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
」 行政院 立法院 毒駕 卓榮泰 內政部
行政院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軍公教育兒假擴大至0至6歲
為讓軍公教同仁及勞工朋友擁有一致的職場友善環境,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考試院所擬「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感謝考試院協助,在最短時間內函送本院會銜。因應「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的18項家庭支持措施,規劃讓軍公教同仁及勞工朋友擁有一致的職場友善環境,包括升級為0到6歲的「育兒假」,以及升級為「6+3」的育兒留停津貼,當雙親都請滿6個月後,可再額外各請領3個月,雙親合計最多可請領18個月的育兒留停津貼。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人事總處會同考試院、銓敘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儘速完成修法程序。本案修正要點如下:一、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育「嬰」留職停薪名稱修正為育「嬰(兒)」留職停薪。(修正條文第3條、第12條、第35條及第3章第6節節名)二、延長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並增訂被保險人與配偶撫育同一子女且均領滿6個月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時,於育嬰(兒)留職停薪期間,得各再請領3個月,最長可領9個月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同時針對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金額低於以法定最低工資為投保俸(薪)額計得之金額者,增訂補足差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5條)
政院拍板修《菸害防制法》 電子煙持有、使用最高罰10萬、販售最重關7年
為加強菸害防制並防堵電子煙衍生的毒品與毒駕問題,行政院今(25)日院會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此次修法大幅提高對電子煙及未經核定指定菸品的管制強度,不僅持有、使用電子煙最高可罰10萬元,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電子煙者,最重更可處7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衛福部指出,這次修法重點之一,是將電子煙載具與類菸品納入更完整的刑事與行政管理體系。未來任何人不得持有類菸品、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的指定菸品及其組合元件,違者可處3萬元至10萬元罰鍰;使用類菸品者,罰鍰也同步提高至3萬元至10萬元。至於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電子煙等行為,草案則改以刑罰處理,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未遂犯與法人併罰規定。衛福部表示,這是考量電子煙載具流通已與毒品、管制藥品濫用風險高度連結,因此必須從源頭強化管理。草案也針對加熱菸與指定菸品的必要組合元件增列管理規範,未來相關產品須比照一般菸品管理,包括警示圖文標示、展示方式與販售場所限制,不得任意陳列或銷售。此外,為避免旅客誤觸法令,草案也明定入境不得攜帶電子煙。若旅客攜帶5件以下、總重未逾500公克的少量類菸品入境,將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一年內再犯,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考量民眾處理違法物品仍需時間,草案設有1個月緩衝期,在此期間內若查獲持有違法類菸品,雖不處罰鍰,但仍會依法沒入。針對網路販售與違法資訊流通問題,修法也要求網際網路業者負起管理與資料保存責任,並導入限制接取、停止解析等屏蔽機制,盼從源頭降低違法菸品資訊散播風險。衛福部表示,未來也將授權訂定檢舉獎勵辦法,鼓勵民眾檢舉違法製造、輸入類菸品及未經核定指定菸品,期盼透過全民參與,共同維護國民健康與公共安全。
立院三讀《國體法》修正案 體育團體理監事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立法院院會今(23)日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配合運動部成立調整主管機關名稱外,也將特定體育團體理事及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正式入法,強化體育組織性別平權機制。三讀條文明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中,任一性別理事、監事人數不得少於理事總額及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不過,若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不受此限制。相關特殊情形、改善期限及程序等事項,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此次修法也增訂公共運動設施保險規範。條文要求公共運動設施須負有投保責任保險義務,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設施安全措施、人員規範、設備檢修、緊急事故處理及考核獎勵等相關辦法,以提升民眾從事運動活動的安全保障。此外,考量原住民族傳統運動發展需求,三讀條文也規定,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的制度設計與執行,中央主管機關須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共同研商辦理,以兼顧運動專業與原住民族文化主體性。
