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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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規則翻修!刪兄弟姊妹特留分 律師曝5大關鍵
法務部於6月2日預告《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預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與討論。對此,知名律師蘇家宏指出,此項修法並不等於剝奪兄弟姊妹的繼承權,但民眾未提早規劃,恐無法發揮修法效益;並針對本次修法整理出5大核心實務關鍵,提醒單身族、頂客族或家中有長照需求的民眾應提早因應。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蘇家宏律師今(3)日在臉書發文指出,草案刪除特留分的核心,在於賦予財產所有人更高的自主分配權,而非抹除兄弟姊妹的「繼承權」。據現行民法,若被繼承人無子女、孫子女且父母已歿,兄弟姊妹仍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因此,若單身或頂客族群未預立合法且清楚的遺囑,一旦發生意外,遺產仍會依既定順位全數由兄弟姊妹繼承,將無法享受此次修法所帶來的財產自主規劃綜效。除了特留分的變革,本次草案也新增「特別貢獻」制度,落實高齡照顧的公平評價。未來不論是子女或兄弟姊妹,若長期照顧父母、負擔醫療照護、幫忙家族事業,或出錢出力維持並增加被繼承人的財產,在分割遺產時,法院均會將這些付出納入考量並給予公平對待。蘇律師提醒,實務上「證據」才是保護自己的關鍵,民眾平時應妥善保留醫療照護紀錄、匯款單據及家族對話紀錄。在家族資產傳承方面,草案將「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的最高期限從10年大幅縮短為5年;蘇律師分析,這代表長輩若希望透過遺囑防止後代在短期內變賣祖厝、農地或家族企業,其約束力與時間將會變弱。為了真正守住祖產並照顧家族共同利益,除了在遺囑中指定專業執行人,未來更應善用「信託」機制,透過制度化的管理與收益分配,防止禁止分割期滿後財產隨即遭到變賣。此外,針對弱勢家屬的照顧,修正草案也優化了「遺產酌給」制度,加強死後扶養的功能。蘇律師表示,未來若有家屬生前長期受到被繼承人扶養,且因其逝世導致生活陷入困難,即便在特留分遭刪除後,該受扶養的兄弟姊妹或親屬,仍可依法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請求酌給遺產。至於最後一點,蘇律師指出,在程序與時效部分,草案也明確訂定了請求權期限,提醒大眾「遺產問題切莫拖延」;未來包括遺產酌給請求權,以及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特別貢獻等,皆明定自繼承開始起算二年或五年內若不行使即告消滅。蘇律師坦言,家庭爭產往往不是因為缺乏愛,而是因為拖延處理,導致隨時間過去而人情變淡、證據消失、記憶模糊,及早面對才能避免家族關係陷入緊張。最後蘇律師總結,這場民法繼承編的重大修正,彰顯了家庭在面對愛、照顧、公平與責任時的轉變;在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特別貢獻與時效明確化後,預立遺囑與提出照顧證據的精準度將成為關鍵,而信託規劃的必要性也隨之大幅提升。同時蘇律師也呼籲民眾,遺囑不應被視為法律文件,而是留給家人最溫暖的平安保障。
法界籲看齊韓國「具荷拉條款」修法 父母未盡扶養責任能否繼承子女遺產
一、血緣不等於責任,責任不等於權利「養兒防老」是臺灣社會的傳統觀念,然而現實中卻有不少父母在子女年幼時便棄之不顧,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等到子女成年後有所成就,或甚至在子女不幸過世之後,才以「法定繼承人」身份現身,主張繼承遺產。這樣的社會案例在台灣不能說很多,但也不能說很少。由於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民法明文規定的法律責任,若父母在子女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時即棄養,卻仍能在其身後坐享遺產,這樣的法律是否值得檢討?韓國在2019年的「具荷拉法案」,正是對這個問題的深刻反映,應可以做為我們的借鏡。二、現行法律架構:繼承權的取得與喪失(一)父母的繼承人地位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父母屬第二順位繼承人,因此倘若子女無子女,父母即可遞補為繼承人,如果子女又無配偶,父母即可繼承子女全部的遺產,若子女有配偶,父母也可以和子女的配偶共同繼承子女的遺產。換言之,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只要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親生或依法擬制的親子關係,父母即取得繼承資格,至於父母是否曾經善盡扶養義務,與是否能取得繼承權無關。(二)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現行民法第1145條列舉五款繼承權喪失事由,但「未盡扶養義務」並不在其列。所以父母長期不扶養子女,在現行法下並不直接構成繼承權喪失的事由。除非父母的行為達到「重大虐待」程度,且子女生前明確表示剝奪其繼承,否則法律仍保障父母的繼承地位。即便子女預立遺囑,試圖將遺產留給其他人,民法第1223條的特留分制度仍可能保護父母的最低繼承份額。在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情況下,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這意謂著,即使子女立遺囑將財產全數留給配偶或是捐贈,父母仍有權主張至少一半的法定應繼分,遺囑效力因而受到限縮。三、真實案例:法律的冰冷與人情的傷痛韓國人氣偶像具荷拉於2019年11月不幸離世,留下相當數額的遺產。然而,在她生命中幾乎缺席的生母,卻在其過世後現身,依據當時韓國民法主張對遺產擁有繼承權。具荷拉的兄長隨即公開反對,指出其母親在具荷拉幼年時便離家棄養,對子女的成長幾乎毫無貢獻,卻在她成名後欲分享遺產。此案在韓國社會引發軒然大波,輿論普遍認為現行繼承法存在重大漏洞,不應讓棄養的父母受到法律的保護。具荷拉案所揭露的問題,並非韓國所獨有。類似狀況在台灣也曾經發生過,曾經有一位女士在三歲時父母就離異,父親之後音訊全無,從未支付任何撫養費,亦未曾探視。她由母親獨力撫養長大,歷經辛苦完成學業,工作後積累約新臺幣500萬元。然她卻年僅45歲時就因病驟逝,未婚未育,亦未留下遺囑。其素未謀面的父親得知消息後,以第二順位繼承人身份,主張和前妻平均繼承女兒的遺產。這位女士的母親雖然不願意,但依現行法律,其父親繼承權合法存在,因此法律上幾乎束手無策。四、具荷拉法案:韓國的立法回應具荷拉案的社會衝擊促使韓國展開立法行動。2021年,韓國國會通過民法修正案,俗稱「具荷拉法案」。該修正案的核心內容如下:具荷拉法案的精神在於:繼承權應與親子關係的實質內涵掛鉤,而非僅憑血緣連結自動取得。父母若長期棄養子女,便已實質上背棄了親子關係所應承擔的義務,法律自無理由繼續賦予其繼承保障。五、臺灣應建立「具荷拉條款」臺灣民法繼承編雖歷經調整,近期也即將對於兄弟姊妹特留分進行修正,但對於「不盡扶養義務之繼承人」的規制,始終付之闕如。有鑑於韓國具荷拉法案的立法先例,以及臺灣社會中日益增多的類似糾紛,本文建議立法院及法務部正視此一制度漏洞,推動以下修法方向:(一)擴大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事由建議增訂第1145條第1項第6款,明文規定:「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履行,情節重大者」,得由法院依利害關係人聲請,宣告其喪失繼承權。