚。老翁病逝前留下親筆遺囑,希望身後房產及所有財產交由外甥女夫妻處置。沒想到老翁過世後,失聯多年的女兒朱女士突然現身主張繼承權,雙方因此對簿公堂,最終法院透過調解化解爭議,房屋仍由外甥女取得,但須支付一筆補償金給老翁女兒,全案也隨之落幕。老翁過世後,失聯近20年的女兒返鄉主張繼承權,雙方最終在法院調解下達成協議。綜合大陸媒體報導,陸姓老翁因年事已高且長年獨居,生活起居幾乎都仰賴外甥女照應。王女士多年來持續關心舅舅,不僅經常噓寒問暖,還協助採買日用品、安排就醫,重要節日更會邀請他到北京小住,給予生活照料與精神陪伴。2023年初,老翁病重住院期間親筆立下遺囑,寫下「我去世後,房地及一切財產都由王女士和她丈夫處理」,並留下影像紀錄,清楚表達自己希望身後財產交由外甥女夫妻決定。老翁離世後,王女士為舅舅送終、料理後事,並依照遺囑內容透過司法調解取得房屋所有權。然而,2024年,與父親失聯近20年的朱女士提出再審聲請,主張自己身為法定繼承人,卻未參與原先調解程序,因此要求重新分配遺產。法院審查後認為,原調解程序確實遺漏法定繼承人,依法撤銷原調解結果,重新審理案件。法院認定,老翁遺囑中「處理」一詞,結合立遺囑影片及語意判斷,應屬贈與意思表示。再審期間,全案爭點集中在遺囑中的「處理」二字究竟代表何種法律意思。法院除檢視遺囑內容外,也調閱老翁生前立遺囑時的錄影畫面,發現他曾明確表示「想怎麼樣就怎麼樣」等意思,並參考上海方言日常用語的表達方式,認定老翁真正意思是希望將房屋及全部財產贈與外甥女夫妻,而非只是代為管理或協助處理遺產。此外,法院也查明,朱女士自2000年後便幾乎未再與父親聯絡,長達近20年未盡照顧責任;反觀王女士多年來無論生活照顧、醫療安排或精神陪伴,都持續陪伴在老人身旁,遺囑內容與實際照顧情形相互印證,也符合一般社會常情。法院審理過程中,並未將焦點僅放在法律攻防,而是積極安排雙方調解,希望從「爭遺產」轉為「憶親恩」,重新理解老人生前真正的心願。經多輪協商後,王女士感慨表示,舅舅心中最期待的,其實一直都是女兒能多一些陪伴與關心;朱女士也逐漸理解,外甥女多年來對父親無微不至的照顧與付出。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房屋歸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則支付補償金給朱女士,雙方依約完成補償及房屋過戶程序,這起一度因遺產引發的家庭紛爭,也在彼此理解中畫下句點。
孝順媳婦竟難繼承公婆財產? 律師:有3種情況照樣分得到
最近在做民眾諮詢時經常被問到一個問題,就是有些老人家感念媳婦的付出,所以想要在身後分些財產給媳婦,但不知要如何做比較好,這是一個交織著親情與法律的好現象。在社會上,有些家庭是老公先過世,然後由媳婦一人照顧公婆及扶養年幼子女的案例,但這種「孝順媳婦」因公婆過世而面臨的遺產分配問題也不少。然而,在現行民法下,「孝順媳婦是否能取得公婆遺產」以及「公婆應如何提前規劃」,值得大家進一步了解。【案例背景】 廖先生與太太陳女士結婚多年,育有一子。廖先生在數年前不幸車禍過世,陳女士不離不棄,繼續留在公婆家,獨自照顧年邁的公公與年幼的兒子。今年公公也過世,留下一棟萬華區的公寓,公公除廖先生外,另有一名長女(廖先生的姊姊)。沒想到,廖姊姊竟然冷言說陳女士不是廖家人,沒有權利繼承,甚至要求陳女士還有她兒子都要限期搬走。如果廖爺爺不想看見這種狀況,生前應該如何處理?【法律分析】一、 孝順媳婦無法「直接繼承」或「代位繼承」首先,媳婦與公婆在法律上的身分是「姻親」,並非「血親」。因此,媳婦並不在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順序內。另外,依民法第 1140 條,只有丈夫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媳婦身為配偶,是沒有代位繼承的資格。因此在現行法令上,無論媳婦或是女婿如何孝順貼心,都是無法「直接」取得公婆遺產的。不過雖然陳女士個人沒有繼承權,但廖姊姊要求「限期搬遷」,在法律並無理由。因為陳女士的「兒子(公公的孫子)」,依法有代位繼承權」,所以至少可繼承公寓一半的產權。