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
」 遺產 特留分 遺囑 繼承 兄弟姊妹
日本皇室重大改革!女性婚後保皇籍 舊宮家可重返皇室
為解決皇族人數逐年減少的問題,日本國會17日正式完成《皇室典範》修法。參議院當天在全體會議中,以執政聯盟及部分在野黨支持的多數票表決通過修正案,讓女性皇族婚後得以保留皇族身分,同時開放1947年脫離皇籍的舊宮家男系男性後代,透過收養制度重新成為皇族。不過,修法並未觸及皇位繼承制度的根本改革,是否建立更穩定的皇位繼承機制,仍留待未來持續討論。日本完成《皇室典範》修法,盼透過新制度緩解皇族人數逐年減少問題。這次修法歷經多日審議,修正案10日送交眾議院審查,當天即完成表決通過;15日轉交參議院審議,16日在參議院特別委員會獲得多數支持,17日再經參議院全體會議表決通過,正式完成立法程序。修正案由日本政府依據眾、參兩院正副議長與國會13個黨派共同協商形成的「立法府共識」提出,執政聯盟、自民黨、公明黨,以及國民民主黨、參政黨等支持修法;最大在野黨立憲民主黨及日本共產黨則投下反對票,其中立憲民主黨反對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恢復舊宮家男系後代的養子制度。現行《皇室典範》自1947年施行以來規定,女性皇族若與皇族以外男性結婚,必須脫離皇籍,因此多年來皇族人數持續減少,也使皇室人力與未來皇位繼承問題成為日本政壇長期討論的重要議題。此次修法首先刪除現行《皇室典範》第12條規定,未來女性皇族結婚後,不再因配偶為一般民眾而自動失去皇族身分,可繼續留在皇室履行公務。不過,考量現有女性皇族的個人意願,修法也在附則增列過渡措施,允許她們在結婚時自行選擇是否離開皇室。若選擇保留皇籍,婚後仍將與一般國民相同,適用《住民基本台帳法》相關規定。另一項重大變革,則是建立舊宮家男系男性後代回歸皇室的制度。修法新增《皇室典範》第六章「養子皇族男子」,將原本第9條「皇族不得收養子女」的規定列為例外,允許符合資格者以養子身分恢復皇族資格。依照新法規定,可成為養子的對象,限於1947年皇籍改革時離開皇室的舊11宮家男系男性後代,且必須年滿15歲、未婚、沒有配偶及子女,才能符合資格。至於收養人,則限現任皇族,但不包括天皇、皇后、上皇夫婦及秋篠宮夫婦。日本政府在國會審議時說明,舊11宮家在1947年5月至10月正式脫離皇籍前,原本都具有皇位繼承資格,因此認為透過養子制度讓男系後代回歸皇室,具有歷史依據,也有助於緩解皇族人數不足的問題。不過,修法也特別區分皇族資格與皇位繼承權。依規定,恢復皇族身分的養子本人,不適用《皇室典範》第2條皇位繼承順位規定,因此不具有皇位繼承資格。修法同時明定,皇位繼承順位應依養子原生家族的血統計算。然而,若養子日後生育男孩,其男系子嗣則可依法取得皇位繼承資格。立憲民主黨在審議過程中多次質疑相關制度,認為恢復舊宮家男系後代可能造成皇統制度混亂,也無助於建立真正穩定的皇位繼承機制。該黨16日曾提出修正動議,要求刪除養子制度相關條文,但最終在參議院特別委員會遭多數否決。雖然《皇室典範》完成修法,但外界關注的女性天皇、女性繼承皇位,以及皇位繼承制度是否改革等核心議題,這次並未納入修法範圍。眾議院議院運營委員會與參議院特別委員會通過的附帶決議中,也要求政府與國會持續研議建立更穩定、長遠的皇位繼承制度,因此日本皇室制度改革仍未畫下句點。
具俊曄爆未放棄大S遺產!下周調解登場 再傳爭取子女繼承權益
大S(徐熙媛)辭世一年多後,遺產分配問題再傳新進展。外界原先盛傳丈夫具俊曄已放棄繼承權,不過根據《三立新聞網》報導,具俊曄並未正式拋棄依法可主張的權益,雙方預計將於下周透過律師進入調解程序,遺產分配爭議恐再掀波瀾。大S離世後,遺產處理與家人後續安排一直備受關注,期間也出現不少傳聞。包括先前有消息稱具俊曄已放棄繼承生前居住的「台北信義」豪宅,但後續又有爆料指出,他並非自願放棄,而是在徐家協調下搬離原住所,另行租屋居住,相關說法始終未獲當事人證實。此外,近期再有消息指出,S媽曾希望具俊曄簽署放棄繼承大S遺產的文件,據傳相關同意書由許雅鈞熟悉法律事務的妹妹協助擬定。不過,隨著調解程序即將展開,也代表具俊曄並未完成放棄繼承程序,相關傳聞與實際法律狀況出現落差。據了解,下周的調解將由雙方律師代表出席,除釐清遺產分配方式外,市場也傳出具俊曄將主張自身權益,甚至涉及大S與前夫汪小菲兩名未成年子女所繼承的三分之二遺產,因此引發各界高度關注。不過,目前相關主張仍待調解程序確認,最終結果尚未定案。事實上,汪小菲方面先前曾發布五點聲明,說明兩名未成年子女依法繼承三分之二遺產,並已設立信託專戶管理;至於具俊曄依法可繼承的三分之一遺產,則尊重其自行規劃與處置。截至目前,大S遺產仍在清算程序中,相關法律程序尚未全部完成。針對外傳具俊曄未放棄繼承,並將於調解中爭取更多遺產權益一事,報導指出,具俊曄委任律師仍未有回應,因此相關內容仍有待當事人或法院程序進一步釐清。
被爆賣大S豪宅、趕走S媽 汪小菲5點聲明一次說清!
