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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S猝逝/具俊曄答應「遺產全給S媽」 律師傳授3步驟
知名女星大S(徐熙媛)因流感引發肺炎併發症,於日本旅遊期間不幸病逝,享年48歲。其丈夫具俊曄公開表示願意將遺產轉讓給S媽。然而,關於子女監護權及遺產分配的後續問題,引發了廣泛的社會討論。律師吳孟修對此也提出專業分析,指出由於具俊曄為韓國籍,首先需確定適用哪國法律,並建議採取3步驟處理相關事宜。具俊曄在妻子離世後表達了將其繼承權轉讓給徐媽媽的意願,此舉雖令人動容,但在法律上是否可行?對此,吳孟修律師昨(7日)在臉書發文解釋,繼承權屬於具俊曄個人的權利,不能轉讓給其他人。此外,若具俊曄選擇拋棄繼承,其權利將由大S的2名子女平均繼承,徐媽媽無法獲得任何遺產。吳孟修進一步解釋,由於具俊曄為韓國籍,法律適用問題需優先釐清。夫妻財產部分,若夫妻共同住所或婚姻關係最密切的國家為台灣,則適用台灣法律;而繼承部分則依據被繼承人的本國法,即台灣法律。針對遺產分配,吳孟修建議具俊曄可採取以下3步驟: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取得部分財產。再依照繼承的法律規定,完成繼承程序,取得遺產。將取得的所有財產移轉給徐媽媽。然而,吳孟修也提醒,若以贈與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徐媽媽,可能需繳納贈與稅,具體稅務規劃需視財產狀況進行個案分析。若時間能重來,大S可以如何提前規劃?吳孟修提出4點建議:預立遺囑,把財產的分配方式寫好,避免繼承人間可能發生爭執。如果有特別想要照顧的人(例如:徐媽媽),可以透過遺囑或保險來規劃。預留稅源,讓繼承人有現金可以去繳納遺產稅,順利取得遺產。預留一筆錢給繼承人,讓繼承人在繼承程序完成之前,有錢可用,生活無虞。

悼念大S!如果想無憾告別 可以「預立遺囑」改變五項事情
年後全台灣討論度最高的新聞,應該就是大S突然離世的消息,一方面是因為她是名人,二方面是因為她還年輕,離一般人正常離世的年紀還有一大段距離,因此引起相當大的討論。這件事情已有很多的報導在討論大S遺產歸屬的問題,至於她是否有留下遺囑,似乎有不同說法,但有以下幾點是可以確認的:一、她的法定繼承人就是三個人,分別是她現任配偶具俊曄以及二個子女。二、依台灣現行法令,配偶跟子女共同繼承時,繼承權利是平均的,所以每個人都是1/3,即便兩個子女年齡還小,仍然有相同的權利。三、夫妻離婚後,獲得監護權的一方於子女未成年前就過世,那麼監護權原則上就會回歸到另外一方生存的配偶身上,也就是汪小菲會取得二個小孩的監護權,畢竟他是小孩的生父。四、因為汪小菲是二個未成年子女的父親,所以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在二個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前,他們所繼承大S的財產,在他們成年以前,都會由汪小菲代為管理。以上四點都是依據法律上的規定,所以沒什麼太大爭議,但這並不表示就無法改變,也不一定都是符合大S的心願,如果大S在生前對這些都沒有特別的想法,那一切就按照法律的規定走即可,但如果大S的意願不是如此,那在法律上只有一種方法可以改變,那就是預立遺囑。如果大S有預立遺囑,可以改變的事情包括以下幾種:改變每位繼承人原來可以分到遺產的比例如果大S希望把財產都留給自己的二個小孩,那麼就可以在遺囑裡面透過指定應繼分或指定分割的方式,讓二個小孩盡可能得多分到遺產,至於老公可以只給特留分即可,也就是遺產的1/6,甚至完全沒有給現任配偶也可以,只要對方不爭取特留分,法律上是沒問題的。可以把遺產留給繼承人以外的人自己的遺產不一定都要全部留給繼承人,也可以留給想要照顧的人或想回報的人,例如大S如果想將一部分的遺產留給S媽,就可以在遺囑裡面用愛的遺贈方式,寫清楚遺贈的金額標的,就可以完成心願。可以將兩名未成年的子女分到的遺產做信託管理如果大S不放心將自己留給二個小孩的財產由汪小菲管理,就可以利用遺囑成立信託,載明信託財產管理方式,並指定受託人,例如指定小S擔任受託人,在兩個小孩未成年前,由小S先代為管理這些財產,等到將來小孩成年之後,再將管理權還給他們。可以指定遺產分割人如果大S在預立遺囑時,還不確定要如何分割遺產,或是最終遺產有哪些還不確定,那麼就可以在遺囑中指定由別人來代為分割遺產,例如指定小S來代大S分割遺產,而小S就可以把比較好處理的遺產,例如現金或有價證券都分割留給小孩,都是不錯的方式。指定遺囑執行人如果大S有預立遺囑,那麼她就可以指定自己信任的人來擔任遺囑執行人,而且執行人可以指定一位或多位都可以,也可以指定先後順位的執行人,以確保遺囑被順利執行。以上幾點,都是大S有預立遺囑跟沒有預立遺囑的差別,可以讓大家參考。最後要說的是,每個人的生命都會有落幕的一天,死亡本來就是生命的一部分,並不足為奇,大S的生命雖然短暫,但就像她以前演過的劇名流星花園一樣,雖然短暫,卻是美麗精彩,唯一比較遺憾的是,如果她生前並沒有預立遺囑的話,那最後事情的演變會不會一切順利平和,都在未定之天。人生的離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不告而別,另一種是無憾告別,自己要用哪一種方式告別這個世界,就看自己的選擇,沒有對錯,只是如果心中有愛,也希望讓自己在走後能照顧好自己所愛的人,那麼預立遺囑,就是一種責任和義務。希望世上每個人都能夠在生命中活在當下,離開時也要無憾告別。台灣遺囑協會114年2月份「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課程,免費教導民眾正確預立遺囑,以及3月份「遺產及贈與稅節稅規劃」講座,歡迎踴躍報名,出席者並贈送遺囑精美套組一份。報名請上台灣遺囑協會官網。

