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
」 遺產 繼承 遺囑 特留分 律師
黃大煒遺產誰繼承?律師揭美國法律「最優先是她」 最大關鍵曝光
資深歌手黃大煒日前傳出於夏威夷辭世,享壽61歲。消息由法律事務所代為發布,並表示後續身後事將由2名胞姊全權處理。然而,與黃大煒相伴超過20年的女友兼經紀人趙濰佳隨後發聲,質疑相關聲明的合法性,並表示將委請律師採取法律行動,使黃大煒遺產與後事安排問題受到外界關注。對此,律師也提出看法。「巴毛律師」陳宇安今天(15日)在臉書粉絲專頁分析指出,黃大煒長期定居夏威夷且具有美國國籍,他的母親及其他親屬應該也多為美籍,因此其遺產繼承關係未必適用台灣民法,而應依美國當地相關法律處理。陳宇安表示,自己查閱夏威夷繼承制度後發現,其基本原則與台灣相近,直系血親通常屬於優先繼承人;若黃大煒未婚且未留下遺囑,母親可能比姊姊擁有更優先的繼承權。不過目前外界關注的重點在於,黃大煒是否生前立有遺囑,以及是否曾授權姊姊處理版權、遺產或相關事務,這些都將影響後續法律認定。此外,律師也提到,根據目前公開資訊,黃大煒的母親與弟弟疑似是在姊姊發布聲明後,才得知其過世消息,相關情況仍有待進一步釐清。至於趙濰佳表態將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權益,陳宇安認為,在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即便雙方交往多年,女友通常不具法定繼承人身分。除非黃大煒生前另有遺囑安排或特別授權,否則若僅以伴侶身分主張遺產權利,法律上恐面臨相當大的挑戰。
未婚相守20年!黃大煒驟逝律師揭「遺產分配」4關鍵:女友恐處非常弱勢
資深藝人黃大煒(David Huang)日前傳出2日於夏威夷辭世,享壽61歲,消息由法律事務所代為發布,並表示後續身後事將由兩位胞姊全權處理。不過,與黃大煒相伴超過20年的女友兼經紀人趙濰佳(Vicky Chao)隨後發聲,質疑相關聲明的合法性,並表示將委託律師黃珊珊採取法律行動,引發外界關注。針對事件延伸出的繼承問題,律師劉韋廷在社群平台發文分析指出,黃大煒離世固然令人不捨,但事件也凸顯未婚伴侶在法律上的權益保障問題。劉韋廷表示,Vicky 陪伴黃大煒走過人生超過20年光陰,無論是音樂創作、演唱會籌備,或人生中的重要時刻,幾乎都能看見她的身影。對於黃大煒今日所留下的一切成就,外界也普遍認為Vicky付出了許多心力與青春。不過,劉韋廷指出,感情與法律終究是兩回事。他表示,「不論兩個人在一起多久,不論感情有多深,如果沒有結婚,在法律上終究不是配偶。」而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未婚伴侶並不具備法定繼承人身分,因此無法像配偶一樣享有繼承權。劉韋廷進一步說明,若黃大煒生前未透過遺囑、生前贈與、保險受益人指定或其他資產傳承規劃安排相關權益,「那麼未來遺產的分配,Vicky恐怕將處於非常弱勢的地位」。他也提到,許多人誤以為長期同居或交往多年,就能受到法律保障,但實際上法律看重的是身分關係,而非感情深淺。「很多人都以為『我們在一起這麼多年,法律應該會保障我吧?』但事實上,法律保護的往往不是感情,而是身分。」劉韋廷認為,這起事件最值得社會大眾思考的,或許不是誰對誰錯,而是當生命突然畫下句點時,自己最重視的人是否真的能獲得預期中的保障。他表示,不少人對立遺囑抱持忌諱態度,但提前做好財產與繼承規劃,往往能減少家屬日後因財產問題產生誤解與紛爭。他也分享自己的看法指出,「遺囑,不是死亡的文件,而是留給家人最後的一封家書。」劉韋廷最後表示,真正重要的並非在離世後讓摯愛為權益奔走,而是在生前透過完善規劃,替對方準備好應有保障。他認為,唯有如此,才能讓愛與責任在人生落幕後仍能延續,也避免留下無法彌補的遺憾。
遺產繼承規則翻修!刪兄弟姊妹特留分 律師曝5大關鍵
法務部於6月2日預告《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預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與討論。對此,知名律師蘇家宏指出,此項修法並不等於剝奪兄弟姊妹的繼承權,但民眾未提早規劃,恐無法發揮修法效益;並針對本次修法整理出5大核心實務關鍵,提醒單身族、頂客族或家中有長照需求的民眾應提早因應。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蘇家宏律師今(3)日在臉書發文指出,草案刪除特留分的核心,在於賦予財產所有人更高的自主分配權,而非抹除兄弟姊妹的「繼承權」。據現行民法,若被繼承人無子女、孫子女且父母已歿,兄弟姊妹仍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因此,若單身或頂客族群未預立合法且清楚的遺囑,一旦發生意外,遺產仍會依既定順位全數由兄弟姊妹繼承,將無法享受此次修法所帶來的財產自主規劃綜效。除了特留分的變革,本次草案也新增「特別貢獻」制度,落實高齡照顧的公平評價。未來不論是子女或兄弟姊妹,若長期照顧父母、負擔醫療照護、幫忙家族事業,或出錢出力維持並增加被繼承人的財產,在分割遺產時,法院均會將這些付出納入考量並給予公平對待。蘇律師提醒,實務上「證據」才是保護自己的關鍵,民眾平時應妥善保留醫療照護紀錄、匯款單據及家族對話紀錄。在家族資產傳承方面,草案將「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的最高期限從10年大幅縮短為5年;蘇律師分析,這代表長輩若希望透過遺囑防止後代在短期內變賣祖厝、農地或家族企業,其約束力與時間將會變弱。為了真正守住祖產並照顧家族共同利益,除了在遺囑中指定專業執行人,未來更應善用「信託」機制,透過制度化的管理與收益分配,防止禁止分割期滿後財產隨即遭到變賣。此外,針對弱勢家屬的照顧,修正草案也優化了「遺產酌給」制度,加強死後扶養的功能。蘇律師表示,未來若有家屬生前長期受到被繼承人扶養,且因其逝世導致生活陷入困難,即便在特留分遭刪除後,該受扶養的兄弟姊妹或親屬,仍可依法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請求酌給遺產。至於最後一點,蘇律師指出,在程序與時效部分,草案也明確訂定了請求權期限,提醒大眾「遺產問題切莫拖延」;未來包括遺產酌給請求權,以及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特別貢獻等,皆明定自繼承開始起算二年或五年內若不行使即告消滅。蘇律師坦言,家庭爭產往往不是因為缺乏愛,而是因為拖延處理,導致隨時間過去而人情變淡、證據消失、記憶模糊,及早面對才能避免家族關係陷入緊張。最後蘇律師總結,這場民法繼承編的重大修正,彰顯了家庭在面對愛、照顧、公平與責任時的轉變;在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特別貢獻與時效明確化後,預立遺囑與提出照顧證據的精準度將成為關鍵,而信託規劃的必要性也隨之大幅提升。同時蘇律師也呼籲民眾,遺囑不應被視為法律文件,而是留給家人最溫暖的平安保障。