陳女士身為兒子的法定代理人,母子兩人仍有權利繼續居住。二、 感念付出:公婆如何做才能讓媳婦順利取得財產?但如果公婆很希望將一些財產留給這位貼心的媳婦,感念其長期的照顧與付出,那要如何做才能達到心願呢?如果公婆什麼都沒做,一旦過世後,財產將全數依法歸於法定繼承人。因此,公婆如果想要回報媳婦,至少必須在生前透過以下三種法律方式進行:• 規劃一:生前預立遺囑,進行「遺贈」 公婆可在生前意識清楚時立下合法遺囑,在遺囑中明確寫道:「感念媳婦陳○○多年照顧,於本人百年之後,願遺贈現金○○萬元(或特定不動產持份)予媳婦。」o 優點: 財產直到公婆過世時才會移轉,不影響公婆生前的養老生活。o 缺點: 遺贈的財產比例或價值,不能侵害到其他法定繼承人(本案為廖姊姊與孫子)的「特留分」,因此金額或持份會受到限制。• 規劃二:生前直接「贈與」並辦理過戶 另一種方式,則是公婆可在生前直接與媳婦簽訂「贈與契約」,並將不動產辦理過戶,或將現金、股票轉讓給媳婦。o 優點: 這屬於生前的財產處分,完全不受繼承法中「特留分」的限制,其他子女在公婆過世後,無法對這筆已過戶的財產主張權利。o 缺點: 財產一旦過戶即屬於媳婦所有。若公婆過早將財產全數贈與,萬一未來媳婦態度轉變或發生其他變故,公婆可能面臨老年生活無以為繼的風險(建議可另透過附負擔贈處理)。• 規劃三:購買「人壽保險」指定媳婦為受益人 公婆還可以作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並在保單中明確指定媳婦為「身故受益人」。o 優點: 依據保險法第 112 條,保險金額給付給指定的受益人時,其金額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這筆身故保險金不僅能規避民法特留分的限制,其他繼承人也無權干涉,能確保媳婦在公婆過世後第一時間獲得一筆實質的經濟保障。o 缺點: 保費如果較高,對於現金較為不足的老人家可能無法負擔或壓力較大,進而影響生活品質。三、 結語法律是理性的,但人情是感性的。公婆若真心感念媳婦的付出,最溫暖且務實的做法,便是在身體健康、意識清醒時,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透過「遺囑遺贈」、「生前贈與」又或是「保險規劃」等合法工具提前布局,如此才能確保心願得以實現,讓這份超越血緣的孝心與謝意,得到應有的法制保障。本文已製作成YT影片,您可以直接點擊觀看 台灣遺囑協會固定舉辦預立遺囑圓滿人生公益講座,有興趣的民眾可以報名參加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黃大煒遺產怎麼分?呂秋遠揭「唯一繼承人」:有些親人連特留分都沒資格
資深歌手黃大煒日前傳出於夏威夷辭世,享壽61歲。消息曝光後,外界除了關注其後事安排,也對遺產繼承問題產生討論。針對相關法律爭議,律師呂秋遠分析指出,若黃大煒未留下遺囑,且其母親仍在世並未拋棄繼承權,依現行法律規定,母親將是唯一繼承人。呂秋遠表示,當一個人過世後,首先面臨的是後事與遺體處理等問題。原則上,相關事項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決定;若生前已留下遺囑,則應優先尊重往生者意願。因此,他認為透過遺囑事先安排身後事,能避免家屬未來因意見不同而產生爭議。至於遺產繼承部分,呂秋遠提到,黃大煒兩位姊姊日前透過律師發表聲明並自稱代表全體繼承人,引發外界討論。不過他指出,在沒有配偶與子女的情況下,「目前黃大煒的母親還健在,沒拋棄繼承,她是唯一繼承人,兄弟姐妹至多只是媽媽的代理人而已。因此,如果沒有遺囑,遺產由媽媽全部繼承,大概沒有疑問。」對於陪伴黃大煒多年的經紀人兼伴侶Vicky是否具有繼承資格,呂秋遠表示,若雙方未完成合法婚姻登記,也沒有遺囑、信託或保險受益人等安排,即使共同生活多年,原則上仍不具法定繼承權。呂秋遠進一步指出,現行法律在繼承制度上重視身分關係而非感情深淺,因此許多長期共同生活的伴侶,在另一半過世後可能無法取得任何遺產。他也藉此提醒民眾及早規劃遺囑,以免身後財產分配結果與自身意願產生落差,留下無法彌補的遺憾,「畢竟有些『親人』,連特留分都沒資格、也不該拿。」