此一修正毋需被繼承人生前明示,無論是棄養父母或棄養子女者都可適用,至於是否有惡意棄養及情節重大,屆時可由法院依個案調查認定,避免任意被濫用。(二)限縮特留分請求權建議修正民法第1225條,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前述不履行扶養義務者,其特留分得由法院依聲請酌減或完全剝奪。如此一來,棄養父母或棄養子女者將無法再以特留分為盾,坐享不勞而獲的繼承利益。(三)加強遺囑教育,倡導預立遺囑在修法完成前,最直接可行的自保方式仍是預立遺囑。政府及法律界應積極推廣遺囑制度,讓有類似顧慮的民眾了解遺囑的效力與限制,以保障民眾遺產安排的順利。結語:讓法律彰顯公平正義具荷拉的故事,是一個讓全球都看見法律缺陷的悲劇。韓國已完成立法回應,彰顯了民主社會對公平正義的追求。類似案例在臺灣社會各個角落也一再發生,因此不應繼續讓棄養子女的父母或是棄養父母的子女,藉由法律的漏洞繼承對方的財富,我們應借鏡具荷拉法案,將『無正當理由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納入法律規範,使繼承權的回歸實質的愛與責任,而非僅存於血緣的形式連結。」---------------------------------------------------------------台灣遺囑協會定期舉辦「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公益講座,教導民眾正確遺囑觀念及寫作,6月27日星期六上午10-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從松智路口進入,詳情請洽台灣遺囑協會官網,預約報名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頂客族夫妻車禍「丈夫先走、妻子3天後離世」 律師揭殘酷繼承分配:尪一半遺產進前夫家口袋
頂客族的遺產該怎麼分配呢?律師蘇家宏分享一起案例,一對再婚頂客族夫妻發生車禍後,丈夫先離開,妻子則在3天後離世,沒想到因為2人生前沒立遺囑,導致丈夫的一半遺產,最後被妻子與前夫所生的3名子女合法繼承。日前蘇家宏在臉書粉專發文分享,一名網友詢問,自己的弟弟與弟媳發生車禍,弟弟先離世,弟媳則在3天後也過世;2人沒有生小孩,弟弟還有母親與兄妹在世,而弟媳其實是再婚,與前夫生下3名子女,「這2位生前都沒有立遺囑,這樣弟弟和弟媳的遺產誰繼承?繼承人的應繼分是多少?」對此,蘇家宏表示,遇到這種「相繼離世」的情況,財產分配關鍵就在於「離世順序」。蘇家宏解釋,如果弟弟與弟媳是「同時死亡」,弟弟的遺產將全部由弟弟的母親繼承;但本案中,弟弟先離世,而弟媳當時還活著,代表弟媳當時仍具有配偶身分,因此依法擁有繼承權,「法律上只要弟媳多活1秒鐘,她就是弟弟的繼承人」。蘇家宏指出,由於弟弟沒有子女,依照民法規定,第2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為父母,「父母」與「配偶」應繼分比例是一人一半,因此弟弟的遺產會由母親與配偶弟媳共同繼承,兩人各分一半;至於第3順位的兄弟姊妹,因為母親還在世,因此沒有繼承權。蘇家宏強調,因為弟媳3天後也離世,弟媳當時所留下的遺產,包含她自己原本的財產,以及剛繼承到的「弟弟一半遺產」,接下來會由弟媳的第1順位繼承人,也就是她與前夫所生的3名子女共同繼承,3人平均分配,每人可取得3分之1應繼分。蘇家宏透露,不論這3名孩子平常與弟媳感情如何,只要法律上具有親子關係,就依法享有繼承權;若子女尚未成年,會由弟媳的前夫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管理遺產。因此為了避免這種狀況,蘇家宏提醒「先寫下遺囑」,才能將遺產做出最溫柔、最細緻的安排,避免讓親人遇到類似狀況。
長榮張榮發遺產戰再掀死因贈攻防 一句「死後全捐公益」真的有效?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遺囑爭議,原本在最高法院判定張國煒勝訴後看似塵埃落定。然近期張榮發基金會突然宣布提起死因贈與訴訟,主張張榮發生前曾表達將財產用於公益之意,盼將遺產持續投入公益用途,以下跟大家說明什麼是死因贈與?跟遺囑有何不同?跟遺贈有何不同?。一、 什麼是「死因贈與」?它不是遺囑,而是「契約」很多人第一次聽到「死因贈與」,都以為只是另一種遺囑。但其實兩者完全不同。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判決意旨,所謂死因贈與,是指: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係基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所成立之契約行為。簡言之,就是被繼承人生前先答應把財產送人,但約定在死亡後才正式發生效力。例如:「我過世後,這棟房子給你」、「我死後,公司股份由你取得」、「剩餘財產全部捐基金會」都可能涉及死因贈與。而它與遺囑最大的差別在於:死因贈與,為契約行為、不要式行為(民法第406條),故贈與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而遺贈是指遺贈人用遺囑的方式,無償給予受遺贈人財產上利益之一種單獨行為。遺贈既然為遺囑內容的一部分,遺贈人必須具有民法第1186條所訂之遺囑能力(即滿16歲),且要符合遺囑法定方式,始得為之。 換言之,法律上認定死因贈與最關鍵的不是他有沒有說過,而是:有沒有證明雙方已經成立一個具體、明確、可履行的贈與契約。此一爭點恐為張榮發基金會若主張死因贈與,未來訴訟上最核心的攻防點。二、公開說「要捐公益」,不一定等於死因贈與成立基金會可能主張,張榮發生前曾於公開場合、書籍內容中,多次表達希望將財產捐作公益,因此認為已成立死因贈與。然司法實務上,法院通常不會只因一句公開發言,就輕易認定死因贈與成立。如果一句話就能讓全體繼承人失去大額遺產,未來所有家族爭產案都可能出現錄音、書籍、訪談、親友證詞,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曾經說過要把財產給某人。這會嚴重破壞繼承秩序的安定性。故法院通常會嚴格檢視:1.贈與標的是否明確?例如是全部財產、剩餘財產、特定不動產、股票、帳戶?2.受贈人是否有接受意思?基金會是否曾有承諾受贈意思表示?是否有董事會決議、往來文件或具體承接安排?3.雙方是否已達契約合意?公開宣示比較像理念、願望或遺願;但死因贈與本質為契約行為,需要雙方意思是有合致。4.是否與後來遺囑內容衝突?如果後來另有遺囑,且內容與死因贈與不同,即會發生撤回或抵觸問題。三、死因贈與成立後,受贈人不是立刻取得遺產所有權很多人誤以為:只要死因贈與成立,財產就直接歸受贈人。死因贈與在贈與人生前成立契約,但真正發生財產所有權移轉效果,是在贈與人死亡後。亦即,受贈人取得的不是遺產所有權,而是一個可以向繼承人請求履行的債權請求權。換句話說:縱使基金會主張死因贈與成立,後續仍可能涉及:請求履行、財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交付等一連串法律程序。四、死因贈與侵害特留分時,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仍可能受到特留分限制很多人誤以為:以死因贈與,就能完全排除繼承人。但實務上未必如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16號判決已明確指出:「又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須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固有不同,然二者同為贈與人、遺贈人死後處分遺產,胥以彼等死亡,而發生效力,繼承人已取得遺產之繼承權者,並無差別。被繼承人所為死因贈與契約,倘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基於同一法理,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准許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如否定其為扣減之標的,被繼承人反而得以死因贈與而達成規避扣減之目的,違背特留分係為保障繼承人權益及日後的生活之立法目的。