女星大S(徐熙媛)去(2025)年2月在日本病逝,令她的親友和粉絲都很傷心。但近期大S遺產話題又引發高度關注,有消息指出,大S生前居住的「台北信義」已被現任丈夫具俊曄放棄繼承,前夫汪小菲原本考量房子日後將留給2個孩子,卻不堪每月上百萬房貸,傳出改變心意打算脫手豪宅;S媽(黃春梅)更鬆口自己因法律關係,搬離目前居住的「國家藝術館」豪宅。不過,汪小菲今(8)日稍早透過律師發出5點聲明,親揭遺產分配結果。【汪小菲聲明】一、 徐熙媛女士辭世後,為確保兩名未成年子女之繼承權益獲得充分保障,汪小菲先生已依法向法院聲請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目前已由法院依法選任之律師擔任特別代理人,協助未成年子女辦理遺產分割及相關法律程序,以維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二、 關於遺產分割事宜,兩名未成年子女依法繼承之三分之二遺產,汪小菲先生已為兩名未成年子女設立信託專戶。至於具俊曄先生依法繼承之三分之一遺產,則由具俊曄先生依其個人規劃自行處理,汪小菲先生均予以尊重。三、 關於徐熙媛女士所遺留之不動產,因尚有銀行貸款餘額須按期繳納,自徐女士辭世後,汪小菲先生均持續協助代為繳納兩名未成年子女按月應負擔之貸款。目前並無任何足以導致不動產遭拍賣之情形,媒體相關報導與事實並不相符。四、 汪小菲先生及兩名未成年子女,在兼顧全體繼承人合法權益之前提下,均支持黃春梅女士持續居住於現住所,並已多次透過黃春梅女士委任律師表達上述立場,從未要求黃春梅女士搬離住所。五、 近日部分媒體報導及網路傳聞內容與事實不符,已對當事人及家屬造成困擾,特此嚴正澄清。後續遺產相關事宜均將依法辦理,並透過合法程序妥善處理,以期各項事宜得以圓滿完成。汪小菲先生最重視者即為兩名未成年子女之健康成長與生活安定,因此,後續所有涉及遺產管理、財產運用及生活安排之事項,均將以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並秉持理性、善意及尊重之態度處理相關事宜。請媒體停止未經查證之報導與揣測,給予家屬必要之平靜空間,使相關事項得以依法、妥善處理。許英傑 律師 2026年7月8日
八旬翁遺囑留房給外甥女!女兒消失20年返鄉爭產 結局曝光
大陸上海一名80多歲陸姓老翁多年來獨自生活,與親生女兒失去聯繫近20年,反倒是遠在北京的外甥女王女士長期透過電話、微信關心舅舅生活,協助購買生活用品、安排就醫,逢年過節還會接他到北京團聚。老翁病逝前留下親筆遺囑,希望身後房產及所有財產交由外甥女夫妻處置。沒想到老翁過世後,失聯多年的女兒朱女士突然現身主張繼承權,雙方因此對簿公堂,最終法院透過調解化解爭議,房屋仍由外甥女取得,但須支付一筆補償金給老翁女兒,全案也隨之落幕。老翁過世後,失聯近20年的女兒返鄉主張繼承權,雙方最終在法院調解下達成協議。綜合大陸媒體報導,陸姓老翁因年事已高且長年獨居,生活起居幾乎都仰賴外甥女照應。王女士多年來持續關心舅舅,不僅經常噓寒問暖,還協助採買日用品、安排就醫,重要節日更會邀請他到北京小住,給予生活照料與精神陪伴。2023年初,老翁病重住院期間親筆立下遺囑,寫下「我去世後,房地及一切財產都由王女士和她丈夫處理」,並留下影像紀錄,清楚表達自己希望身後財產交由外甥女夫妻決定。老翁離世後,王女士為舅舅送終、料理後事,並依照遺囑內容透過司法調解取得房屋所有權。然而,2024年,與父親失聯近20年的朱女士提出再審聲請,主張自己身為法定繼承人,卻未參與原先調解程序,因此要求重新分配遺產。法院審查後認為,原調解程序確實遺漏法定繼承人,依法撤銷原調解結果,重新審理案件。法院認定,老翁遺囑中「處理」一詞,結合立遺囑影片及語意判斷,應屬贈與意思表示。再審期間,全案爭點集中在遺囑中的「處理」二字究竟代表何種法律意思。法院除檢視遺囑內容外,也調閱老翁生前立遺囑時的錄影畫面,發現他曾明確表示「想怎麼樣就怎麼樣」等意思,並參考上海方言日常用語的表達方式,認定老翁真正意思是希望將房屋及全部財產贈與外甥女夫妻,而非只是代為管理或協助處理遺產。此外,法院也查明,朱女士自2000年後便幾乎未再與父親聯絡,長達近20年未盡照顧責任;反觀王女士多年來無論生活照顧、醫療安排或精神陪伴,都持續陪伴在老人身旁,遺囑內容與實際照顧情形相互印證,也符合一般社會常情。法院審理過程中,並未將焦點僅放在法律攻防,而是積極安排雙方調解,希望從「爭遺產」轉為「憶親恩」,重新理解老人生前真正的心願。經多輪協商後,王女士感慨表示,舅舅心中最期待的,其實一直都是女兒能多一些陪伴與關心;朱女士也逐漸理解,外甥女多年來對父親無微不至的照顧與付出。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房屋歸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則支付補償金給朱女士,雙方依約完成補償及房屋過戶程序,這起一度因遺產引發的家庭紛爭,也在彼此理解中畫下句點。
孝順媳婦竟難繼承公婆財產? 律師:有3種情況照樣分得到
最近在做民眾諮詢時經常被問到一個問題,就是有些老人家感念媳婦的付出,所以想要在身後分些財產給媳婦,但不知要如何做比較好,這是一個交織著親情與法律的好現象。在社會上,有些家庭是老公先過世,然後由媳婦一人照顧公婆及扶養年幼子女的案例,但這種「孝順媳婦」因公婆過世而面臨的遺產分配問題也不少。然而,在現行民法下,「孝順媳婦是否能取得公婆遺產」以及「公婆應如何提前規劃」,值得大家進一步了解。【案例背景】 廖先生與太太陳女士結婚多年,育有一子。廖先生在數年前不幸車禍過世,陳女士不離不棄,繼續留在公婆家,獨自照顧年邁的公公與年幼的兒子。今年公公也過世,留下一棟萬華區的公寓,公公除廖先生外,另有一名長女(廖先生的姊姊)。沒想到,廖姊姊竟然冷言說陳女士不是廖家人,沒有權利繼承,甚至要求陳女士還有她兒子都要限期搬走。如果廖爺爺不想看見這種狀況,生前應該如何處理?【法律分析】一、 孝順媳婦無法「直接繼承」或「代位繼承」首先,媳婦與公婆在法律上的身分是「姻親」,並非「血親」。因此,媳婦並不在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順序內。另外,依民法第 1140 條,只有丈夫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媳婦身為配偶,是沒有代位繼承的資格。因此在現行法令上,無論媳婦或是女婿如何孝順貼心,都是無法「直接」取得公婆遺產的。不過雖然陳女士個人沒有繼承權,但廖姊姊要求「限期搬遷」,在法律並無理由。因為陳女士的「兒子(公公的孫子)」,依法有代位繼承權」,所以至少可繼承公寓一半的產權。陳女士身為兒子的法定代理人,母子兩人仍有權利繼續居住。二、 感念付出:公婆如何做才能讓媳婦順利取得財產?但如果公婆很希望將一些財產留給這位貼心的媳婦,感念其長期的照顧與付出,那要如何做才能達到心願呢?如果公婆什麼都沒做,一旦過世後,財產將全數依法歸於法定繼承人。因此,公婆如果想要回報媳婦,至少必須在生前透過以下三種法律方式進行:• 規劃一:生前預立遺囑,進行「遺贈」 公婆可在生前意識清楚時立下合法遺囑,在遺囑中明確寫道:「感念媳婦陳○○多年照顧,於本人百年之後,願遺贈現金○○萬元(或特定不動產持份)予媳婦。」o 優點: 財產直到公婆過世時才會移轉,不影響公婆生前的養老生活。o 缺點: 遺贈的財產比例或價值,不能侵害到其他法定繼承人(本案為廖姊姊與孫子)的「特留分」,因此金額或持份會受到限制。• 規劃二:生前直接「贈與」並辦理過戶 另一種方式,則是公婆可在生前直接與媳婦簽訂「贈與契約」,並將不動產辦理過戶,或將現金、股票轉讓給媳婦。o 優點: 這屬於生前的財產處分,完全不受繼承法中「特留分」的限制,其他子女在公婆過世後,無法對這筆已過戶的財產主張權利。o 缺點: 財產一旦過戶即屬於媳婦所有。若公婆過早將財產全數贈與,萬一未來媳婦態度轉變或發生其他變故,公婆可能面臨老年生活無以為繼的風險(建議可另透過附負擔贈處理)。• 規劃三:購買「人壽保險」指定媳婦為受益人 公婆還可以作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並在保單中明確指定媳婦為「身故受益人」。o 優點: 依據保險法第 112 條,保險金額給付給指定的受益人時,其金額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這筆身故保險金不僅能規避民法特留分的限制,其他繼承人也無權干涉,能確保媳婦在公婆過世後第一時間獲得一筆實質的經濟保障。o 缺點: 保費如果較高,對於現金較為不足的老人家可能無法負擔或壓力較大,進而影響生活品質。三、 結語法律是理性的,但人情是感性的。公婆若真心感念媳婦的付出,最溫暖且務實的做法,便是在身體健康、意識清醒時,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透過「遺囑遺贈」、「生前贈與」又或是「保險規劃」等合法工具提前布局,如此才能確保心願得以實現,讓這份超越血緣的孝心與謝意,得到應有的法制保障。本文已製作成YT影片,您可以直接點擊觀看 台灣遺囑協會固定舉辦預立遺囑圓滿人生公益講座,有興趣的民眾可以報名參加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黃大煒遺產怎麼分?呂秋遠揭「唯一繼承人」:有些親人連特留分都沒資格