他病逝留87個遊戲帳號 家人欲繼承遭拒!法院判決打臉遊戲公司
遊戲玩家砸重金練等、養帳號,死後究竟能不能成為遺產?中國近期發生一起爭議事件,一名北京的古姓玩家不幸因病離世,生前留下多達87個完成實名認證的遊戲帳號,其母主張要繼承但遭到遊戲公司拒絕,最終法院判決母親勝訴。整起事件起因於古男去年5月因病去世,生前在某款網路遊戲中註冊了87個完成實名認證的遊戲帳號,其母陳女要求遊戲公司協助將上述帳號變更至自己名下。訴訟期間,古男女兒的法定代理人也提出書面聲明,表示自願放棄遊戲帳號的繼承權。遊戲公司則主張根據雙方簽訂的《使用者協議》,遊戲帳號及帳號內的虛擬物品所有權均屬公司,玩家僅享有使用權,並認為遊戲帳號與實名制綁定,不應列入可繼承遺產的範圍內,便拒絕陳女的申請。關於遊戲帳號是否可以繼承,法院表示現在使用者需投入時間、精力及金錢培養帳號,而帳號及虛擬物品本身也具有使用價值與交易價值,依法規定,網路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遺產範圍包括自然人死亡時所遺留的合法個人財產。法院進一步指出雖然帳號有實名認證,但權利並非不可轉讓,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繼承,此外,使用者協議僅約定所有權歸屬於遊戲營運商,並未排除玩家死亡後,其繼承人承接帳號使用權的可能性。訴訟過程中,雙方也都認同遊戲帳號使用權可由繼承人繼承。法院認定,遊戲公司作為平台營運業者,在合法繼承人身分明確、且無法律或契約禁止變更帳號資料的情況下,有負責協助變更實名制資訊,並保障繼承人正常行使帳號使用權的法定義務,因此判陳女依法可繼承87個遊戲帳號,判決生效後遊戲公司也必須在15日內全力配合其更改資料,目前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正式生效。
黃大煒遺產誰繼承?律師揭美國法律「最優先是她」 最大關鍵曝光
資深歌手黃大煒日前傳出於夏威夷辭世,享壽61歲。消息由法律事務所代為發布,並表示後續身後事將由2名胞姊全權處理。然而,與黃大煒相伴超過20年的女友兼經紀人趙濰佳隨後發聲,質疑相關聲明的合法性,並表示將委請律師採取法律行動,使黃大煒遺產與後事安排問題受到外界關注。對此,律師也提出看法。「巴毛律師」陳宇安今天(15日)在臉書粉絲專頁分析指出,黃大煒長期定居夏威夷且具有美國國籍,他的母親及其他親屬應該也多為美籍,因此其遺產繼承關係未必適用台灣民法,而應依美國當地相關法律處理。陳宇安表示,自己查閱夏威夷繼承制度後發現,其基本原則與台灣相近,直系血親通常屬於優先繼承人;若黃大煒未婚且未留下遺囑,母親可能比姊姊擁有更優先的繼承權。不過目前外界關注的重點在於,黃大煒是否生前立有遺囑,以及是否曾授權姊姊處理版權、遺產或相關事務,這些都將影響後續法律認定。此外,律師也提到,根據目前公開資訊,黃大煒的母親與弟弟疑似是在姊姊發布聲明後,才得知其過世消息,相關情況仍有待進一步釐清。至於趙濰佳表態將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權益,陳宇安認為,在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即便雙方交往多年,女友通常不具法定繼承人身分。除非黃大煒生前另有遺囑安排或特別授權,否則若僅以伴侶身分主張遺產權利,法律上恐面臨相當大的挑戰。
未婚相守20年!黃大煒驟逝律師揭「遺產分配」4關鍵:女友恐處非常弱勢