至被繼承人所為生前贈與行為,因財產移轉關係已確定,且為尊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其財產,乃不許對於生前贈與行為扣減者,不外係為尊重受贈人之既得權與避免法律關係複雜,此與死因贈與契約,迄被繼承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自有不同。」雖然死因贈與是契約,不同於遺贈,但兩者本質上都屬於:「死亡後處分財產」因此若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也就是說:繼承人仍可能主張特留分扣減權。在本案情形,即使基金會真的證明死因贈與成立,也不代表其他繼承人完全拿不到遺產。五、如果後來遺囑與死因贈與衝突,可能以最後意思為準若後來遺囑可能推翻前面死因贈與,這也是張榮發案未來非常值得觀察的地方。如果生前曾成立死因贈與、但後來又立了內容不同的遺囑,法院可能類推適用遺囑撤回規定,認為相抵觸部分視為撤回,以最後遺囑內容為準。這在張榮發案中將成為重要爭點:到底是先前死因贈與有效?還是後來遺囑已經取代先前安排?這也是死因贈與案件最複雜的地方死因贈與案件常常不是單純看:有沒有說過,而是要綜合判斷時間順序、文件內容、當事人真意等證據內容。六、死因贈與在實務上怎麼運用?雖然爭議多,但死因贈與在高資產傳承中仍相當常見。尤其常見於:1.公益捐贈。企業家希望死後將部分財產捐給基金會、學校、宗教團體或慈善機構。2.照顧特定人。例如長期照顧被繼承人的未婚伴侶、同居人、看護,或無法透過法定繼承取得保障的人。3.家族企業傳承。例如希望特定子女取得公司股權,以維持經營權穩定。但實務上最忌諱的是只留下模糊字句,例如「剩下的都給某基金會」、「以後公司給某某」、「房子留給照顧我的人」。這些話聽起來有溫度,但到法院訴訟時,往往變成最大的爭議來源。七、真正有效的傳承,不能只靠一句話最後,律師要提醒所有家庭,張榮發遺產事件真正值得關注的,不只是豪門爭產,而是台灣高資產家庭普遍存在的傳承風險:很多人以為「我講過了、家人都知道、大家會尊重我的意思」,但於法律上真正重要的是「你能不能證明」。尤其當遺產涉及不動產、公司股權、基金會、特留分與經營權時,一句死後全捐公益,可能不是財富傳承,而是訴訟的起點。真正有效的財富傳承,是靠專業且完整設計,否則可能只會變成下一代的訴訟戰場。
專家示警遺產順位有陷阱 兒女放棄繼承、孫子也會兩手空空
若你以為兒女放棄繼承,孫子女就可以直接繼承公嬤遺產,恐怕就誤會大了!針對遺產繼承順位,專家提醒,法律上子女主動拋棄繼承,會被視為一開始就沒有繼承權,孫子女不一定能代位繼承遺產,千萬要注意。針對房產繼承順位,永慶房屋契約部資深經理陳俊宏說明,民法規定繼承人分為「當然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且遵循「前順位存在時,後順位不得繼承」原則。其中,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不受順位限制,與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法定繼承人順位則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繼承,要注意的是,許多人想要將父母的遺產跳過自己讓子女繼承,卻可能因不熟民法規定而損失權益。狀況一:民眾誤會拋棄繼承有代位繼承的效果,於是辦理拋棄繼承,結果自己的小孩不但沒分到遺產,自己的應繼分也送給兄弟姊妹。因為繼承順位以親等近者優先,只有兄弟姊妹都拋棄繼承時,孫子女這輩親等較遠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才有繼承權。狀況二:兄弟姊妹之間講好全部拋棄繼承,遺產全部讓孫子女輩繼承;此時遺產分配不再是按照「兄弟姊妹人數」平均,而是改為「孫子女人數」平均,可能與原本預期產生差異。專家指出,由於孫子女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代位繼承父母的遺產份額,包含父母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例如阿公過世前爸爸已經去世,孫子此時可以代位繼承爸爸應得的份額;以及父母因為重大不孝或其他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此外,伯叔、舅姨等父執輩沒有法定繼承權,女婿、公婆、媳婦、岳父母之間屬於「姻親」,在法律上也不具備相互繼承的資格。陳俊宏提醒,很多人在繼承不動產時,因為不清楚繼承順位或持分怎麼算,原本應該傳承情感的房子,反而成為家人爭吵的原因。再加上稅務法規常常更新,如果沒有專業協助,一般家庭很難抓到重點。因此永慶房屋針對房產交易完成後的稅務建議、居家需求等提供專業建議,協助大家守護房產權益、解決難題。
哥哥質疑么弟「不是爸生的」 三億遺產得靠這一招確認能不能繼承
現在社會上兩性關係複雜,即便是夫妻婚姻關係中生下來的子女,也不能保證一定是老公的子女,所以法院經常會有婚生子女否認的訴訟。有一個案例,當事人韓先生有三個兒子,但他和太太的感情不是很好,曾經有一段時間兩人還分居過,復合後沒多久,韓太太竟然跟他說她已懷孕,後來就生下老三。但韓先生心中卻對老三是否為他親生,一直有所懷疑。韓太太堅稱沒有婚外情,由於沒有證據,也沒有做親子關係鑑定。直到上個月,韓先生過世,這件事情就浮上檯面,因為這涉及到後續三億多遺產的繼承權,為此韓家長子不惜對老三提出訴訟,以保護遺產權利。如何突破「婚生推定」的重圍韓先生的情況,可以從「法律推定」、「起訴時效」二個關鍵維度來分析: 一、民法第1063條第1項的「婚生推定」首先,法律上有一個效力極強的條文,就是「婚生推定」。只要孩子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法律上就推定妻所生之子女為兩人的婚生子女。這意謂著,即便老公私下做的DNA鑑定結果顯示不是親生的,只要沒有透過法院判決撤銷這個「婚生推定」,那這個孩子在法律上就依然具備合法繼承權。二、誰能提告?掌握「一年內」的黃金期限由於韓先生已經過世,無法再提出訴訟,那麼誰可以提出訴訟呢?根據家事事件法第64條:「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根據本條規定,假使夫或妻或該位非親生的子女,在依民法第1063條第3項所定之二年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就已經死亡,為了保護真正繼承權人,真正繼承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本案中,若韓家老三確非韓先生親生,那麼大兒子與二兒子繼承財產的權利就會因此減少,所以屬於繼承權被侵害之人,依法有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不過依這項規定起訴者,法律另規定,必須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因一年時間並不算長,所以韓先生的兩個兒子必須把握這個時間向法院起訴,一旦逾期,即便證據再充分(如DNA報告),也無法否認老三的繼承權了。所以韓先生留下的三億遺產,因涉及龐大遺產分配,當務之急是大兒子與二兒子必須在父親過世的一年內,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並合併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過了這個時間,就將永久喪失訴訟權利。 唯有透過法律程序推翻「婚生推定」,才能化解韓先生生前長達數年的心結,確保家族遺產能由真正具備血緣關係的繼承人取得。台灣遺囑協會舉辦的4月25日(六)公益講座主題:【理財與傳承:向未來預約一筆財富 ─樂活退休理財規劃講座】時間為上午10-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 (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從松智路口進入,請點入以下報名表單網址登記。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eQl6RgJ6Z4qwQH6gn2DZW03wYoa9tnthY_JJHc-Xp4WZuh-g/viewform
