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親
」 遺產 遺囑 特留分 繼承 兄弟姊妹
兄弟姊妹特留分走入歷史 立院三讀修《民法》保障遺囑自由
現代家庭型態改變,兄弟姊妹未必互相有經濟依賴,現行民法遺產分配相關制度限制立遺囑者自由分配財產,讓相關修法受到討論。立法院會今(28)日三讀修正《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特留分將正式走入歷史。法務部今年6月預告修法廢除「遺產兄弟姊妹特留分」,僅耗時一個月,就在朝野高度共識下送交院會處理,今院會中正式通過。現行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根據此次三讀修正條文,繼承人之特留分:一、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三、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離婚後公婆還能使喚前媳婦? 一票人傻眼:結婚也沒資格強迫
「媳婦簽字離婚後,要過多久公婆就不再是她的爸媽?」一名網友好奇,在兒子與媳婦離婚過後,公婆是否還能要求前媳婦做事,引發網民熱議,不少鄉民就直言「沒簽字也可以不用被使喚」、「婚姻不包含做奴婢的責任,離不離都能拒絕不幹」、「你辭職了還回去前公司當免費勞工嗎?」一名網友近日在臉書社團「毒姑九賤婆媳討論區」好奇發文詢問,在台灣,媳婦簽字離婚後,要過多久時間,夫家公婆就不再是她的爸媽,不能再叫她做事?貼文曝光後,許多鄉民紛紛在底下留言,「簽字那一刻起就沒關係了」、「在全世界都一樣,離婚就沒關係了」、「本來就不是爸媽,為何覺得自己是別人家女兒的爸媽?」、「不管有沒有簽字,公婆都不是媳婦的爸媽,是公婆。一個是血親,一個是姻親」、「離婚後與前夫家及其血親就無姻親關係,也就沒扶養義務了」、「就算沒離婚,法律上你們只是姻親關係,她一樣不用理你呀」、「沒簽字也可以不用被使喚」、「財產沒媳婦的份,憑什麼人家要無條件的孝敬你」。也有人說,「不然咧!都逃離你家了,是無關緊要的人了」、「難怪媳婦要離婚,你們只把她當做事的工具人而已吧,連離婚也還想指揮別人替你們做事嗎」、「你辭職了還回去前公司當免費勞工嗎?」、「就算婚姻中,也沒法律說要幫忙做事,除非住一起,分擔家事」、「請問在哪個國家可以?而且幫忙做事並不是應該的,人家也是爸媽的心肝寶貝好嗎?」、「就算結婚你也沒有資格叫媳婦做事情」、「婚姻不包含做奴婢的責任,離不離都能拒絕不幹」。
房產指定「單獨繼承」怎麼做?專家:除預立遺囑還得多做「這件事」
隨著社會觀念轉變,越來越多人重視財產的傳承規劃,但儘管事先已在遺囑中寫「房產全給某人」,仍可能在生後無法如預期,使得繼承人共同分配房產持分。專家提醒,若是長輩希望房產指定人選「單獨繼承」,除需預立遺囑外,還要提供現金補償。永慶房屋契約部資深經理陳俊宏表示,根據民法規定,除非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等法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否則所有法定繼承人都享有特留分的法律保障。即使在遺囑中寫「房產全給某人」,其他繼承人依然可要求分配房產持分,導致房產傳承不如預期發展。因此建議長輩可在遺囑中載明「房產由某人單獨繼承,不足其他特留分之部分,優先以現金補償。」 如此一來,既能保障房產產權被完整繼承,不被分割持份,也能圓滿兼顧對所有法定繼承人的照顧。同時,也要確保遺囑符合法定格式,最好明確指定與財產分配無利害關係的律師或地政士擔任「遺囑執行人」,未來辦理房產過戶時,就無需再經過全體繼承人簽名同意。遺囑如何寫才有效?陳俊宏提醒,遺囑中的財產標示要明確具體,必須完整抄錄房屋權狀與土地權狀上的標示,否則地政事務所無法辦理過戶。遺囑的常見形式則有2種,若為「自書遺囑」必須全文親自手寫,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果有塗改,塗改處也必須簽名;若是「公證遺囑」則需找兩位見證人,且見證人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由公證人作成筆錄,並由公證人、見證人及立遺囑人共同簽名。除了透過繼承轉移房屋產權,也可透過買賣和贈與。陳俊宏指出,選擇「贈與」的優點是所有權人能決定贈與對象且分年規劃,使每年贈與金額在免稅額以下,但缺點是未來要出售房產時,需以當年取得的房產現值(通常較市價低)課徵房地合一稅,可能要負擔較高稅金。若是經由「買賣」移轉房產,優點是買賣時的房屋市價,可作為未來出售房產時的取得成本,降低房地合一稅額,不過購買人必須具備足夠財力完成買賣,因此長輩若財力與時間允許,也可提前分年贈與現金,作為買賣房子的資金。
孝順媳婦竟難繼承公婆財產? 律師:有3種情況照樣分得到
最近在做民眾諮詢時經常被問到一個問題,就是有些老人家感念媳婦的付出,所以想要在身後分些財產給媳婦,但不知要如何做比較好,這是一個交織著親情與法律的好現象。在社會上,有些家庭是老公先過世,然後由媳婦一人照顧公婆及扶養年幼子女的案例,但這種「孝順媳婦」因公婆過世而面臨的遺產分配問題也不少。然而,在現行民法下,「孝順媳婦是否能取得公婆遺產」以及「公婆應如何提前規劃」,值得大家進一步了解。【案例背景】 廖先生與太太陳女士結婚多年,育有一子。廖先生在數年前不幸車禍過世,陳女士不離不棄,繼續留在公婆家,獨自照顧年邁的公公與年幼的兒子。今年公公也過世,留下一棟萬華區的公寓,公公除廖先生外,另有一名長女(廖先生的姊姊)。沒想到,廖姊姊竟然冷言說陳女士不是廖家人,沒有權利繼承,甚至要求陳女士還有她兒子都要限期搬走。如果廖爺爺不想看見這種狀況,生前應該如何處理?【法律分析】一、 孝順媳婦無法「直接繼承」或「代位繼承」首先,媳婦與公婆在法律上的身分是「姻親」,並非「血親」。因此,媳婦並不在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順序內。另外,依民法第 1140 條,只有丈夫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媳婦身為配偶,是沒有代位繼承的資格。