法界籲看齊韓國「具荷拉條款」修法 父母未盡扶養責任能否繼承子女遺產
一、血緣不等於責任,責任不等於權利「養兒防老」是臺灣社會的傳統觀念,然而現實中卻有不少父母在子女年幼時便棄之不顧,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等到子女成年後有所成就,或甚至在子女不幸過世之後,才以「法定繼承人」身份現身,主張繼承遺產。這樣的社會案例在台灣不能說很多,但也不能說很少。由於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民法明文規定的法律責任,若父母在子女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時即棄養,卻仍能在其身後坐享遺產,這樣的法律是否值得檢討?韓國在2019年的「具荷拉法案」,正是對這個問題的深刻反映,應可以做為我們的借鏡。二、現行法律架構:繼承權的取得與喪失(一)父母的繼承人地位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父母屬第二順位繼承人,因此倘若子女無子女,父母即可遞補為繼承人,如果子女又無配偶,父母即可繼承子女全部的遺產,若子女有配偶,父母也可以和子女的配偶共同繼承子女的遺產。換言之,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只要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親生或依法擬制的親子關係,父母即取得繼承資格,至於父母是否曾經善盡扶養義務,與是否能取得繼承權無關。(二)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現行民法第1145條列舉五款繼承權喪失事由,但「未盡扶養義務」並不在其列。所以父母長期不扶養子女,在現行法下並不直接構成繼承權喪失的事由。除非父母的行為達到「重大虐待」程度,且子女生前明確表示剝奪其繼承,否則法律仍保障父母的繼承地位。即便子女預立遺囑,試圖將遺產留給其他人,民法第1223條的特留分制度仍可能保護父母的最低繼承份額。在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情況下,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這意謂著,即使子女立遺囑將財產全數留給配偶或是捐贈,父母仍有權主張至少一半的法定應繼分,遺囑效力因而受到限縮。三、真實案例:法律的冰冷與人情的傷痛韓國人氣偶像具荷拉於2019年11月不幸離世,留下相當數額的遺產。然而,在她生命中幾乎缺席的生母,卻在其過世後現身,依據當時韓國民法主張對遺產擁有繼承權。具荷拉的兄長隨即公開反對,指出其母親在具荷拉幼年時便離家棄養,對子女的成長幾乎毫無貢獻,卻在她成名後欲分享遺產。此案在韓國社會引發軒然大波,輿論普遍認為現行繼承法存在重大漏洞,不應讓棄養的父母受到法律的保護。具荷拉案所揭露的問題,並非韓國所獨有。類似狀況在台灣也曾經發生過,曾經有一位女士在三歲時父母就離異,父親之後音訊全無,從未支付任何撫養費,亦未曾探視。她由母親獨力撫養長大,歷經辛苦完成學業,工作後積累約新臺幣500萬元。然她卻年僅45歲時就因病驟逝,未婚未育,亦未留下遺囑。其素未謀面的父親得知消息後,以第二順位繼承人身份,主張和前妻平均繼承女兒的遺產。這位女士的母親雖然不願意,但依現行法律,其父親繼承權合法存在,因此法律上幾乎束手無策。四、具荷拉法案:韓國的立法回應具荷拉案的社會衝擊促使韓國展開立法行動。2021年,韓國國會通過民法修正案,俗稱「具荷拉法案」。該修正案的核心內容如下:具荷拉法案的精神在於:繼承權應與親子關係的實質內涵掛鉤,而非僅憑血緣連結自動取得。父母若長期棄養子女,便已實質上背棄了親子關係所應承擔的義務,法律自無理由繼續賦予其繼承保障。五、臺灣應建立「具荷拉條款」臺灣民法繼承編雖歷經調整,近期也即將對於兄弟姊妹特留分進行修正,但對於「不盡扶養義務之繼承人」的規制,始終付之闕如。有鑑於韓國具荷拉法案的立法先例,以及臺灣社會中日益增多的類似糾紛,本文建議立法院及法務部正視此一制度漏洞,推動以下修法方向:(一)擴大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事由建議增訂第1145條第1項第6款,明文規定:「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履行,情節重大者」,得由法院依利害關係人聲請,宣告其喪失繼承權。此一修正毋需被繼承人生前明示,無論是棄養父母或棄養子女者都可適用,至於是否有惡意棄養及情節重大,屆時可由法院依個案調查認定,避免任意被濫用。(二)限縮特留分請求權建議修正民法第1225條,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前述不履行扶養義務者,其特留分得由法院依聲請酌減或完全剝奪。如此一來,棄養父母或棄養子女者將無法再以特留分為盾,坐享不勞而獲的繼承利益。(三)加強遺囑教育,倡導預立遺囑在修法完成前,最直接可行的自保方式仍是預立遺囑。政府及法律界應積極推廣遺囑制度,讓有類似顧慮的民眾了解遺囑的效力與限制,以保障民眾遺產安排的順利。結語:讓法律彰顯公平正義具荷拉的故事,是一個讓全球都看見法律缺陷的悲劇。韓國已完成立法回應,彰顯了民主社會對公平正義的追求。類似案例在臺灣社會各個角落也一再發生,因此不應繼續讓棄養子女的父母或是棄養父母的子女,藉由法律的漏洞繼承對方的財富,我們應借鏡具荷拉法案,將『無正當理由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納入法律規範,使繼承權的回歸實質的愛與責任,而非僅存於血緣的形式連結。」---------------------------------------------------------------台灣遺囑協會定期舉辦「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公益講座,教導民眾正確遺囑觀念及寫作,6月27日星期六上午10-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從松智路口進入,詳情請洽台灣遺囑協會官網,預約報名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頂客族夫妻車禍「丈夫先走、妻子3天後離世」 律師揭殘酷繼承分配:尪一半遺產進前夫家口袋