繼承法修正的美麗誤會 特別貢獻分制度的隱憂:認定舉證等五項困難缺陷
法務部委託研究的「因應高齡化社會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之研究」報告,於114年12月正式出爐。報告以鄰國日本為師,提出多項繼承法修正建議,用意固然良善,然而其中關於「特別貢獻分」制度的設計,卻存在若干值得社會大眾與法律實務界深思的根本性問題。恰在此時,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於115年4月1日排審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在野黨立委提出多達20份修正案,針對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一事幾乎無異議。然而法務部在會中表示,是否採取外國立法例的「貢獻分」作為配套,法務部版本將在本會期結束前預告。這個表態,正是本文必須直接回應的核心問題。(文末有問卷調查:請問你是否同意民法增列遺產貢獻分請求權?)一、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本身即具有完全獨立的修法正當性法務部目前似乎傾向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必須搭配貢獻分制度作為配套,也就是說法務部似乎認為用所謂的特別貢獻制會有助於化解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的爭議。但其實法務部看似周延的修法建議,是將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制度,強行綑綁在同一個修法框架之中,卻產生更大的爭議。特留分制度處理的問題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自由,應受到何種程度的限制,以保障特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權益。 特別貢獻分制度處理的問題是:共同繼承人或非繼承人之間,如何因應照護貢獻而調整遺產分配的比例。兩者規範的對象不同、功能不同、法律結構也截然不同。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是基於核心家庭普及化、兄弟姊妹對被繼承人財產累積通常並無實質貢獻的現實考量,具有完全獨立的修法正當性,根本不需要貢獻分制度作為前提或配套。目前立法院各黨委員對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已無異議,這個共識本身就足以支撐修法前進。法務部採取的「包裹式立法策略」,恐在無意間阻礙了已具高度共識的社會改革。這對於長期深受兄弟姊妹特留分困擾的高齡生存配偶而言,並不公平。二、特別貢獻分制度本身的根本缺陷退一步言,即便接受法務部「需要貢獻分作為配套」的前提,現行研究報告所提出的貢獻分條文設計,也存在若干嚴重的制度缺陷,根本尚未達到可以預告立法的成熟程度。(一)認定困難「特別貢獻」是一個幾乎無法客觀化的概念 特別貢獻分制度的核心,在於必須認定請求人的照護行為是否構成「特別貢獻」,以及該貢獻的金錢價值究竟為何。然而這兩個問題,在實務上都面臨極為困難的認定挑戰。首先,什麼是「特別」貢獻?因條文使用「特別之貢獻」四字,但何謂特別、何謂普通,條文完全沒有提供客觀標準。子女每週回家探視一次,是特別貢獻還是子女本分?媳婦在公婆生病時協助就醫,是特別貢獻還是家庭義務?這條線在不同家庭、不同文化背景下,答案可能截然不同,一旦協議不成或不能協議時,就只能由法院認定,但又因為沒有標準,可預見將來各法官的裁判結果必然嚴重分歧。其次,貢獻的金錢換算標準為何?即便法院認定某照護行為構成特別貢獻,其金錢價值如何計算,仍是一大難題。是按照護工市場行情換算?還是按照被節省的安養機構費用計算?抑或按照被繼承人財產實際增加的數額計算?不同的計算基準,可能導致天差地別的結果,而報告的修法條文對此完全付之闕如。(二)舉證困難照護行為多發生於私密空間,通常缺乏契約、收據或打卡紀錄。當被繼承人離世,唯一能證明事實的當事人已不在,請求人如何證明照護的時數、強度與具體成效?在缺乏客觀證據下,審判將高度仰賴利害關係人的證詞,結果恐造成:真正無私照護者因無心蒐證而求償無門;善於布局者卻能憑藉事先準備的資料(錄音錄影)輕易勝訴。(三)已受薪資的子女仍可主張貢獻分?未來將衍生爭議報告中建議的第1240條,在條文結構上存在許多問題。該條文列舉的貢獻類型第一項是:「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因條文中完全沒有附加「無償」的限制條件,雖然報告立法理由提及「通常必須具有無償性」,但條文本身並未明文排除已受薪資的情形,易生文義解釋爭議。例如子女在父母公司上班並已領取薪資,依第1240條文義:其「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的要件完全符合,而條文既未排除已受薪資者,已領薪資的事實在文義解釋上並不構成主張貢獻分的障礙。唯一可能的過濾機制是「特別之貢獻」四字,但如前所述,這個標準本身就充滿主觀性,完全仰賴法院自由心證。薪資偏低的子女是否可以主張「薪資只是部分對價,剩餘貢獻應列入貢獻分」?薪資正常但自認貢獻突出的子女,是否可以主張「實際貢獻遠超薪資所反映的價值」?甚至薪資已完整反映勞務對價的子女,是否也可以嘗試主張貢獻分?這些都是將來爭議的來源。(四)無法達成保護照顧老人的人 報告中另外建議的非繼承人特別貢獻分請求權,其條文要件要求:「對於被繼承人無償為療養看護及其他勞務提供,而對於被繼承人財產之維護或增加有特別貢獻之非繼承人……」。試想一個場景:一位獨居老人,子女在外地工作,鄰居每天早晚登門,為老人準備三餐、陪伴就醫、陪老人聊天。當老人過世後,這位鄰居能否依據特別貢獻分制度獲得任何法律上的認可與補償?答案是:不能。因為照顧三餐、陪伴就醫,是對老人生命與尊嚴的直接貢獻,但對老人的財產並無顯著的維護或增加效果。條文規定必須對於被繼承人財產之維護或增加有特別貢獻,才有權利請求貢獻分,顯然將純粹愛心照顧行為,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報告在研究緣起中雖多次強調「視這些有愛心之社區志工為新家人」,但第1241條條文卻以「財產之維護或增加」為必要要件,兩者出現明顯落差。(五)制度可能會汙名化真正有心照護的人 特別貢獻分制度更嚴重的問題,是它對照護行為本身的道德意涵所造成的扭曲。在特別貢獻分制度實施之前,一個人若長期無償照顧老人,大家會認為這是愛、關懷、責任、孝順、善良。但貢獻分制度實施後,同樣的行為就可能會被質疑是為了日後主張貢獻分,使行為本身可能被汙名化。例如當某位子女或親屬積極投入照護時,其他繼承人可能開始質疑:「你這麼熱心,是不是打算事後主張貢獻分?」這種懷疑一旦種下,無論做什麼事都可能被誤解,最後為了避免被質疑,有心照護的人可能反而不敢積極付出,或者必須事先聲明「我不會主張貢獻分」,才能讓其他家族成員安心。財產繼承本來就很敏感,特別貢獻分制度將照護行為與金錢請求直接掛鉤,等於強迫家族成員在每一次照護互動中,都隱含著財產計算的可能性。報告特別提到媳婦在配偶死後繼續照顧公婆的情形,作為非繼承人特別貢獻分的典型案例。然而在台灣社會,媳婦的照護行為本就承載著複雜的文化期待,制度實施後,她的付出將被置於「是盡媳婦本分」還是「是覬覦遺產」的二元解讀之下,其處境比制度實施前更為艱難。而對於照顧獨居老人的鄰居或社區志工而言,亦是如此。這些人與被繼承人沒有血緣關係,一旦有了特別貢獻分制度,很容易被子女或是其他繼承人以「外人覬覦遺產」為由加以攻擊或阻止,反而使鄰居或社區志工對於照護弱勢長者產生心理防衛。三、有問題的法令應即刻修法特別貢獻分制度並非毫無意義,但諸多問題仍待深入研究及凝聚共識,而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與建立特別貢獻分制度,是兩條可以平行分開推進的立法道路。法務部若真正關心高齡社會的繼承正義,實在應該將這兩件事分開處理,讓已有共識者先行,讓尚需研議者從長計議。台灣特有的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所造成的社會問題與悲劇,每天都在社會各角落發生,我們實在等不起一個要畢其功於一役的完美版本出現。問卷調查:請問你是否同意民法增列遺產貢獻分請求權?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cRGkC4JWsyt4Req7iH6LsYUqTIIr7XmkvUzLETjwOWQFpjcg/viewform