大S猝逝/具俊曄發聲「大S遺產留給S媽」 律師曝法律執行面:1舉動恐給汪小菲
女星大S(徐熙媛)因感染流感併發肺炎病逝,遺產分配以及小孩監護權令外界好奇。韓國丈夫具俊曄發聲明,喊話「會把我所有的權利都讓給熙媛的媽媽」,不過律師提醒切勿「拋棄繼承」,否則結果很可能全給汪小菲。蘇家宏律師在臉書發文指出,具俊曄提到「所有的遺產,熙媛在生前為了保護她最愛的家族,用心血換來的,所以我會把我所有的權利都讓給熙媛的媽媽」,疑似想把遺產全留給大S的媽媽,但他提醒法律執行面有3點要注意:1.遺產繼承權,本身是專屬於具俊曄個人(法定配偶)的權利,不能「直接」轉讓給大S的媽媽。2.具俊曄可以繼承取得遺產後,再把遺產移轉給S媽,這樣的作法比較「安全」與「確實」,缺點是未來可能有多一筆贈與稅的問題。3.具俊曄不能用「拋棄繼承」來把權利給大S媽媽。如果大S沒有遺囑,配偶具俊曄拋棄繼承的話,全部遺產就由2個小孩繼承,小孩的監護人是汪小菲,而非大S的媽媽取得遺產。蘇家宏律師說明,如果大S有合法遺囑,指定遺產給2個小孩與S媽,給S媽的部分屬於遺贈,如果遺贈沒有侵害特留分,S媽可以完整取得受遺贈的遺產。假如大S的遺囑內,只有指定遺產給2個小孩與S媽,完全沒有提到具俊曄的話,具俊曄擁有特留分扣減權,具俊曄可以看屆時遺囑執行狀況,與汪小菲監護的狀況作決定,但絕對不要拋棄繼承。

驟然畫下完結篇的童話故事! 具俊曄能將遺產繼承的權利讓與徐媽媽嗎?
大S(徐熙媛)於2025年2月3日在日本旅遊因罹流感併發肺炎,逝世香消玉殞,除了讓人留下無限感慨,生命竟如此短暫與脆弱,也對於大S和具俊曄兩人相隔20年重逢,這宛如「童話般的愛情」,從2022年結婚至今,僅不到3年,竟驟然畫下完結篇,感到不勝唏噓。大S丈夫具俊曄近日發出聲明,表示關於大S的遺產,將會把所有權利,都讓給徐媽媽。但遺產繼承的權利,真的能讓與特定人嗎?首先,就大S身後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大S與具俊曄婚後若未訂定夫妻財產制,依我國民法的規定,將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適用之下,夫妻一方死亡會造成法定財產制消滅,此時具俊曄即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圍,僅限於「夫妻在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且僅有在扣除婚姻期間所生債務後,剩餘財產較少一方,方可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而具俊曄與大S自2022年結婚至今,不到3年,婚後財產的累積,恐怕有限,所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該也不是大S丈夫具俊曄主要想要讓與給徐媽媽的權利,更何況,民法規定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接著,在大S未訂定遺囑的情況下,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大S的大部分遺產,將由具俊曄與大S二位未成年子女共同繼承,繼承比例均為三分之一,故大S累積高達數億元的婚前財產,將由具俊曄與大S二位未成年子女所繼承,而這筆鉅額遺產,似乎才是大S丈夫具俊曄想要讓與給徐媽媽的權利。然而,我國的民法規定,除非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否則,從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就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自大S逝世後,具俊曄若未辦理拋棄繼承,即取得大S遺產,之後具俊曄將繼承而來的大S遺產,再贈與給徐媽媽,恐怕得繳一筆不低的贈與稅。那如果具俊曄辦理拋棄繼承,徐媽媽是否就可以成為繼承人,取得大S遺產呢?答案也是不行,在我國民法規定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也就是具俊曄放棄繼承時,將由大S的二位未成年子女全部繼承遺產,拋棄繼承將無法達到讓與遺產繼承權利給徐媽媽的目的。常言道,人生無常,永遠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個會先到,預立遺囑,提前安排身後事的重要性即可見一斑,遺囑,不僅可將遺產留給真正想要照顧的人,同時也可避免繼承人相互爭產。

藝人大S巨星殞落!孩子監護權該歸汪小菲還是具俊曄 遺產分配得這樣做
大S驟逝,願逝者安息,除了讓逝者家人有時間好好處理後事外,應該要對此事件瞭解跟你我相關法律問題。以下討論以大S 並未做預先規劃以及暫假設適用台灣民法規定,可能需要探討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留下新聞媒體報導上億資產分配,遺產稅繳納以及與前夫的訴訟爭議。親權及監護權依新聞媒體批露,當時大S與汪小菲離婚後,雙方約定共同行使親權,由大S擔任兩名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所以汪小菲在法律上本來就是子女的親權人,縱使大S再婚後仍是。若當初大S與汪小菲離婚後,雙方約定由大S單獨行使親權,此時大S過世有關兩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則依照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如遇父或母一方不能行使親權時,由他方行使時,所謂不能行使親權,包含法律上不能(受監護之宣告、受停止親權之宣告等)以及與事實上不能(如死亡)。又參照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3676 號 民事判決,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因離婚而約定子女由一方監護,僅他方之監護權一時停止而已。倘任監護之一方死亡,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當然由他方任之。所以大S與前夫汪小菲所生的兩名未成年子女,適用我國民法時當原本單獨擁有兩名未成年子女親權的大S時,汪小菲則會當然成為孩子的親權人,不需要透過任何訴訟程序,直接去戶政事務所就可辦理登記即可。假設從報章媒體得知汪小菲長時間居住在北京,或許生父會想把兩名未成年子女帶至中國,若大S家人想要以讓兩名未成年子女繼續留在台灣生活,進而爭取兩名小孩監護權時,則依照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此時大S家人需要以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訴訟,且要明白指稱汪小菲有明確不適合擔任親權人的情形,這樣才有機會用改定監護之方法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讓兩名未成年子女繼續留在台灣。遺產分配首先關於繼承人,誰擁有對大S遺留財產的繼承權。除了現任配偶具俊曄外,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則為兩名未成年子女。再來遺留多少資產是屬於遺產,這裡要先注意,假設三年前大S與具先生在台灣登記結婚時並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的話,依照民法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此時大S過世,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具先生可以先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2個人婚後「大S增加的財產與具先生增加的財產差額的一半」,拿完後剩下的遺產,才會進入遺產分配程序。此時遺產分配,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由具先生及大S的2名子女共同繼承。另外實務上常有客戶離婚後擔心自己過世後遺留鉅額資產給未成年子女,因擔心留給未成年子女的資產被前配偶拿走任意揮霍,而向律師求助應如何辦理。理論上以依照民法第1087條、1088條規定,留給小孩的資產是特有財產前配偶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雖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兩名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但這都是理論上,事實上要如何做預防,在這裡就不偏題,待後續再跟讀者分享。遺產稅繳納依照遺產及贈與稅第6條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1.有遺囑執行人,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2.沒有遺囑執行人,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沒有繼承人,只有受遺贈人時,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3.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假設大S生前有立遺囑,在遺囑中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則遺產稅在大S死後即由遺囑執行人繳。假設大S生前沒有立遺囑,大S過世後龐大遺產稅則由繼承人共同負擔繳納。律師遇過很多當事人因為突然過世,遺留未成年子女,而小孩根本無力繳納龐大遺產稅,會產生無法將遺產過戶以及無法至金融機構領取存款的爭議問題,所以事先找律師做好資產規劃是相當重要的。訴訟官司最後關於大S和汪小菲間的訴訟問題,若是關於民事訴訟部分,若大S未委任律師,則原則上會先行停止訴訟,待大S的繼承人承受訴訟,始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大S跟汪小菲間的民事訴訟當事人會變成具先生及2名子女及汪小菲。從新聞報導可知,大S與汪小菲間尚有大S提告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刑事案件,該案已經由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起訴、由台北地院審理中,原則上刑事案件不會因告訴人大S過世而終結訴訟程序,刑事案件原則上是不受影響!

