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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離職當天突發心臟病亡!公司辯「勞動關係已解除」拒賠 法院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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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photoAC)

(示意圖/photoAC)

大陸青海省發生一起勞資爭議案件,一名任職於物業公司的保全人員在離職辦手續當天突發心臟病身亡。勞動保障部門事後認定該案「視同職災」,但資方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員工已完成手續且當時正於前台閒聊,不屬於工作狀態。全案歷經兩審訴訟,最終遭法院駁回上訴,判決公司敗訴定讞。

根據陸媒《南方都市報》報導,判決書指出,青海一名高姓男保全於2023年11月28日上午身穿工作服進入公司辦理離職,並於10時23分在物業公司前台旁突然暈倒,經緊急送醫後仍因心臟破裂引發心臟停止,搶救無效死亡。事後家屬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職災認定,人社局裁定其符合在工作時間與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法定要件,應視同因公死亡。

但雇用高男的物業公司對此裁定表達強烈不服,隨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司主張,高男提交辭職申請並經主管簽核後,雙方的勞動關係即已解除,其辦妥手續後於前台留連閒聊的行為與本職工作無關,因此不符合職災認定的法定標準,不應由公司負擔相關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指出,依勞動法規,勞動契約的終止時間應以最後一日的深夜24時為準,因此雙方勞動關係在事發當天依然存續。法院認定,高男離職當天完成交接與手續遞交等事務,屬於工作組成的收尾階段,仍在工作時間與崗位範疇內,故判決駁回公司訴訟,並由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約新台幣242元)。

資方不服一審判決再次提起上訴,強調一審判決混淆了「解除勞動關係」與「終止勞動契約」的區別。然而二審法院調查發現,高男在事發當晨仍於公司通訊群組交接停車收費事宜,且公司前台本就是留存離職申請的指定地點,高男當天相關行為確實屬於從事交接與收尾等事務性工作,符合職災認定要件。

二審法院最終裁定,高男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應延續至離職當日24時,且其收尾交接行為無庸置疑屬於工作一部分,公司上訴理由全數不成立。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訴訟費用人民幣50元(約新台幣242元)同樣由該物業公司全額負擔,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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