媳婦需扶養公婆? 律師提1關鍵:排進順位第6名
律師蘇家宏近日針對網路流傳說法提出說明。起因是一則在Threads上的貼文指出,「臺灣女生千萬別住公婆家,因為只要同住,在法律上就有扶養公婆的義務,而且公婆的遺產妳一毛都分不到。」相關內容引發不少媳婦與準新娘關注,甚至有人質疑是否形同「孝道外包卻無繼承權」。對此,蘇家宏整理5項重點說明法律實際規定:1.結婚且同住才可能產生扶養義務蘇家宏指出,媳婦需與公婆同住,才可能被納入扶養義務的適用範圍;若未同住,則不具備此項義務。若尚未結婚僅與伴侶父母同住,在法律上僅屬室友關係,亦無須負擔扶養責任。2.媳婦扶養順位較後在扶養義務的排序中,媳婦之前尚有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與家屬等順位,因此實務上真正由媳婦負擔扶養責任的情況並不常見。3.扶養以金錢給付為主法律上的扶養責任多以經濟支持為主,並不會強制媳婦親自從事照護行為,如餵食或日常照顧。且通常僅在公婆無法以自身財產維持生活時,扶養義務人才需負擔責任。4.扶養與繼承為不同制度蘇家宏表示,媳婦並非法定繼承人,因與公婆之間不具血親關係,即使曾履行扶養義務,也不會因此取得繼承權。不過,若公婆有意願,仍可透過遺囑將財產分配給媳婦。5.扶養義務具雙向性法律規定,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同住者,彼此間互負扶養義務。換言之,若媳婦未來有扶養需求,在符合條件下,公婆亦可能需承擔照顧責任。
刪手足特留分修法啟動 張智倫:別讓遺願變遺憾
國民黨立委張智倫今(2)日表示,「手足特留分」是為了要順應現代家庭變遷,相對應的《民法》第1223條已逐步啟動修法程序,未來若被繼承人已立下遺囑處分財產,手足就不可以再主張特留分分產;但若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手足仍是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希望更貼近亡者真實心聲,充分表達亡者對財產分配的遺願。國民黨立委張智倫(圖)希望被繼承人的遺願不能變成爭訟的遺憾。(圖/CTWant攝影組)現行《民法》第1223條在台灣受到不少爭議,因為現代不少家庭兄弟姊妹與被繼承人關係疏遠,甚至根本從未互動與扶養,但根據現行法規仍可主張繼承遺產的「特留分」,讓不少人大呼不公平。《民法》親屬編第1223條修正流程刻正進行中,希望讓亡者未來有充分處理自身遺產的自由。(圖/CTWant攝影組)會計師出身的張智倫介紹,「特留分」原先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保底」遺產,無論遺囑如何分配,這部分都要留給法定繼承人,「特留分」順位依序為子女、父母,再來才是兄弟姊妹,但若亡者只剩配偶和手足,兄弟姊妹即可主張「特留分」,分走一部分的遺產。張智倫分析,現行「特留分」對應的《民法》第1223條爭議有四:首先侵害了「遺囑自由」,因為被繼承人當然希望自個財產自己有自主處分權;第二若無子女又無父母,名下只剩一間房的亡者,一旦配偶為唯一繼承人,倘若兄弟姊妹主張特留分就可能面臨「賣屋還錢」窘境;第三因多元家庭型態是近年潮流,舊法是1930年代定的國民政府都還沒播遷來台,根本已不符社會現況;最後是少子化海嘯來襲,這種規定根本懲罰沒生小孩的人,搞得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張智倫強調,《民法》親屬編第1223條修法目的並非要剝奪手足繼承權,而是要讓已立下遺囑處分財產者,祂的遺願不要再變成爭訟的遺憾,希望在財產權獲得充分保障之下,社會可以更進步。
打過中職!前MLB投手為7.5億家產槍殺岳父母 法官批他「怪物」判終身監禁
曾短暫來台打中華職棒、加盟中信鯨的前美國大聯盟(MLB)投手丹尼(Danny Serafini)因涉嫌槍殺岳父母以謀取巨額遺產,於當地時間2月27日被加州法院判處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法官在庭上斥責其為「毫無道德底線的怪物」,並裁定他所涉及的謀殺、謀殺未遂及入室竊盜等3項罪名刑期須連續執行,代表丹尼下半輩子都將在獄中度過。根據外媒《PEOPLE》報導,現年52歲的丹尼過去是大聯盟1992年選秀會的第一輪新秀,也一度來台打中職,但在職業生涯落幕後卻親手毀了自己的下半生。檢方指出,丹尼於2021年6月潛入岳父母位於太浩湖(Lake Tahoe)附近的住處,埋伏長達5個小時,隨後開槍射殺70歲岳父斯波爾(Gary Spohr)頭部致死,並對68歲岳母伍德(Wendy Wood)連開三槍;伍德雖然奇蹟生還,但後續須經歷漫長的復健,仍不幸於隔年因心理創傷輕生。檢方調查發現,丹尼犯案動機指向金錢,他覬覦岳父母高達2300萬美元(約新台幣7.5億元)的家產,企圖透過當時妻子的繼承權奪取財富。受害者的另一位女兒艾德里安(Adrienne Spohr)在法庭上聲淚俱下地控訴,丹尼在犯案後毫無悔意,甚至在槍擊發生幾週後,還從重傷母親的帳戶中兌現一張20萬美元(約新台幣630萬元)的支票,並帶著全家人搭乘頭等艙旅遊、揮霍無度。審理期間,丹尼的辯護團隊曾試圖以「無效辯護」為由申請重審,並播放一段伍德生前的錄音,聲稱兇手並非丹尼。然而,檢方隨即提出伍德案發後接受警方偵訊的關鍵錄音反擊,當時她明確指證,「我看到他(丹尼)對斯波爾開槍,然後把槍口對準我。」加上共犯史考特(Samantha Scott)供認曾開車載丹尼前往作案現場並協助棄屍,證詞環環相扣,徹底瓦解其辯詞。面對審判,丹尼在最後陳述中仍堅稱清白,甚至引用聖經內容並抨擊陪審團是「騙子」。法官霍斯特(Garen J. Horst)則給予嚴厲駁斥,指出丹尼在試圖爭取重審的過程中,意外坦承了保險詐欺、販毒及吸毒等多項惡行,顯見其人格瑕疵,依法判處他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全案定讞。如今這名曾經在球場上叱吒風雲的左投,最終只能在牢獄中度過餘生。◎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8億人瑞娶68歲看護!律師痛斥證人沒良心 曝家屬「唯一解法」
台北市近日發生一起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高齡婚姻爭議。102歲王姓人瑞與照顧他長達17年的68歲賴姓女看護完成結婚登記後,家屬不滿情緒全面引爆,甚至在醫院外上演「搶人」衝突。家屬質疑,賴女疑似利用王姓人瑞精神狀況不佳時完成婚姻登記,意圖取得其名下高達8億元的龐大財產。對此,律師李怡貞也在臉書上表達看法。針對此案,律師李怡貞率先將矛頭指向戶政審查機制。她在臉書發文直言,協助這對年齡差距高達40歲的新人辦理結婚登記的戶政人員,是否過於草率。李怡貞質疑,「看到這麼奇怪的組合,都不用多問一句,就直接幫他們登記嗎?」李怡貞同時點出,依法結婚須有兩名證人,而本案中的證人分別為賴姓看護的兒子與其友人。她直言,這樣的安排,幾乎等同事先封死「婚姻無效」與「撤銷婚姻」兩條法律途徑。她指出,一旦證人到庭具結,勢必會作出有利於看護的證詞,使家屬在法律攻防上陷入極為不利的局面,直批「這兩位證人有良心嗎?」李怡貞沉重指出,若要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處理此案,家屬「唯一能走的只有離婚」。她直言,離婚訴訟將是一條漫漫長路,歷經三級三審,曠日費時;更現實的是,若訴訟尚未結束,人瑞不幸離世,「遺孀依法當然有繼承權,遺產當然有得分」,風險極高。她也感嘆指出,「賺錢的方式都寫在刑法,賺大錢的方式寫在親屬法」,直指高齡婚姻與財產繼承制度中的結構性漏洞。李怡貞進一步提醒,家屬目前最重要的,是盡快啟動所有法律程序,與時間賽跑,避免財產持續外流,並語帶沉重地表示,「8億已經掉一半到外人口袋了」。據了解,王姓人瑞過去曾任土地代書,名下擁有多筆不動產,身價估計達8億元,育有10名子女,其中2人已過世。今年1月8日,子女前往新生北路住處探視父親時,才從父親口中得知,他已於1月5日與賴姓看護完成結婚登記。子女認為父親是在「不知情」或精神狀況不穩定下完成登記,隨即對賴女提出強制告訴,家庭衝突因此全面爆發。