游淑慧批毒駕修法仍有漏洞 籲提高最低刑責、拒測累犯重辦
行政院近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增訂毒駕及拒測者吊銷駕照、三年內不得考照等規定。對此,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游淑慧今(20)日表示,政府宣稱對毒駕「零容忍」,但實際內容仍存在諸多漏洞,恐怕淪為「全民都容忍」,呼籲朝野進一步補強修法內容,真正達到嚇阻效果。游淑慧指出,吊銷駕照不等於不能開車,台灣每年無照駕駛裁罰案件超過20萬件,顯示無照上路問題嚴重。她質疑,一個敢於毒駕或酒駕的人,是否會因為駕照遭吊銷就停止上路,值得社會深思。她也認為,現行修法雖提高毒駕刑責上限,但未設最低刑度,仍保留過大的輕判空間。若法官持續判處數月徒刑並得易科罰金,恐難以回應社會對毒駕、酒駕案件的憤怒與不滿。針對拒測問題,游淑慧主張,惡意拒測者不應只是扣車與開罰,應研議現場強制留置措施,對於拒測累犯更應朝公共危險罪方向處理,避免成為規避檢測的漏洞。游淑慧提出五項修法建議,包括提高毒駕、酒駕最低刑度;限制易科罰金適用;加重吊銷駕照期間無照駕駛的刑責;強化拒測累犯處罰;以及擴大沒入肇事車輛適用範圍。她強調,毒駕與酒駕並非一般交通違規,而是危及公共安全的「移動凶器」,政府若要修法,就應修到讓人民有感、讓違法者真正感到畏懼。
賴清德家庭支持政策拚下周闖關 林月琴力促育兒相關修法送委
為因應少子女化挑戰,總統賴清德日前提出「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其中包含延長產假、放寬育兒留職停薪等措施。據了解,民進黨立委林月琴力拚下周完成《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就業保險法》修法審查,並送出委員會。行政院提出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將分娩產假由8週延長至12週,並把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提高至6歲以下,同時增訂育兒假制度,減輕家長照顧壓力。《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則規劃,雙親若均領滿6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可再額外請領3個月津貼,最長可領9個月。林月琴表示,朝野對支持家庭育兒方向大致具有共識,希望透過法制完善,讓勞工不必在工作與育兒之間做選擇,同時兼顧企業運作及財政永續。
《廢清法》修法三讀通過 強化科技執法、提高非法棄置刑責
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再生能源設備回收、非法棄置廢棄物及科技執法等面向進行修法,強化環境管理機制。本次修法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廢棄物納入應回收項目,並要求相關業者負起回收責任。同時導入電子圍籬及監視設備等科技執法工具,加強查緝非法棄置行為。在罰則方面,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最高刑期由5年提高至7年,敏感地區違法棄置者還可加重處罰;一般廢棄物違規清除的罰鍰上限也同步提高。此外,為防止業者脫產規避責任,修法增訂假扣押及連帶責任機制,強化環境復原及清理費用追償能力。由於涉及多項制度調整,新法將於公布後2年施行。
兵案連環爆 內政部擬加重刑責:至少關1年、拖過36歲除役加重三分之二
藝人閃兵案接連爆發震驚社會。自新北地檢署去年2月偵辦藝人王大陸涉嫌逃避兵役案後,陸續展開4波偵查行動,多名演藝圈知名人士接連遭到調查,不僅重創個人形象,也引發外界關注兵役制度漏洞。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將現行「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新增已除役卻未服役者妨害替代役徵集時,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遏止逃避兵役歪風。內政部表示,「替代役實施條例」自2000年公布施行以來,為替代役制度之法律依據;其中,第55條之1為規範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之處罰規定。考量近期屢有役男藉出國滯留、故意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式,變更體位以避免徵兵處理引發社會各界關注,且現有罰則難收嚇阻效果,易使應受兵役或替代役徵集者心存僥倖競相效尤,影響兵役制度之公平性。內政部提到,為防杜役男逃避替代役徵集行為、維護兵役義務尊嚴及公平,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例第55條之1修正草案。依現行規定,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者,僅最高罰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司法實務多僅處緩起訴、不起訴處分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併得易科罰金,為強化遏阻效果、維護兵役公平,修正罰則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條例規定,「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包含下列樣態: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 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者。