聊遺囑看人生/失智奶奶趁著記憶還在規劃遺產 子女孫輩10多人見證完成心願
李奶奶上個月在家人陪伴下,來協會立下了人生第一份遺囑,而這也可能是她人生的最後一份遺囑。她是一位年約七十歲的慈祥長者,總是笑咪咪地,給人一種很舒服的感覺,她說自己的身體很健康,與子孫的感情也都很好,每年過年都堅持自己下廚,讓一家人都能品嘗回味媽媽的味道,一家人和樂融融。隨著時間推移,李奶奶發現自己開始經常會忘記一些以前很熟悉的事情,甚至在以前很熟悉的環境中也會突然迷失方向,在大女兒陪伴下,她到醫院就診,醫生經過詳細檢查後,評估李奶奶已經有早期失智現象。這個消息對她來說,簡直是晴天霹靂,她從來沒想到失智症有一天會找上自己。她知道自己不再像過去那樣清晰記得一切,也明白這是一個不可逆的的現象,想到這裡,李奶奶決定向家人表達她的心意,並且為未來做些準備。她知道,家人對她充滿了愛與關懷,但一旦她的記憶不再清晰,財物分配沒有事先規畫好,日後可能會引發不必要的誤解和爭議,所以為了避免未來的紛爭,李奶奶在女兒陪伴下,來到協會請求協助預立遺囑。李奶奶說,她的心願就是把後事都安排好,讓家人不會因為不清楚她的意願而產生矛盾,她也在遺囑中,好好地向家人道愛,並向這個世界道別。李奶奶在遺囑中,不僅安排了財產的分配,還細心地列出了每一個孩子和孫輩的特殊需求,她並在遺囑的最後寫道:「無論未來如何,我希望你們記得,無論我在不在,你們始終是我最親愛的人,我的心永遠與你們同在。」完成遺囑後,李奶奶邀請了全家人一起來遺囑協會,她的子女及孫輩子女共10多人,大家都圍繞著李奶奶坐在一起,讓協會的會議室差點坐不下。她微笑地向她子女還有孫子女說:「我這輩子,一直都在為你們付出,因為你們都是我最愛的人。雖然我可能不再記得一切,但我希望你們能夠遵從我的心願,好好照顧自己,好好照顧彼此,就像以前一樣,若有人遇到困難,彼此都要互相支持鼓勵,世界上唯有親情才是永遠不變的。」李奶奶說完後,在場的每個人都哽咽了,其中也包含我,但這不是難過的淚水,而是溫暖與感動的淚水。李奶奶的遺囑,溫暖了每一個人,他們明白,奶奶的這份遺囑,不僅僅是財產的分配,更是一份未來要傳遞給他們的一封溫柔情書。李奶奶以她的愛和智慧,為家人鋪設了一條平和的道路,讓家人們在未來的歲月中,能夠安穩地走下去,沒有憂慮,只有對彼此的關懷和理解。祝福李奶奶,希望她身體健康,也祝福她的家人,永遠美好。台灣遺囑協會114年2月份「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課程,免費教導民眾正確預立遺囑,歡迎踴躍報名,出席者並贈送遺囑精美套組一份。報名時間2月1日中午12點開放報名,報名請上台灣遺囑協會官網。

5億高中生「夏男」假結婚確定入獄! 賴生「兄姊」加入爭產大戰
台中市身價5億的賴姓男高三生,過去在與26歲夏姓男子登記結婚後,2小時內就離奇墜樓身亡。後來,夏男被控偽造文書假結婚,台中高分院在本月23日二審審結,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婚姻無效,夏男確定入監服刑。據悉,賴生的遺產分配仍是個問題,若賴母爭取我國國籍失敗,依照順位,將由賴生的伯父和姑姑(實際上是同父異兄姊)分得其剩餘財產。台中高分院認定,夏男明知賴生剛滿18歲、高中尚未畢業,動機是為圖個人私利,利用對方年紀尚輕、涉世未深,著急解決家族糾紛,並以人性弱點作為話術邀賴生犯案,居於案件主導地位,惡性甚高,罪證明確。關於夏男偽造文書假結婚判決定讞一事,雖然目前刑事、民事均為獨立審判,由於民事庭裁判通常也會參考刑事庭法官的判決內容,因此未來夏男很有可能喪失財產繼承權。如果夏男無法分配遺產,依據民法繼承順序,賴生的5億元遺產將由賴母獨得。然而,賴母原為陸配,因嫁來台灣需放棄大陸戶籍,但其中華民國身分證也已被內政部註銷,所以目前為無國籍人士,現階段還在進行行政程序中。若賴母爭取我國國籍失敗,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的「大陸地區人民」,她只能分到200萬元遺產。至於剩餘部分,依順位將由賴生的伯父、姑姑(實際上是同父異兄姊)繼承。賴生母親的委任律師王彥則表示,賴生的兄姊(名義上的伯父、姑姑)以具有繼承權等理由,聲請參與訴訟,此部分還未獲得法官裁定准許。