頂客族的遺產該怎麼分配呢?律師蘇家宏分享一起案例,一對再婚頂客族夫妻發生車禍後,丈夫先離開,妻子則在3天後離世,沒想到因為2人生前沒立遺囑,導致丈夫的一半遺產,最後被妻子與前夫所生的3名子女合法繼承。日前蘇家宏在臉書粉專發文分享,一名網友詢問,自己的弟弟與弟媳發生車禍,弟弟先離世,弟媳則在3天後也過世;2人沒有生小孩,弟弟還有母親與兄妹在世,而弟媳其實是再婚,與前夫生下3名子女,「這2位生前都沒有立遺囑,這樣弟弟和弟媳的遺產誰繼承?繼承人的應繼分是多少?」對此,蘇家宏表示,遇到這種「相繼離世」的情況,財產分配關鍵就在於「離世順序」。蘇家宏解釋,如果弟弟與弟媳是「同時死亡」,弟弟的遺產將全部由弟弟的母親繼承;但本案中,弟弟先離世,而弟媳當時還活著,代表弟媳當時仍具有配偶身分,因此依法擁有繼承權,「法律上只要弟媳多活1秒鐘,她就是弟弟的繼承人」。蘇家宏指出,由於弟弟沒有子女,依照民法規定,第2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為父母,「父母」與「配偶」應繼分比例是一人一半,因此弟弟的遺產會由母親與配偶弟媳共同繼承,兩人各分一半;至於第3順位的兄弟姊妹,因為母親還在世,因此沒有繼承權。蘇家宏強調,因為弟媳3天後也離世,弟媳當時所留下的遺產,包含她自己原本的財產,以及剛繼承到的「弟弟一半遺產」,接下來會由弟媳的第1順位繼承人,也就是她與前夫所生的3名子女共同繼承,3人平均分配,每人可取得3分之1應繼分。蘇家宏透露,不論這3名孩子平常與弟媳感情如何,只要法律上具有親子關係,就依法享有繼承權;若子女尚未成年,會由弟媳的前夫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管理遺產。因此為了避免這種狀況,蘇家宏提醒「先寫下遺囑」,才能將遺產做出最溫柔、最細緻的安排,避免讓親人遇到類似狀況。
領亡姊存款被要求給證明!印男「挖墳抱屍」放銀行門口 驚悚畫面曝光
印度近日發生一起離奇事件,引發社會譁然。一名男子為了提領過世姊姊帳戶內的存款,竟將其遺骨挖出並帶到銀行門口,試圖以此證明死亡事實。事發後,當地警方已介入處理,並協助當事人完成提領作業,死者遺骨亦在監督下重新安葬。銀行方面則回應,這起事件「令人遺憾」,但強調員工皆依規定要求必要文件。美國《紐約郵報》(New York Post)報導,50歲男子蒙達(Jeetu Munda)的姊姊卡爾拉(Kalra Munda)於今年1月過世。他近日前往銀行,欲提領已故親人帳戶內約2萬盧比(約新台幣6667元)的存款,卻因無法提供死亡證明及合法繼承文件,遭銀行拒絕辦理。多次溝通未果後,蒙達於本週一挖出已下葬的姊姊遺骨,並以披巾包裹後徒步帶至銀行門口,引發現場人員與顧客驚恐。畫面顯示,蒙達赤裸上身、赤腳行走街頭,手抱骸骨至銀行門前,隨後將其放置地面。對此,他表示,自己已多次向銀行說明情況,卻未被採信,甚至遭要求提出證明,「一氣之下才會這麼做」。警方調查發現,蒙達為當地原住民族群,且未受過教育,對相關法律與金融程序缺乏認知,並不理解何謂「法定繼承人」或帳戶提領所需的正式文件。警方也認為,銀行未能有效向其說明流程,導致誤解加深,最終釀成此一極端行為。事件發生後,警方已介入處理,並協助蒙達依合法程序完成提領作業,亡者遺骨亦在警方監督下重新安葬。銀行方面則回應,此事件「令人遺憾」,但強調員工皆依規定要求必要文件,包括死亡證明與繼承資格證明,並無違失。銀行人員提到,蒙達先前對姊姊狀況說法反覆,曾稱其僅生病,後又表示已死亡,導致無法立即受理申請。儘管多次勸導與說明程序,當事人仍未理解。目前,蒙達並未因此事件面臨刑事指控。
專家示警遺產順位有陷阱 兒女放棄繼承、孫子也會兩手空空
若你以為兒女放棄繼承,孫子女就可以直接繼承公嬤遺產,恐怕就誤會大了!針對遺產繼承順位,專家提醒,法律上子女主動拋棄繼承,會被視為一開始就沒有繼承權,孫子女不一定能代位繼承遺產,千萬要注意。針對房產繼承順位,永慶房屋契約部資深經理陳俊宏說明,民法規定繼承人分為「當然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且遵循「前順位存在時,後順位不得繼承」原則。其中,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不受順位限制,與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法定繼承人順位則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繼承,要注意的是,許多人想要將父母的遺產跳過自己讓子女繼承,卻可能因不熟民法規定而損失權益。狀況一:民眾誤會拋棄繼承有代位繼承的效果,於是辦理拋棄繼承,結果自己的小孩不但沒分到遺產,自己的應繼分也送給兄弟姊妹。因為繼承順位以親等近者優先,只有兄弟姊妹都拋棄繼承時,孫子女這輩親等較遠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才有繼承權。狀況二:兄弟姊妹之間講好全部拋棄繼承,遺產全部讓孫子女輩繼承;此時遺產分配不再是按照「兄弟姊妹人數」平均,而是改為「孫子女人數」平均,可能與原本預期產生差異。專家指出,由於孫子女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代位繼承父母的遺產份額,包含父母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例如阿公過世前爸爸已經去世,孫子此時可以代位繼承爸爸應得的份額;以及父母因為重大不孝或其他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此外,伯叔、舅姨等父執輩沒有法定繼承權,女婿、公婆、媳婦、岳父母之間屬於「姻親」,在法律上也不具備相互繼承的資格。陳俊宏提醒,很多人在繼承不動產時,因為不清楚繼承順位或持分怎麼算,原本應該傳承情感的房子,反而成為家人爭吵的原因。再加上稅務法規常常更新,如果沒有專業協助,一般家庭很難抓到重點。因此永慶房屋針對房產交易完成後的稅務建議、居家需求等提供專業建議,協助大家守護房產權益、解決難題。
媳婦需扶養公婆? 律師提1關鍵:排進順位第6名
律師蘇家宏近日針對網路流傳說法提出說明。起因是一則在Threads上的貼文指出,「臺灣女生千萬別住公婆家,因為只要同住,在法律上就有扶養公婆的義務,而且公婆的遺產妳一毛都分不到。」相關內容引發不少媳婦與準新娘關注,甚至有人質疑是否形同「孝道外包卻無繼承權」。對此,蘇家宏整理5項重點說明法律實際規定:1.結婚且同住才可能產生扶養義務蘇家宏指出,媳婦需與公婆同住,才可能被納入扶養義務的適用範圍;若未同住,則不具備此項義務。若尚未結婚僅與伴侶父母同住,在法律上僅屬室友關係,亦無須負擔扶養責任。2.媳婦扶養順位較後在扶養義務的排序中,媳婦之前尚有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與家屬等順位,因此實務上真正由媳婦負擔扶養責任的情況並不常見。3.扶養以金錢給付為主法律上的扶養責任多以經濟支持為主,並不會強制媳婦親自從事照護行為,如餵食或日常照顧。且通常僅在公婆無法以自身財產維持生活時,扶養義務人才需負擔責任。4.扶養與繼承為不同制度蘇家宏表示,媳婦並非法定繼承人,因與公婆之間不具血親關係,即使曾履行扶養義務,也不會因此取得繼承權。不過,若公婆有意願,仍可透過遺囑將財產分配給媳婦。5.扶養義務具雙向性法律規定,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同住者,彼此間互負扶養義務。換言之,若媳婦未來有扶養需求,在符合條件下,公婆亦可能需承擔照顧責任。