資深藝人黃大煒(David Huang)日前傳出2日於夏威夷辭世,享壽61歲,消息由法律事務所代為發布,並表示後續身後事將由兩位胞姊全權處理。不過,與黃大煒相伴超過20年的女友兼經紀人趙濰佳(Vicky Chao)隨後發聲,質疑相關聲明的合法性,並表示將委託律師黃珊珊採取法律行動,引發外界關注。針對事件延伸出的繼承問題,律師劉韋廷在社群平台發文分析指出,黃大煒離世固然令人不捨,但事件也凸顯未婚伴侶在法律上的權益保障問題。劉韋廷表示,Vicky 陪伴黃大煒走過人生超過20年光陰,無論是音樂創作、演唱會籌備,或人生中的重要時刻,幾乎都能看見她的身影。對於黃大煒今日所留下的一切成就,外界也普遍認為Vicky付出了許多心力與青春。不過,劉韋廷指出,感情與法律終究是兩回事。他表示,「不論兩個人在一起多久,不論感情有多深,如果沒有結婚,在法律上終究不是配偶。」而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未婚伴侶並不具備法定繼承人身分,因此無法像配偶一樣享有繼承權。劉韋廷進一步說明,若黃大煒生前未透過遺囑、生前贈與、保險受益人指定或其他資產傳承規劃安排相關權益,「那麼未來遺產的分配,Vicky恐怕將處於非常弱勢的地位」。他也提到,許多人誤以為長期同居或交往多年,就能受到法律保障,但實際上法律看重的是身分關係,而非感情深淺。「很多人都以為『我們在一起這麼多年,法律應該會保障我吧?』但事實上,法律保護的往往不是感情,而是身分。」劉韋廷認為,這起事件最值得社會大眾思考的,或許不是誰對誰錯,而是當生命突然畫下句點時,自己最重視的人是否真的能獲得預期中的保障。他表示,不少人對立遺囑抱持忌諱態度,但提前做好財產與繼承規劃,往往能減少家屬日後因財產問題產生誤解與紛爭。他也分享自己的看法指出,「遺囑,不是死亡的文件,而是留給家人最後的一封家書。」劉韋廷最後表示,真正重要的並非在離世後讓摯愛為權益奔走,而是在生前透過完善規劃,替對方準備好應有保障。他認為,唯有如此,才能讓愛與責任在人生落幕後仍能延續,也避免留下無法彌補的遺憾。
遺產繼承規則翻修!刪兄弟姊妹特留分 律師曝5大關鍵
法務部於6月2日預告《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預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與討論。對此,知名律師蘇家宏指出,此項修法並不等於剝奪兄弟姊妹的繼承權,但民眾未提早規劃,恐無法發揮修法效益;並針對本次修法整理出5大核心實務關鍵,提醒單身族、頂客族或家中有長照需求的民眾應提早因應。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蘇家宏律師今(3)日在臉書發文指出,草案刪除特留分的核心,在於賦予財產所有人更高的自主分配權,而非抹除兄弟姊妹的「繼承權」。據現行民法,若被繼承人無子女、孫子女且父母已歿,兄弟姊妹仍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因此,若單身或頂客族群未預立合法且清楚的遺囑,一旦發生意外,遺產仍會依既定順位全數由兄弟姊妹繼承,將無法享受此次修法所帶來的財產自主規劃綜效。除了特留分的變革,本次草案也新增「特別貢獻」制度,落實高齡照顧的公平評價。未來不論是子女或兄弟姊妹,若長期照顧父母、負擔醫療照護、幫忙家族事業,或出錢出力維持並增加被繼承人的財產,在分割遺產時,法院均會將這些付出納入考量並給予公平對待。蘇律師提醒,實務上「證據」才是保護自己的關鍵,民眾平時應妥善保留醫療照護紀錄、匯款單據及家族對話紀錄。在家族資產傳承方面,草案將「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的最高期限從10年大幅縮短為5年;蘇律師分析,這代表長輩若希望透過遺囑防止後代在短期內變賣祖厝、農地或家族企業,其約束力與時間將會變弱。為了真正守住祖產並照顧家族共同利益,除了在遺囑中指定專業執行人,未來更應善用「信託」機制,透過制度化的管理與收益分配,防止禁止分割期滿後財產隨即遭到變賣。此外,針對弱勢家屬的照顧,修正草案也優化了「遺產酌給」制度,加強死後扶養的功能。蘇律師表示,未來若有家屬生前長期受到被繼承人扶養,且因其逝世導致生活陷入困難,即便在特留分遭刪除後,該受扶養的兄弟姊妹或親屬,仍可依法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請求酌給遺產。