資深歌手黃大煒日前傳出於夏威夷辭世,享壽61歲。消息曝光後,外界除了關注其後事安排,也對遺產繼承問題產生討論。針對相關法律爭議,律師呂秋遠分析指出,若黃大煒未留下遺囑,且其母親仍在世並未拋棄繼承權,依現行法律規定,母親將是唯一繼承人。呂秋遠表示,當一個人過世後,首先面臨的是後事與遺體處理等問題。原則上,相關事項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決定;若生前已留下遺囑,則應優先尊重往生者意願。因此,他認為透過遺囑事先安排身後事,能避免家屬未來因意見不同而產生爭議。至於遺產繼承部分,呂秋遠提到,黃大煒兩位姊姊日前透過律師發表聲明並自稱代表全體繼承人,引發外界討論。不過他指出,在沒有配偶與子女的情況下,「目前黃大煒的母親還健在,沒拋棄繼承,她是唯一繼承人,兄弟姐妹至多只是媽媽的代理人而已。因此,如果沒有遺囑,遺產由媽媽全部繼承,大概沒有疑問。」對於陪伴黃大煒多年的經紀人兼伴侶Vicky是否具有繼承資格,呂秋遠表示,若雙方未完成合法婚姻登記,也沒有遺囑、信託或保險受益人等安排,即使共同生活多年,原則上仍不具法定繼承權。呂秋遠進一步指出,現行法律在繼承制度上重視身分關係而非感情深淺,因此許多長期共同生活的伴侶,在另一半過世後可能無法取得任何遺產。他也藉此提醒民眾及早規劃遺囑,以免身後財產分配結果與自身意願產生落差,留下無法彌補的遺憾,「畢竟有些『親人』,連特留分都沒資格、也不該拿。」
他病逝留87個遊戲帳號 家人欲繼承遭拒!法院判決打臉遊戲公司
遊戲玩家砸重金練等、養帳號,死後究竟能不能成為遺產?中國近期發生一起爭議事件,一名北京的古姓玩家不幸因病離世,生前留下多達87個完成實名認證的遊戲帳號,其母主張要繼承但遭到遊戲公司拒絕,最終法院判決母親勝訴。整起事件起因於古男去年5月因病去世,生前在某款網路遊戲中註冊了87個完成實名認證的遊戲帳號,其母陳女要求遊戲公司協助將上述帳號變更至自己名下。訴訟期間,古男女兒的法定代理人也提出書面聲明,表示自願放棄遊戲帳號的繼承權。遊戲公司則主張根據雙方簽訂的《使用者協議》,遊戲帳號及帳號內的虛擬物品所有權均屬公司,玩家僅享有使用權,並認為遊戲帳號與實名制綁定,不應列入可繼承遺產的範圍內,便拒絕陳女的申請。關於遊戲帳號是否可以繼承,法院表示現在使用者需投入時間、精力及金錢培養帳號,而帳號及虛擬物品本身也具有使用價值與交易價值,依法規定,網路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遺產範圍包括自然人死亡時所遺留的合法個人財產。法院進一步指出雖然帳號有實名認證,但權利並非不可轉讓,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繼承,此外,使用者協議僅約定所有權歸屬於遊戲營運商,並未排除玩家死亡後,其繼承人承接帳號使用權的可能性。訴訟過程中,雙方也都認同遊戲帳號使用權可由繼承人繼承。法院認定,遊戲公司作為平台營運業者,在合法繼承人身分明確、且無法律或契約禁止變更帳號資料的情況下,有負責協助變更實名制資訊,並保障繼承人正常行使帳號使用權的法定義務,因此判陳女依法可繼承87個遊戲帳號,判決生效後遊戲公司也必須在15日內全力配合其更改資料,目前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正式生效。
黃大煒遺產誰繼承?律師揭美國法律「最優先是她」 最大關鍵曝光
資深歌手黃大煒日前傳出於夏威夷辭世,享壽61歲。消息由法律事務所代為發布,並表示後續身後事將由2名胞姊全權處理。然而,與黃大煒相伴超過20年的女友兼經紀人趙濰佳隨後發聲,質疑相關聲明的合法性,並表示將委請律師採取法律行動,使黃大煒遺產與後事安排問題受到外界關注。對此,律師也提出看法。「巴毛律師」陳宇安今天(15日)在臉書粉絲專頁分析指出,黃大煒長期定居夏威夷且具有美國國籍,他的母親及其他親屬應該也多為美籍,因此其遺產繼承關係未必適用台灣民法,而應依美國當地相關法律處理。陳宇安表示,自己查閱夏威夷繼承制度後發現,其基本原則與台灣相近,直系血親通常屬於優先繼承人;若黃大煒未婚且未留下遺囑,母親可能比姊姊擁有更優先的繼承權。不過目前外界關注的重點在於,黃大煒是否生前立有遺囑,以及是否曾授權姊姊處理版權、遺產或相關事務,這些都將影響後續法律認定。此外,律師也提到,根據目前公開資訊,黃大煒的母親與弟弟疑似是在姊姊發布聲明後,才得知其過世消息,相關情況仍有待進一步釐清。至於趙濰佳表態將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權益,陳宇安認為,在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即便雙方交往多年,女友通常不具法定繼承人身分。除非黃大煒生前另有遺囑安排或特別授權,否則若僅以伴侶身分主張遺產權利,法律上恐面臨相當大的挑戰。
未婚相守20年!黃大煒驟逝律師揭「遺產分配」4關鍵:女友恐處非常弱勢
資深藝人黃大煒(David Huang)日前傳出2日於夏威夷辭世,享壽61歲,消息由法律事務所代為發布,並表示後續身後事將由兩位胞姊全權處理。不過,與黃大煒相伴超過20年的女友兼經紀人趙濰佳(Vicky Chao)隨後發聲,質疑相關聲明的合法性,並表示將委託律師黃珊珊採取法律行動,引發外界關注。針對事件延伸出的繼承問題,律師劉韋廷在社群平台發文分析指出,黃大煒離世固然令人不捨,但事件也凸顯未婚伴侶在法律上的權益保障問題。劉韋廷表示,Vicky 陪伴黃大煒走過人生超過20年光陰,無論是音樂創作、演唱會籌備,或人生中的重要時刻,幾乎都能看見她的身影。對於黃大煒今日所留下的一切成就,外界也普遍認為Vicky付出了許多心力與青春。不過,劉韋廷指出,感情與法律終究是兩回事。他表示,「不論兩個人在一起多久,不論感情有多深,如果沒有結婚,在法律上終究不是配偶。」而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未婚伴侶並不具備法定繼承人身分,因此無法像配偶一樣享有繼承權。劉韋廷進一步說明,若黃大煒生前未透過遺囑、生前贈與、保險受益人指定或其他資產傳承規劃安排相關權益,「那麼未來遺產的分配,Vicky恐怕將處於非常弱勢的地位」。他也提到,許多人誤以為長期同居或交往多年,就能受到法律保障,但實際上法律看重的是身分關係,而非感情深淺。「很多人都以為『我們在一起這麼多年,法律應該會保障我吧?』但事實上,法律保護的往往不是感情,而是身分。」劉韋廷認為,這起事件最值得社會大眾思考的,或許不是誰對誰錯,而是當生命突然畫下句點時,自己最重視的人是否真的能獲得預期中的保障。他表示,不少人對立遺囑抱持忌諱態度,但提前做好財產與繼承規劃,往往能減少家屬日後因財產問題產生誤解與紛爭。他也分享自己的看法指出,「遺囑,不是死亡的文件,而是留給家人最後的一封家書。」劉韋廷最後表示,真正重要的並非在離世後讓摯愛為權益奔走,而是在生前透過完善規劃,替對方準備好應有保障。他認為,唯有如此,才能讓愛與責任在人生落幕後仍能延續,也避免留下無法彌補的遺憾。
遺產繼承規則翻修!刪兄弟姊妹特留分 律師曝5大關鍵