刪手足特留分修法啟動 張智倫:別讓遺願變遺憾
國民黨立委張智倫今(2)日表示,「手足特留分」是為了要順應現代家庭變遷,相對應的《民法》第1223條已逐步啟動修法程序,未來若被繼承人已立下遺囑處分財產,手足就不可以再主張特留分分產;但若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手足仍是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希望更貼近亡者真實心聲,充分表達亡者對財產分配的遺願。國民黨立委張智倫(圖)希望被繼承人的遺願不能變成爭訟的遺憾。(圖/CTWant攝影組)現行《民法》第1223條在台灣受到不少爭議,因為現代不少家庭兄弟姊妹與被繼承人關係疏遠,甚至根本從未互動與扶養,但根據現行法規仍可主張繼承遺產的「特留分」,讓不少人大呼不公平。《民法》親屬編第1223條修正流程刻正進行中,希望讓亡者未來有充分處理自身遺產的自由。(圖/CTWant攝影組)會計師出身的張智倫介紹,「特留分」原先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保底」遺產,無論遺囑如何分配,這部分都要留給法定繼承人,「特留分」順位依序為子女、父母,再來才是兄弟姊妹,但若亡者只剩配偶和手足,兄弟姊妹即可主張「特留分」,分走一部分的遺產。張智倫分析,現行「特留分」對應的《民法》第1223條爭議有四:首先侵害了「遺囑自由」,因為被繼承人當然希望自個財產自己有自主處分權;第二若無子女又無父母,名下只剩一間房的亡者,一旦配偶為唯一繼承人,倘若兄弟姊妹主張特留分就可能面臨「賣屋還錢」窘境;第三因多元家庭型態是近年潮流,舊法是1930年代定的國民政府都還沒播遷來台,根本已不符社會現況;最後是少子化海嘯來襲,這種規定根本懲罰沒生小孩的人,搞得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張智倫強調,《民法》親屬編第1223條修法目的並非要剝奪手足繼承權,而是要讓已立下遺囑處分財產者,祂的遺願不要再變成爭訟的遺憾,希望在財產權獲得充分保障之下,社會可以更進步。
68歲女看護再婚102歲老翁遭疑「騙婚奪產」 爆搶人大戰!律師逆風發聲
台北市中山區某醫院近日發生一起引發社會關注的爭議事件,一位身價約8億元、年逾102歲的王姓老翁,在68歲台灣籍女看護陪同下前往醫院回診,未料離開醫院大門時,竟遭數名自稱是家屬的人士當場將老翁推走;這起混亂事件竟是因王翁的9名子女質疑女看護「騙婚奪產」,才會上演搶人大戰。有律師指出,外界幾乎一面倒批評女看護,但他有不同看法,因為關鍵在於王姓老翁的意識狀態。知名律師顏紘頤昨(5)日透過臉書粉絲專頁「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發文指出,目前網路上多數聲音傾向先入為主,認定看護有不當企圖,但他認為事實上外界並非當事人,無法確認人瑞當時的實際狀態。顏律師說明,老翁與女看護結婚登記程序與一般民眾並無不同,須親赴戶政事務所並經審核;百歲人瑞到場辦理結婚登記,勢必引起戶政人員特別注意,若意識狀況不佳,依法不可能完成登記。顏律師也指出,依自身處理家事案件的經驗,若一名身價高達8億元的百歲長者確實意識不清,其子孫理應早已協助聲請監護宣告,而非在事後才提出質疑。因此,單憑年齡推斷長者無行為能力,恐怕並不周全。此外,顏律師也提出另一種可能性,認為不排除人瑞出於感謝長期照顧之情,選擇透過婚姻方式,讓看護成為法定繼承人,這在實務上並非沒有前例。綜觀種種狀況,顏律師直言,即使王姓老翁子孫暫時將人帶走,也未必能左右長者的真實意願,甚至可能因此衍生法律糾紛,「是否值得,就看這些子孫們自己的價值判斷了。」回顧102歲王姓老翁被子女與女看護搶人事件,當日在醫院外,女看護被推倒在地,情急之下高喊「警察救人」,但王翁的子女們行動迅速,隨即離開現場。院方保全人員雖曾試圖攔阻,卻因對方表明身分為家屬,並聲稱後方有人追趕,現場一時難以判斷真偽,最終未能成功留人。事件曝光後,也引發外界對長者人身安全與家屬關係的高度討論。爭議的另一焦點,則是該名102歲人瑞今年1月已與長年照顧他的賴姓女看護完成結婚登記。由於長者高齡且擁有可觀財產,部分輿論質疑看護是否涉及不當動機,甚至懷疑是否趁長者意識不清時結婚,以取得財產利益。
遺贈稅法大翻修!告別「拿上億房的不繳稅」 沒拿的扛龐大遺產稅荒謬
2026年1月22日,財政部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正式預告「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在眾多修正條文中,影響層面最廣、最直接衝擊家族財產分配公平性的,莫過於本法第6條關於「納稅義務人」的修正 。過去,坊間常流傳「生前兩年趕快過戶再辦拋棄繼承」的操作手法,導致許多家族在長輩過世後,發生拿走上億房產的大哥不用繳稅,只分到剩餘遺產的小弟卻要背負比繼承還多的遺產稅的荒謬現象。此次修法正是為了矯正此一長期的法制漏洞。壹、 修正緣起:憲法法庭對「擬制遺產」稅負不公的糾正依照本法現行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等特定親屬的財產,須視為「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當時設計這條法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臨終前的避稅行為,基本上並無問題。然而,這筆財產雖然被「拉回來」計算遺產稅,但它在民法事實上已經是受贈人(例如大兒子)的財產,並非全體繼承人(其他兄弟姊妹)公同共有的遺產。在現行法架構下,大兒子受贈之後再去辦拋棄繼承,國稅局可能就會對其他沒拿到生前贈與的繼承人追稅,形成沒拿到生前贈與的繼承人被迫去繳納「別人拿走的財產」所產生的稅。所以憲法法庭認為這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財產權,判定違憲 。貳、 草案第6條修正解析:三大核心變革為回應憲法判決,財政部本次修正第6條,建立了權責分明的納稅架構:一、 確立「誰拿錢、誰繳稅」的個別責任制這是本次修法的核心。新法明確增訂: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依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是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這意味著,未來國稅局在核定遺產稅時,會將稅單「拆解」。