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其中,若觸犯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七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若犯2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3分之2。另外,內政部補充,為防杜役男藉故拖延至36歲除役年齡以逃避兵役,修法增訂相關規定,對於役齡期間涉犯妨害替代役徵集罪且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藍白修正《選罷法》挨轟護航高虹安 柯文哲反酸:應正名為「林淑芬條款」
藍白聯手修正《選罷法》第26條,未來遭法院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仍可登記參選為候選人,另增訂涉詐欺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得參選。由於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誣告案二審遭判刑,綠營質疑此次《選罷法》修法是為其解套,因而將修正案稱為「高虹安條款」,引發朝野激烈攻防。對此,民眾黨主席黃國昌今(13)日批評民進黨是在混淆視聽,而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也反嗆,相關修法更應該被稱為「林淑芬條款」。黃國昌表示,民眾黨團提出的選罷法修法,是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以及在比例原則下,認為所推動必要的改革,民進黨刻意要冠上所謂「高虹安條款」,是在混淆視聽,對高虹安也非常不公平。黃國昌指出,若今天真的要說所謂因人設事,恐怕民進黨要好好回答大家一個問題,去年國民黨立委提出,受到緩刑宣告還可以參選後,當時民進黨群起攻之罵得多難聽,怎麼等到民進黨自己自家立委涉及暴力毆人時,涉案的立委自己提出緩刑也可以繼續參選,就180度轉彎說這修法好棒?他批評,民進黨不要自己作賊喊抓賊,真的因人設事,自己涉案自己提案幫自己解套的正是民進黨。柯文哲則提到,黃國昌很客氣,都不會說這是「林淑芬條款」。他提到,網路上還寫「暴力芬條款」。針對這次修法,他看過民眾黨立委許忠信的說明,如果認為2年以下判緩刑的人,可以有參選資格,那為什麼判6個月以下易服勞動的不能參選,這沒有道理。這是很純粹的科學基礎,也是很清楚的邏輯,所以,這應該正名叫「林淑芬條款」。柯文哲回應《選罷法》修法爭議,反嗆外界應將其正名為「林淑芬條款」。(圖/周志龍攝)
藍白修正《選罷法》放寬參選門檻 綠委批:因人設事只顧選舉利益
藍白聯手修正《選罷法》第26條,未來被法院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仍可登記參選為候選人,另增訂涉詐欺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得參選。由於新條文被綠營質疑是替涉誣告案二審遭判刑的高虹安解套,引發朝野攻防。對此,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副幹事長陳培瑜今(13)日表示,藍白趕在參選登記截止前火速完成修法,根本是因人設事,只顧選舉利益、不顧民生福祉。立法院院會週五審議《選罷法》第26條修正案時,朝野立委爆發一陣激烈衝突。被外界稱為「高虹安條款」的修法,最終仍在藍白聯手的人數優勢下闖關成功。修法明定,未來遭法院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仍可登記參選。綠營質疑相關修法是因高虹安涉誣告案而來,批評是「因人設事」;高虹安則回應,外界不應過度政治解讀。不過,陳培瑜表示,高虹安先前因誣告案二審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可經檢察官同意以「社會勞動」代替入獄,根據《選罷法》原本條文,有可能無法登記參選,所以藍白昨天強行三讀通過《選罷法》第26條修正案,宣告緩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都可以登記為候選人。等同幫高虹安解套,確保參選萬無一失。陳培瑜直言,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還大言不慚表示「憲法保障人民參政自由,不能肆意妄為的剝奪人民參政權」,主導修法的民眾黨立委許忠信更直呼「易服社會勞動者,維護參選權,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陳培瑜強調,已正值6月中旬,不過今年度的總預算還沒審完,藍白卻連演都不演,趕在9月4日登記參選截止之前火速修過因人設事的《選罷法》,擺明只顧自己的選舉利益,而不管民生福祉。