韓瑜爭產演變血案! 周曉涵淚吐「當媽心聲」
全台首創沉浸式兼具戲劇推理實境節目《百分之一相對論》,最新一集第二單元《歡迎來到黎明別館》中集,劇組特地前往位於北投的一處老眷村「中心新村」來進行拍攝。調查剛開始就迎來一場可怕的無頭分屍案,由韓瑜飾演的楊家大姐「楊金晶」,與周曉涵飾演的楊家小妹「楊桐花」,因為楊家繼承權的分配產生口角後,大姐竟遭人斷頭,現場嚇壞所有探員,也意外的讓這場家產爭奪戰染上暗紅色的恐怖氣息。喬瑟夫體驗穿20公斤武士福。(圖/映底子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回想起這場戲的拍攝過程,周曉涵也在直播中分享:「這是我印象最深刻的一場戲,這也算是我第一次飾演母親的角色,當下就是一種想要保護小孩的心,你拿女兒威脅我,身為母親什麼都做得出來,我自己在看的時候都會很想哭,覺得這一切的出發點都是因為愛。」首度參與解謎實境的喜劇演員喬瑟夫,飾演楊家的二哥「楊銀樹」個性如同一條詭計多端的蛇。回想起拍攝過程,喬瑟夫也分享:「其實穿著日本武士盔甲還蠻帥的,真的有化身日本武士的感覺,但是真的很重,要跑來跑去還真的不容易啊!而且我嚇得很開心,因為除了拍戲過程之外我連下戲都在嚇探員。」周曉涵也在直播中分享:「我覺得緣分很奇妙,我因為《百分之一相對論》這個節目跟喬瑟夫結緣,甚至也變成好朋友,很期待下一次的合作。」
媽求「與妳共渡餘生」…女兒不顧癌末母「領走百萬」 法院依遺囑:給慈濟
台中葉姓婦人在女兒小茹(化名)5歲時離婚,也沒爭取扶養權,小茹跟著爸爸生活卻顛沛流離,輾轉送至育幼院成長至高中畢業。葉婦晚年罹患胃癌末期,小茹不願照顧親子關係疏離的母親,葉婦生前立下遺囑欲將百萬遺產全數捐給慈濟「做功德」,但卻遭小茹領走。法官審理後,認定葉婦遺囑有效,判決小茹除「特留分」外,須吐出132萬餘元歸還,完成母親遺願。癌末母寫信求「培養感情」女兒拒絕判決書指出,葉婦於2020年確診胃癌末期,希望女兒小茹來照顧自己,每個月會給小茹5萬元,也趁這機會修補母女間的空白,還親自寫信給女兒「我想念妳,希望與妳共渡餘生,陪(培)養母女感情...」但小茹與母親見面後始終無意願同住,且強烈表示不欲負擔母親的醫療及後事處理等重大事項決策及責任,葉婦最後由友人照顧至臨終。百萬財產全捐慈濟 友人見證不過早在2012年,葉婦因篤信宗教並感念好友照顧,好友見證下親筆寫下遺囑,明確表示死後要將所有現金、退休金、保險金與車輛全數捐給慈濟功德會,「不留給女兒小茹」,葉婦離世後,小茹也一度表明不會繼承遺產,但卻私下領取葉婦名下的勞工退休金與多筆銀行存款。葉婦友人身為遺囑執行人,因此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葉婦在遺囑中雖說不留財產給女兒,但也提及是因女兒「獨立、生存能力強」,並非認定其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因此小茹並未喪失繼承權。遺囑有效!女兒僅拿「特留分」法院計算後,葉婦遺產總額約282萬元,扣除喪葬費與管理費後,小茹依法可領取二分之一的「特留分」。法院判決,小茹已領取的款項中,扣除其應得的特留分104萬多元後,餘款132萬5130元應返還給遺囑執行人。更多三立新聞網報導. 服儀檢查變摸胸!教官室成「喬奶房」她控:不下20幾次「1關鍵」無罪. 娶中配返台「睡1晚」落跑!來不及辦離婚就遣返 新竹男「守空閨」20年. 人妻鋼琴師2度偷吃!懷3寶激戰尪表弟…再趴友人:音樂人沒控管好情愫
遺贈稅法大翻修!告別「拿上億房的不繳稅」 沒拿的扛龐大遺產稅荒謬
2026年1月22日,財政部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正式預告「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在眾多修正條文中,影響層面最廣、最直接衝擊家族財產分配公平性的,莫過於本法第6條關於「納稅義務人」的修正 。過去,坊間常流傳「生前兩年趕快過戶再辦拋棄繼承」的操作手法,導致許多家族在長輩過世後,發生拿走上億房產的大哥不用繳稅,只分到剩餘遺產的小弟卻要背負比繼承還多的遺產稅的荒謬現象。此次修法正是為了矯正此一長期的法制漏洞。壹、 修正緣起:憲法法庭對「擬制遺產」稅負不公的糾正依照本法現行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等特定親屬的財產,須視為「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當時設計這條法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臨終前的避稅行為,基本上並無問題。然而,這筆財產雖然被「拉回來」計算遺產稅,但它在民法事實上已經是受贈人(例如大兒子)的財產,並非全體繼承人(其他兄弟姊妹)公同共有的遺產。在現行法架構下,大兒子受贈之後再去辦拋棄繼承,國稅局可能就會對其他沒拿到生前贈與的繼承人追稅,形成沒拿到生前贈與的繼承人被迫去繳納「別人拿走的財產」所產生的稅。所以憲法法庭認為這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財產權,判定違憲 。貳、 草案第6條修正解析:三大核心變革為回應憲法判決,財政部本次修正第6條,建立了權責分明的納稅架構:一、 確立「誰拿錢、誰繳稅」的個別責任制這是本次修法的核心。新法明確增訂: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依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是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這意味著,未來國稅局在核定遺產稅時,會將稅單「拆解」。屬於生前贈與部分的稅額,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均會對受贈人發單課稅,受贈人以後就不能再躲在全體繼承人背後享受免稅空間。二、 稅額計算與責任上限的明確化新法規定,受贈人應負擔的遺產稅額,是「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 。【試算範例】 父親過世,遺留現金1,000萬元(由弟弟繼承)。父親死亡前1年贈與哥哥價值4,000萬元的股票(擬制遺產)。遺產總額: 5,000萬元。假設應納遺產稅額: 500萬元。哥哥責任: 佔總額 4/5,故哥哥需單獨負責 400萬元稅金。弟弟責任: 佔總額 1/5,故弟弟(及其他繼承人)負責 100萬元稅金。此外,修法也定明受贈人「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這雖然是保障受贈人不用拿自己原本的財產出來貼補,但實務上,生前贈與通常價值不菲,受贈財產的價值通常遠高於稅額,此限制對國稅局徵稅影響不大,主要是法理上的宣示界定。三、 遺囑執行人角色轉型與除名現行法將遺囑執行人列為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這導致許多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不敢輕易擔任此職,深怕惹稅上身。修正草案刪除了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將其定位調整為「代為辦理申報、繳納及申請復查」的代理人角色。這將有助於未來遺囑信託與專業遺產管理的推動。參、 對長輩資產規劃的衝擊與建議面對第6條的修正,長輩在進行資產傳承時,思維必須從「如何少繳稅」轉向「如何公平繳稅」以及「預留繳稅現金」。