因此在現行法令上,無論媳婦或是女婿如何孝順貼心,都是無法「直接」取得公婆遺產的。不過雖然陳女士個人沒有繼承權,但廖姊姊要求「限期搬遷」,在法律並無理由。因為陳女士的「兒子(公公的孫子)」,依法有代位繼承權」,所以至少可繼承公寓一半的產權。陳女士身為兒子的法定代理人,母子兩人仍有權利繼續居住。二、 感念付出:公婆如何做才能讓媳婦順利取得財產?但如果公婆很希望將一些財產留給這位貼心的媳婦,感念其長期的照顧與付出,那要如何做才能達到心願呢?如果公婆什麼都沒做,一旦過世後,財產將全數依法歸於法定繼承人。因此,公婆如果想要回報媳婦,至少必須在生前透過以下三種法律方式進行:• 規劃一:生前預立遺囑,進行「遺贈」 公婆可在生前意識清楚時立下合法遺囑,在遺囑中明確寫道:「感念媳婦陳○○多年照顧,於本人百年之後,願遺贈現金○○萬元(或特定不動產持份)予媳婦。」o 優點: 財產直到公婆過世時才會移轉,不影響公婆生前的養老生活。o 缺點: 遺贈的財產比例或價值,不能侵害到其他法定繼承人(本案為廖姊姊與孫子)的「特留分」,因此金額或持份會受到限制。• 規劃二:生前直接「贈與」並辦理過戶 另一種方式,則是公婆可在生前直接與媳婦簽訂「贈與契約」,並將不動產辦理過戶,或將現金、股票轉讓給媳婦。o 優點: 這屬於生前的財產處分,完全不受繼承法中「特留分」的限制,其他子女在公婆過世後,無法對這筆已過戶的財產主張權利。o 缺點: 財產一旦過戶即屬於媳婦所有。若公婆過早將財產全數贈與,萬一未來媳婦態度轉變或發生其他變故,公婆可能面臨老年生活無以為繼的風險(建議可另透過附負擔贈處理)。• 規劃三:購買「人壽保險」指定媳婦為受益人 公婆還可以作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並在保單中明確指定媳婦為「身故受益人」。o 優點: 依據保險法第 112 條,保險金額給付給指定的受益人時,其金額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這筆身故保險金不僅能規避民法特留分的限制,其他繼承人也無權干涉,能確保媳婦在公婆過世後第一時間獲得一筆實質的經濟保障。o 缺點: 保費如果較高,對於現金較為不足的老人家可能無法負擔或壓力較大,進而影響生活品質。三、 結語法律是理性的,但人情是感性的。公婆若真心感念媳婦的付出,最溫暖且務實的做法,便是在身體健康、意識清醒時,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透過「遺囑遺贈」、「生前贈與」又或是「保險規劃」等合法工具提前布局,如此才能確保心願得以實現,讓這份超越血緣的孝心與謝意,得到應有的法制保障。本文已製作成YT影片,您可以直接點擊觀看 台灣遺囑協會固定舉辦預立遺囑圓滿人生公益講座,有興趣的民眾可以報名參加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黃大煒遺產誰繼承?律師揭美國法律「最優先是她」 最大關鍵曝光
資深歌手黃大煒日前傳出於夏威夷辭世,享壽61歲。消息由法律事務所代為發布,並表示後續身後事將由2名胞姊全權處理。然而,與黃大煒相伴超過20年的女友兼經紀人趙濰佳隨後發聲,質疑相關聲明的合法性,並表示將委請律師採取法律行動,使黃大煒遺產與後事安排問題受到外界關注。對此,律師也提出看法。「巴毛律師」陳宇安今天(15日)在臉書粉絲專頁分析指出,黃大煒長期定居夏威夷且具有美國國籍,他的母親及其他親屬應該也多為美籍,因此其遺產繼承關係未必適用台灣民法,而應依美國當地相關法律處理。陳宇安表示,自己查閱夏威夷繼承制度後發現,其基本原則與台灣相近,直系血親通常屬於優先繼承人;若黃大煒未婚且未留下遺囑,母親可能比姊姊擁有更優先的繼承權。不過目前外界關注的重點在於,黃大煒是否生前立有遺囑,以及是否曾授權姊姊處理版權、遺產或相關事務,這些都將影響後續法律認定。此外,律師也提到,根據目前公開資訊,黃大煒的母親與弟弟疑似是在姊姊發布聲明後,才得知其過世消息,相關情況仍有待進一步釐清。至於趙濰佳表態將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權益,陳宇安認為,在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即便雙方交往多年,女友通常不具法定繼承人身分。除非黃大煒生前另有遺囑安排或特別授權,否則若僅以伴侶身分主張遺產權利,法律上恐面臨相當大的挑戰。
老屋想解套2/見證清朝開墾械鬥史 蘆竹「開台祖」內鬨對簿公堂
桃園市蘆竹區林氏家族是蘆竹坑仔外地區最早開墾的家族,見證先人篳路藍縷奮鬥歷史,其宅第慎德居更被列為歷史建築,如今百年家族卻爆出內鬨,林德光與林成光兩大房系的後代子孫為慎德居土地對簿公堂,慎德居土地所有權人、林德光祭祀公業則盼能想出解套方法以保護地主權益。據地方文史記載,林氏家族開台祖林妹生於清康熙25年(1686),於康熙48年(1709年)渡海來台,從八里坌港口上岸,曾在如今的八里、蘆洲和三重等地居住,因當時土質不佳、不宜開墾,又沿著前人拓墾路線來到如今的龜山區公西里一代定居,從事土地租佃開墾工作,迎娶平埔族南崁社-羊稠坑(今蘆竹區羊稠里)頭目之女潘寄娘後,定居現在的蘆竹區坑子里,並生下林德光、林成光兄弟。林氏家族分家方式特別,土地歸林德光一脈所有,地上物所有權則屬林成光一脈,卻為家族內鬨埋下伏筆。(圖/翻攝桃園市文化局官網)林氏家族在乾隆、嘉慶年間陸續購置土地,歷經道光、咸豐年間努力,在胼手胝足下成為當地的大家族,而林德光、林成光兄弟相差8歲,卻疑似因參與械鬥而在同一年過世,林氏家族在林德光死後分家,但林家分家方式極為不同,土地歸林德光一脈所有,地上物所有權則屬林成光一脈,學者推斷先人原意是避免後代疏離,最終卻讓血親對簿公堂。慎德居最初為茅草屋,由林成光興建並在此居住,1914年才由其子孫林福對建成如今宅第,採「一堂二橫」傳統格局的客家夥房,慎德居前水後山,善用地形地貌坐落在陂塘和防風竹林間,百年來培育出二代三位醫師,被當地視為榮耀。林氏家族是蘆竹坑仔外地區最早開墾的家族,百年來培育出二代三位醫師,是當地傳奇家族,慎德居也因而被列為歷史建築。