政院拍板修法重懲毒駕 累犯致死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此次修法全面提高毒駕相關刑責,並增訂沒收車輛規定,未來毒駕致死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10年內再犯致死者,更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草案內容,未來毒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人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死者,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針對累犯部分,草案規定10年內再犯毒駕,致人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死亡者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修法也新增沒收車輛規定,未來無論酒駕或毒駕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肇事車輛都將依法沒收;若無法沒收,則追徵其價額,以提高嚇阻效果。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近期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濫用案件頻傳,造成多起重大傷亡事件,因此行政院已跨部會檢討毒品查緝與毒駕防制措施,並從「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三大面向提出14項具體作為。卓榮泰指出,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全面提高毒駕相關刑責與罰金、加重軍職人員毒駕罰則,以及增訂酒駕、毒駕肇事致死傷的車輛沒收制度,希望透過更嚴格規範遏止危害行為。法務部次長馮成表示,毒駕案件近來造成不少家庭破碎與人員傷亡,因此法務部在廣納專家學者意見後提出修法草案,考量毒駕與酒駕的危害性及再犯風險,決定提高相關刑度,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並強化嚇阻效果。卓榮泰也宣布,將由政務委員林明昕、陳時中及季連成共同組成「打黑反毒指揮小組」,整合法制、公衛及執法資源,並結合六大查緝系統,全力打擊毒品犯罪與毒駕行為。
新青安2.0將上路 蔣萬安籲額度應考量各地房價差異
「新青安2.0」方案傳出最快將於8月1日銜接上路,實施年限延長至7年,利息補貼則採「3加4」兩階段逐步退場機制。對此,台北市長蔣萬安今(11)日表示,希望中央在貸款額度設計上能考量各縣市房價差異,才能真正照顧不同地區民眾的購屋需求。蔣萬安今日受訪時指出,台北市先前推出幸福住宅政策後,中央也提出婚育宅等相關措施,市府樂見中央持續推動居住政策,並願意分享地方推動經驗,與中央交流合作,共同讓政策更加完善。針對外界關注的「新青安2.0」內容,蔣萬安表示,各地房價水準存在明顯差異,希望中央未來在貸款額度與相關配套規劃時,能納入不同縣市的實際情況考量,讓政策更貼近民眾需求,也更具公平性。據了解,財政部已研擬完成新方案內容,規劃將現行措施延長至7年,利息補貼則改採分階段退場方式,相關細節仍待行政院最後拍板定案。財政部長莊翠雲日前在立法院表示,目前仍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從民眾需求、金融市場及房市發展等面向進行整體評估,目標於6月底前完成方案並對外說明。此外,公股銀行先前也向財政部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將寬限期縮短為3年、調整利率補貼措施,以及增訂借款人年齡加貸款年限不得超過80年等條件。銀行業者認為,新青安低利貸款雖有助青年購屋,但也會影響銀行資金運用效率,未來仍將配合政府政策推動辦理。
國外合法呼麻返台小心!未開車被驗出也違規 恐遭吊銷駕照
近期社會上毒駕害人致死事件頻傳,交通部表示,毒駕不僅嚴重危害用路人生命安全,更對道路交通秩序造成重大威脅,將推動修法及強化管理機制遏止毒駕行為。其中包括吸毒者未駕車也會面臨吊扣或吊銷駕照,代表民眾若去大麻合法國家體驗,返國被驗出就會吊銷駕照,引發各界熱議。交通部指出,毒駕行為同時涉犯有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依法將優先追究刑事責任,以有效遏止毒駕行為。為了進一步強化毒駕防制作為,交通部規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重點包括將吸食毒品後駕車者由現行吊扣駕駛執照1至2年,加重為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再考領;對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即使未有駕車行為,亦將吊銷其駕駛執照並限制重新考領,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者則吊扣其駕駛執照;同時提高毒駕初、累犯罰鍰額度,並增訂年滿18歲同車乘客明知駕駛人施用毒品仍搭乘者之處罰規定,藉由共同責任機制提升社會防制效果。若民眾前往像是泰國開放大麻合法的國家,體驗抽大麻後返國被驗出就可能在未駕車情況下面臨被吊扣或吊銷駕照處分。對此,交通部也指出,各國有各自法令規定,國外合法的行為在台灣未必合法,原則是進到我國境內就要遵守我國法令,故大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屬二級毒品,即使吸食行為在國外,返國經警方確認有施用毒品情形並通報,未來就可依修法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處罰。除此之外,交通部也將建立毒駕者及施用毒品者的駕駛資格管理制度。未來受吊扣、吊銷駕照處分者,須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並於一定期間內未再施用毒品,始得重新考領或換發駕駛執照,透過結合交通管理與戒癮輔導機制,促使行為人戒除毒癮,降低吸毒後駕車違反交通安全的風險。在短期措施方面,交通部將優先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要求經確認施用毒品者,須完成相關治療或講習,並持續符合規定條件後,始得換發短期駕駛執照或重新考領駕照,以儘速落實源頭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交通部強調,政府對於毒駕行為絕不寬貸,未來將持續與相關部會密切合作,透過法制精進、執法強化及戒癮管理等多元措施,全面落實「毒駕零容忍」政策,共同守護全民交通安全。