泰國加入台灣行列!同性婚姻合法化今生效 東南亞首國「千對情侶搶首日登記結婚」
泰國去年通過《婚姻平等法》,成為繼台灣、尼泊爾後亞洲第三個承認同性婚的國家,更是東南亞首國,23日當天,全國預計超過1千對同性伴侶在特設的結婚禮堂完成終身大事,這對爭取同婚權益10多年的泰國人來說,是個重大的里程碑,有情侶表示,很高興下一代不必再受一樣的苦。泰國去年通過《婚姻平等法》,成為繼台灣、尼泊爾後亞洲第三個承認同性婚的國家,一對年齡33歲的和32歲的的同性伴侶抵達婚禮現場,成了泰國首對獲得官方認可的 LGBTQ+ 已婚夫婦。(圖/達志/美聯社)根據泰媒Thaiger報導,上午6點15分,33歲的Ploynapas Jirasukon和32歲的Kwanporn Kongphet手牽手到達婚禮現場,登記結婚。這對住在曼谷的夫婦自高中以來已經在一起 17 年了,他們成了泰國首對獲得官方認可的 LGBTQ+ 已婚夫婦,臉上也洋溢著喜悅。泰國1千對同性伴侶完婚。(圖/達志/美聯社)另據《路透社》和《英國廣播公司》(BBC)等外媒指出,由於今天是新法生效首日,而泰國也成為東南亞第1個,同時也是繼台灣和尼泊爾後,亞洲第3個同婚合法化的國家,除了上述的首對完婚同性夫婦,包括知名男同志演員阿皮瓦特(Apiwat "Porsch" Apiwatsayree)與薩帕紐(Sappanyoo "Arm" Panatkool)也選在今天結婚,而曼谷市政府和同婚團體以及私人企業合作,選在暹羅百麗宮(Siam Paragon)舉行大型登記和慶祝和活動,據主辦單位之一的同婚團體「曼谷驕傲」(Bangkok Pride)指出,有大約300對情侶在現場登記結婚。泰國1千對同性伴侶完婚。(圖/達志/美聯社)除此之外,新婚姻法採性別中立用語,取代傳統的「男性」、「女性」、「丈夫」與「妻子」等稱謂,並開放跨性別人士結婚,同時賦予所有已婚伴侶平等的領養與繼承權。泰國1千對同性伴侶完婚。(圖/達志/美聯社)據悉,泰國國會去年3月27日通過歷史性的民事和商事法(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修正草案,接著送交參議院。參議院同年6月壓倒性通過修正案,正式宣告泰國同婚合法化。泰王隨即在9月簽署成法,刊登在王室公報後120天後,於今天正式生效。佛教為主的泰國仍存保守價值觀,許多LGBTQ+人士依舊面臨日常歧視。(圖/達志/美聯社)根據報導,泰國LGBTQ+活動人士推動此法案逾十年,礙於當地政局和頻繁的街頭抗議多次阻礙進程。儘管泰國以LGBTQ+友善著稱,但佛教為主的泰國仍存保守價值觀,許多LGBTQ+人士依舊面臨日常歧視。知名男同志演員阿皮瓦特與薩帕紐也選在今天結婚。(圖/翻攝自X)

先生過世媳婦要扶養公婆? 律師:沒遺產繼承權
如果先生過世,妻子要扶養公婆嗎?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說,如果沒同住,媳婦就不是優先扶養人,就法律來說,媳婦也沒公婆的遺產繼承權,不過如果公婆感謝照顧,可透過立遺囑給媳婦一份財產。蘇家宏17日在臉書影片中說,媳婦應該不用扶養,應該是兒子要扶養,如果先生走了,公婆還有其他小孩,或是其他順位的扶養義務人,媳婦順位排後面,「除非是媳婦跟公婆同住的情況下,輪到她的順位才要扶養公婆。」但對於如果公婆硬要媳婦照顧的狀況,蘇家宏指出,法律規法律,在法律之上就是情感跟無比的大愛,如果媳婦願意扶養,那很了不起,如果女婿跟岳父母同住,那情況也是一樣。蘇家宏強調,法律上公婆不用給媳婦遺產,如果公婆很感謝,可以立一份遺囑,留下愛的家書,把一部分的財產給媳婦,變成美好的傳承。影片一出,不少人紛紛留言「丈夫死了趕快搬出去,幹嘛要照顧別人的爸媽」、「有拿公婆房產的媳婦就要盡責扶養」、「結婚對女生來說沒好處,因為在這種社會多數沒有女婿是跟岳父母一起住」、「公婆有他們的女兒負責無誤,不用再討論這種爭議性的話題了。和媳婦沒有關係」。

他賣繼承老公寓被課66萬房地稅! 代書「1招」教你免付稅
房屋買賣只要有獲利就需課徵房地合一稅,該稅制自2016年上路以來,最常出現的爭議就是贈與及繼承取得的案件,由於認定採早期取得的低成本,一旦出售往往出現高額稅金。地政士便分享客戶轉手賣掉喪父的房產,市價400萬元的老公寓竟因未設籍而無法享用自住免稅額,導致須繳納約66.8萬元的房地合一稅,加上繼承時繳納的遺產稅,等於慘遭扒了兩層皮。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醒,2016年房地合一稅上路後,不動產受贈與取得及繼承取得的案件,取得成本的認定是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因為取得成本偏低,大約只有市價的10%~20%,繼承人未來出售時,可能會有一筆高額的房地合一稅必須繳納,如何節稅成了繼承人應該注意的事項。他舉客戶為例,父親去年11月往生,遺產中的自住房屋是2017年購買,完成戶籍登記並居住該屋連續滿6年以上,符合自住條件,因為母親已經往生,所以繼承權落在兒子身上。兒子去年12月辦妥父親後事,繼承房屋之後,覺得老舊公寓居住環境不符合生活品質,決定賣掉該公寓,委託鄭文在概算房地合一稅,該房屋及土地核定價額約50萬元,委託房重估價市值約400萬元,申報房地合一稅的獲利為350萬元,扣除仲介服務費16萬元,所有權持有期間為7年,以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約66.8萬元(即:400萬元-50萬元-16萬元=334萬元×20%=66.8萬元)。因為未事先設籍,繼承房產後轉賣,不適用房地合一稅的自住優惠稅率。(示意圖/pixabay)該名客戶一聽到要繳如此高額的房地合一稅,相當咋舌,詢問該如何節稅。鄭文在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就可以適用400萬元的免稅額及10%的優惠稅率。然而該名客戶的狀況是,父親去年11月往生,兒子12月繼承該房屋,由於事先未遷入戶籍,還要等設籍6年後才能適用400萬元的自住免稅額,根本緩不濟急。另外,鄭文在補充,2023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函〉規定:.....如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也就是說,只要該名兒子能夠主張適用400萬元免稅額,出售這繼承的老公寓就能免納房地合一稅,這一差就是0元與66.8萬元的距離。鄭文在從這案例思索,如果兒子在爸爸重病期間,順著照顧父親的時間,就能把戶籍登記遷入爸爸老公寓,如此一來爸爸設籍的7年和兒子遷入的戶籍,在爸爸往生後就符合「連續滿6年」的規定,繼承後的兒子也不用再等6年,就能享受這400萬元的免稅額,達到免納房地合一稅的條件。因此鄭文在提醒,如果父母親遺產中的房屋不是想要保留的資產,甚至會繼承後短期賣掉,建議應未雨綢繆,先將本人、配偶或是未成年子女的戶籍遷入,取得戶籍登記及居住事實,將可以取得400萬元的房地合一稅免稅額及10%的優惠稅率,避免繳納遺產稅後,還要繳納高額房地合一稅的窘境,一頭牛被剝二層皮,也有利於房屋的銷售。 房價十大鬆動區出爐!打房後普跌1成 「這裡」晚1個月買省百萬 「小寒」將至!食衣住行育樂 開運養生禁忌一次看 年前交屋潮!12月房市交易回溫 六都移轉棟數創11年高