法務部於6月2日預告《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預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與討論。對此,知名律師蘇家宏指出,此項修法並不等於剝奪兄弟姊妹的繼承權,但民眾未提早規劃,恐無法發揮修法效益;並針對本次修法整理出5大核心實務關鍵,提醒單身族、頂客族或家中有長照需求的民眾應提早因應。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蘇家宏律師今(3)日在臉書發文指出,草案刪除特留分的核心,在於賦予財產所有人更高的自主分配權,而非抹除兄弟姊妹的「繼承權」。據現行民法,若被繼承人無子女、孫子女且父母已歿,兄弟姊妹仍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因此,若單身或頂客族群未預立合法且清楚的遺囑,一旦發生意外,遺產仍會依既定順位全數由兄弟姊妹繼承,將無法享受此次修法所帶來的財產自主規劃綜效。除了特留分的變革,本次草案也新增「特別貢獻」制度,落實高齡照顧的公平評價。未來不論是子女或兄弟姊妹,若長期照顧父母、負擔醫療照護、幫忙家族事業,或出錢出力維持並增加被繼承人的財產,在分割遺產時,法院均會將這些付出納入考量並給予公平對待。蘇律師提醒,實務上「證據」才是保護自己的關鍵,民眾平時應妥善保留醫療照護紀錄、匯款單據及家族對話紀錄。在家族資產傳承方面,草案將「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的最高期限從10年大幅縮短為5年;蘇律師分析,這代表長輩若希望透過遺囑防止後代在短期內變賣祖厝、農地或家族企業,其約束力與時間將會變弱。為了真正守住祖產並照顧家族共同利益,除了在遺囑中指定專業執行人,未來更應善用「信託」機制,透過制度化的管理與收益分配,防止禁止分割期滿後財產隨即遭到變賣。此外,針對弱勢家屬的照顧,修正草案也優化了「遺產酌給」制度,加強死後扶養的功能。蘇律師表示,未來若有家屬生前長期受到被繼承人扶養,且因其逝世導致生活陷入困難,即便在特留分遭刪除後,該受扶養的兄弟姊妹或親屬,仍可依法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請求酌給遺產。至於最後一點,蘇律師指出,在程序與時效部分,草案也明確訂定了請求權期限,提醒大眾「遺產問題切莫拖延」;未來包括遺產酌給請求權,以及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特別貢獻等,皆明定自繼承開始起算二年或五年內若不行使即告消滅。蘇律師坦言,家庭爭產往往不是因為缺乏愛,而是因為拖延處理,導致隨時間過去而人情變淡、證據消失、記憶模糊,及早面對才能避免家族關係陷入緊張。最後蘇律師總結,這場民法繼承編的重大修正,彰顯了家庭在面對愛、照顧、公平與責任時的轉變;在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特別貢獻與時效明確化後,預立遺囑與提出照顧證據的精準度將成為關鍵,而信託規劃的必要性也隨之大幅提升。同時蘇律師也呼籲民眾,遺囑不應被視為法律文件,而是留給家人最溫暖的平安保障。
法界籲看齊韓國「具荷拉條款」修法 父母未盡扶養責任能否繼承子女遺產
一、血緣不等於責任,責任不等於權利「養兒防老」是臺灣社會的傳統觀念,然而現實中卻有不少父母在子女年幼時便棄之不顧,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等到子女成年後有所成就,或甚至在子女不幸過世之後,才以「法定繼承人」身份現身,主張繼承遺產。這樣的社會案例在台灣不能說很多,但也不能說很少。由於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民法明文規定的法律責任,若父母在子女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時即棄養,卻仍能在其身後坐享遺產,這樣的法律是否值得檢討?韓國在2019年的「具荷拉法案」,正是對這個問題的深刻反映,應可以做為我們的借鏡。二、現行法律架構:繼承權的取得與喪失(一)父母的繼承人地位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父母屬第二順位繼承人,因此倘若子女無子女,父母即可遞補為繼承人,如果子女又無配偶,父母即可繼承子女全部的遺產,若子女有配偶,父母也可以和子女的配偶共同繼承子女的遺產。換言之,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只要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親生或依法擬制的親子關係,父母即取得繼承資格,至於父母是否曾經善盡扶養義務,與是否能取得繼承權無關。(二)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現行民法第1145條列舉五款繼承權喪失事由,但「未盡扶養義務」並不在其列。所以父母長期不扶養子女,在現行法下並不直接構成繼承權喪失的事由。除非父母的行為達到「重大虐待」程度,且子女生前明確表示剝奪其繼承,否則法律仍保障父母的繼承地位。即便子女預立遺囑,試圖將遺產留給其他人,民法第1223條的特留分制度仍可能保護父母的最低繼承份額。在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情況下,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這意謂著,即使子女立遺囑將財產全數留給配偶或是捐贈,父母仍有權主張至少一半的法定應繼分,遺囑效力因而受到限縮。三、真實案例:法律的冰冷與人情的傷痛韓國人氣偶像具荷拉於2019年11月不幸離世,留下相當數額的遺產。然而,在她生命中幾乎缺席的生母,卻在其過世後現身,依據當時韓國民法主張對遺產擁有繼承權。具荷拉的兄長隨即公開反對,指出其母親在具荷拉幼年時便離家棄養,對子女的成長幾乎毫無貢獻,卻在她成名後欲分享遺產。此案在韓國社會引發軒然大波,輿論普遍認為現行繼承法存在重大漏洞,不應讓棄養的父母受到法律的保護。具荷拉案所揭露的問題,並非韓國所獨有。類似狀況在台灣也曾經發生過,曾經有一位女士在三歲時父母就離異,父親之後音訊全無,從未支付任何撫養費,亦未曾探視。她由母親獨力撫養長大,歷經辛苦完成學業,工作後積累約新臺幣500萬元。然她卻年僅45歲時就因病驟逝,未婚未育,亦未留下遺囑。其素未謀面的父親得知消息後,以第二順位繼承人身份,主張和前妻平均繼承女兒的遺產。這位女士的母親雖然不願意,但依現行法律,其父親繼承權合法存在,因此法律上幾乎束手無策。四、具荷拉法案:韓國的立法回應具荷拉案的社會衝擊促使韓國展開立法行動。2021年,韓國國會通過民法修正案,俗稱「具荷拉法案」。該修正案的核心內容如下:具荷拉法案的精神在於:繼承權應與親子關係的實質內涵掛鉤,而非僅憑血緣連結自動取得。父母若長期棄養子女,便已實質上背棄了親子關係所應承擔的義務,法律自無理由繼續賦予其繼承保障。五、臺灣應建立「具荷拉條款」臺灣民法繼承編雖歷經調整,近期也即將對於兄弟姊妹特留分進行修正,但對於「不盡扶養義務之繼承人」的規制,始終付之闕如。有鑑於韓國具荷拉法案的立法先例,以及臺灣社會中日益增多的類似糾紛,本文建議立法院及法務部正視此一制度漏洞,推動以下修法方向:(一)擴大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事由建議增訂第1145條第1項第6款,明文規定:「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履行,情節重大者」,得由法院依利害關係人聲請,宣告其喪失繼承權。此一修正毋需被繼承人生前明示,無論是棄養父母或棄養子女者都可適用,至於是否有惡意棄養及情節重大,屆時可由法院依個案調查認定,避免任意被濫用。(二)限縮特留分請求權建議修正民法第1225條,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前述不履行扶養義務者,其特留分得由法院依聲請酌減或完全剝奪。如此一來,棄養父母或棄養子女者將無法再以特留分為盾,坐享不勞而獲的繼承利益。(三)加強遺囑教育,倡導預立遺囑在修法完成前,最直接可行的自保方式仍是預立遺囑。政府及法律界應積極推廣遺囑制度,讓有類似顧慮的民眾了解遺囑的效力與限制,以保障民眾遺產安排的順利。結語:讓法律彰顯公平正義具荷拉的故事,是一個讓全球都看見法律缺陷的悲劇。韓國已完成立法回應,彰顯了民主社會對公平正義的追求。類似案例在臺灣社會各個角落也一再發生,因此不應繼續讓棄養子女的父母或是棄養父母的子女,藉由法律的漏洞繼承對方的財富,我們應借鏡具荷拉法案,將『無正當理由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納入法律規範,使繼承權的回歸實質的愛與責任,而非僅存於血緣的形式連結。」---------------------------------------------------------------台灣遺囑協會定期舉辦「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公益講座,教導民眾正確遺囑觀念及寫作,6月27日星期六上午10-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從松智路口進入,詳情請洽台灣遺囑協會官網,預約報名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頂客族夫妻車禍「丈夫先走、妻子3天後離世」 律師揭殘酷繼承分配:尪一半遺產進前夫家口袋