法務部預告民法修正草案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增訂相關配套
就社會高度關切之「兄弟姊妹特留分」議題,法務部2日表示,法務部至為重視,除委請身分法學者完成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之研究案外,並廣泛蒐集日本、德國、韓國及瑞士等外國立法例,同時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密集召開7次研修會議討論,現擬具「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2日預告修正。草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並為避免僅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而造成個案適用結果之不公平,爰修正現行遺產酌給規定,並增訂具有促進繼承人間實質公平之貢獻分制度。草案共計5條,其修正重點如下:一、 為符合現代家庭生活形態,並尊重遺囑自由,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修正條文第1223條)二、 為使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生活陷於困難,且依遺囑未自遺產有所得或所得顯不相當者,得請求酌給遺產,修正得請求酌給遺產之請求權人;並修正請求酌給遺產之程序,及增訂法院裁判之衡酌因素暨時效規定。(修正條文第1149條)三、 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規定,就其對於被繼承人之特別貢獻給予合理之評價,不僅可增加照顧高齡者之誘因,亦可兼顧各繼承人間之公平。爰明定繼承人中有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或為財產上給付、對於被繼承人為療養看護,或依其他方法就被繼承人財產之維持或增加,為特別之貢獻者,該特別貢獻之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加入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修正條文第1173條之1)四、 為促進遺產儘速分割,以利經濟發展及財產運用,並降低對司法實務之衝擊,增訂歸扣及特別貢獻規定之適用期限;並一併修正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期間為5年。(修正條文第1173條之2、第1165條)法務部表示,盼能透過推動本草案之立法,達成「尊重遺囑自由」、「促進實質公平」及「保障弱勢手足」之目標,使繼承法制切合現代社會實際需求,並更臻完善。
毒駕頻傳! 法務部擬將「喪屍煙彈」升一級毒品
近期新興毒品流入、毒駕事故頻傳,法務部6月1日表示,除積極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加速推動相關法律修正案外,亦同步與司法院及相關部會展開跨院部協調,法務部也將進一步討論是否將「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類毒品從第二級毒品升級為第一級,屆時相關刑責將大幅提高。法務部指出,毒駕不僅挑戰法律底線,更對民眾生命安全及社會治安構成重大威脅。為此,法務部將採取以下7項作為,重申對於毒駕犯罪「零容忍」的堅定立場,將持續盡速推動相關法制修正,以全面提高毒駕防制之法律密度,嚴懲毒駕犯行。1、積極推動修法,嚴懲毒駕行為考量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本質惡害性不同,法務部已於5月29日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朝向將毒駕與酒駕行為分別規範之修法方向,將儘速提出修正草案,就毒駕行為全面提高法定刑度,並嚴格假釋門檻,增訂義務沒收規定。2、持續溯源斷根,徹查毒品犯罪網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過二次修正,就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行為,依毒品分級為層級化處罰規定,最重法定刑為死刑;同條例第9條第3項就製造、運輸、販賣混合式毒品行為,加重其刑至2分之1。3、檢討毒品分級,建立預警機制法務部每3個月召開之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毒品類型、分級等議題,遇有需緊急討論議題時,亦得以召開臨時會方式為之。法務部將於6月召開毒品審議委員會,討論是否將「依托咪酯」類毒品從第二級毒品升級為第一級毒品。倘經審議通過並經公告,就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或施用依托咪酯類毒品行為之刑責將大幅提高。4、落實毒品戒癮治療,抑制再犯,穩定復歸依據「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3期之毒品防制策略,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等供給毒品者,依法從嚴追訴及處罰;對於單純施用毒品者,結合醫療、司法及社政資源等建構戒癮治療處遇機制,全面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癮,復歸家庭與社會,從源頭減少毒駕犯行。