偷留過世哥哥毛髮…湖北男逼姪子驗DNA:否則不能繼承遺產 法院判決出爐
按照法律規定,父母假如過世,繼承財產的第一順位是直系卑親屬。然而,中國湖北有一起案例,父母離婚2年後,父親意外過世,叔叔在幫忙處理喪事時,要求姪子做親子鑑定,確認是哥哥的親生兒子後,才能享有繼承權,法院審理後也依法作出判決了。據了解,鄖西縣男子和妻子在2000年生下兒子,到了2018年夫妻倆因感情不睦離婚,約定小孩由妻子撫養,男子則每個月負擔1000元人民幣的撫養費,豈料到了2020年底,男子因為意外過世,沒有留下遺囑。男子的弟弟在處理喪事時,私下留下哥哥的毛髮,提出要姪子先做DNA鑑定,假如沒有血緣關係,就無法享有遺產繼承權,叔姪因為這件事對簿公堂。法院受理此案展開調查,發現死者生前並未留下遺囑,也沒對兒子的繼承權設立條件,更沒有委託弟弟做親子鑑定。死者去世後,他的弟弟拿私自剪下的毛髮要求姪子做親子鑑定,侵害被繼承人的隱私權和身份權,同時死者弟弟也不符合提起親子關係鑑定的主體資格。因此,法院駁回死者弟弟提出做親子鑑定的請求。消息曝光後,引發一番討論,網友一面倒支持法院判決,「怎麼保證毛髮一定是哥哥的?」、「來個陰謀論,誰知道叔叔手裡拿的是誰的毛髮」、「財產為什麼拿捏在叔叔手裡」、「不是親子就算是養子,私生子都有繼承權」、「心術不正啊!他想要」。

父離世留4地2房…獨子出國玩到「頭七前一天」 遺產繼承結果逆轉
彰化一名賴姓男子在2022年死亡,留下4筆土地和2間房子,本來預定由獨子繼承,但因為賴男病危的時候,都是由前妻所生的女兒在照顧,就連處理後事也是,獨子則是出國玩到頭七前一天才回家,因此前妻女兒決定打官司爭遺產。法官經過審理後,判決也出爐了。根據判決書,前妻女兒主張她在2個月大時,父母就離婚,隨後跟隨母親到台東居住,期間均有以電話或LINE持續和賴男聯繫,而弟弟在父親臨終前,人還在新加坡玩,直到頭七前一天才回台灣,因此她決定打官司爭取遺產。獨子則表示,父親生前不斷和友人抱怨女兒不孝,「生病叫她回來也都沒回來」,而且姊姊已經好幾年沒聯繫,甚至最後一通電話是要「斷絕父女關係」,但姊姊沒接到電話,讓父親感到心寒,才會寫下遺囑江財產權交由長子單獨繼承。法官審酌遺囑沒有賴男的簽名,也未載明作成日期,不符合民法第1189條所定任一遺囑形式,並非合法有效之遺囑。因此獨子找來姑姑和伯父作證,2人也證實賴男生前多次抱怨「女兒不孝」、「只想要錢」、「叫女兒回來都沒回來」、「女兒只有需要錢才會找他」等語。前妻女兒則辯稱,父親臨終前都在旁邊照顧,並出示醫護人員和弟弟的對話紀錄,實際掌握父親住在哪間醫院和病房,在得知父親離世後就立刻回到彰化奔喪,並告知弟弟要在頭七前回到台灣,沒想到弟弟竟玩到頭七前一天才返台,還差點因為新冠肺炎隔離無法參加頭七。法官認為,獨子和親友等人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姊姊喪失繼承權,扣除喪葬費用12990元後,剩餘的遺產分割比例為1比1共有,可分得4筆土地與2間房子的一半。