至於最後一點,蘇律師指出,在程序與時效部分,草案也明確訂定了請求權期限,提醒大眾「遺產問題切莫拖延」;未來包括遺產酌給請求權,以及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特別貢獻等,皆明定自繼承開始起算二年或五年內若不行使即告消滅。蘇律師坦言,家庭爭產往往不是因為缺乏愛,而是因為拖延處理,導致隨時間過去而人情變淡、證據消失、記憶模糊,及早面對才能避免家族關係陷入緊張。最後蘇律師總結,這場民法繼承編的重大修正,彰顯了家庭在面對愛、照顧、公平與責任時的轉變;在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特別貢獻與時效明確化後,預立遺囑與提出照顧證據的精準度將成為關鍵,而信託規劃的必要性也隨之大幅提升。同時蘇律師也呼籲民眾,遺囑不應被視為法律文件,而是留給家人最溫暖的平安保障。
法界籲看齊韓國「具荷拉條款」修法 父母未盡扶養責任能否繼承子女遺產
一、血緣不等於責任,責任不等於權利「養兒防老」是臺灣社會的傳統觀念,然而現實中卻有不少父母在子女年幼時便棄之不顧,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等到子女成年後有所成就,或甚至在子女不幸過世之後,才以「法定繼承人」身份現身,主張繼承遺產。這樣的社會案例在台灣不能說很多,但也不能說很少。由於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民法明文規定的法律責任,若父母在子女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時即棄養,卻仍能在其身後坐享遺產,這樣的法律是否值得檢討?韓國在2019年的「具荷拉法案」,正是對這個問題的深刻反映,應可以做為我們的借鏡。二、現行法律架構:繼承權的取得與喪失(一)父母的繼承人地位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父母屬第二順位繼承人,因此倘若子女無子女,父母即可遞補為繼承人,如果子女又無配偶,父母即可繼承子女全部的遺產,若子女有配偶,父母也可以和子女的配偶共同繼承子女的遺產。換言之,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只要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親生或依法擬制的親子關係,父母即取得繼承資格,至於父母是否曾經善盡扶養義務,與是否能取得繼承權無關。(二)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現行民法第1145條列舉五款繼承權喪失事由,但「未盡扶養義務」並不在其列。所以父母長期不扶養子女,在現行法下並不直接構成繼承權喪失的事由。除非父母的行為達到「重大虐待」程度,且子女生前明確表示剝奪其繼承,否則法律仍保障父母的繼承地位。即便子女預立遺囑,試圖將遺產留給其他人,民法第1223條的特留分制度仍可能保護父母的最低繼承份額。在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情況下,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這意謂著,即使子女立遺囑將財產全數留給配偶或是捐贈,父母仍有權主張至少一半的法定應繼分,遺囑效力因而受到限縮。三、真實案例:法律的冰冷與人情的傷痛韓國人氣偶像具荷拉於2019年11月不幸離世,留下相當數額的遺產。然而,在她生命中幾乎缺席的生母,卻在其過世後現身,依據當時韓國民法主張對遺產擁有繼承權。具荷拉的兄長隨即公開反對,指出其母親在具荷拉幼年時便離家棄養,對子女的成長幾乎毫無貢獻,卻在她成名後欲分享遺產。此案在韓國社會引發軒然大波,輿論普遍認為現行繼承法存在重大漏洞,不應讓棄養的父母受到法律的保護。具荷拉案所揭露的問題,並非韓國所獨有。類似狀況在台灣也曾經發生過,曾經有一位女士在三歲時父母就離異,父親之後音訊全無,從未支付任何撫養費,亦未曾探視。她由母親獨力撫養長大,歷經辛苦完成學業,工作後積累約新臺幣500萬元。然她卻年僅45歲時就因病驟逝,未婚未育,亦未留下遺囑。