頂客族的遺產該怎麼分配呢?律師蘇家宏分享一起案例,一對再婚頂客族夫妻發生車禍後,丈夫先離開,妻子則在3天後離世,沒想到因為2人生前沒立遺囑,導致丈夫的一半遺產,最後被妻子與前夫所生的3名子女合法繼承。日前蘇家宏在臉書粉專發文分享,一名網友詢問,自己的弟弟與弟媳發生車禍,弟弟先離世,弟媳則在3天後也過世;2人沒有生小孩,弟弟還有母親與兄妹在世,而弟媳其實是再婚,與前夫生下3名子女,「這2位生前都沒有立遺囑,這樣弟弟和弟媳的遺產誰繼承?繼承人的應繼分是多少?」對此,蘇家宏表示,遇到這種「相繼離世」的情況,財產分配關鍵就在於「離世順序」。蘇家宏解釋,如果弟弟與弟媳是「同時死亡」,弟弟的遺產將全部由弟弟的母親繼承;但本案中,弟弟先離世,而弟媳當時還活著,代表弟媳當時仍具有配偶身分,因此依法擁有繼承權,「法律上只要弟媳多活1秒鐘,她就是弟弟的繼承人」。蘇家宏指出,由於弟弟沒有子女,依照民法規定,第2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為父母,「父母」與「配偶」應繼分比例是一人一半,因此弟弟的遺產會由母親與配偶弟媳共同繼承,兩人各分一半;至於第3順位的兄弟姊妹,因為母親還在世,因此沒有繼承權。蘇家宏強調,因為弟媳3天後也離世,弟媳當時所留下的遺產,包含她自己原本的財產,以及剛繼承到的「弟弟一半遺產」,接下來會由弟媳的第1順位繼承人,也就是她與前夫所生的3名子女共同繼承,3人平均分配,每人可取得3分之1應繼分。蘇家宏透露,不論這3名孩子平常與弟媳感情如何,只要法律上具有親子關係,就依法享有繼承權;若子女尚未成年,會由弟媳的前夫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管理遺產。因此為了避免這種狀況,蘇家宏提醒「先寫下遺囑」,才能將遺產做出最溫柔、最細緻的安排,避免讓親人遇到類似狀況。
長榮張榮發遺產戰再掀死因贈攻防 一句「死後全捐公益」真的有效?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遺囑爭議,原本在最高法院判定張國煒勝訴後看似塵埃落定。然近期張榮發基金會突然宣布提起死因贈與訴訟,主張張榮發生前曾表達將財產用於公益之意,盼將遺產持續投入公益用途,以下跟大家說明什麼是死因贈與?跟遺囑有何不同?跟遺贈有何不同?。一、 什麼是「死因贈與」?它不是遺囑,而是「契約」很多人第一次聽到「死因贈與」,都以為只是另一種遺囑。但其實兩者完全不同。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判決意旨,所謂死因贈與,是指: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係基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所成立之契約行為。簡言之,就是被繼承人生前先答應把財產送人,但約定在死亡後才正式發生效力。例如:「我過世後,這棟房子給你」、「我死後,公司股份由你取得」、「剩餘財產全部捐基金會」都可能涉及死因贈與。而它與遺囑最大的差別在於:死因贈與,為契約行為、不要式行為(民法第406條),故贈與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而遺贈是指遺贈人用遺囑的方式,無償給予受遺贈人財產上利益之一種單獨行為。遺贈既然為遺囑內容的一部分,遺贈人必須具有民法第1186條所訂之遺囑能力(即滿16歲),且要符合遺囑法定方式,始得為之。 換言之,法律上認定死因贈與最關鍵的不是他有沒有說過,而是:有沒有證明雙方已經成立一個具體、明確、可履行的贈與契約。此一爭點恐為張榮發基金會若主張死因贈與,未來訴訟上最核心的攻防點。二、公開說「要捐公益」,不一定等於死因贈與成立基金會可能主張,張榮發生前曾於公開場合、書籍內容中,多次表達希望將財產捐作公益,因此認為已成立死因贈與。然司法實務上,法院通常不會只因一句公開發言,就輕易認定死因贈與成立。如果一句話就能讓全體繼承人失去大額遺產,未來所有家族爭產案都可能出現錄音、書籍、訪談、親友證詞,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曾經說過要把財產給某人。這會嚴重破壞繼承秩序的安定性。故法院通常會嚴格檢視:1.贈與標的是否明確?例如是全部財產、剩餘財產、特定不動產、股票、帳戶?2.受贈人是否有接受意思?基金會是否曾有承諾受贈意思表示?是否有董事會決議、往來文件或具體承接安排?3.雙方是否已達契約合意?公開宣示比較像理念、願望或遺願;但死因贈與本質為契約行為,需要雙方意思是有合致。4.是否與後來遺囑內容衝突?如果後來另有遺囑,且內容與死因贈與不同,即會發生撤回或抵觸問題。三、死因贈與成立後,受贈人不是立刻取得遺產所有權很多人誤以為:只要死因贈與成立,財產就直接歸受贈人。死因贈與在贈與人生前成立契約,但真正發生財產所有權移轉效果,是在贈與人死亡後。亦即,受贈人取得的不是遺產所有權,而是一個可以向繼承人請求履行的債權請求權。換句話說:縱使基金會主張死因贈與成立,後續仍可能涉及:請求履行、財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交付等一連串法律程序。四、死因贈與侵害特留分時,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仍可能受到特留分限制很多人誤以為:以死因贈與,就能完全排除繼承人。但實務上未必如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16號判決已明確指出:「又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須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固有不同,然二者同為贈與人、遺贈人死後處分遺產,胥以彼等死亡,而發生效力,繼承人已取得遺產之繼承權者,並無差別。被繼承人所為死因贈與契約,倘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基於同一法理,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准許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如否定其為扣減之標的,被繼承人反而得以死因贈與而達成規避扣減之目的,違背特留分係為保障繼承人權益及日後的生活之立法目的。至被繼承人所為生前贈與行為,因財產移轉關係已確定,且為尊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其財產,乃不許對於生前贈與行為扣減者,不外係為尊重受贈人之既得權與避免法律關係複雜,此與死因贈與契約,迄被繼承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自有不同。」雖然死因贈與是契約,不同於遺贈,但兩者本質上都屬於:「死亡後處分財產」因此若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也就是說:繼承人仍可能主張特留分扣減權。