聊遺囑看人生/舅舅看他外姓逼拋棄繼承 外公怕預立遺囑原因竟是它
某天接到一個預約遺囑諮詢,來的人是一位年僅20多歲的年經人,我們就稱他為小志。一開始我有點驚訝地以為是他要立遺囑,但聽了以後並不是,原來是他想要請我們協助勸他外公立遺囑。從他的口中,我聽到了一個令人感傷的故事。他母親在家裡年紀最小,但他母親自小聰明善解人意,是外公最疼愛的小女兒,而且他母親成績很好,30多歲就已經在某大學當上教授。但造化弄人,他母親在多年前,卻因捲入一場複雜的感情糾葛後自殺離世。母親的離世對小志來說,是一個很重的打擊,他的世界彷彿失去了色彩,數年之後,他才慢慢走出傷痛。他外公也因為女兒離世而悲傷不已,小女兒是他的寶貝,也是驕傲,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悲慟,未經歷過的人,是很難體會的。小志知道,因為母親過世,所以自己對外公是有代位繼承權的,將來他可以和兩位舅舅一起繼承外公的遺產,但他的這兩位舅舅似乎對他沒有善意,反而認為他是外姓人,不應該來爭家產,所以常常對他冷嘲熱諷,甚至還暗示他應該要去拋棄繼承。小志當然不願意拋棄,而且小志知道,若外公沒有把遺囑先寫好,將來自己一定會和兩位舅舅爭奪遺產,結果一定會鬧得很不愉快。所以小志跟外公溝通了很久,幸好外公並不會把小志當外人,甚至希望給小志多分一點遺產,以彌補小志喪母的痛苦,也讓自己的女兒在天上可以安心。但他外公屬於老一輩的觀念,認為預立遺囑是一件不祥的事情,因此有一種本能上的排斥,因此一直拒絕小志的請求。我聽完小志的故事後,請他下次把外公帶過來。到了約定的那一天,我見到了小志的外公,和我想像中差不多,只是看起來比較嚴肅一點。我沒有直接切入主題,而是先和他閒聊了一下,等他心防稍微放下後,我就跟小志外公開始聊小志,我發現他其實對小志非常關心疼愛,或許他看見小志。就好像看見自己的小女兒一般,多少有點移情作用。不過另一方面,我也發現小志外公對自己身後事,其實是有疑慮的,畢竟自己兩個兒子的心思,他是清楚的。我告訴小志外公,預立遺囑是一種對家庭負責任的態度,沒有一個父母會希望看見自己走後家人失和爭產,小志今天帶他來立遺囑,並不是在覬覦他的遺產,相反的,這是小志對外公的愛,他不希望外公死後在天上看見自己和兩位舅舅決裂,但他知道,若外公沒有把遺囑先寫好,那麼決裂的那一天是一定會來臨的。小志外公沉默了幾分鐘不說話,我和小志也沒有說話。突然小志外公小聲地問了一句,那立完遺囑後,萬一我心意改變怎麼辦?小志外公這樣一問,我才突然發現,原來他以為遺囑立好之後就不能改,或許這也是他遲遲不願意預立遺囑的原因之一。我笑著告訴他,遺囑是一種個人心願安排的法律文件,立好遺囑後,法律上是可以隨時修改的,這點並不用擔心。小志外公聽了以後,點點頭露出了微笑。我知道事情成功了,小志外公終於願意立下遺囑,我和小志同時互望了一下,也露出了高興的笑容。當天下午,小志外公終於決定立遺囑,我建議他可以利用指定分割的方式,把遺產繼承和分割一次處理完成,這樣一來,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單獨用遺囑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不用再擔心其他繼承人不配合的問題。遺囑完成後,小志外公向我點頭致謝,我看見了一個台灣歐哩桑的靦腆,我知道那是他衷心的感謝。但其實最開心的人是我,因為我知道他們一家,在未來將會避免一場風暴。祝福小志,也祝福小志的外公。台灣遺囑協會為公益性團體,每月定期開設「預立一份幸福遺囑」課程,免費教導民眾正確預立遺囑,歡迎踴躍報名,出席者並贈送遺囑精美套組一份。114年1月份課程報名時間:113年12月31日中午12點開放報名報名請上台灣遺囑協會官網台灣遺囑協會熱情招募「遺囑公益講師」,培訓後可獲協會專業遺囑講師認證,詳情請上台灣遺囑協會官網。

敘利亞總統阿塞德是誰?從醫生到殘暴的獨裁者 家族鐵腕統治了50多年
敘利亞反對勢力沙姆解放組織(Tahrir al-Sham)已於台灣時間12月8日成功攻入該國首都大馬士革(Damascus),宣布推翻敘利亞總統阿塞德(Bashar al-Assad)政權,阿塞德逃往莫斯科尋求庇護。阿塞德是前總統哈菲茲(Hafez al-Assad)的兒子,家族掌權已有50多年,以殘暴統治而聞名。阿塞德出生在大馬士革,畢業於首都的醫學院,之後到英國倫敦學習眼科,後來與一位英國裔敘利亞妻子、摩根大通投資銀行家阿斯瑪結婚。原本阿塞德的哥哥巴塞勒(Bassel al-Assad)據估將成為國家領導人;但哥哥1994年因車禍去世,巴沙爾才回國繼承權力。敘利亞總統阿塞德(Bashar al-Assad)垮台,逃到俄羅斯。(圖/美聯社/達志)哈菲茲過世後,阿塞德於2000年掌權,敘利亞議會僅用了幾個小時就修改了憲法,將總統資格年齡從40歲降低到阿塞德當時的34歲,此舉使他在遭到反對後,依然繼承了父親的王位。2011年敘利亞內戰爆發,人民走上街頭要求民主,阿塞德政府動員鎮壓,他也被指控犯下侵犯人權的罪行,包括戰爭期間在敘利亞使用化學武器、鎮壓庫爾德人(Kurds)。內戰造成數十萬人死亡,成為極端組織ISIS的溫床,聯合國稱,有超過70萬國內流離失所者,和超過600萬國際難民。阿塞德殘暴的統治手法,其中包括2011年至2015年間在被稱為「人類屠宰場」的塞德納亞監獄殺害了多達13000人。當年阿拉伯之春期間,阿塞德政權拒絕屈服於大規模的民主抗議活動,反而對和平運動進行殘酷鎮壓,僅在最初幾個月殺害和監禁了數千人,從而引發了戰爭。最終,阿塞德被推翻政權,結束家族50年來的統治。