(圖/翻攝桃園市文化局官網)但隨著家族枝繁葉茂、日漸龐大,林德光、林成光後人血緣關係淡薄而幾乎沒有聯繫,林德光祭祀公業管理人發現林成光古宅位於祭祀公業名下土地,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拆屋還地並勝訴,林成光後人卻向文化局提出申請,考量宅第見證林氏家族在當地開墾與發展的歷史,2019年將其列為歷史建築,讓林德光一脈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林德光祭祀公業管理人林子壽表示,如今官司贏了卻拿不回土地,且慎德居周遭1900平方公尺的無辜土地也被「陪葬圈列」,導致精華祖產徹底遭到凍結,希望主管機關能協助解套,在文化資產與私人財產間取得平衡。桃園市文化局表示,蘆竹慎德居因土地與建物分屬不同權利人,雙方對保存及利用方式存不同意見,尚待凝聚共識,2025年因建物出現漏水情形,經文化資產審議委員現勘後,同意建物所有人於屋頂及土埆牆體裸露處施作臨時保護措施,減緩建物持續劣化。目前建物仍作為家族祭祀空間使用,文化局將持續追蹤及輔導管理維護工作,以維護文化資產價值,在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共識並簽署同意書後,文化局將協助所有權人向中央爭取修復再利用相關經費。桃園市文化局表示,至於地主所提周邊土地,屬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範圍,與文化資產保存完整性密切相關,相關土地使用仍須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另土地所有權人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容積移轉,都市發展局亦正檢討相關配套措施,期兼顧文化資產保存與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法界籲看齊韓國「具荷拉條款」修法 父母未盡扶養責任能否繼承子女遺產
一、血緣不等於責任,責任不等於權利「養兒防老」是臺灣社會的傳統觀念,然而現實中卻有不少父母在子女年幼時便棄之不顧,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等到子女成年後有所成就,或甚至在子女不幸過世之後,才以「法定繼承人」身份現身,主張繼承遺產。這樣的社會案例在台灣不能說很多,但也不能說很少。由於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民法明文規定的法律責任,若父母在子女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時即棄養,卻仍能在其身後坐享遺產,這樣的法律是否值得檢討?韓國在2019年的「具荷拉法案」,正是對這個問題的深刻反映,應可以做為我們的借鏡。二、現行法律架構:繼承權的取得與喪失(一)父母的繼承人地位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父母屬第二順位繼承人,因此倘若子女無子女,父母即可遞補為繼承人,如果子女又無配偶,父母即可繼承子女全部的遺產,若子女有配偶,父母也可以和子女的配偶共同繼承子女的遺產。換言之,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只要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親生或依法擬制的親子關係,父母即取得繼承資格,至於父母是否曾經善盡扶養義務,與是否能取得繼承權無關。(二)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現行民法第1145條列舉五款繼承權喪失事由,但「未盡扶養義務」並不在其列。所以父母長期不扶養子女,在現行法下並不直接構成繼承權喪失的事由。除非父母的行為達到「重大虐待」程度,且子女生前明確表示剝奪其繼承,否則法律仍保障父母的繼承地位。即便子女預立遺囑,試圖將遺產留給其他人,民法第1223條的特留分制度仍可能保護父母的最低繼承份額。在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情況下,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這意謂著,即使子女立遺囑將財產全數留給配偶或是捐贈,父母仍有權主張至少一半的法定應繼分,遺囑效力因而受到限縮。三、真實案例:法律的冰冷與人情的傷痛韓國人氣偶像具荷拉於2019年11月不幸離世,留下相當數額的遺產。然而,在她生命中幾乎缺席的生母,卻在其過世後現身,依據當時韓國民法主張對遺產擁有繼承權。具荷拉的兄長隨即公開反對,指出其母親在具荷拉幼年時便離家棄養,對子女的成長幾乎毫無貢獻,卻在她成名後欲分享遺產。此案在韓國社會引發軒然大波,輿論普遍認為現行繼承法存在重大漏洞,不應讓棄養的父母受到法律的保護。具荷拉案所揭露的問題,並非韓國所獨有。類似狀況在台灣也曾經發生過,曾經有一位女士在三歲時父母就離異,父親之後音訊全無,從未支付任何撫養費,亦未曾探視。她由母親獨力撫養長大,歷經辛苦完成學業,工作後積累約新臺幣500萬元。然她卻年僅45歲時就因病驟逝,未婚未育,亦未留下遺囑。其素未謀面的父親得知消息後,以第二順位繼承人身份,主張和前妻平均繼承女兒的遺產。這位女士的母親雖然不願意,但依現行法律,其父親繼承權合法存在,因此法律上幾乎束手無策。四、具荷拉法案:韓國的立法回應具荷拉案的社會衝擊促使韓國展開立法行動。2021年,韓國國會通過民法修正案,俗稱「具荷拉法案」。該修正案的核心內容如下:具荷拉法案的精神在於:繼承權應與親子關係的實質內涵掛鉤,而非僅憑血緣連結自動取得。父母若長期棄養子女,便已實質上背棄了親子關係所應承擔的義務,法律自無理由繼續賦予其繼承保障。五、臺灣應建立「具荷拉條款」臺灣民法繼承編雖歷經調整,近期也即將對於兄弟姊妹特留分進行修正,但對於「不盡扶養義務之繼承人」的規制,始終付之闕如。