其素未謀面的父親得知消息後,以第二順位繼承人身份,主張和前妻平均繼承女兒的遺產。這位女士的母親雖然不願意,但依現行法律,其父親繼承權合法存在,因此法律上幾乎束手無策。四、具荷拉法案:韓國的立法回應具荷拉案的社會衝擊促使韓國展開立法行動。2021年,韓國國會通過民法修正案,俗稱「具荷拉法案」。該修正案的核心內容如下:具荷拉法案的精神在於:繼承權應與親子關係的實質內涵掛鉤,而非僅憑血緣連結自動取得。父母若長期棄養子女,便已實質上背棄了親子關係所應承擔的義務,法律自無理由繼續賦予其繼承保障。五、臺灣應建立「具荷拉條款」臺灣民法繼承編雖歷經調整,近期也即將對於兄弟姊妹特留分進行修正,但對於「不盡扶養義務之繼承人」的規制,始終付之闕如。有鑑於韓國具荷拉法案的立法先例,以及臺灣社會中日益增多的類似糾紛,本文建議立法院及法務部正視此一制度漏洞,推動以下修法方向:(一)擴大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事由建議增訂第1145條第1項第6款,明文規定:「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履行,情節重大者」,得由法院依利害關係人聲請,宣告其喪失繼承權。此一修正毋需被繼承人生前明示,無論是棄養父母或棄養子女者都可適用,至於是否有惡意棄養及情節重大,屆時可由法院依個案調查認定,避免任意被濫用。(二)限縮特留分請求權建議修正民法第1225條,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前述不履行扶養義務者,其特留分得由法院依聲請酌減或完全剝奪。如此一來,棄養父母或棄養子女者將無法再以特留分為盾,坐享不勞而獲的繼承利益。(三)加強遺囑教育,倡導預立遺囑在修法完成前,最直接可行的自保方式仍是預立遺囑。政府及法律界應積極推廣遺囑制度,讓有類似顧慮的民眾了解遺囑的效力與限制,以保障民眾遺產安排的順利。結語:讓法律彰顯公平正義具荷拉的故事,是一個讓全球都看見法律缺陷的悲劇。韓國已完成立法回應,彰顯了民主社會對公平正義的追求。類似案例在臺灣社會各個角落也一再發生,因此不應繼續讓棄養子女的父母或是棄養父母的子女,藉由法律的漏洞繼承對方的財富,我們應借鏡具荷拉法案,將『無正當理由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納入法律規範,使繼承權的回歸實質的愛與責任,而非僅存於血緣的形式連結。」---------------------------------------------------------------台灣遺囑協會定期舉辦「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公益講座,教導民眾正確遺囑觀念及寫作,6月27日星期六上午10-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從松智路口進入,詳情請洽台灣遺囑協會官網,預約報名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頂客族夫妻車禍「丈夫先走、妻子3天後離世」 律師揭殘酷繼承分配:尪一半遺產進前夫家口袋
頂客族的遺產該怎麼分配呢?律師蘇家宏分享一起案例,一對再婚頂客族夫妻發生車禍後,丈夫先離開,妻子則在3天後離世,沒想到因為2人生前沒立遺囑,導致丈夫的一半遺產,最後被妻子與前夫所生的3名子女合法繼承。日前蘇家宏在臉書粉專發文分享,一名網友詢問,自己的弟弟與弟媳發生車禍,弟弟先離世,弟媳則在3天後也過世;2人沒有生小孩,弟弟還有母親與兄妹在世,而弟媳其實是再婚,與前夫生下3名子女,「這2位生前都沒有立遺囑,這樣弟弟和弟媳的遺產誰繼承?繼承人的應繼分是多少?」對此,蘇家宏表示,遇到這種「相繼離世」的情況,財產分配關鍵就在於「離世順序」。蘇家宏解釋,如果弟弟與弟媳是「同時死亡」,弟弟的遺產將全部由弟弟的母親繼承;但本案中,弟弟先離世,而弟媳當時還活著,代表弟媳當時仍具有配偶身分,因此依法擁有繼承權,「法律上只要弟媳多活1秒鐘,她就是弟弟的繼承人」。