以下是給予高資產人士的三項規劃建議:建議一:重新審視「死亡前兩年」的贈與策略過去許多長輩在身體出現狀況時,就會開始規劃將不動產過戶給特定子女(例如長孫或長子)。在新法架構下,這種做法將對受贈人產生資金壓力。例如父親在過世前一年,就將豪宅贈與給某個兒子,但這個兒子身上可能沒有足夠現金,未來他在面對那張鉅額的「個人專屬遺產稅單」時,可能會陷入「有房但沒錢繳稅」的窘境。策略: 若要進行生前贈與,必須同步考量受贈人的現金流能力。若受贈人資金不足,長輩可能需要搭配贈與現金,或是透過保險規劃預留稅源。建議二: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新紅利本次修法雖然第6條加重了受贈人的責任,但第17條之1卻給了配偶大紅利——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可以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視為現存財產)。策略: 對於夫妻財產懸殊的家庭,長輩(財產多的一方)在生前將財產贈與給配偶,現在變得更有利。因為這筆財產本身雖不課贈與稅(夫妻贈與免稅),且死後仍會被視為遺產課稅,但因為可以被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因此實質遺產稅負可能會大幅降低。這是未來新法下極具價值的節稅方法,值得重新計算規劃。建議三:遺囑執行人的指定將更為順暢過去長輩想找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當遺囑執行人,但律師或會計師常因稅務責任而婉拒。新法修正後,遺囑執行人責任單純化。策略: 建議長輩積極善用遺囑執行人制度。特別是在子女眾多、資產複雜的家族,指定一位公正的專業人士(律師或會計師)擔任執行人,由其代為統籌申報、協調各繼承人與受贈人的稅額分擔,能有效避免子女在靈堂前為了「誰該繳多少稅」而反目成仇。肆、 結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的修正,標誌著台灣遺產稅制從「家族連坐」走向「權責分明」的新里程碑,這不只是一條法律的變更,更是提醒我們在做資產傳承規劃時,不應只在乎節稅,更要在乎「公平」與「可行性」。「愛他,就不要給他負擔。」在將資產交給子女的同時,請務必確認這份禮物附帶的稅務責任,是他們承接得起的重量。趁著草案預告期間,儘早諮詢專業稅務顧問,重新檢視您的資產配置與遺囑內容,是守護家族和諧的當務之急。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今(2026)年3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可請至協會官網報名。點我報名。
她忍婆婆10年快撐不住!好友勸「再等幾年分家產」 網:媳婦沒繼承權
「我對鬼婆的厭惡已經滿出來了!」一名人妻抱怨,自己已經忍受婆婆刻薄行徑長達10年,丈夫還是是典型的媽寶男,即便婆婆做錯事也不敢多說一句,讓她開始考慮要以婆媳問題為由提出離婚,不過身邊好友卻勸她再忍耐幾年,只要撐到婆婆離世,丈夫與兒子就能繼承家中資產,而這也讓她陷入兩難。這名人妻在臉書社團「毒姑九賤婆媳討論區」發文表示,婆家小有資產,丈夫是非常孝順的媽寶男,婆婆若做錯事,他不敢多說什麼,而她與丈夫關係一般,兒子又是家族唯一的孫子,於她而言兒子比老公更重要。人妻指出,婆婆住她們家已經10年,如今她已經不想再忍受婆婆的刻薄,今年她甚至已經對嗆婆婆3次,「我對鬼婆的厭惡已經滿出來了,我不想再跟她有任何瓜葛!」不過,人妻提到,她想以婆婆為由提出離婚,但好友勸她再忍耐幾年,等到婆婆離開後,丈夫和兒子就能繼承家裡資產,所以現在不要衝動壞了大事,「大家覺得呢?」貼文曝光後,不少網友紛紛在底下留言,「遺產跟媳婦無關」、「媳婦沒有繼承權,只有扶養義務」、「萬一哪天妳老公先登出,那妳就有扶養妳同住婆婆的義務」、「就算有繼承權,那也不是你名字」、「會不會最後其實被拋棄的是妳」、「就算離婚,妳兒子還是可以繼承財產啊~而且就算不離婚,也不是要跟巫婆住一輩子吧」、「忍到最後得內傷到憂鬱症,現在老人都很長壽……自己快樂最重要」、「妳兒子不一定可以拿家產,很多案例是不給孫子的,妳老公會拿到,然後妳白忍」、「除非妳老公死了才分的到,人生就不長,何必委屈」。
不滿母親管教!桃園高職男「持刀猛刺20刀」弒母 外祖父母提告追回愛女遺產
桃園市八德區一名18歲陳姓高職生去年6月畢業前夕,因不滿母親管教沒收手機,竟持水果刀刺殺母親超過20刀致死。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一、二審均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19年10個月;民事部分,法院認定陳男喪失繼承權,其母親遺產改由外祖父母繼承。根據檢警調查,陳男來自單親家庭,與母親同住桃園市八德區,2024年6月1日上午11時10分,陳男因不滿母親管教,先到廚房拿水果刀,再走進母親房間,朝熟睡中的母親猛刺20多刀,刀刀刺中致命要害。陳男行兇後,於11時30分撥打119報案,警消到場急救並送醫,但陳母仍在當天下午宣告不治。據了解,陳男患有自閉、過動症等疾病,需要定期服藥、回診觀察,之後又被診斷出有反社會人格與情緒控管障礙。案發前,陳母原本還要參加兒子的畢業典禮,卻在畢業前2天遭到殺害,留下無法挽回的悲劇。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陳男坦承因升學、生活問題想和母親溝通被拒絕後,認為母親不支持其人生選擇,一時情緒失控持刀殺害母親。今年6月,桃園地院認為陳男多次攻擊要害部位致死,弒母手段激烈,一審判處19年10月。經上訴,高院二審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民事部分,陳母留下約167萬元現金與多張股票遺產,依法陳男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不過陳男的外祖父母向法院聲請確認陳男繼承權不存在。桃園地院民事庭審理後認定,陳男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事實明確,符合民法喪失繼承權要件,判准外祖父母請求,遺產由外祖父母繼承。
父親才剛過世!姊姊竟要求返還多年壓歲錢 他批「太心機」:先賺了好名聲
「等人走後再拿回去,賺了好名聲!」一名網友分享,父親過世時未留遺言,在辦理遺產分配時,姊姊要求拿回多年給父親的壓歲錢,原PO當下認為錢本來就是她的,因此也未表示異議,但事後才驚覺,姊姊這麼做其實只是將錢暫存在父親名下,還因此賺得好名聲,讓原PO無奈直呼「真是好心機!」這名網友在臉書社團「毒姑九賤婆媳討論區」發文提到,當時他父親離世,並未交代任何遺言,後來在辦理遺產分配時,姊姊提出要把這幾十年來給爸爸的壓歲錢拿回去,當下他想著「姊姊每年都會包10萬元」、「那本來就是她的錢」,同意讓姊姊把那筆錢領走。原PO表示,事後他反思,自己每年也會給父親3萬6000元紅包,如今這筆錢已經要不回來,「說這些已晚,當我想到時,章都蓋好了!」原PO無奈道,姊姊真是「好心機」,每年給10萬壓歲錢,讓親戚朋友認為她很孝順,「說穿了,她只是把錢定期定額放在老爸那邊存,等人走後再拿回去,賺了好名聲」、「不是心有不甘,而是覺得人家好聰明」。貼文曝光後,不少鄉民紛紛在底下留言,「我爸過世,我阿嬤打了2個金子戒指給他戴著入土,結果10年後撿骨,阿嬤也要回去,我們也給她了,不過她很老實又給我們了」、「隊友婚前都跟他手足一起合買黃金給他媽媽,他媽媽走後,黃金都被他手足拿走」、「我那些姑姑很聰明,都買金飾送奶奶,奶奶帶出門,都讓人覺得姑姑們很孝順,結果我奶奶過世後,那些姑姑都來認領她們當時買的金飾」、「閨蜜的公公過世,她大伯也是要求返還20幾年孝親費」、「我們家很窮,其他叔叔、嬸嬸都是送金子給阿嬤,後來阿嬤死了我才知道一切都是算計,誰送的誰拿回去,金價都漲成這樣,當初年年送金子都發財了」。也有人認為,「給了就給了,還有拿回來的,真誇張,把長輩當銀行」、「好奇怪的邏輯,給了長輩的錢,就等於是長輩的了吧?那長輩要如何使用,或者是沒有用到,也算遺產」、「不管送錢也好黄金也好,要拿回去當初就不應該送,想想老人家收了禮又回送了多少,簡直就是笑話」。還有人指出,「台灣的老傳統就是這樣,往生後晚輩送的金子是要還回去的」、「傳統是誰送的金子,往生後就誰拿回去(20年前聽長輩說的)」、「沒錯,誰送的金子誰拿回去,至於現金,沒這個例子」、「這種事每家都會發生,而且最後還會裝死咧」、「我是覺得送出去的就是對方的,也就是『遺產』了,有繼承權的都可以平分」。
