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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領「護國神山」720萬竟不滿意 跳槽大陸對手公司判賠250萬

台積電前採購經理違約跳槽對岸競爭對手,最高法院判賠250萬元。(圖/報 系資料照)

台積電前採購經理違約跳槽對岸競爭對手,最高法院判賠250萬元。(圖/報 系資料照)

台積電前採購處經理薛宗智年薪高達720萬元,離職後跳槽中國半導體公司,台積電認為他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提告求償。最高法院認定薛男握有台機電原物料規格、參數,以及與供應商間的訂單、合約等營業機密,卻違反協議跳槽,判賠台積電25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薛宗智1999年任職台積電,後來升任採購處經理,2012年3月簽署「競業禁止協議」,規定薛離職後18個月內不得受僱於競爭對手,也不能替競爭對手提供服務,違反協議應返還競業禁止補償金,也須支付離職前2年薪資。

不料台積電發現薛違反從業道德規範、接受廠商招待,薛於2016年7月離職,5個月後竟受聘中國紫光集團旗下武漢新芯、長江存儲等兩家公司,並在長江存儲擔任採購副總裁。

台積電認為,新芯,長江存儲公司都是台積電競爭對手,薛宗志已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向他求償1557萬餘元。薛否認曾接觸台積電的營業秘密,且雙方當時約定18個月的競業禁止期限,已逾越採購資訊的生命週期,並不合理,希望酌減償金。

歷審皆認為薛宗智任職台積電期間,可接觸採購原物料供應商、採購價格等資訊,均屬重要營業資訊,雙方當初簽立18個月的「競業禁止協議」期限還算合理,薛不該在期限內到競爭對手公司任職,審酌他違約時間不到1年,判賠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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