蘇家宏指出,由於弟弟沒有子女,依照民法規定,第2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為父母,「父母」與「配偶」應繼分比例是一人一半,因此弟弟的遺產會由母親與配偶弟媳共同繼承,兩人各分一半;至於第3順位的兄弟姊妹,因為母親還在世,因此沒有繼承權。蘇家宏強調,因為弟媳3天後也離世,弟媳當時所留下的遺產,包含她自己原本的財產,以及剛繼承到的「弟弟一半遺產」,接下來會由弟媳的第1順位繼承人,也就是她與前夫所生的3名子女共同繼承,3人平均分配,每人可取得3分之1應繼分。蘇家宏透露,不論這3名孩子平常與弟媳感情如何,只要法律上具有親子關係,就依法享有繼承權;若子女尚未成年,會由弟媳的前夫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管理遺產。因此為了避免這種狀況,蘇家宏提醒「先寫下遺囑」,才能將遺產做出最溫柔、最細緻的安排,避免讓親人遇到類似狀況。
長榮張榮發遺產戰再掀死因贈攻防 一句「死後全捐公益」真的有效?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遺囑爭議,原本在最高法院判定張國煒勝訴後看似塵埃落定。然近期張榮發基金會突然宣布提起死因贈與訴訟,主張張榮發生前曾表達將財產用於公益之意,盼將遺產持續投入公益用途,以下跟大家說明什麼是死因贈與?跟遺囑有何不同?跟遺贈有何不同?。一、 什麼是「死因贈與」?它不是遺囑,而是「契約」很多人第一次聽到「死因贈與」,都以為只是另一種遺囑。但其實兩者完全不同。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判決意旨,所謂死因贈與,是指: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係基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所成立之契約行為。簡言之,就是被繼承人生前先答應把財產送人,但約定在死亡後才正式發生效力。例如:「我過世後,這棟房子給你」、「我死後,公司股份由你取得」、「剩餘財產全部捐基金會」都可能涉及死因贈與。而它與遺囑最大的差別在於:死因贈與,為契約行為、不要式行為(民法第406條),故贈與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而遺贈是指遺贈人用遺囑的方式,無償給予受遺贈人財產上利益之一種單獨行為。遺贈既然為遺囑內容的一部分,遺贈人必須具有民法第1186條所訂之遺囑能力(即滿16歲),且要符合遺囑法定方式,始得為之。 換言之,法律上認定死因贈與最關鍵的不是他有沒有說過,而是:有沒有證明雙方已經成立一個具體、明確、可履行的贈與契約。此一爭點恐為張榮發基金會若主張死因贈與,未來訴訟上最核心的攻防點。二、公開說「要捐公益」,不一定等於死因贈與成立基金會可能主張,張榮發生前曾於公開場合、書籍內容中,多次表達希望將財產捐作公益,因此認為已成立死因贈與。然司法實務上,法院通常不會只因一句公開發言,就輕易認定死因贈與成立。如果一句話就能讓全體繼承人失去大額遺產,未來所有家族爭產案都可能出現錄音、書籍、訪談、親友證詞,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曾經說過要把財產給某人。這會嚴重破壞繼承秩序的安定性。故法院通常會嚴格檢視:1.贈與標的是否明確?例如是全部財產、剩餘財產、特定不動產、股票、帳戶?2.受贈人是否有接受意思?基金會是否曾有承諾受贈意思表示?是否有董事會決議、往來文件或具體承接安排?3.雙方是否已達契約合意?公開宣示比較像理念、願望或遺願;但死因贈與本質為契約行為,需要雙方意思是有合致。4.是否與後來遺囑內容衝突?如果後來另有遺囑,且內容與死因贈與不同,即會發生撤回或抵觸問題。三、死因贈與成立後,受贈人不是立刻取得遺產所有權很多人誤以為:只要死因贈與成立,財產就直接歸受贈人。死因贈與在贈與人生前成立契約,但真正發生財產所有權移轉效果,是在贈與人死亡後。