手足多年不往來也要養? 台灣遺囑協會民調「92%贊成廢除」
台灣遺囑協會近日公布一份針對「是否應廢除兄弟姊妹間扶養義務」的網路民意調查,在1,083份回覆中,呈現出高度一致的態度;理事長劉韋德律師指出,大多數受訪者均支持廢除兄弟姊妹間扶養義務,並否定「扶養義務」與「兄弟姊妹特留分」之間存在所謂的對等交換。調查同時揭露,回覆者中有相當比例屬於單身或頂客族,顯示家庭型態快速變遷之下,傳統以「手足互助」為前提設計的法律制度,正面臨與社會現實脫節的壓力。九成以上支持廢除:手足扶養義務的正當性正被重新檢驗在第一題「是否贊同廢除兄弟姊妹之間的扶養義務」中,贊成者達 1,001 人,占 92.4%;反對 54 人(5%);沒意見 28 人(2.6%)。如此懸殊的差距,顯示受訪者對現行制度的不滿,不再是零星抱怨,而是具有明確方向的集體觀感。長期以來,「扶養義務」在法律設計上帶有倫理色彩,假設家族成員之間具備穩定的情感連結、互信與互助能力。然而在高流動、高壓力、低生育的社會結構中,兄弟姊妹彼此分居異地、互動稀少甚至關係緊張已不罕見;當法律仍要求在特定條件下負擔扶養責任,容易讓制度從「互助安全網」變成「道德綁架」或「財務風險」。更現實的問題在於,扶養義務一旦啟動,往往牽涉金錢給付、生活照顧、醫療與長照安排,對扶養人而言是長期且高度不確定的承擔;當彼此關係並不親密,社會自然會追問:這樣的義務是否仍合理、是否仍符合比例原則與當代家庭價值?多數受訪者否定「對等關係」:特留分不是扶養義務的「交換條件」第二題「是否認為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和扶養義務有對等關係」的結果同樣清楚:認為「沒有」者 703 人(64.9%),認為「有」者 304 人(28.1%),「不知道」者 76 人(7%)。傳統論述中,常有人主張兄弟姊妹之所以可以在繼承上享有一定保障(例如在某些情境下涉及特留分或繼承權利的討論),是因為法律同時要求手足在必要時負擔扶養責任,兩者形成一種「權利—義務」的平衡。然而,多數受訪者並不接受這樣的連結,而是認為繼承保障應回到被繼承人意思自主、實際照顧與家庭關係的真實樣貌;而扶養責任則應回到最貼近照顧關係、最可能形成共同生活與互助的核心家庭或直接扶養鏈條,而非將「血緣」視為當然的承擔依據。換言之,民眾認為即便存在某種繼承保障,也不代表可以用此作為要求扶養義務的理由;反過來,即便法律要求扶養,也不應被視為手足必然享有繼承利益的正當化基礎。回覆者近七成為單身或頂客:家庭結構變遷成為改革推力第三題詢問「是否屬於頂客族或單身」,結果顯示「是」者 738 人(68.1%),「不是」者 345 人(31.9%)。此數據雖不能直接推論整體人口結構,但它清楚呈現在願意參與此議題討論的群體中,非傳統核心家庭的比例相當高。對單身或頂客族而言,生活的風險管理往往更依賴個人資源配置、社會保險與公共照顧體系,而非「家族互助」。當人生後段可能面臨長照、失能、重大疾病等情境,若制度仍期待以兄弟姊妹作為後備扶養人,實務上常會發生兩種落差:一是手足之間並無共同生活基礎,難以有效提供照顧;二是扶養責任落在少數經濟條件較佳者身上,形成高度不均的壓力分配。從「道德期待」走向「制度治理」:社會希望公共體系接手風險台灣遺囑協會指出,這份調查反映人民對「手足扶養義務」的高度疑慮。協會呼籲,相關法制應正視家庭結構變遷與照顧型態多元化的現實,避免讓法律成為家庭衝突的放大器;同時也應透過更完善的社會支持系統,承接高齡化社會下必然增加的照顧需求。在高齡化、少子化與單身化同步加速的此刻,這份1,083份回覆的調查數據,或許正是一個明確訊號:當社會不再把「兄弟姊妹必然互相扶養」視為理所當然,法律制度也就不能再停留在舊時代的家庭想像。改革的問題,已不是「要不要」,而是「如何改得更精準、更公平,也更能降低衝突成本」。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今年(2026年)3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請至協會官網報名。點我報名。
曹西平遺囑寫「財產全留乾兒子」仍不保險 律師揭1招讓兄弟沒得拿
資深藝人曹西平29日深夜在家中猝逝,享壽66歲,而他生前已找律師立好遺囑,希望將財產留給真正陪伴、照顧他的乾兒子Jeremy。對此,律師劉韋廷指出,如果想避免關係不佳的兄弟姊妹分走遺產,必須符合《民法》規定「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確定他們不再具備繼承人身分,也就不能請求「特留分」了。據了解,曹西平未婚單身無子,父母也已離世,且與四名兄弟關係不睦,而真正和他關係最親、情同父子的人,是同住多年的乾兒子吳姓男子Jeremy。曹西平生前也曾在節目上放話,表示財產不會留給曹家人,並會立下遺囑,將財產給照顧自己的乾兒子。針對遺產問題,劉韋廷在臉書粉專發文表示,目前乾兒子Jeremy已取得曹西平的家屬授權,全權處理後續喪禮事務,而這讓他忍不住感到鼻酸,「最先趕到現場陪他走最後一段的人,往往不是『法律上的那個人』,而是『心裡最放不下的人』。」劉韋廷指出,能不能處理後事,跟能不能拿到遺產,是兩條不同的路,如果乾兒子沒有被收養,通常不是法定繼承人,要拿到財產主要是靠遺囑的「遺贈」。劉韋廷直言,就算遺囑寫「全部留給乾兒子」,如果曹西平沒有配偶、子女、父母,而兄弟姊妹仍在,兄弟姊妹依法仍可能主張「特留分」,要求把被侵害的份額扣回來,「白話說:遺囑可以把愛寫進去,但特留分會把某些人『硬是留在名單上』。」劉韋廷也提到,如果要讓兄弟姊妹無法繼承遺產或無法取得「特留分」,必須符合《民法》1145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例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且被繼承人曾表示其不得繼承;另外像詐欺、脅迫干預遺囑、偽造湮滅遺囑等,也都有明確要件。劉韋廷說,一旦喪失繼承權,他們就不再具備繼承人身分,既然不是繼承人,當然連「特留分」都不能請求;所以曹大哥若要在法律上防範,應該在遺囑當中特別記載,這些兄弟姐妹因為有違反《民法》相關規定、足以「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因此不能擔任繼承人。劉韋廷提醒,也可以考慮透過保險來做長期的生前規劃,如果將財產轉化為保險金,曹大哥名下就不會留下遺產,而保險可以直接指定受益人,由乾兒子來領取,這在法律上面是合法的,同時也能有效避免「特留分」所帶來的紛爭。
曹大哥驟逝遺產歸誰?律師:乾兒子能繼承 兄弟姊妹有特留分
蘇家宏律師分享到今早看到曹大哥突然過世的消息,讓許多喜愛他的觀眾感到震驚與哀傷,曹大哥一生未婚,總是在螢幕上帶給大家歡笑與快樂,但現實中,他的人生選擇卻充滿了獨立與堅持。他曾公開表示,財產不會留給曹家人,而是希望將財產留給平時照顧自己的乾兒子,感謝乾兒子的陪伴與照顧。曹大哥向來是個孝順的兒子,父親重病期間,他獨自照料父親,而對於兄弟未盡孝的態度,他也漸漸疏遠手足關係,法律上,兄弟姊妹仍然是曹大哥的法定繼承人,即便感情疏遠,也享有繼承權及特留分。依現行法律規定,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也就是如果曹大哥立下遺囑,這四個兄弟仍可主張各自的特留分。如果曹大哥沒有立遺囑,他的兄弟將平分遺產,每人可獲4分之1;但若有遺囑,財產可依法主要留給乾兒子。除非兄弟有明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例如虐待或侮辱曹大哥,否則無法完全排除他們的繼承權,這部分需經法院個別判斷。這件事再次提醒我們,單身的人更應該及早立下遺囑,將財產留給真正所愛的人,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安排後事與資產分配。即便特留分無法完全剔除不想繼承的人,相較於沒有遺囑,立下遺囑仍然是更有保障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