屬於生前贈與部分的稅額,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均會對受贈人發單課稅,受贈人以後就不能再躲在全體繼承人背後享受免稅空間。二、 稅額計算與責任上限的明確化新法規定,受贈人應負擔的遺產稅額,是「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 。【試算範例】 父親過世,遺留現金1,000萬元(由弟弟繼承)。父親死亡前1年贈與哥哥價值4,000萬元的股票(擬制遺產)。遺產總額: 5,000萬元。假設應納遺產稅額: 500萬元。哥哥責任: 佔總額 4/5,故哥哥需單獨負責 400萬元稅金。弟弟責任: 佔總額 1/5,故弟弟(及其他繼承人)負責 100萬元稅金。此外,修法也定明受贈人「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這雖然是保障受贈人不用拿自己原本的財產出來貼補,但實務上,生前贈與通常價值不菲,受贈財產的價值通常遠高於稅額,此限制對國稅局徵稅影響不大,主要是法理上的宣示界定。三、 遺囑執行人角色轉型與除名現行法將遺囑執行人列為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這導致許多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不敢輕易擔任此職,深怕惹稅上身。修正草案刪除了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將其定位調整為「代為辦理申報、繳納及申請復查」的代理人角色。這將有助於未來遺囑信託與專業遺產管理的推動。參、 對長輩資產規劃的衝擊與建議面對第6條的修正,長輩在進行資產傳承時,思維必須從「如何少繳稅」轉向「如何公平繳稅」以及「預留繳稅現金」。以下是給予高資產人士的三項規劃建議:建議一:重新審視「死亡前兩年」的贈與策略過去許多長輩在身體出現狀況時,就會開始規劃將不動產過戶給特定子女(例如長孫或長子)。在新法架構下,這種做法將對受贈人產生資金壓力。例如父親在過世前一年,就將豪宅贈與給某個兒子,但這個兒子身上可能沒有足夠現金,未來他在面對那張鉅額的「個人專屬遺產稅單」時,可能會陷入「有房但沒錢繳稅」的窘境。策略: 若要進行生前贈與,必須同步考量受贈人的現金流能力。若受贈人資金不足,長輩可能需要搭配贈與現金,或是透過保險規劃預留稅源。建議二: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新紅利本次修法雖然第6條加重了受贈人的責任,但第17條之1卻給了配偶大紅利——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可以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視為現存財產)。策略: 對於夫妻財產懸殊的家庭,長輩(財產多的一方)在生前將財產贈與給配偶,現在變得更有利。因為這筆財產本身雖不課贈與稅(夫妻贈與免稅),且死後仍會被視為遺產課稅,但因為可以被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因此實質遺產稅負可能會大幅降低。這是未來新法下極具價值的節稅方法,值得重新計算規劃。建議三:遺囑執行人的指定將更為順暢過去長輩想找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當遺囑執行人,但律師或會計師常因稅務責任而婉拒。新法修正後,遺囑執行人責任單純化。策略: 建議長輩積極善用遺囑執行人制度。特別是在子女眾多、資產複雜的家族,指定一位公正的專業人士(律師或會計師)擔任執行人,由其代為統籌申報、協調各繼承人與受贈人的稅額分擔,能有效避免子女在靈堂前為了「誰該繳多少稅」而反目成仇。肆、 結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的修正,標誌著台灣遺產稅制從「家族連坐」走向「權責分明」的新里程碑,這不只是一條法律的變更,更是提醒我們在做資產傳承規劃時,不應只在乎節稅,更要在乎「公平」與「可行性」。「愛他,就不要給他負擔。」在將資產交給子女的同時,請務必確認這份禮物附帶的稅務責任,是他們承接得起的重量。趁著草案預告期間,儘早諮詢專業稅務顧問,重新檢視您的資產配置與遺囑內容,是守護家族和諧的當務之急。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今(2026)年3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可請至協會官網報名。點我報名。
遺囑寫「全部給某人」也沒用? 一文掌握遺產分配3撇步
藝人曹西平猝逝衍生的「遺產繼承」問題引人熱議。很多人第一次意識到:原來「我想把財產留給誰」和「法律最後會把財產給誰」可能是兩回事。突發狀況一來,規劃不全的結果反而是讓你最想照顧的對象吃了虧。踏取國際開發協理藍德義帶你把繼承規則拆開看:先搞懂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差別,再掌握3個繼承妙方與1個常見地雷,讓「想留給的人」不會在你不在時,變成只能在一旁乾瞪眼的存在。首先,「立遺囑並非毫無用途」,若想傳承的對象不是你的法定繼承人(例如乾兒女、男女朋友、朋友等),如未預立遺囑,該對象可是一毛都分不到。只是並非你想怎麼分配就能怎麼分配,遺囑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才能自由處分。什麼是應繼分和特留分呢?可以將應繼分當作是「預設分配值」,而特留分則是「最低」保障。因此可以理解為應繼分理當大於特留分。應繼分是當你沒有做任何遺囑、生前處分安排時,法律依繼承順位與配偶規則算出「每個繼承人本來應該分到的比例」。特留分是法律為了保護特定繼承人的最低保障,避免遺產有所「偏愛」,在你有特別修改遺產分配而導致特留分不足時,其他繼承人可主張自己的特留分。(但依法不會自動按照特留分分配,特留分需要主動主張)。因此藍德義給予大家3個繼承妙方、1個地雷:如果真的像新聞描述那樣「走得突然」,想照顧的人又可能不在法定繼承圈,怎麼做才不會讓對方權益直接蒸發?一、「拋開守舊觀念,口說無憑,預立遺囑有憑有據」:遺囑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其中又以口授遺囑最易引起爭議。因此藍德義建議,如有立遺囑需求,請務必按照法規訂定遺囑,並且前往公證。而選擇「自書遺囑」需要全文「親筆」完成,電腦、手機、通訊軟體、影印文件通通無效。