富商猝逝隔日妻領光遺產秒花掉一半 遭婆婆怒告…她下場慘了
婆媳因為遺產問題鬧上法院!一名邱姓富商意外猝逝,妻子竟在他死亡隔日跑去ATM領光戶頭裡的472萬元,還火速花掉273萬元;不過邱母才擁有遺產繼承權,發現媳婦行徑相當不滿,怒告她詐領遺產求償,雖然媳婦已歸還198萬5081元,最終媳婦仍被判得賠償婆婆273萬元。據判決書,邱母主張兒子在2021年11月死亡,媳婦當時已就兒子的遺產拋棄繼承,自己是兒子唯一繼承人,但兒子猝逝隔日,媳婦將兒子戶頭裡的473萬元,分別以匯款450萬元到自己帳戶和提領現金22萬元,且火速花掉273萬4919元;邱母指控媳婦侵占她原本要繼承的遺產,扣除媳婦歸還的198萬5081元,依民法第184條1項《法律關係》提起訴訟,求償補齊她本該繼承的遺產金額。針對婆婆的指控,媳婦則辯解,自己急忙領錢是為了支付亡夫的喪葬費43萬9980元、靈骨塔位費用35萬元、宜蘭縣冬山鄉農會貸款6萬5千元、宜蘭縣五結鄉不動產貸款7萬5千元、丈夫欠下的工程債款30萬元,以及丈夫作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住宅火災保險費2533元,及2020年的綜合所得稅為150萬2406元。媳婦總共花費273萬4919元,都是為了幫婆婆償還繼承債務。不過邱母提出證據,稱媳婦支付的費用全是侵占兒子遺產,並非對方所謂的還債,挪用遺產前也並未告知;而媳婦認為自己挪用遺產只是為了替亡夫還債,且剩下的錢也都有匯款歸還婆婆,不算構成侵權行為。雖然經過法院調查,媳婦挪用亡夫遺產是為了支付喪葬費、保險費及清償債務,但依照法律規定,邱男死後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媳婦擅自提領472萬元已屬故意侵佔婆婆的繼承遺產、侵害婆婆權利,依法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邱母控訴媳婦沒有出錢辦理邱男後事方面,法官則認為,既然媳婦支付丈夫邱男喪葬、塔位費用,且償還丈夫生前欠下的債款,向遺產繼承人的婆婆請求自屬有據,而媳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向婆婆請求返還273萬餘元,應屬有據。除此之外媳婦也因為侵占婆婆遺產,刑事庭已認定媳婦有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儘管媳婦辯稱是替亡夫還清債務,她提出的辯詞與侵占行為不同,在媳婦領錢當下就是完成侵占行為了。

富商去世留遺囑…財產全給「小三跟+私生女」正宮女怒告 法院這樣判
大陸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一場遺產繼承官司。一名朱姓富商去世後留下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婚外情對象黃女和私生女,氣得正宮女兒提出告訴。法院認定,遺囑中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但贈予黃女的部分因有違公序良俗無效,該部分由婚生女和非婚生女進行法定遺產繼承。綜合陸媒報導,富商朱某去世後,留下遺囑將遺產留給婚外情對象黃某和非婚生女兒。法院認定,遺囑中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但贈予黃某的部分因有違公序良俗無效,該部分由婚生女和非婚生女進行法定遺產繼承。最終法院判定,非婚生女朱某博繼承遺囑中的50%和另一部分的六成,即總遺產的80%,婚生女兒朱某蕙繼承20%。因朱某妻子去世後,朱某與婚生女就妻子的遺產訴訟中,法院判決朱某蕙可以繼承人民幣761萬餘元(約新台幣3416萬餘元),因此朱某的總遺產為名下資產去掉這部分資產。律師認為,該案與2001年的「公序良俗第一案」十分相似,認定遺囑中贈予婚外情對象的部分無效合法合理。法律規定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權利,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婚生女朱某蕙則認為,自己母親先於父親去世,且患有精神疾病,無法訂立遺囑,父親的遺產中有部分繼承自母親。這個判決結果讓自己母親的財產大部分流向傷害她的第三者及其子女,自己無法接受。其代理律師表示,將向高院申請再審。

女兒過世1年…女婿突帶「代孕嬰兒」爭遺產 養母斷言:不可能是親生
代孕在許多國家仍然不合法,而且也容易衍生各種問題。中國上海有一名女子罹癌過世,留下巨額遺產,不過養母認為代孕的孩子不能繼承遺產,更認為絕不可能是親生的,與女婿上法院互告,對此法院也給出判決了。根據《上觀新聞》報導,女子在2021年去世,留下價值百萬人民幣的遺產,還有年近80歲的養母、丈夫和尚未出生的代孕孩子,孩子出生後,丈夫主張孩子也有繼承財產的權利,但養母無法接受,因為她認為,在女兒過世1年後出生的嬰兒,絕不可能是親生的,認為孩子充滿疑點。養母指出,女兒生前患有多種疾病,需長期服藥,並不具備取卵條件,自己也從未看過女兒有任何為取卵做的準備,女婿提供的證明,也只能證明父子有血緣關係,不能證明孩子是女兒的。法院認定,女子和代孕出生的嬰兒不存在親子關係。(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法院說明,親子關係的確定,是確認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首要問題,直接關聯到身分認同以及其他權利,會影響到特定當事人的身心健康和日後生活,應當採用更嚴格的證明標準。然而,諸多證據證明,孩子身分存在前後矛盾之處。例如,女子丈夫表示妻子曾在2016年到泰國取卵,但出入境顯示女子自2016年開始,從未有到泰國的紀錄。女子丈夫又聲稱,妻子實際上是在國內完成取卵,他為了保護國內的代孕機構才會說謊,但又不願意提供其他線索。由於女子丈夫提供的資料多有矛盾,法院最終認定,女子和代孕出生的嬰兒不存在親子關係,因此不能作為繼承人之一,但孩子和父親確實存在親子關係,以便盡快讓孩子報戶口,保護好未成年的合法權益。

女要父親一半遺產竟被後母整碗捧去 法院裁定若在1956年前去世「女兒無繼承權」
孟買高等法院近日審理了一個自2007年以來一直懸而未決的案件,裁定若父親在1956年《印度教繼承法》頒布之前去世,女兒就沒有繼承權。案件源於2個獨任法官相互矛盾的判決,此案的主角耶斯萬特勞(Yeshwantrao)於1952年去世,留下了2名妻子和3個女兒,而後他與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女兒拉達拜(Radhabai)提起訴訟,要求索取父親一半的遺產,然而初審法院駁回了她的主張,認為1956年的《印度教繼承法》將女兒列為一級繼承人,但由於該人在1956年法案生效之前去世,所以需要在1956年之前的法律背景下考慮繼承權,其遺產根據其去世時現行法律進行轉移,因此裁定其父第二任妻子成為該遺產的絕對所有者。據《今日印度》報導,孟買高等法院13日裁定,如果父親在1956年《印度教繼承法》頒布前去世,女兒就沒有繼承權。這項裁決是由昌杜卡(AS Chandurkar)和賈因(Jitendra Jain)法官做出,是針對自2007年以來一直懸而未決的案件的裁決,該案件源於2個獨任法官相互矛盾的判決。此案以男子耶斯萬特勞為中心,他於1952年去世,留下了2名妻子和3個女兒。1930年,他的第一任妻子拉克西米拜(Laxmibai)去世後,耶斯萬特勞與比庫拜(Bhikubai)再婚,並育有1個女兒尚普拜(Champubai)。而後,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女兒拉達拜(Radhabai) 提起訴訟,要求索取父親一半的遺產,尋求分割財產。然而,初審法院駁回了她的主張,裁定比庫拜獨自根據1937年《印度教婦女財產權法》繼承了該遺產,並根據《印度教繼承法》於1956年成為該遺產的絕對所有者。法官們強調需要在1956年之前的法律背景下考慮繼承權,「我們必須回溯過去,決定在1956年前,只有1位寡母而沒有其他家人的女兒是否擁有繼承權。」法院表示,1937年《印度教婦女財產權法》沒有為女兒提供繼承權,因為它明確地只提到「兒子」,而由於該人在1956年法案生效之前去世,所以其遺產根據其去世時現行法律進行轉移,該法律不承認女兒為繼承人,到了1956年的《印度教繼承法》將女兒列為一級繼承人,也不具追溯力。