有鑑於韓國具荷拉法案的立法先例,以及臺灣社會中日益增多的類似糾紛,本文建議立法院及法務部正視此一制度漏洞,推動以下修法方向:(一)擴大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事由建議增訂第1145條第1項第6款,明文規定:「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履行,情節重大者」,得由法院依利害關係人聲請,宣告其喪失繼承權。此一修正毋需被繼承人生前明示,無論是棄養父母或棄養子女者都可適用,至於是否有惡意棄養及情節重大,屆時可由法院依個案調查認定,避免任意被濫用。(二)限縮特留分請求權建議修正民法第1225條,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前述不履行扶養義務者,其特留分得由法院依聲請酌減或完全剝奪。如此一來,棄養父母或棄養子女者將無法再以特留分為盾,坐享不勞而獲的繼承利益。(三)加強遺囑教育,倡導預立遺囑在修法完成前,最直接可行的自保方式仍是預立遺囑。政府及法律界應積極推廣遺囑制度,讓有類似顧慮的民眾了解遺囑的效力與限制,以保障民眾遺產安排的順利。結語:讓法律彰顯公平正義具荷拉的故事,是一個讓全球都看見法律缺陷的悲劇。韓國已完成立法回應,彰顯了民主社會對公平正義的追求。類似案例在臺灣社會各個角落也一再發生,因此不應繼續讓棄養子女的父母或是棄養父母的子女,藉由法律的漏洞繼承對方的財富,我們應借鏡具荷拉法案,將『無正當理由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納入法律規範,使繼承權的回歸實質的愛與責任,而非僅存於血緣的形式連結。」---------------------------------------------------------------台灣遺囑協會定期舉辦「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公益講座,教導民眾正確遺囑觀念及寫作,6月27日星期六上午10-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從松智路口進入,詳情請洽台灣遺囑協會官網,預約報名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大甲媽祖遶境今年為何狀況連連? 民俗專家提醒「三種人」應避免參加
2026年台中大甲鎮瀾宮媽祖展開為期9天8夜的遶境活動,4月17日舉行起駕前的上轎典禮時,先後傳出意外插曲:1、象徵護駕的「金精將軍(千里眼)」神像在傳遞過程中不慎掉落地面。2、到了晚間正式起駕時,鎮瀾宮董事長顏清標疑似一時踩空打滑,身體重心不穩,整個人一度向前傾斜,幾乎半身貼近鑾轎邊緣,所幸並未釀成傷勢。3、18日鑾轎晚行經彰化時,傳出暴力搶轎事件,甚至造成3名員警受傷,其中警分局偵查隊長蕭登元鼻樑被打斷,鮮血直流,警方已將4名滋事男子逮捕。平靜3年的秩序,今年卻破了功。4、遶境隊伍20日晚間抵達新港奉天宮時,現場又發生彌勒佛神像翻落的情況。5、23日「報馬仔」因遶境途中赤腳踩到異物,腳底受傷導致細菌感染,已進行清創手術,接下來將暫停徒步。接連狀況也在網路上引發熱議,認為可能因此影響儀式順利。網友點出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父親江丁山於去年7月8日辭世,而大甲鎮瀾宮董事長顏清標的父親顏懷,也於去年7 月16日辭世。資深信眾點出,兩人父喪至今均「未對年(滿一年)」,卻於17日下午5時的上轎儀式中,合力移請並觸碰媽祖部將神像。大甲鎮瀾宮官方網站明文記載的參拜禁忌「家中辦過喪事或直系血親過世未滿一年者,不宜參加遶境。」、「明明官網寫說未滿一年不宜,為什麼董事長跟副院長可以去碰神像?」、「小時候進香都要齋戒沐浴,連車子都要淨過,現在這樣真的有講究清淨嗎?」不少信眾認為,神像在兩位「帶孝」政要移請時墜地,在傳統民俗邏輯中極具「神明示警」的意味,認為這是對「不守規矩」與「清淨不足」的無聲抗議。質疑其參與核心祭典並觸碰神像已觸犯民間禁忌,更與鎮瀾宮官網的規範相左。民俗專家楊登嵙教授指出三種人應避免參加:1.守喪者未滿一年,或家有辦喪事者。2.女性月經來時。3.坐月子的產婦及其先生。不得觸摸神明、香爐、神轎、神桌、光明燈等法器。其實,顏清標及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因父喪未滿一年,民俗認為「清淨不足」,但因執行公務一定要參與,必須掛手套,不可直接以手接觸法器即可改善。
專家示警遺產順位有陷阱 兒女放棄繼承、孫子也會兩手空空
若你以為兒女放棄繼承,孫子女就可以直接繼承公嬤遺產,恐怕就誤會大了!針對遺產繼承順位,專家提醒,法律上子女主動拋棄繼承,會被視為一開始就沒有繼承權,孫子女不一定能代位繼承遺產,千萬要注意。針對房產繼承順位,永慶房屋契約部資深經理陳俊宏說明,民法規定繼承人分為「當然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且遵循「前順位存在時,後順位不得繼承」原則。其中,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不受順位限制,與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法定繼承人順位則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繼承,要注意的是,許多人想要將父母的遺產跳過自己讓子女繼承,卻可能因不熟民法規定而損失權益。狀況一:民眾誤會拋棄繼承有代位繼承的效果,於是辦理拋棄繼承,結果自己的小孩不但沒分到遺產,自己的應繼分也送給兄弟姊妹。因為繼承順位以親等近者優先,只有兄弟姊妹都拋棄繼承時,孫子女這輩親等較遠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才有繼承權。狀況二:兄弟姊妹之間講好全部拋棄繼承,遺產全部讓孫子女輩繼承;此時遺產分配不再是按照「兄弟姊妹人數」平均,而是改為「孫子女人數」平均,可能與原本預期產生差異。專家指出,由於孫子女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代位繼承父母的遺產份額,包含父母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例如阿公過世前爸爸已經去世,孫子此時可以代位繼承爸爸應得的份額;以及父母因為重大不孝或其他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此外,伯叔、舅姨等父執輩沒有法定繼承權,女婿、公婆、媳婦、岳父母之間屬於「姻親」,在法律上也不具備相互繼承的資格。陳俊宏提醒,很多人在繼承不動產時,因為不清楚繼承順位或持分怎麼算,原本應該傳承情感的房子,反而成為家人爭吵的原因。再加上稅務法規常常更新,如果沒有專業協助,一般家庭很難抓到重點。因此永慶房屋針對房產交易完成後的稅務建議、居家需求等提供專業建議,協助大家守護房產權益、解決難題。