5、積極與司法院研商成少共犯程序處理事宜,避免程序割裂造成偵查斷點法務部多次與司法院協商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於少年移送前程序章節增訂檢察官角色,以解決執法困境,已獲司法院共識,將儘速提出修正草案。在修法完成前,各檢察署均已與少年法院(庭)建立橫向聯繫管道,強化毒品案件溯源追查。6、強化毒品檢驗量能行政院及法務部多次召開專案會議,盤點相關單位之檢驗需求及量能,提出具體規畫,預計相關計畫在行政院核定後,將可滿足檢驗量能之需求;對特定毒品檢驗問題,已在台彎高等檢察署召開之跨部會議進行研討,現由衛福部食藥署積極研議中。7、檢討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化規範密度法務部研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使各主管機關得使用唾液快篩方式進行相關檢驗。此外,有關施用及持有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之刑度及裁罰是否需再加重,法務部將廣納各界意見審慎評估。
交通部推動毒駕嚴懲措施 建立預防性駕照吊扣吊銷機制、強化源頭管理
針對立法院陳培瑜委員、范雲委員、吳思瑤委員今(6/1)日召開記者會關注新興毒品及毒駕問題,並指示跨部會共同出擊一節,交通部表示,吸食毒品後駕車不僅嚴重危害用路人生命安全,更對道路交通秩序造成重大威脅。為展現政府共同打擊毒駕的決心,交通部已於今(115)年5月11日及5月27日邀集司法院、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規劃透過修法及強化管理機制,全面加嚴毒駕相關處罰與管制措施。交通部指出,毒駕行為同時涉犯有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依法將優先追究刑事責任,以有效遏止毒駕行為。為進一步強化毒駕防制作為,交通部規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重點包括:將吸食毒品後駕車者由現行吊扣駕駛執照1至2年,加重為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再考領;對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即使未有駕車行為,亦將吊銷其駕駛執照並限制重新考領,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者則吊扣其駕駛執照;同時提高毒駕初累犯罰鍰額度,並增訂年滿18歲同車乘客明知駕駛人施用毒品仍搭乘者之處罰規定,藉由共同責任機制提升社會防制效果。此外,交通部表示,也將建立毒駕者及施用毒品者的駕駛資格管理制度。未來受吊扣、吊銷駕照處分者,須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並於一定期間內未再施用毒品,始得重新考領或換發駕駛執照,透過結合交通管理與戒癮輔導機制,促使行為人戒除毒癮,降低吸毒後駕車違反交通安全的風險。在短期措施方面,交通部將優先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要求經確認施用毒品者,須完成相關治療或講習,並持續符合規定條件後,始得換發短期駕駛執照或重新考領駕照,以儘速落實源頭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交通部強調,政府對於毒駕行為絕不寬貸,未來將持續與相關部會密切合作,透過法制精進、執法強化及戒癮管理等多元措施,全面落實「毒駕零容忍」政策,共同守護全民交通安全。
法界籲看齊韓國「具荷拉條款」修法 父母未盡扶養責任能否繼承子女遺產
一、血緣不等於責任,責任不等於權利「養兒防老」是臺灣社會的傳統觀念,然而現實中卻有不少父母在子女年幼時便棄之不顧,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等到子女成年後有所成就,或甚至在子女不幸過世之後,才以「法定繼承人」身份現身,主張繼承遺產。這樣的社會案例在台灣不能說很多,但也不能說很少。由於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民法明文規定的法律責任,若父母在子女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時即棄養,卻仍能在其身後坐享遺產,這樣的法律是否值得檢討?韓國在2019年的「具荷拉法案」,正是對這個問題的深刻反映,應可以做為我們的借鏡。二、現行法律架構:繼承權的取得與喪失(一)父母的繼承人地位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父母屬第二順位繼承人,因此倘若子女無子女,父母即可遞補為繼承人,如果子女又無配偶,父母即可繼承子女全部的遺產,若子女有配偶,父母也可以和子女的配偶共同繼承子女的遺產。換言之,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只要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親生或依法擬制的親子關係,父母即取得繼承資格,至於父母是否曾經善盡扶養義務,與是否能取得繼承權無關。(二)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現行民法第1145條列舉五款繼承權喪失事由,但「未盡扶養義務」並不在其列。所以父母長期不扶養子女,在現行法下並不直接構成繼承權喪失的事由。除非父母的行為達到「重大虐待」程度,且子女生前明確表示剝奪其繼承,否則法律仍保障父母的繼承地位。即便子女預立遺囑,試圖將遺產留給其他人,民法第1223條的特留分制度仍可能保護父母的最低繼承份額。在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情況下,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這意謂著,即使子女立遺囑將財產全數留給配偶或是捐贈,父母仍有權主張至少一半的法定應繼分,遺囑效力因而受到限縮。