二、「提早做遺產規劃還能合法節稅」:掌握關鍵三要素「提早、分批、留證據」,常見的作法是「分年贈與」:把握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透過多年、分批移轉,讓未來留在遺產裡的資產變少。三、「活用壽險保單,聰明節稅」:請先留意,並非所有的保單都不計入遺產課稅範圍。而壽險保單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額,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但仍須留意個案稅務與契約設計,可請專家協助審核個別細項內容。一個常見地雷請注意:如果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或法定繼承人,可能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在有遺產規劃念頭時,宜及早進行。其中有個案例常被忽略,那就是「變更壽險保單的受益人」。壽險保單具有保單價值,因此修改要保人或受益人是屬於贈與行為,需要辦理贈與稅申報,是而亦符合2年內贈與需併入遺產課稅的範疇。專家建議提前透過3種方式,讓繼承一事不再措手不及。(圖/踏取國際開發提供)藍德義補充一個概念:將財產放在不同的口袋,並且將其設置互不相干的護城河,在於資產分配上最常見的就屬不動產與保險的配置,這管道較容易被一般大眾觸及,也比較容易被常人理解,所以簡單粗暴,但就變動調整的彈性上相當僵硬,且礙於法規較易忽略各項稅務及隱藏成本,其實國際間早有較彈性且妥善的方式,更有信託及境內外公司的配置方式,都可以提前諮詢專業協助完善配置。如果你也在想「我最想照顧的人,法律會不會不承認?」建議你先盤點資產與家族成員、再完成一份有效遺囑並且前赴公證、搭配分年贈與等合法安排、並把保單與受益人設計交給專業檢核。別對身後事避而不談,延遲處理,把規劃做在前面,才是把愛留得住、也留得穩。*轉載不得修改內文及必須標明出處來源於《踏取國際開發》
曹西平遺囑寫「財產全留乾兒子」仍不保險 律師揭1招讓兄弟沒得拿
資深藝人曹西平29日深夜在家中猝逝,享壽66歲,而他生前已找律師立好遺囑,希望將財產留給真正陪伴、照顧他的乾兒子Jeremy。對此,律師劉韋廷指出,如果想避免關係不佳的兄弟姊妹分走遺產,必須符合《民法》規定「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確定他們不再具備繼承人身分,也就不能請求「特留分」了。據了解,曹西平未婚單身無子,父母也已離世,且與四名兄弟關係不睦,而真正和他關係最親、情同父子的人,是同住多年的乾兒子吳姓男子Jeremy。曹西平生前也曾在節目上放話,表示財產不會留給曹家人,並會立下遺囑,將財產給照顧自己的乾兒子。針對遺產問題,劉韋廷在臉書粉專發文表示,目前乾兒子Jeremy已取得曹西平的家屬授權,全權處理後續喪禮事務,而這讓他忍不住感到鼻酸,「最先趕到現場陪他走最後一段的人,往往不是『法律上的那個人』,而是『心裡最放不下的人』。」劉韋廷指出,能不能處理後事,跟能不能拿到遺產,是兩條不同的路,如果乾兒子沒有被收養,通常不是法定繼承人,要拿到財產主要是靠遺囑的「遺贈」。劉韋廷直言,就算遺囑寫「全部留給乾兒子」,如果曹西平沒有配偶、子女、父母,而兄弟姊妹仍在,兄弟姊妹依法仍可能主張「特留分」,要求把被侵害的份額扣回來,「白話說:遺囑可以把愛寫進去,但特留分會把某些人『硬是留在名單上』。」劉韋廷也提到,如果要讓兄弟姊妹無法繼承遺產或無法取得「特留分」,必須符合《民法》1145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例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且被繼承人曾表示其不得繼承;另外像詐欺、脅迫干預遺囑、偽造湮滅遺囑等,也都有明確要件。劉韋廷說,一旦喪失繼承權,他們就不再具備繼承人身分,既然不是繼承人,當然連「特留分」都不能請求;所以曹大哥若要在法律上防範,應該在遺囑當中特別記載,這些兄弟姐妹因為有違反《民法》相關規定、足以「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因此不能擔任繼承人。劉韋廷提醒,也可以考慮透過保險來做長期的生前規劃,如果將財產轉化為保險金,曹大哥名下就不會留下遺產,而保險可以直接指定受益人,由乾兒子來領取,這在法律上面是合法的,同時也能有效避免「特留分」所帶來的紛爭。
曹大哥驟逝遺產歸誰?律師:乾兒子能繼承 兄弟姊妹有特留分
蘇家宏律師分享到今早看到曹大哥突然過世的消息,讓許多喜愛他的觀眾感到震驚與哀傷,曹大哥一生未婚,總是在螢幕上帶給大家歡笑與快樂,但現實中,他的人生選擇卻充滿了獨立與堅持。他曾公開表示,財產不會留給曹家人,而是希望將財產留給平時照顧自己的乾兒子,感謝乾兒子的陪伴與照顧。曹大哥向來是個孝順的兒子,父親重病期間,他獨自照料父親,而對於兄弟未盡孝的態度,他也漸漸疏遠手足關係,法律上,兄弟姊妹仍然是曹大哥的法定繼承人,即便感情疏遠,也享有繼承權及特留分。依現行法律規定,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也就是如果曹大哥立下遺囑,這四個兄弟仍可主張各自的特留分。如果曹大哥沒有立遺囑,他的兄弟將平分遺產,每人可獲4分之1;但若有遺囑,財產可依法主要留給乾兒子。除非兄弟有明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例如虐待或侮辱曹大哥,否則無法完全排除他們的繼承權,這部分需經法院個別判斷。這件事再次提醒我們,單身的人更應該及早立下遺囑,將財產留給真正所愛的人,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安排後事與資產分配。即便特留分無法完全剔除不想繼承的人,相較於沒有遺囑,立下遺囑仍然是更有保障的方式。
曹西平曾放話「錢不讓姓曹的碰」想將遺產全給乾兒子! 律師嘆:沒那麼簡單
資深藝人曹西平(四哥)淡出演藝圈,轉將重心投入經營副業,然而昨天(29日)深夜卻傳出他陳屍三重住處,被34歲吳姓乾兒子Jeremy發現時,已無生命跡象,最終享壽66歲。據悉,曹西平與兄弟、親人關係不睦,他生前曾在節目上表態不會把財產留給曹家人,強調已立遺囑,要把遺產全留給乾兒子,但律師張正勳認為,雖然乾兒子很可能拿到遺囑分配的大部分,兄弟姊妹仍可依法主張「特留分」強制領走一些錢。張正勳在臉書粉專發文表示,曹西平生前曾說出「我的錢,絕不讓姓曹的人碰」、「我已經立好遺囑,全部留給照顧我的乾兒子」,雖然聽起來相當豪爽,但依據《民法》繼承制度,實際執行時並沒有那麼簡單。「乾兒子,在法律上是誰?」張正勳指出,在現行法律裡,乾兒子不是法定繼承人,因為沒有收養關係、血緣、婚姻,而法律只認血、婚及收養關係,其他的都只能都叫「感情」。至於誰有繼承權?張正勳說,曹西平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過世,配偶不存在,依《民法》繼承順序,兄弟姊妹將直接上位,即便生前感情不睦、多年不往來,或是當事人心裡覺得「他們不配」,法律還是會承認「他們有份」。