伊拉克恐推新法允許童婚「將年齡降至9歲」 反對者痛批:合法化強姦兒童
在伊拉克議會中占主導地位的什葉派保守派團體近日提出了對該國「個人身分法」的一項修正案,該修正案可能會導致所有婦女權利出現恐怖組織「塔利班式」的倒退。該法將允許男子娶年輕女孩,法定同意年齡從18歲降低至9歲,若該法律通過,也將取消婦女的離婚權、子女監護權和繼承權。對此,正在與伊拉克女性代表協調的法伊克(Raya Faiq)對該法案提出質疑,表示該法對女性來說是一場災難,「這項法律使強姦兒童合法化。」而目前因宗教團體在議會中佔據多數席位,這帶給法伊克和25名女性代表許多壓力,她們正在極力尋求阻止批准該法案的第二次投票。據《紐約郵報》報導,在伊拉克議會中占主導地位的什葉派保守派團體提出了對該國「個人身分法」的一項修正案,該修正案將允許男子娶年輕女孩,法定同意年齡從18歲降低至9歲,若該法律通過,也將取消婦女的離婚權、子女監護權和繼承權。對此,法伊克表示,該法將使幾乎所有的家庭決定權交給宗教當局,這對女性來說是一場災難,「這項法律使強姦兒童合法化。」在2003年,美國入侵伊拉克,推翻了伊拉克前總統薩達姆海珊(Saddam Hussein)的政權,這場戰爭花費了至少3兆美元,其中包括重建政府機構和教育系統的費用。然而,多年的宗派內鬥導致政府如今仍由佔多數的什葉派穆斯林控制。而什葉派聯盟過去曾2次試圖修改「個人身分法」,但都因伊拉克婦女的強烈反對而失敗。然而,因宗教團體目前在議會中佔據多數席位,這帶給法伊克和25名女性代表許多壓力,她們正在極力尋求阻止批准該法案的第二次投票。伊拉克眾議員納西夫(Alia Nassif)表示,許多男性同事並沒有意識到,一旦允許成年男子娶女童所會帶來的社會問題,「不幸的是,支持這項法律的男性議員用男性的方式提問,『與未成年人結婚有什麼問題嗎?』他們的思想是狹隘的。」對此,什葉派聯盟一再聲稱,該法律的目的是保護女孩免受他們認為的「不道德關係」的侵害。然而,人權組織抨擊該法案是在看到近年來許多年輕女性大力抗議政府後,試圖壓制該國婦女權利的行為。人權組織表示,新法律實際上使年輕女孩面臨性暴力和身體暴力的風險,也使她們更容易退學並錯過教育。儘管伊拉克早在1950年代就禁止童婚,但據聯合國2023年的一項調查發現,該國約28%的女孩在18歲之前就已結婚。

他「收到陌生遺產繼承」滿頭問號 內行人曝這關鍵再決定
遺產繼承問題經常是每個家庭可能會面臨的課題之一,就有一名男網友表示近日收到政府機關的發函,指他繼承一名女士的遺產(車輛),請他辦理遺產申報以及過戶事宜,讓他滿臉黑人問號,這名網友將經歷PO上網,詢問大家「該不該拋棄繼承」。這名原PO在《Dcard》論壇上發文「收到陌生人的遺產繼承」,表示自己國中時得知原來是被收養的養子,前兩天突然收到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發函,指他繼承一名婦人的遺產(車輛),請他去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構辦理遺產稅申報,並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不過這名男網友表示,「這位女士是我原生家庭的直系親屬嗎?查了下我這個被領養走的應該沒有繼承權吧?為什麼這封信上面寫我還是繼承人?!我是不是應該要去辦個拋棄繼承什麼的…我會不會到時候頭上多了一筆不認識的債務」,對此,有網友就建議,原PO要盡快辦理拋棄繼承「不是你的,就去拋棄吧」、「拋棄繼承吧,之前對面鄰居孤獨老死,也是寄給我這個,但我覺得用自己雙手賺的錢才是錢」、「邏輯上應該是:是他的,才能拋棄;不是他的,如何拋棄」。另外,還有人提醒,養子女無法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依照民法1077條第2項,養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那邊的遺產」、「收養事實存在的話,生父母那邊的財產債務都與你無關」、「我是被收養的,生父去世時,我也有收到這單子,當時有人跟我說如果確定已被收養,就不用理那張單子,所以我沒做任何事,只是打單子上的電話跟承辦人員說:我已被收養了。」還有專業的網友也提醒原PO,先釐清是否為收養身份,再辦理後續拋棄繼承「關於繼承權的部分,建議去戶政事務所調一下個人的記事不省略戶籍謄本(帶身分證、便章),檢查一下看看有沒有出養的記事,先確定有無繼承權,來決定有沒有要繼承」、「先去戶政調自己的資料,看是不是已被收養,如果被收養的話不會繼承到本家的東西,打電話去新竹稅務局,請他們釐清繼承人;如果沒被收養,就會繼承到本家的東西,不想要後續有其他問題,請於知情的三個月內去法院做拋棄繼承」。除此之外,有網友也有類似的經驗,不過卻是詐騙,「我自己是遇過類似的詐騙,說我被某英國無子嗣的公爵還什麼的,給指定為過世後的繼承人之一,不過該文件是英文寫的,當初也因為第一次收到有人主動寄英文信,拿去google翻譯才知道,不過,後來我沒理他,因為要接受要先付六位數的英鎊的稅金跟其他費用,就算是我的也收不了」。另據《東森新聞》引述新竹縣政府稅務說法,依民法規定,車輛所有人死亡後,繼承人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如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即為該車所有人,車輛所有人死亡後所產生的使用牌照稅,稽徵機關將會向其繼承人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