三、真實案例:法律的冰冷與人情的傷痛韓國人氣偶像具荷拉於2019年11月不幸離世,留下相當數額的遺產。然而,在她生命中幾乎缺席的生母,卻在其過世後現身,依據當時韓國民法主張對遺產擁有繼承權。具荷拉的兄長隨即公開反對,指出其母親在具荷拉幼年時便離家棄養,對子女的成長幾乎毫無貢獻,卻在她成名後欲分享遺產。此案在韓國社會引發軒然大波,輿論普遍認為現行繼承法存在重大漏洞,不應讓棄養的父母受到法律的保護。具荷拉案所揭露的問題,並非韓國所獨有。類似狀況在台灣也曾經發生過,曾經有一位女士在三歲時父母就離異,父親之後音訊全無,從未支付任何撫養費,亦未曾探視。她由母親獨力撫養長大,歷經辛苦完成學業,工作後積累約新臺幣500萬元。然她卻年僅45歲時就因病驟逝,未婚未育,亦未留下遺囑。其素未謀面的父親得知消息後,以第二順位繼承人身份,主張和前妻平均繼承女兒的遺產。這位女士的母親雖然不願意,但依現行法律,其父親繼承權合法存在,因此法律上幾乎束手無策。四、具荷拉法案:韓國的立法回應具荷拉案的社會衝擊促使韓國展開立法行動。2021年,韓國國會通過民法修正案,俗稱「具荷拉法案」。該修正案的核心內容如下:具荷拉法案的精神在於:繼承權應與親子關係的實質內涵掛鉤,而非僅憑血緣連結自動取得。父母若長期棄養子女,便已實質上背棄了親子關係所應承擔的義務,法律自無理由繼續賦予其繼承保障。五、臺灣應建立「具荷拉條款」臺灣民法繼承編雖歷經調整,近期也即將對於兄弟姊妹特留分進行修正,但對於「不盡扶養義務之繼承人」的規制,始終付之闕如。有鑑於韓國具荷拉法案的立法先例,以及臺灣社會中日益增多的類似糾紛,本文建議立法院及法務部正視此一制度漏洞,推動以下修法方向:(一)擴大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事由建議增訂第1145條第1項第6款,明文規定:「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履行,情節重大者」,得由法院依利害關係人聲請,宣告其喪失繼承權。此一修正毋需被繼承人生前明示,無論是棄養父母或棄養子女者都可適用,至於是否有惡意棄養及情節重大,屆時可由法院依個案調查認定,避免任意被濫用。(二)限縮特留分請求權建議修正民法第1225條,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前述不履行扶養義務者,其特留分得由法院依聲請酌減或完全剝奪。如此一來,棄養父母或棄養子女者將無法再以特留分為盾,坐享不勞而獲的繼承利益。(三)加強遺囑教育,倡導預立遺囑在修法完成前,最直接可行的自保方式仍是預立遺囑。政府及法律界應積極推廣遺囑制度,讓有類似顧慮的民眾了解遺囑的效力與限制,以保障民眾遺產安排的順利。結語:讓法律彰顯公平正義具荷拉的故事,是一個讓全球都看見法律缺陷的悲劇。韓國已完成立法回應,彰顯了民主社會對公平正義的追求。類似案例在臺灣社會各個角落也一再發生,因此不應繼續讓棄養子女的父母或是棄養父母的子女,藉由法律的漏洞繼承對方的財富,我們應借鏡具荷拉法案,將『無正當理由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納入法律規範,使繼承權的回歸實質的愛與責任,而非僅存於血緣的形式連結。」---------------------------------------------------------------台灣遺囑協會定期舉辦「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公益講座,教導民眾正確遺囑觀念及寫作,6月27日星期六上午10-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從松智路口進入,詳情請洽台灣遺囑協會官網,預約報名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配合賴清德「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 勞動部推六大措施
賴清德總統今(28)日表示,面對少子女化的挑戰,政府將推出「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希望在婚、孕、養兒育女、友善職場等面向提供協助以兼顧工作與家庭,讓年輕人敢婚敢生敢養,敢於追求幸福。勞動部部長洪申翰說明,推動友善育兒職場的制度改革,甚至是修法,是洪申翰部長前(2024)年從立法院到勞動部,最希望能推動的工作之一。少子女化的原因有許多,其中之一就是越來越多青壯年的勞工感受到育兒與職場的拉扯,「時間」真的是很多育兒勞工家庭的痛點。這也是為什麼,勞動部經過一段時間政策的檢討和準備,並參考國外制度、考量企業負擔及綜整各界意見後,決定推出一整套的友善家庭照顧職場的做法,由政府提供資源補助及彈性化方案,設計更多誘因讓企業包容勞工需求,減少企業及勞工負擔。勞動部指出,主要內容說明如下:一、「加碼婚假、產假、陪產假延長」;二、「育兒留停年齡、津貼都延長,投保薪資上限再提高」;三、「30日以日育嬰留停升級加倍為60日育兒假」;四、「獎勵建立友善育兒彈性及縮減工時環境,同步完善配套補助加給職代津貼」;五、「給中小微企業實質支持,補貼同事職代津貼及鼓勵新聘替代人力」;六、強化企業托育,獎勵租稅減免,爸媽育兒更放心。勞動部補充說明,為了讓新制上路,涉及到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及相關規範、增訂友善職場相關獎補助規定,兩部法之修正草案勞動部已送行政院進行審查。勞動部最後強調,政府用最實質的資源和減稅,帶著中小企業一起,把台灣的職場變成一個讓年輕人敢婚、願生、樂養,而且能安心打拼的溫暖環境,國家幫你一起養,支持員工不同人生階段的需求,有助於減少勞工因照顧家庭而離職,實踐人才永續,協助企業留才攬才,避免缺工。未來全面升級《友善職場育兒新政策》方案內容,可上勞動部官網【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友善職場育兒新政策》 】查閱,未來相關子法規或申請書表等完成後也將陸續置放於專區,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諮詢專線1955洽詢。