媳婦需扶養公婆? 律師提1關鍵:排進順位第6名
律師蘇家宏近日針對網路流傳說法提出說明。起因是一則在Threads上的貼文指出,「臺灣女生千萬別住公婆家,因為只要同住,在法律上就有扶養公婆的義務,而且公婆的遺產妳一毛都分不到。」相關內容引發不少媳婦與準新娘關注,甚至有人質疑是否形同「孝道外包卻無繼承權」。對此,蘇家宏整理5項重點說明法律實際規定:1.結婚且同住才可能產生扶養義務蘇家宏指出,媳婦需與公婆同住,才可能被納入扶養義務的適用範圍;若未同住,則不具備此項義務。若尚未結婚僅與伴侶父母同住,在法律上僅屬室友關係,亦無須負擔扶養責任。2.媳婦扶養順位較後在扶養義務的排序中,媳婦之前尚有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與家屬等順位,因此實務上真正由媳婦負擔扶養責任的情況並不常見。3.扶養以金錢給付為主法律上的扶養責任多以經濟支持為主,並不會強制媳婦親自從事照護行為,如餵食或日常照顧。且通常僅在公婆無法以自身財產維持生活時,扶養義務人才需負擔責任。4.扶養與繼承為不同制度蘇家宏表示,媳婦並非法定繼承人,因與公婆之間不具血親關係,即使曾履行扶養義務,也不會因此取得繼承權。不過,若公婆有意願,仍可透過遺囑將財產分配給媳婦。5.扶養義務具雙向性法律規定,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同住者,彼此間互負扶養義務。換言之,若媳婦未來有扶養需求,在符合條件下,公婆亦可能需承擔照顧責任。
不滿母親管教!桃園高職男「持刀猛刺20刀」弒母 外祖父母提告追回愛女遺產
桃園市八德區一名18歲陳姓高職生去年6月畢業前夕,因不滿母親管教沒收手機,竟持水果刀刺殺母親超過20刀致死。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一、二審均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19年10個月;民事部分,法院認定陳男喪失繼承權,其母親遺產改由外祖父母繼承。根據檢警調查,陳男來自單親家庭,與母親同住桃園市八德區,2024年6月1日上午11時10分,陳男因不滿母親管教,先到廚房拿水果刀,再走進母親房間,朝熟睡中的母親猛刺20多刀,刀刀刺中致命要害。陳男行兇後,於11時30分撥打119報案,警消到場急救並送醫,但陳母仍在當天下午宣告不治。據了解,陳男患有自閉、過動症等疾病,需要定期服藥、回診觀察,之後又被診斷出有反社會人格與情緒控管障礙。案發前,陳母原本還要參加兒子的畢業典禮,卻在畢業前2天遭到殺害,留下無法挽回的悲劇。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陳男坦承因升學、生活問題想和母親溝通被拒絕後,認為母親不支持其人生選擇,一時情緒失控持刀殺害母親。今年6月,桃園地院認為陳男多次攻擊要害部位致死,弒母手段激烈,一審判處19年10月。經上訴,高院二審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民事部分,陳母留下約167萬元現金與多張股票遺產,依法陳男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不過陳男的外祖父母向法院聲請確認陳男繼承權不存在。桃園地院民事庭審理後認定,陳男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事實明確,符合民法喪失繼承權要件,判准外祖父母請求,遺產由外祖父母繼承。
37刀砍死蔥油餅伯夫妻 蘆洲逆子遭火速聲押
新北市蘆洲區36歲廖聰賢17日晚間亂刀砍死雙親,在逃亡45小時後於19日晚間落網,並於20日下午被移送新北地檢署,檢方複訊後認定他有逃亡、滅證之事實,有羈押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據了解,廖嫌父母賣蔥油餅維生,擺攤養大他,廖嫌正值壯年卻不務正業,每月還向父母領5000元零用錢,疑似不滿零用錢太少,竟上網買開山刀,17日晚間朝父母共砍37刀將2人殺害,並於犯案後展開逃亡,在逃逸45小時後落網。而廖嫌於20日下午2時許被移送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認廖嫌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72條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之重罪,且已有逃亡、滅證之事實,有羈押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蘆洲逆子持開山刀37刀殺害雙親! 老夫妻徒手擋刀滿手傷痕慘死