關於遺囑的作用,張正勳提及,遺囑其實有用,但不是一般人所想像的「全拿走」,這是由於《民法》設有「特留分」制度,簡單來說就是可以討厭某個人、不聯絡也不愛,但不能一毛錢都不留給那個人;以兄弟姊妹為例,他們至少可以拿到「應繼分的3分之1」,所以到時候乾兒子很可能拿到遺囑分配的大部分,而兄弟姊妹可以依法主張「特留分」,強制切一塊走。張正勳指出,近來高齡、未婚、無子女者越來越多,兄弟姊妹間早已分居各地,通常真正照顧人的往往不是「法定親屬」,因此也開始有人主張應該調整、廢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張正勳也認為,法律如果只保護「身分」,卻無視「實際照顧關係」,最後保護的往往是冷漠的身分關係,而不是被繼承人的意志。 另外,根據《三立新聞網》報導,新北市經紀人公會理事長、金門地政士事務所所長蕭琪琳提到,依台灣現行法令,法定繼承人會有所謂的「特留分」,這是指如果有2位以上繼承人,縱使立好遺囑,指定某位繼承人接收全部財產,其他繼承人仍可主張並取得自己原本繼承持份的2分之1。蕭琪琳舉例,曾有一名育有3子的老婦,想將遺產指定留給最孝順的小兒子,也確認立好遺囑了,但蕭琪琳告訴她,另外2個兒子必須先簽署未來拋棄繼承同意書,再找法院認證的公證人進行公證,未來才不會有相關糾紛,否則那2個兒子還是能依現行法令拿到部分遺產。蕭琪琳坦言,台灣法律早年是參考歐陸法系,如今他國大多早已完成修法,台灣卻仍保留「特留分」制度,讓人民財產繼承意志失去自主權。
懲罰無後惡法3/南韓民眾早受不了鬧上法院 2024判違憲立即失效
世界各國在繼承法制上的潮流,是越來越重視並保障個人的遺產自主權。許多先進國家的法律,如日、德、法、瑞士、義大利等,雖然仍有特留分制度,但其保障範圍僅限於直系血親(如子女、父母)及配偶,鮮少將旁系的兄弟姊妹納入強制保障的範疇。南韓憲法法院也在2024年正式宣告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保障違憲,而且是立即失效,許多正在進行中的相關訴訟,也因此判決駁回。法務部長鄭銘謙今年10月8日於立法院備詢時表示,他認同遺囑自由,該規定是可討論議題,並說法務部在2016年便已將此列為重要議題及擬相關草案,當時即因各界意見分歧兩極化,一說兄弟姊妹感情好,一說會讓手足反目成仇,加上跨屆不連續而擱置。法務部長鄭銘謙在今年10月8日立法院備詢時表示,他認同遺囑自由,該規定是可討論議題。(圖/黃耀徵攝)法務部今年4月也已再委託學者研究「因應高齡化社會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預定12月底前提出,且持續參考國外立法情況,希望在2026年展開修法工作。CTWANT調查,如今支持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提案雖已成立,但也掀起民眾反對廢除此法的聲音,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指出,他在網路看到許多民眾留言,發現部分可能對此誤解,因此特別說明,目前協會發起主張廢除的僅是「限制遺囑自由的特留分」,並非是廢除兄弟姊妹應繼分。劉韋德說,這項改革的核心,是將決定權還給被繼承人本身,由遺囑來決定是否分配,而非由法律強制執行最低限度的分配。如果兄弟姊妹特留分被廢除,只有在被繼承人立有有效遺囑,且遺囑明確將財產分配給他人時,兄弟姊妹才會被排除繼承。簡而言之,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是為了保障個人的遺囑自由,但絕非全面廢除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劉韋德說,應繼分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法律為兄弟姊妹預設每位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比例,因為兄弟姊妹在繼承順位上屬於第三順位。因此,即使特留分被廢除,只要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兄弟姊妹作為法定繼承人的應繼分權利,仍將根據現行《民法》維持不變,繼續享有其繼承權。而特留分則是法律為保障繼承人所設的最低繼承保障額度。它是一種強制性的規定,目的是對被繼承人立遺囑處分財產的自由設定限制;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此外,記者上網爬文,看到許多文章教導無子女民眾如何在生前轉移財產,讓兄弟姊妹無法爭取其特留分,但真的能奏效嗎?劉韋德說,有文章建議先生在世時先將財產過給太太,理論上是對的,但是問題是誰先走並不知道,萬一過給太太,但是太太先走,那不又變成要跟太太的兄弟姊妹分?若先生過給太太後兩人感情不好離婚,先生不就損失大了,因此,這些都不是解決之道,有問題的是制度,而不是用奇怪方式去解決。劉韋德強調,台灣將兄弟姊妹納入特留分保障範圍,已與國際主流趨勢背道而馳,並且與現今社會現實脫節,且是世界罕見的立法,實在值得討論與修法。
老父喊沒錢「堅決不開冷氣」活活熱死!留3本發霉存摺 兒一看更心疼
居住在日本東京都足立區的佐藤健太(以下皆為化名,36歲),今年6月失去了72歲的父親正夫,原因竟是中暑。據家屬透露,正夫從年輕時便抗拒使用冷氣,即便酷暑難耐仍堅持不開空調,最終不幸倒下,送醫不治。健太無奈地說,「我一再提醒父親,現在的夏天已經不是過去那種程度,炎熱可以奪命,要他開冷氣保命。但他總說電費太貴、空調對身體不好,就是不願聽進去。」日媒The Gold Online報導,身為家中經濟支柱的健太,每月實領收入為28萬日圓(約6.2萬新台幣),需負擔妻子與2個孩子的生活費及房貸。突如其來的喪事與後續母親的生活安排,讓他陷入沉重壓力。然而,當他整理父親遺物時,意外在壁櫥深處發現1個泛黃的紙袋,裡頭裝有3本已發霉的存摺。打開一看,合計竟有高達2480萬日圓(約545萬元新台幣)的存款。此發現令健太一家震驚不已,因為父親生前總說自己「沒錢」,健太每年還匯款30萬日圓(約6.6萬台幣)作為給雙親的補貼。存摺內記錄著詳細的開銷明細,顯示父親生活極其節儉。據了解,其每月年金約為15萬日圓(約3.3萬台幣),卻仍設法累積龐大存款。根據日本稅法,遺產稅的基礎免稅額為3000萬日圓+每位法定繼承人600萬日圓(約660萬元台幣+每人132萬元)。此次繼承人為母親與健太,合計免稅額為4200萬日圓(約924萬元台幣),遠高於遺留資產2480萬日圓,因此無需繳納相續稅。不過在實務上,銀行在得知戶頭持有人死亡後會凍結帳戶。儘管如此,根據2019年起施行的新制度,在遺產尚未分割完成前,繼承人可單獨領取部分存款。金額為「戶頭餘額×1/3×法定繼承比例」,但每家銀行上限為150萬日圓(約33萬元新台幣)。也就是說,健太為其中一位繼承人,其繼承比例為1/2,因此即便帳戶餘額理論上可領取331萬日圓(約72.8萬元新台幣),實際仍受單行上限150萬日圓的限制。但透過此制度,健太可緊急支付葬禮與其他必要開支。此一發現,也讓佐藤一家暫時解決了原先擔憂的經濟壓力,尤其是母親的後續生活保障。根據日本國稅廳統計,實際需繳納遺產稅的人僅占所有繼承案件不到一成。財務省資料亦指出,課稅比例約為10%,遠低於大眾印象。同時,總務省的家計調查也顯示,2人以上家庭的平均儲蓄為1984萬日圓(約437萬元新台幣),中位數為1189萬日圓(約261萬元新台幣)。父親世代留下2000萬日圓以上的儲蓄,其實並不罕見。對此,健太先生百感交集地說,「知道父親一直為我存錢,我很感動。但我還是希望他能為自己多花一點。如果沒有過度節省,他或許還能活得更久。」