在本案情形,即使基金會真的證明死因贈與成立,也不代表其他繼承人完全拿不到遺產。五、如果後來遺囑與死因贈與衝突,可能以最後意思為準若後來遺囑可能推翻前面死因贈與,這也是張榮發案未來非常值得觀察的地方。如果生前曾成立死因贈與、但後來又立了內容不同的遺囑,法院可能類推適用遺囑撤回規定,認為相抵觸部分視為撤回,以最後遺囑內容為準。這在張榮發案中將成為重要爭點:到底是先前死因贈與有效?還是後來遺囑已經取代先前安排?這也是死因贈與案件最複雜的地方死因贈與案件常常不是單純看:有沒有說過,而是要綜合判斷時間順序、文件內容、當事人真意等證據內容。六、死因贈與在實務上怎麼運用?雖然爭議多,但死因贈與在高資產傳承中仍相當常見。尤其常見於:1.公益捐贈。企業家希望死後將部分財產捐給基金會、學校、宗教團體或慈善機構。2.照顧特定人。例如長期照顧被繼承人的未婚伴侶、同居人、看護,或無法透過法定繼承取得保障的人。3.家族企業傳承。例如希望特定子女取得公司股權,以維持經營權穩定。但實務上最忌諱的是只留下模糊字句,例如「剩下的都給某基金會」、「以後公司給某某」、「房子留給照顧我的人」。這些話聽起來有溫度,但到法院訴訟時,往往變成最大的爭議來源。七、真正有效的傳承,不能只靠一句話最後,律師要提醒所有家庭,張榮發遺產事件真正值得關注的,不只是豪門爭產,而是台灣高資產家庭普遍存在的傳承風險:很多人以為「我講過了、家人都知道、大家會尊重我的意思」,但於法律上真正重要的是「你能不能證明」。尤其當遺產涉及不動產、公司股權、基金會、特留分與經營權時,一句死後全捐公益,可能不是財富傳承,而是訴訟的起點。真正有效的財富傳承,是靠專業且完整設計,否則可能只會變成下一代的訴訟戰場。
專家示警遺產順位有陷阱 兒女放棄繼承、孫子也會兩手空空
若你以為兒女放棄繼承,孫子女就可以直接繼承公嬤遺產,恐怕就誤會大了!針對遺產繼承順位,專家提醒,法律上子女主動拋棄繼承,會被視為一開始就沒有繼承權,孫子女不一定能代位繼承遺產,千萬要注意。針對房產繼承順位,永慶房屋契約部資深經理陳俊宏說明,民法規定繼承人分為「當然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且遵循「前順位存在時,後順位不得繼承」原則。其中,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不受順位限制,與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法定繼承人順位則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繼承,要注意的是,許多人想要將父母的遺產跳過自己讓子女繼承,卻可能因不熟民法規定而損失權益。狀況一:民眾誤會拋棄繼承有代位繼承的效果,於是辦理拋棄繼承,結果自己的小孩不但沒分到遺產,自己的應繼分也送給兄弟姊妹。因為繼承順位以親等近者優先,只有兄弟姊妹都拋棄繼承時,孫子女這輩親等較遠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才有繼承權。狀況二:兄弟姊妹之間講好全部拋棄繼承,遺產全部讓孫子女輩繼承;此時遺產分配不再是按照「兄弟姊妹人數」平均,而是改為「孫子女人數」平均,可能與原本預期產生差異。專家指出,由於孫子女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代位繼承父母的遺產份額,包含父母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例如阿公過世前爸爸已經去世,孫子此時可以代位繼承爸爸應得的份額;以及父母因為重大不孝或其他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此外,伯叔、舅姨等父執輩沒有法定繼承權,女婿、公婆、媳婦、岳父母之間屬於「姻親」,在法律上也不具備相互繼承的資格。陳俊宏提醒,很多人在繼承不動產時,因為不清楚繼承順位或持分怎麼算,原本應該傳承情感的房子,反而成為家人爭吵的原因。再加上稅務法規常常更新,如果沒有專業協助,一般家庭很難抓到重點。因此永慶房屋針對房產交易完成後的稅務建議、居家需求等提供專業建議,協助大家守護房產權益、解決難題。
哥哥質疑么弟「不是爸生的」 三億遺產得靠這一招確認能不能繼承
現在社會上兩性關係複雜,即便是夫妻婚姻關係中生下來的子女,也不能保證一定是老公的子女,所以法院經常會有婚生子女否認的訴訟。有一個案例,當事人韓先生有三個兒子,但他和太太的感情不是很好,曾經有一段時間兩人還分居過,復合後沒多久,韓太太竟然跟他說她已懷孕,後來就生下老三。但韓先生心中卻對老三是否為他親生,一直有所懷疑。韓太太堅稱沒有婚外情,由於沒有證據,也沒有做親子關係鑑定。直到上個月,韓先生過世,這件事情就浮上檯面,因為這涉及到後續三億多遺產的繼承權,為此韓家長子不惜對老三提出訴訟,以保護遺產權利。如何突破「婚生推定」的重圍韓先生的情況,可以從「法律推定」、「起訴時效」二個關鍵維度來分析: 一、民法第1063條第1項的「婚生推定」首先,法律上有一個效力極強的條文,就是「婚生推定」。只要孩子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法律上就推定妻所生之子女為兩人的婚生子女。這意謂著,即便老公私下做的DNA鑑定結果顯示不是親生的,只要沒有透過法院判決撤銷這個「婚生推定」,那這個孩子在法律上就依然具備合法繼承權。二、誰能提告?掌握「一年內」的黃金期限由於韓先生已經過世,無法再提出訴訟,那麼誰可以提出訴訟呢?根據家事事件法第64條:「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根據本條規定,假使夫或妻或該位非親生的子女,在依民法第1063條第3項所定之二年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就已經死亡,為了保護真正繼承權人,真正繼承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本案中,若韓家老三確非韓先生親生,那麼大兒子與二兒子繼承財產的權利就會因此減少,所以屬於繼承權被侵害之人,依法有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不過依這項規定起訴者,法律另規定,必須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因一年時間並不算長,所以韓先生的兩個兒子必須把握這個時間向法院起訴,一旦逾期,即便證據再充分(如DNA報告),也無法否認老三的繼承權了。所以韓先生留下的三億遺產,因涉及龐大遺產分配,當務之急是大兒子與二兒子必須在父親過世的一年內,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並合併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過了這個時間,就將永久喪失訴訟權利。 唯有透過法律程序推翻「婚生推定」,才能化解韓先生生前長達數年的心結,確保家族遺產能由真正具備血緣關係的繼承人取得。台灣遺囑協會舉辦的4月25日(六)公益講座主題:【理財與傳承:向未來預約一筆財富 ─樂活退休理財規劃講座】時間為上午10-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 (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從松智路口進入,請點入以下報名表單網址登記。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eQl6RgJ6Z4qwQH6gn2DZW03wYoa9tnthY_JJHc-Xp4WZuh-g/viewform
繼承法修正的美麗誤會 特別貢獻分制度的隱憂:認定舉證等五項困難缺陷
