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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弱尪突積極治療…人妻進房揪出「這東西」 逮到他偷吃女學生崩潰

(示意圖/Pexels)

(示意圖/Pexels)

1名湯姓女子與楊姓男子婚後育有1名子女,2人因工作緣故分居兩地,女方帶小孩住台中,丈夫則居住在高雄。去年9月間,湯女前往楊男位於高雄市左營的住處,在屋內驚見大量女性用品,且長期有性功能障礙的楊男,過去一直沒就醫,卻突然開始積極治療,這才發現他出軌過去教過的女學生,憤而提告。

根據判決書,湯女主張,她與楊男於民國91年結婚,婚後共同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因工作緣故分居兩地,自己和男子住在臺中,男方則居住於高雄。緣楊男與廖姓女子曾為師生關係,女方於明知他有婚姻家庭之情況下,竟仍與其發展出超越一般友誼之親密關係,自111年9月起有交往、牽手、共同出遊之情事。

湯女指控,自己去年前往男方住處,赫見諸多女性日用品、保養品,而楊男自結婚以來長期均有性功能方面障礙,均未尋求醫療院所協助,卻於同年10月開始積極治療,但夫妻倆在那段時間全無性生活,足證被告2人確有同居、同宿過夜之事實,破壞婚姻生活及家庭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要求賠償60萬元。

楊男辯稱,原告所提證據僅能證明被告2人有一同逛街、吃飯、牽手等情,不能證明有同宿、同遊、同居或是發生性行為,且他是為了治療攝護腺肥大才去醫院看診;廖女則稱,男方當時自稱單身,並對她展開熱烈追求,自己還在考慮中,只是偶爾和對方吃飯、逛街,就被誤認為小三,自己也是受害者。

橋頭地院審酌,原告所提照片中,其中1張被告2人搭乘手扶梯之短暫時間,楊男甚且將手放在廖女腰臀之私密部位,堪認雙方關係應屬親密,佐以男方住處留有非屬妻子所有之女性日用品、保養品等物,堪認2人已進展至親密接觸關係,情感依附應屬緊密,破壞原告婚姻家庭生活之圓滿,判處2人應賠償3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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