亦即,受贈人取得的不是遺產所有權,而是一個可以向繼承人請求履行的債權請求權。換句話說:縱使基金會主張死因贈與成立,後續仍可能涉及:請求履行、財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交付等一連串法律程序。四、死因贈與侵害特留分時,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仍可能受到特留分限制很多人誤以為:以死因贈與,就能完全排除繼承人。但實務上未必如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16號判決已明確指出:「又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須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固有不同,然二者同為贈與人、遺贈人死後處分遺產,胥以彼等死亡,而發生效力,繼承人已取得遺產之繼承權者,並無差別。被繼承人所為死因贈與契約,倘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基於同一法理,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准許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如否定其為扣減之標的,被繼承人反而得以死因贈與而達成規避扣減之目的,違背特留分係為保障繼承人權益及日後的生活之立法目的。至被繼承人所為生前贈與行為,因財產移轉關係已確定,且為尊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其財產,乃不許對於生前贈與行為扣減者,不外係為尊重受贈人之既得權與避免法律關係複雜,此與死因贈與契約,迄被繼承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自有不同。」雖然死因贈與是契約,不同於遺贈,但兩者本質上都屬於:「死亡後處分財產」因此若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也就是說:繼承人仍可能主張特留分扣減權。在本案情形,即使基金會真的證明死因贈與成立,也不代表其他繼承人完全拿不到遺產。五、如果後來遺囑與死因贈與衝突,可能以最後意思為準若後來遺囑可能推翻前面死因贈與,這也是張榮發案未來非常值得觀察的地方。如果生前曾成立死因贈與、但後來又立了內容不同的遺囑,法院可能類推適用遺囑撤回規定,認為相抵觸部分視為撤回,以最後遺囑內容為準。這在張榮發案中將成為重要爭點:到底是先前死因贈與有效?還是後來遺囑已經取代先前安排?這也是死因贈與案件最複雜的地方死因贈與案件常常不是單純看:有沒有說過,而是要綜合判斷時間順序、文件內容、當事人真意等證據內容。六、死因贈與在實務上怎麼運用?雖然爭議多,但死因贈與在高資產傳承中仍相當常見。尤其常見於:1.公益捐贈。企業家希望死後將部分財產捐給基金會、學校、宗教團體或慈善機構。2.照顧特定人。例如長期照顧被繼承人的未婚伴侶、同居人、看護,或無法透過法定繼承取得保障的人。3.家族企業傳承。例如希望特定子女取得公司股權,以維持經營權穩定。但實務上最忌諱的是只留下模糊字句,例如「剩下的都給某基金會」、「以後公司給某某」、「房子留給照顧我的人」。這些話聽起來有溫度,但到法院訴訟時,往往變成最大的爭議來源。七、真正有效的傳承,不能只靠一句話最後,律師要提醒所有家庭,張榮發遺產事件真正值得關注的,不只是豪門爭產,而是台灣高資產家庭普遍存在的傳承風險:很多人以為「我講過了、家人都知道、大家會尊重我的意思」,但於法律上真正重要的是「你能不能證明」。尤其當遺產涉及不動產、公司股權、基金會、特留分與經營權時,一句死後全捐公益,可能不是財富傳承,而是訴訟的起點。真正有效的財富傳承,是靠專業且完整設計,否則可能只會變成下一代的訴訟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