法務部委託研究的「因應高齡化社會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之研究」報告,於114年12月正式出爐。報告以鄰國日本為師,提出多項繼承法修正建議,用意固然良善,然而其中關於「特別貢獻分」制度的設計,卻存在若干值得社會大眾與法律實務界深思的根本性問題。恰在此時,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於115年4月1日排審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在野黨立委提出多達20份修正案,針對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一事幾乎無異議。然而法務部在會中表示,是否採取外國立法例的「貢獻分」作為配套,法務部版本將在本會期結束前預告。這個表態,正是本文必須直接回應的核心問題。(文末有問卷調查:請問你是否同意民法增列遺產貢獻分請求權?)一、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本身即具有完全獨立的修法正當性法務部目前似乎傾向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必須搭配貢獻分制度作為配套,也就是說法務部似乎認為用所謂的特別貢獻制會有助於化解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的爭議。但其實法務部看似周延的修法建議,是將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制度,強行綑綁在同一個修法框架之中,卻產生更大的爭議。特留分制度處理的問題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自由,應受到何種程度的限制,以保障特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權益。 特別貢獻分制度處理的問題是:共同繼承人或非繼承人之間,如何因應照護貢獻而調整遺產分配的比例。兩者規範的對象不同、功能不同、法律結構也截然不同。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是基於核心家庭普及化、兄弟姊妹對被繼承人財產累積通常並無實質貢獻的現實考量,具有完全獨立的修法正當性,根本不需要貢獻分制度作為前提或配套。目前立法院各黨委員對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已無異議,這個共識本身就足以支撐修法前進。法務部採取的「包裹式立法策略」,恐在無意間阻礙了已具高度共識的社會改革。這對於長期深受兄弟姊妹特留分困擾的高齡生存配偶而言,並不公平。二、特別貢獻分制度本身的根本缺陷退一步言,即便接受法務部「需要貢獻分作為配套」的前提,現行研究報告所提出的貢獻分條文設計,也存在若干嚴重的制度缺陷,根本尚未達到可以預告立法的成熟程度。(一)認定困難「特別貢獻」是一個幾乎無法客觀化的概念 特別貢獻分制度的核心,在於必須認定請求人的照護行為是否構成「特別貢獻」,以及該貢獻的金錢價值究竟為何。然而這兩個問題,在實務上都面臨極為困難的認定挑戰。首先,什麼是「特別」貢獻?因條文使用「特別之貢獻」四字,但何謂特別、何謂普通,條文完全沒有提供客觀標準。子女每週回家探視一次,是特別貢獻還是子女本分?媳婦在公婆生病時協助就醫,是特別貢獻還是家庭義務?這條線在不同家庭、不同文化背景下,答案可能截然不同,一旦協議不成或不能協議時,就只能由法院認定,但又因為沒有標準,可預見將來各法官的裁判結果必然嚴重分歧。其次,貢獻的金錢換算標準為何?即便法院認定某照護行為構成特別貢獻,其金錢價值如何計算,仍是一大難題。是按照護工市場行情換算?還是按照被節省的安養機構費用計算?抑或按照被繼承人財產實際增加的數額計算?不同的計算基準,可能導致天差地別的結果,而報告的修法條文對此完全付之闕如。(二)舉證困難照護行為多發生於私密空間,通常缺乏契約、收據或打卡紀錄。當被繼承人離世,唯一能證明事實的當事人已不在,請求人如何證明照護的時數、強度與具體成效?在缺乏客觀證據下,審判將高度仰賴利害關係人的證詞,結果恐造成:真正無私照護者因無心蒐證而求償無門;善於布局者卻能憑藉事先準備的資料(錄音錄影)輕易勝訴。(三)已受薪資的子女仍可主張貢獻分?未來將衍生爭議報告中建議的第1240條,在條文結構上存在許多問題。該條文列舉的貢獻類型第一項是:「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因條文中完全沒有附加「無償」的限制條件,雖然報告立法理由提及「通常必須具有無償性」,但條文本身並未明文排除已受薪資的情形,易生文義解釋爭議。例如子女在父母公司上班並已領取薪資,依第1240條文義:其「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的要件完全符合,而條文既未排除已受薪資者,已領薪資的事實在文義解釋上並不構成主張貢獻分的障礙。唯一可能的過濾機制是「特別之貢獻」四字,但如前所述,這個標準本身就充滿主觀性,完全仰賴法院自由心證。薪資偏低的子女是否可以主張「薪資只是部分對價,剩餘貢獻應列入貢獻分」?薪資正常但自認貢獻突出的子女,是否可以主張「實際貢獻遠超薪資所反映的價值」?甚至薪資已完整反映勞務對價的子女,是否也可以嘗試主張貢獻分?這些都是將來爭議的來源。(四)無法達成保護照顧老人的人 報告中另外建議的非繼承人特別貢獻分請求權,其條文要件要求:「對於被繼承人無償為療養看護及其他勞務提供,而對於被繼承人財產之維護或增加有特別貢獻之非繼承人……」。試想一個場景:一位獨居老人,子女在外地工作,鄰居每天早晚登門,為老人準備三餐、陪伴就醫、陪老人聊天。當老人過世後,這位鄰居能否依據特別貢獻分制度獲得任何法律上的認可與補償?答案是:不能。因為照顧三餐、陪伴就醫,是對老人生命與尊嚴的直接貢獻,但對老人的財產並無顯著的維護或增加效果。條文規定必須對於被繼承人財產之維護或增加有特別貢獻,才有權利請求貢獻分,顯然將純粹愛心照顧行為,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報告在研究緣起中雖多次強調「視這些有愛心之社區志工為新家人」,但第1241條條文卻以「財產之維護或增加」為必要要件,兩者出現明顯落差。(五)制度可能會汙名化真正有心照護的人 特別貢獻分制度更嚴重的問題,是它對照護行為本身的道德意涵所造成的扭曲。在特別貢獻分制度實施之前,一個人若長期無償照顧老人,大家會認為這是愛、關懷、責任、孝順、善良。但貢獻分制度實施後,同樣的行為就可能會被質疑是為了日後主張貢獻分,使行為本身可能被汙名化。例如當某位子女或親屬積極投入照護時,其他繼承人可能開始質疑:「你這麼熱心,是不是打算事後主張貢獻分?」這種懷疑一旦種下,無論做什麼事都可能被誤解,最後為了避免被質疑,有心照護的人可能反而不敢積極付出,或者必須事先聲明「我不會主張貢獻分」,才能讓其他家族成員安心。財產繼承本來就很敏感,特別貢獻分制度將照護行為與金錢請求直接掛鉤,等於強迫家族成員在每一次照護互動中,都隱含著財產計算的可能性。報告特別提到媳婦在配偶死後繼續照顧公婆的情形,作為非繼承人特別貢獻分的典型案例。然而在台灣社會,媳婦的照護行為本就承載著複雜的文化期待,制度實施後,她的付出將被置於「是盡媳婦本分」還是「是覬覦遺產」的二元解讀之下,其處境比制度實施前更為艱難。而對於照顧獨居老人的鄰居或社區志工而言,亦是如此。這些人與被繼承人沒有血緣關係,一旦有了特別貢獻分制度,很容易被子女或是其他繼承人以「外人覬覦遺產」為由加以攻擊或阻止,反而使鄰居或社區志工對於照護弱勢長者產生心理防衛。三、有問題的法令應即刻修法特別貢獻分制度並非毫無意義,但諸多問題仍待深入研究及凝聚共識,而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與建立特別貢獻分制度,是兩條可以平行分開推進的立法道路。法務部若真正關心高齡社會的繼承正義,實在應該將這兩件事分開處理,讓已有共識者先行,讓尚需研議者從長計議。台灣特有的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所造成的社會問題與悲劇,每天都在社會各角落發生,我們實在等不起一個要畢其功於一役的完美版本出現。問卷調查:請問你是否同意民法增列遺產貢獻分請求權?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cRGkC4JWsyt4Req7iH6LsYUqTIIr7XmkvUzLETjwOWQFpjcg/viewform