新北市蘆洲區17日晚間發生雙屍命案,67歲廖姓男子與75歲許姓妻子18日被發現陳屍租屋處,身中數10刀慘死,警方鎖定36歲獨子廖聰賢涉案,已在19日晚間於新莊逮捕廖嫌。檢警勘驗遺體發現,夫妻倆除頭部受重創,雙手滿是防禦性刀傷,疑為生前絕望徒手擋刀所致。據了解,廖姓死者與許姓妻子生前在三重擺攤賣蔥油餅維生,每份蔥油餅要價25元,夫妻倆也藉此養大獨子廖聰賢。直到18日上午,許女妹妹等不到夫妻倆到家裡喝茶聚會,致電又連繫不上,隨即聯繫廖男的陳姓表妹前往查看,陳女聽見屋內手機鈴聲響起卻無人接聽,趕緊找來鎖匠開門,才發現夫妻倆倒臥客廳血泊中,身上多處刀傷,已無生命跡象。警方18日下午接獲陳女報案抵達現場,經檢警初步相驗,夫妻2人共身中37刀,多處傷口深可見骨,廖男傷勢集中於後腦、左手及左手肘,約有24道刀傷,許女則是腦部遭重擊凹陷,背部、後腦及雙手也被砍了13刀。鑑識人員發現,2名死者的手部、手肘及手臂內側,有多處密集的「防禦性刀傷」,這代表夫妻倆在遇害時意識清醒,本能性舉起雙手試圖阻擋攻擊,但仍不幸身亡。檢警鎖定失聯的兒子廖聰賢涉案,調閱監視器畫面追緝,最終在19日晚間6時於新莊體育場發現遊蕩的廖嫌,當場將他壓制逮捕,並於廖嫌棄置於三重的機車內發現開山刀凶器。根據調查,17日晚間9時,於宮廟擔任乩身的廖姓死者剛忙完廟務到家,廖聰賢與父母發生爭吵後,便持刀狠砍雙親,並於犯案後逃逸。目前全案將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移送法辦,相關案情仍須進一步釐清。
蘆洲逆子弒親逃竄還有心情抽菸 80警力地毯式搜索「同心圓緝兇」
新北市蘆洲區17日晚間發生命案,36歲廖聰賢涉嫌殺害67歲父親與75歲許姓母親,警方獲報後展開調查,發現廖嫌逃往新莊,疑似為躲避查緝而不敢在固定位置多做停留,步行逃竄2天後餓到幾乎腿軟,警方則動員80多名警力在當地展開地毯式搜索,運用同心圓原理縮小鎖定範圍,最終於19日晚間6時將他逮捕,全案依法送辦。據了解,廖嫌父母賣蔥油餅維生,擺攤養大他,廖嫌正值壯年卻不務正業,每月還向父母領5000元零用錢,疑似不滿零用錢太少,竟上網買開山刀,17日晚間朝父母共砍37刀將2人殺害,並於犯案後展開逃亡。根據監視器畫面,廖嫌騎機車到三重後棄車逃逸,改搭計程車前往新莊,以新莊體育館為中心,以周邊小巷弄步行移動躲藏,疑似為躲避追緝而不敢在定點停留,深夜則利用工地、防火巷、樓梯間休息,更一度餓到腿軟,但仍有心情抽菸。蘆洲警分局則結合新莊分局、刑大外勤隊及鷹眼小組,報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專案小組共動員80多名警力,調閱數百支監視器畫面,逐步還原犯嫌逃逸路線,並運用同心圓原理不斷縮小鎖定範圍,在大量警力地毯式搜索下,於19日晚間6時將他逮捕到案,全案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花蓮推「春節返鄉專車」! 1/21中午開放實名制購票
今年春節從2月14日起,一路放到2月22日,共有9天假期,花蓮縣政府為讓旅外遊子安心返鄉、與家人團聚,推出「115年春節返鄉專車」服務,提供4列次對號座專車,為花蓮人民增加交通選擇。花蓮民政處說明,專車共有4列次,全程對號座,返鄉車分別是2月13日晚上7時32分、2月14日上午9時42分台北站發車直達花蓮站;返工時間則是2月21日下午5時及2月22日下午2時20分自花蓮站發車直達台北站,同時也規劃了區間車接駁,照顧南花蓮地區鄉親的交通需求。民政處指出,凡具花蓮縣縣民資格(含設籍花蓮或身分證「U」開頭)、其配偶、直系血親及其配偶,或非花蓮縣民但在花蓮工作者、其配偶、直系血親及其配偶,皆可於1月21日中午12時至下午4時,在「花蓮縣政府全球資訊網-熱門連結-115年春節返鄉專車訂票」登載資料訂票,相關專車資訊公告於花蓮縣政府全球資訊服務網。民政處提醒,專車為實名制,僅限本人搭乘,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於乘車證上登載乘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取票及乘車時皆須出示所有乘車人身份證明文件,如親屬關係請以完整戶口名簿、依工作地者檢附工作證明文件,以供縣府人員核驗,花蓮縣返鄉專車屬服務性質,費用款項為行政作業費,每張收費200元,經購票辦理後恕不退費。花蓮縣政府表示,盼能透過返鄉專車,讓鄉親在春節期間感受到縣府的用心與溫度,也提醒民眾務必留意訂票與取票時間,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法務部報告出爐!建議「排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劉韋德:保障配偶「老有所終」
兄弟姊妹「扶養義務」與廢除特留分一併檢討? 問卷調查聽大家怎麼說現行民法關於「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的規定,已顯極不合時宜,甚至成為許多高齡喪偶者心中的痛。近日法務部委託學者完成的《因應高齡化社會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之研究》報告終於出爐,報告中明確建議修正特留分規定,將兄弟姊妹排除於特留分權利人之外。這項建議不僅符合國際立法潮流,更是落實社會公平與保障高齡配偶權益的必要之舉,實質肯定。一、 核心家庭化:兄弟姊妹不再是財產形成的共同體這份報告指出,現代社會崇尚個人主義與核心家庭,成年後的兄弟姊妹多半各自獨立生活,財務互不干涉。研究報告特別指出,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大多未曾介入其資產規劃,甚至也不願讓手足干預財務;更重要的是,兄弟姊妹對於被繼承人家庭的財產累積,多無潛在貢獻。在此現況下,若僅因血緣關係,依法即得與生存配偶共同繼承遺產,甚至受到特留分之保障,在超高齡化社會的現代,即有修正必要。二、 保障高齡配偶「老有所終」是當務之急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最核心的價值,在於保障「高齡生存配偶」。在頂客族的家庭中,當一方配偶過世,另一方往往年事已高。依現行法,若無子女,生存配偶必須與被繼承人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若父母已歿,高齡配偶就必須面對與「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分配遺產的窘境。實務上,常發生久未聯絡的大伯、小姑跳出來主張特留分,導致喪偶者甚至必須變賣僅有的自住房屋來支付現金給手足,嚴重影響其晚年生活的安定。