通過《性平》、《就保》部分修正草案 政院挺勞工:家庭職場能兼顧
為建構更友善生養環境,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面對少子女化的挑戰,賴清德總統宣示將從國安角度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友善職場」為其中五大面向之一,期盼勞工能兼顧家庭與職涯,達到照顧不離職目標。卓榮泰說明,為配合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勞動部進一步全面盤點相關法規,本次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在孕產、養育、友善職場等面向,提供勞工更堅實的支持,其中包括將現行8週產假延長至12週、7日陪產假延長為14日。卓榮泰指出,中小微型企業在我國企業占比超過98%,提供全國近8成就業機會。本次修法後所延長之婚假、產假、陪產假等措施,薪資將由政府負擔;此外,為強化雇主辦理托育的支持力道,將給予企業租稅優惠,以共同建構友善職場環境。另在《就業保險法》修正部分,卓榮泰進一步表示,此次增訂投保薪資分級表,提高級距上限,以提升勞工留職停薪期間的實際薪資替代率;另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並修正名稱為育「兒」留職停薪津貼;而給付期間也增訂雙親均領滿6個月津貼,可各再多請領3個月,最長可各領9個月,以強化經濟支持,鼓勵雙親共同參與育兒,達到「育兒留停升級」及「職場家庭平衡」目的。卓榮泰強調,相信朝野各界對於解決少子女化問題皆有共識,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讓相關經費與補助能順利上路。
台北市強力反偷拍 蔣萬安推6點措施
針對近期爆出愛爾麗、光澤等知名連鎖醫美診所出現系統性針孔偷拍的惡劣事件,台北市長蔣萬安今(13)日表示,自己要再次強調,臺北市絕不容許任何針孔偷拍、侵害隱私的不法行為。市民的安全與隱私,沒有任何妥協空間。蔣萬安說,除了原本的反針孔機制,上周五開始衛生局、警察局、體育局、商業處、社會局、勞動局等相關單位,已經針對臺北市醫美診所、三溫暖、體育場館進行擴大聯合稽查。除了擴大稽查,自己更進一步要求各局處,推動以下幾項措施。蔣萬安說,源頭防堵,目前隱藏式針孔攝影機全國市面上都可買到、難以防堵有心人遂行偷拍的行為。為了保障市民朋友的權益,市府去年6月曾發函建請行政院針對隱藏式針孔攝影設備做全國性的立法,改採實名制購買。面對系統性的針孔偷拍犯罪猖獗,有必要從源頭管控,因此將再次建請中央,重新審慎研議。蔣萬安表示,「堅定保護市民隱私」,市府的主張非常明確,只要民眾沒有事先同意被拍,就是違法!所有的規範都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的應告知事項。蔣萬安說,因此已經要求衛生局及法務局儘速提出給中央主管機關的具體建議,從兩個途徑著手修訂相關規範,針對美容消費於相關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中,增訂錄音錄影之規範。蔣萬安指出,針對醫療行為,於「醫療同意書」格式中,強制增列影音紀錄的同意條款。所有的錄音錄影行為,都必須在同意書或契約中白紙黑字載明「蒐集的目的」、「資料使用的範圍與對象」以及「檔案保存/銷毀的方式」,確保民眾有充分的知情權與同意權。蔣萬安說,自己已經請張溫德副市長明天代表出席院會時,向行政院長分享臺北市的具體建議和方案,希望中央地方一起合作,守護民眾的隱私安全。「消費爭議處理專案小組」,蔣萬安指出,法務局消保官即刻成立專案小組、協助提出團體訴訟,主動協助退費及損害賠償相關事宜。「擴大稽查量能,提高現場稽查頻率」,蔣萬安表示,為了更進一步提升現場稽查頻率,要求警察局主責跨局處對反針孔偵查設備的定期訓練,擴大稽查量能、提升稽查成效。「公布業者反針孔自主偵測及審核執行結果」,蔣萬安要求各相關局處,針對高度隱私期待的行業,對於沒有定期回報反針孔自檢的業者,向社會大眾公告,讓民眾安心。「提供被害人心理諮商與法律諮詢服務」,蔣萬安表示,社會局、衛生局、法務局將提供心理諮商及法律諮詢等相關服務。也提醒市民朋友,有任何相關需求可撥打性騷擾防治專線2391-1067 ,會全力提供協助。蔣萬安強調,面對偷拍犯罪,臺北市會堅定守護市民隱私與安全,追究到底、堅持改革。
黃子佼案正式定讞判1年6月須服180小時勞務 與37受害者和解成緩刑關鍵
藝人黃子佼涉入「創意私房」未成年性影像案,最高法院今(7日)駁回上訴,全案正式定讞。黃子佼因購買、持有2341個未成年不雅影像,一審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8個月;二審則考量其認罪、與37名被害人全數和解並完成賠償,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處1年6月徒刑、緩刑4年,須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及參加3場法治教育課程。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在採證、認事及量刑裁量上均無違法,檢方主張不應給予緩刑,以及黃子佼主張未違反個資法等理由,均不符合第三審上訴要件,因此駁回雙方上訴,全案確定。判決指出,黃子佼自2014年2月12日註冊成為「創意私房」論壇會員後,長期購買、蒐集並下載37名女童及少女裸露胸部、性器官及性交行為等性影像。即便《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於2023年2月17日增訂持有未成年性影像刑責後,他仍持續以行動硬碟保存相關影像與個資。此外,黃子佼另涉及持有10名未成年、共503個性影像部分,因目前無法確認被害人身分與實際年齡,日前已由高院退回台北地檢署,另案持續偵辦中。 《時報周刊CTWANT》提醒您: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