媳婦需扶養公婆? 律師提1關鍵:排進順位第6名
律師蘇家宏近日針對網路流傳說法提出說明。起因是一則在Threads上的貼文指出,「臺灣女生千萬別住公婆家,因為只要同住,在法律上就有扶養公婆的義務,而且公婆的遺產妳一毛都分不到。」相關內容引發不少媳婦與準新娘關注,甚至有人質疑是否形同「孝道外包卻無繼承權」。對此,蘇家宏整理5項重點說明法律實際規定:1.結婚且同住才可能產生扶養義務蘇家宏指出,媳婦需與公婆同住,才可能被納入扶養義務的適用範圍;若未同住,則不具備此項義務。若尚未結婚僅與伴侶父母同住,在法律上僅屬室友關係,亦無須負擔扶養責任。2.媳婦扶養順位較後在扶養義務的排序中,媳婦之前尚有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與家屬等順位,因此實務上真正由媳婦負擔扶養責任的情況並不常見。3.扶養以金錢給付為主法律上的扶養責任多以經濟支持為主,並不會強制媳婦親自從事照護行為,如餵食或日常照顧。且通常僅在公婆無法以自身財產維持生活時,扶養義務人才需負擔責任。4.扶養與繼承為不同制度蘇家宏表示,媳婦並非法定繼承人,因與公婆之間不具血親關係,即使曾履行扶養義務,也不會因此取得繼承權。不過,若公婆有意願,仍可透過遺囑將財產分配給媳婦。5.扶養義務具雙向性法律規定,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同住者,彼此間互負扶養義務。換言之,若媳婦未來有扶養需求,在符合條件下,公婆亦可能需承擔照顧責任。
刪手足特留分修法啟動 張智倫:別讓遺願變遺憾
國民黨立委張智倫今(2)日表示,「手足特留分」是為了要順應現代家庭變遷,相對應的《民法》第1223條已逐步啟動修法程序,未來若被繼承人已立下遺囑處分財產,手足就不可以再主張特留分分產;但若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手足仍是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希望更貼近亡者真實心聲,充分表達亡者對財產分配的遺願。國民黨立委張智倫(圖)希望被繼承人的遺願不能變成爭訟的遺憾。(圖/CTWant攝影組)現行《民法》第1223條在台灣受到不少爭議,因為現代不少家庭兄弟姊妹與被繼承人關係疏遠,甚至根本從未互動與扶養,但根據現行法規仍可主張繼承遺產的「特留分」,讓不少人大呼不公平。《民法》親屬編第1223條修正流程刻正進行中,希望讓亡者未來有充分處理自身遺產的自由。(圖/CTWant攝影組)會計師出身的張智倫介紹,「特留分」原先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保底」遺產,無論遺囑如何分配,這部分都要留給法定繼承人,「特留分」順位依序為子女、父母,再來才是兄弟姊妹,但若亡者只剩配偶和手足,兄弟姊妹即可主張「特留分」,分走一部分的遺產。張智倫分析,現行「特留分」對應的《民法》第1223條爭議有四:首先侵害了「遺囑自由」,因為被繼承人當然希望自個財產自己有自主處分權;第二若無子女又無父母,名下只剩一間房的亡者,一旦配偶為唯一繼承人,倘若兄弟姊妹主張特留分就可能面臨「賣屋還錢」窘境;第三因多元家庭型態是近年潮流,舊法是1930年代定的國民政府都還沒播遷來台,根本已不符社會現況;最後是少子化海嘯來襲,這種規定根本懲罰沒生小孩的人,搞得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張智倫強調,《民法》親屬編第1223條修法目的並非要剝奪手足繼承權,而是要讓已立下遺囑處分財產者,祂的遺願不要再變成爭訟的遺憾,希望在財產權獲得充分保障之下,社會可以更進步。
打過中職!前MLB投手為7.5億家產槍殺岳父母 法官批他「怪物」判終身監禁
曾短暫來台打中華職棒、加盟中信鯨的前美國大聯盟(MLB)投手丹尼(Danny Serafini)因涉嫌槍殺岳父母以謀取巨額遺產,於當地時間2月27日被加州法院判處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法官在庭上斥責其為「毫無道德底線的怪物」,並裁定他所涉及的謀殺、謀殺未遂及入室竊盜等3項罪名刑期須連續執行,代表丹尼下半輩子都將在獄中度過。根據外媒《PEOPLE》報導,現年52歲的丹尼過去是大聯盟1992年選秀會的第一輪新秀,也一度來台打中職,但在職業生涯落幕後卻親手毀了自己的下半生。檢方指出,丹尼於2021年6月潛入岳父母位於太浩湖(Lake Tahoe)附近的住處,埋伏長達5個小時,隨後開槍射殺70歲岳父斯波爾(Gary Spohr)頭部致死,並對68歲岳母伍德(Wendy Wood)連開三槍;伍德雖然奇蹟生還,但後續須經歷漫長的復健,仍不幸於隔年因心理創傷輕生。檢方調查發現,丹尼犯案動機指向金錢,他覬覦岳父母高達2300萬美元(約新台幣7.5億元)的家產,企圖透過當時妻子的繼承權奪取財富。受害者的另一位女兒艾德里安(Adrienne Spohr)在法庭上聲淚俱下地控訴,丹尼在犯案後毫無悔意,甚至在槍擊發生幾週後,還從重傷母親的帳戶中兌現一張20萬美元(約新台幣630萬元)的支票,並帶著全家人搭乘頭等艙旅遊、揮霍無度。審理期間,丹尼的辯護團隊曾試圖以「無效辯護」為由申請重審,並播放一段伍德生前的錄音,聲稱兇手並非丹尼。然而,檢方隨即提出伍德案發後接受警方偵訊的關鍵錄音反擊,當時她明確指證,「我看到他(丹尼)對斯波爾開槍,然後把槍口對準我。」加上共犯史考特(Samantha Scott)供認曾開車載丹尼前往作案現場並協助棄屍,證詞環環相扣,徹底瓦解其辯詞。面對審判,丹尼在最後陳述中仍堅稱清白,甚至引用聖經內容並抨擊陪審團是「騙子」。法官霍斯特(Garen J. Horst)則給予嚴厲駁斥,指出丹尼在試圖爭取重審的過程中,意外坦承了保險詐欺、販毒及吸毒等多項惡行,顯見其人格瑕疵,依法判處他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全案定讞。如今這名曾經在球場上叱吒風雲的左投,最終只能在牢獄中度過餘生。◎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8億人瑞娶68歲看護!律師痛斥證人沒良心 曝家屬「唯一解法」
台北市近日發生一起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高齡婚姻爭議。102歲王姓人瑞與照顧他長達17年的68歲賴姓女看護完成結婚登記後,家屬不滿情緒全面引爆,甚至在醫院外上演「搶人」衝突。家屬質疑,賴女疑似利用王姓人瑞精神狀況不佳時完成婚姻登記,意圖取得其名下高達8億元的龐大財產。對此,律師李怡貞也在臉書上表達看法。針對此案,律師李怡貞率先將矛頭指向戶政審查機制。她在臉書發文直言,協助這對年齡差距高達40歲的新人辦理結婚登記的戶政人員,是否過於草率。李怡貞質疑,「看到這麼奇怪的組合,都不用多問一句,就直接幫他們登記嗎?」李怡貞同時點出,依法結婚須有兩名證人,而本案中的證人分別為賴姓看護的兒子與其友人。她直言,這樣的安排,幾乎等同事先封死「婚姻無效」與「撤銷婚姻」兩條法律途徑。她指出,一旦證人到庭具結,勢必會作出有利於看護的證詞,使家屬在法律攻防上陷入極為不利的局面,直批「這兩位證人有良心嗎?」李怡貞沉重指出,若要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處理此案,家屬「唯一能走的只有離婚」。她直言,離婚訴訟將是一條漫漫長路,歷經三級三審,曠日費時;更現實的是,若訴訟尚未結束,人瑞不幸離世,「遺孀依法當然有繼承權,遺產當然有得分」,風險極高。她也感嘆指出,「賺錢的方式都寫在刑法,賺大錢的方式寫在親屬法」,直指高齡婚姻與財產繼承制度中的結構性漏洞。李怡貞進一步提醒,家屬目前最重要的,是盡快啟動所有法律程序,與時間賽跑,避免財產持續外流,並語帶沉重地表示,「8億已經掉一半到外人口袋了」。據了解,王姓人瑞過去曾任土地代書,名下擁有多筆不動產,身價估計達8億元,育有10名子女,其中2人已過世。今年1月8日,子女前往新生北路住處探視父親時,才從父親口中得知,他已於1月5日與賴姓看護完成結婚登記。子女認為父親是在「不知情」或精神狀況不穩定下完成登記,隨即對賴女提出強制告訴,家庭衝突因此全面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