研究報告明確指出,此種規定已不符合被繼承人欲藉由遺產保障生存配偶老後生活之期待 。三、 借鏡日本經驗:回歸直系血親保障我國法律多繼受自德國與日本,而同樣面臨超高齡社會挑戰的日本,其民法規定值得我們借鏡。根據研究報告分析,日本民法特留分權利人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及配偶;兄弟姊妹雖擁有法定繼承權,但「無特留分」 。這意味著,在日本,若被繼承人立遺囑將財產全數留給配偶,兄弟姊妹是無權要求扣減特留分的。這項制度設計,成功地在尊重個人財產處分自由與保障近親生活之間取得了平衡,非常值得台灣效法。四、 呼籲盡速修法,落實修正草案第1223條法務部委託的研究報告中,已擬定具體的修法建議(修正草案第1223條),明定特留分權利人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及祖父母。立法理由更直指,當繼承人僅剩配偶與兄弟姊妹時,強迫高齡配偶分配遺產給手足,顯不符合國民期待。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已是社會多數共識,也是朝野立委關注的焦點。我們肯定法務部本次的報告建議,更期盼立法機關能參考此份報告,盡速完成修法。這不僅能減少家族爭產的訴訟糾紛,更能讓每一位辛苦打拚的人,能依自己的意願分配財產,讓留下來的摯愛伴侶,能擁有一個安心、有尊嚴的晚年。在這次廢除兄弟姊妹間的檢討浪潮中,是否要同步修法廢除兄弟姊妹的扶養義務,都是可以檢討的,作者本身是持開放贊成態度,畢竟兄弟姐妹間實際有扶養之案例在社會上較為少見,實際影響並不大,我們反而更樂見政府應當針對那些「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建立更直接、更具體的社會福利予以保護,而非用一項與現代社會脫節的過時法規,造成有子女的兄弟姊妹的法律上義務。**********************************************************您是否認為「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時,應一併廢除「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請填答以下問卷表達您的意見問卷表單網址https://forms.gle/wDhRUavPdcac58G47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明年(2026年)1月31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請至協會官網報名。
兄弟姊妹「扶養義務」與廢除特留分一併檢討? 問卷調查聽大家怎麼說
在當前社會對於「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修法倡議中,常有人提到依據民法第1114條「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的規定,認為兄弟姊妹「扶養義務」與「特留分」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所以 應予保留或一併檢討的依據。有人說無子女的兄弟姊妹因為無子女,所以他們有子女的兄弟姊妹就很容易必須負起無子女的兄弟姊妹之扶養義務;但反之,有子女的兄弟姊妹因為有子女扶養,所以通常不會需要無子女的兄弟姊妹扶養,因此認為這樣也是對於有子女兄弟姊妹的不公平,因此若是要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就必須一併廢除兄弟姊妹互負扶養義務的規定。以上說法不能說錯,但有些地方可能需要再釐清,我們首先來看民法1115條與1116-1條規定的扶養義務人之順序:從以上可知,兄弟姊妹的扶養義務順位是在第四順位,當無兄弟姊妹的人有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等親屬時,有子女的兄弟姊妹是沒有扶養義務的。因此,對於頂客族且配偶尚未過世的夫妻來說,他們的兄弟姊妹對他們並沒有扶養義務,但卻對他們的遺產有繼承權並且受到特留分保護。另外一個重點是,兄弟姊妹間的扶養義務並非毫無限制。在法律上,一個人要請求其他人扶養,是須受嚴格的法律限制。根據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除了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之外,其餘的人都必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才有權利要求別人扶養。換句話說,如果自己有資產可以維持生活,或是雖無資產,但是仍有謀生能力,就不能要求別人扶養。此外,負扶養義務者,也並非須無限度承擔扶養義務,假設自己因為負擔扶養義務後,將導致自己無法維持生活,法律上也可以主張免除扶養義務(民法1118)。而且扶養之程度,也只需要按照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也就是說,受扶養人只能在維持生活的最低範圍內要求兄弟姊妹扶養,如果被要求扶養的兄弟姊妹自己的經濟能力也不太好,還可以要求減少扶養金額,甚至是全部免除。所以扶養義務的本質,是一種對於弱勢親屬間有條件的補位機制,而且可以降低或是豁免,這和特留分保護是截然不同的。因為特留分是不論兄弟姊妹是否富裕、是否謀生有術、是否曾對被繼承人有任何貢獻,甚至彼此感情是否交惡,都一律強制可以分配對方的財產,兩者在本質上有顯著差異。在這次廢除兄弟姊妹間的檢討浪潮中,是否要同步修法廢除兄弟姊妹的扶養義務,都是可以檢討的,作者本身是持開放贊成態度,畢竟兄弟姐妹間實際有扶養之案例在社會上較為少見,實際影響並不大,我們反而更樂見政府應當針對那些「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建立更直接、更具體的社會福利予以保護,而非用一項與現代社會脫節的過時法規,造成有子女的兄弟姊妹的法律上義務。**********************************************************您是否認為「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時,應一併廢除「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請填答以下問卷表達您的意見問卷表單網址https://forms.gle/wDhRUavPdcac58G47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明年(2026年)1月31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請至協會官網報名。