中山美穗告別式爆「奠儀糾紛」 逝世8月骨灰仍放妹妹家
曾以《沉睡的森林》、《情書》等作品走紅的日本女星中山美穗,2024年12月在家中泡澡時意外猝逝,享年54歲。她的告別式於今年4月舉行,吸引約1萬名粉絲與業界人士前來悼念,場面盛大。然而,近日卻傳出告別式後,公司收到的奠儀去向不明的爭議,中山美穗妹妹中山忍怒批,「所有事情都沒有告知我。」根據《週刊文春》報導,這場由中山美穗所屬經紀公司Big Apple主辦、唱片公司King Records協助籌辦的告別式,與多數藝人公開場合「婉拒奠儀」的慣例不同,不僅接受了業界人士,也收下了粉絲的奠儀。當天擔任遺屬代表出席的是中山美穗的妹妹、同為女演員的中山忍。她在現場陪伴粉絲至最後一刻,對每位前來獻花的粉絲親自鞠躬致意,展現誠摯感謝之情。不過就在幾週後,出現一些出席者私下質疑的聲音。有出席者表示:「聽說當天送出的奠儀,並沒有交到遺屬手上。」此說法也引發外界揣測奠儀款項的流向問題。告別式結束後,親友問中山忍:「奠儀收到了嗎」、「有拿到出席者名單嗎」,她洩氣地說「所有事情都沒有告知我」,即使她問了經紀公司Big Apple,公司仍無回應。中山忍與經紀人新井洋子接受《週刊文春》受訪時指出,到告別式當天才知道要收奠儀,並證實中山美穗兒子拋棄繼承權,法定繼承人變成了母親,她坦言「要說心情不複雜是騙人的」。中山忍也強調,不願與姊姊的公司掀起糾紛,而目前中山美穗的骨灰還未下葬,至今仍放在妹妹家中客廳的正中央,照得到陽光的地方。面對外界疑雲,《週刊文春》也對Big Apple進行採訪,公司社長鈴木伸佳反控,中山忍到處對外說沒有收到奠儀,奠儀總額雖無法透露,但告別式經費花了將近2000萬日圓。目前唱片公司King Records會計將奠儀匯入該公司銀行帳戶,而Big Apple社長坦言「不確定該收下這筆錢的家屬是不是中山忍」,並指出因媒體報導「繼承奠儀款項的人為中山美穗母親」,因此才請對方確認由誰接收奠儀,並無奈道:「我們如此誠心誠意地辦了這場追思會,到底還有什麼好抱怨的,他們一句謝謝都沒有。」
母親車禍亡未立遺囑 姊妹爭206萬遺產對簿公堂
中國廣西荔浦市一對姊妹因母親去世後遺產分配產生爭議,雙方為人民幣46萬元(約新台幣206萬元)存款對簿公堂。最終,法院依據法定繼承原則進行調解,裁定姐姐大美繼承人民幣21萬元(約新台幣94萬元),妹妹小美則繼承其餘人民幣25萬元(約新台幣112萬元),爭議至此落幕。根據《深圳新聞網》報導,事件發生於2024年11月,姊妹的大美與小美(均為化名)之母因車禍不幸過世,生前未立遺囑。原本應該是家庭內部協商的繼承事宜,卻因雙方立場嚴重分歧而引爆糾紛。姐姐大美指出,雖然她已婚並居住在夫家,但平時經常回娘家探望母親、協助生活起居,並未因出嫁而疏於盡孝。她強調,身為親生女兒,依法享有與妹妹平等的繼承權利。與此同時,妹妹小美則強調自己一直未婚,並採取「招夫上門」的家庭形式,與丈夫共同居住娘家,長年照顧母親至晚年,認為自己對家庭的貢獻更為實際。她還引用當地長輩的說法,認為出嫁女兒不應再分家產,因此主張母親遺產應由她一人承接。案件審理期間,法院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之相關規定,明確指出,在無遺囑情況下,法定繼承人應平均繼承死者遺產,且法律不因性別、婚姻狀態、居住形式而作差別待遇。承審法官亦表示,法律應優先於地方風俗,尤其當地方習俗違背法定公平原則時,更須透過司法程序保障當事人權益。法院最終以調解方式處理,既維護大美的法定繼承權,也考量小美長年照顧母親的事實貢獻,雙方達成共識後依法分配遺產。姐姐大美主張雖已出嫁但有盡孝義務,妹妹小美則以「嫁出去的女兒不分家產」為由主張全數繼承,法院最終依民法典協調分配。(圖/翻攝自微博)
不知道爸爸車禍去世 她遭3名姑姑「瞞報死訊」私吞房產
中國大陸河南商丘一名蔡姓女子向媒體反映,今年1月其父親因車禍不幸離世,但她與妹妹竟是在數月後才從三姑口中得知父親已過世的消息。這段時間裡父親的三位親妹妹,也就是蔡姓女子的姑姑們,未經通知任何直系親屬,偷偷完成了全部遺產分配。根據陸媒的報導,蔡姓女子的父母在她年幼時離異,姐妹倆由爺爺奶奶撫養長大,雖與父親來往不多,但仍保持基本聯繫。然而蔡姓女子父親離世後,三位姑姑並未通知蔡家其他成員,包括兩位親生女兒與高齡祖父母。隨後蔡姓女子的三名姑姑私下將遺產進行了分割,其中一套估價50萬元(約新台幣204萬)的房產過戶給二姑的兒子,並聲稱其中20萬元(約新台幣81.8萬)用來償還父親生前債務。其餘資產,如父親的3.7萬元(約新台幣15萬)退休金與養老金餘額,也由二姑全數收取,大姑與三姑則分得部分房產利益。對於這樣的分配方式,蔡姓女子與妹妹提出強烈質疑。她們認為,作為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自己理應在遺產分配中擁有優先權。而二姑則出示一份遺囑,聲稱這是其兄在過世前兩天所立,明確表示遺產應依其方式分配。但這份遺囑不僅缺乏任何其他親屬的見證,大姑與三姑亦表示當初根本不知道有此文件存在。此外,二姑拒絕提供立遺囑當時律師的聯繫方式,也未說明是否有第三方在場見證,更未提及父親當時的身體與精神狀況是否足以完成具法律效力的遺囑。事實上,根據《民法典》規定,子女與父母是遺產繼承的第一順位,而兄弟姐妹僅屬於第二順位,僅當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或其放棄繼承時才有資格繼承遺產。在蔡姓女子與妹妹並未放棄權利的情況下,姑姑們的分產行為涉嫌違法,且根據法律,遺囑的見證人必須為無利害關係人,而目前的情況卻充滿疑點。更令人心寒的是,這三位姑姑不僅剝奪了姐妹倆依法應有的財產,更讓她們錯過了與父親最後一面的機會。大姑與三姑事後坦言內心不安,但並未歸還所得。她們表示當初是二姑主導分產,自己只是「跟著分了」,但仍難以推卸責任。專家指出,若遺囑存在爭議,蔡姓女子可依法申請筆跡鑒定,並核查父親當時的醫療記錄與遺囑見證流程,若能證明其不具備立遺囑能力,遺囑則可能被宣告無效。屆時蔡姓女子與妹妹將依法與祖父母共同繼承遺產,若祖父母放棄,姐妹可獨得全部財產。此外,也可對三位姑姑的隱瞞行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