男子天生螃蟹手、牛蹄腳 真相竟是「祖輩是堂兄妹」隔代突變天生畸形
大陸現行婚姻法明文禁止直系血親與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旨在預防遺傳疾病風險,保障下一代健康與整體人口素質,不過安徽省亳州市就有一名李姓男子自出生以來便患有罕見的先天性遺傳疾病,其雙手僅有三根手指,手指間部分粘連,被村民稱為「螃蟹手」;雙腳僅有兩根腳趾,趾部融合,形似「牛蹄腳」,原因就是近親通婚。李先生雖天生手腳畸形,仍自力更生經營氣球與氦氣事業。(圖/翻攝自看曉天下事)根據《看曉天下事》與多家大陸媒體報導,李先生回憶,童年時對自身差異並無特別意識,只記得每當外出,常遭路人注視與孩童指指點點,使他從小便承受異樣目光所帶來的心理壓力。他表示,母親每次看到他的手腳狀況時都忍不住落淚,難以釋懷,「她都不知道哭了多少次」。造成李先生疾病的根本原因,追溯至數十年前。他的外公與外婆為堂兄妹關係,當年成婚時對近親通婚可能帶來的遺傳風險缺乏認知。儘管李先生的母親一代未出現異常,但遺傳問題在下一代突顯,呈現典型的隔代遺傳現象。醫學專家指出,近親結婚會顯著提升後代罹患隱性遺傳病的機率。雖然父母看似健康,但若同時攜帶相同致病基因,後代便有可能發病。這類疾病常具先天性,治療困難,且可能影響終身。儘管身體條件受限,李先生自幼便學會依靠自身力量改變命運。他自學氣球造型技術,後轉行經營氦氣相關生意,逐步建立起屬於自己的職涯。他坦言,除了無法駕駛車輛之外,其餘生活與工作皆能獨立完成。更令人欣慰的是,李先生已婚並育有三名子女,經醫療檢查均為健康狀態,這讓他與家人深感欣慰。他表示,不願責怪上一代的選擇,並強調身體缺陷不等於人生失敗,努力與心態才是生活品質的關鍵。他的經歷也提醒社會大眾:面對特殊情況,逃避與自怨無濟於事,唯有接受現實、努力尋找突破口,才能真正掌握人生。
爸媽都黑髮黑眼「女嬰竟金髮碧眼」! 真相曝光讓人驚呼
大陸江蘇一對父母,近日因新生女兒外貌酷似「混血兒」而引發網路熱議。這名女嬰擁有一頭金髮與明亮的碧眼,與父母的東亞長相截然不同,原來,女嬰的曾祖父是外籍人士,讓不少人驚呼「真的會隔代遺傳嗎?」對此,專家也做出說明。女嬰混血外貌在網路掀起討論,網友驚呼基因真是不可思議。(圖/翻攝自羊城晚報)根據《羊城晚報》整理報導,這對父母皆為漢人,自述家族三代均無異國背景。不過,女嬰的曾祖父是一名具有俄羅斯(斯拉夫)血統的外籍人士。由於先前家族多為男性後代,並未顯現出明顯外貌差異,直到這名女嬰出生,才讓這段塵封的基因記憶重新浮現。專家指出,這類現象在遺傳學中被稱為「隔代遺傳」,意指某些基因特徵未於上一代顯現,卻可能在孫輩或更晚世代中被重新激活。這背後涉及數種遺傳機制:首先,當特定外貌特徵屬於隱性基因時,父母若僅為攜帶者並未表現出來,下一代若遺傳到雙方同一隱性基因,就可能展現相關特質,例如髮色、眼睛顏色或臉型輪廓。其次,表觀遺傳學的研究也發現,祖輩所經歷的環境因素如營養、壓力,會透過如DNA甲基化等機制影響後代的基因表現,即便基因序列未改變,特徵也可能異常顯現。第三,若特定基因位於性染色體上,尤其是X染色體,其遺傳方式會因性別而異。例如外公的某些特徵可透過女兒再遺傳給外孫女,造成表現上的「跳代」現象。除了外貌,隔代遺傳亦可能出現在行為或能力特徵上,例如音樂或數學天賦、左撇子習性等,也常見於家族中隔代重現。此外,指紋樣式如弓型、螺型紋,也可能在血親之間呈現相似排列。至於這名女嬰的混血外貌,遺傳學家分析,由於其身上仍保有約1/16的俄羅斯血統,金髮碧眼這類斯拉夫人的隱性外觀特徵,在適當基因條件下便可能被表現出來。這類隔代顯現的外型變異,也從側面反映人類基因多樣性與遺傳機率的複雜性。專家強調,人類遺傳特徵非單一基因所能主導,而是多重基因與環境因子的綜合作用。隔代遺傳雖非日常常見,但確實可能在特定條件下展現令人驚喜的外貌變化。
禁婚擬放寬到四等親? 醫師搖頭:生畸形兒機率恐飆
立法院法制局建議,將近親結婚限制從六等親放寬至四等親,研議修正民法限縮禁婚親等。不孕症治療權威醫師強調「萬萬不可」,近親通婚除了有倫理問題,寶寶更容易有先天疾病、畸形風險,進而增加健保負擔,優生學仍有其必要性。我國民國87年修正民法,基於優生學考量,將旁系血親禁婚範圍訂為六親等以內。立法院法制局研析報告指出,近年多數國家皆立法縮小禁婚範圍,包括旁系血親禁婚不超出三親等,因此研議修正民法限縮禁婚親等,以符社會現況。報告指出,現代社會家庭結構變遷,親戚關係日漸疏遠,年輕世代鮮少與親戚往來,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觸近親禁婚規定,導致婚姻無效。隨著醫療科技進步,只要在孕期確實進行產檢,就可大幅降低產下罕病兒機率。茂盛醫院院長李茂盛表示,立法院擬修法,將近親結婚限制從六等親放寬至四等親,是「萬萬不可」,除了有倫理問題,過去也發現,表兄妹間通婚生子,會出現很多畸形兒、先天疾病,對台灣社會不好,更會浪費健保資源。李茂盛說,雖然現今有基因檢測,但也不是100%精準,萬一寶寶生下來有先天疾病,整個家庭也受影響,每個人都得不到幸福,「優生學有其必要」。針對放寬是否有助減緩少子化?李茂盛認為,「一點幫助都沒有」,少子化的問題並不在近親通婚,而是政府應加強托育政策、補助計畫,鼓勵年輕人早婚等等。立法應該長遠、周全,而非變來變去,否則只會對台灣社會造成更多紛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