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
」 遺產 遺囑 特留分 繼承 兄弟姊妹
打臉律師?黃大煒31年女友發聲 強調「他不可能立遺囑」
黃大煒日前由兩位姊姊委託律師宣布過世消息,享壽61歲,不過經紀人女友Vicky質疑律師聲明的正當性,今(16日)黃大煒姊姊的委任律師陳鎮宏表示關於音樂資產,會依照黃大煒生前的意願繼續與環球版權合作。不過對於此說法,Vicky依舊無法接受,表示:「我所知道的黃大煒不可能立遺囑,因為他從未想過死亡!」Vicky表示黃大煒在5月26日時才信誓旦旦說要純粹做音樂,絕對沒想過自己會死亡,反而是罹患癌症多年的Vicky有立遺囑,「因為我一直以為我隨時會走,所以我一直有準備,也因此在我2019年發現新腫瘤時(當時是良性),便更積極安排黃大煒與可信任和欣賞他才華的音樂公司合作,所以才有2023年簽約杰威爾音樂公司的美好合作,黃大煒ㄧ生從未簽過經紀約,2023年的杰威爾音樂是第一個也是唯一。」關於黃大煒的音樂資產會繼續與環球版權合作,Vicky回應:「黃大煒和環球國際音樂出版公司是早在2000年就簽約到現在,完全沒問題!當時是我安排環球國際版權公司代表人與黃大煒協商簽署的,至今26年相處非常愉快!」不過Vicky也強調版權是黃大煒自己的,「他過世後25年內仍是!這是國際法!」事發多日Vicky依舊無法接受黃大煒離去的事實,表示:「我和黃大煒31年朝夕相處,沒想到在夏威夷與大姐和大姐夫短短5個月,卻突然莫名其妙過世?不準問死因、不給看最後一面、不準對外提問說明?無法接受!」並說會釐清真相再發表公開聲明。
未婚相守20年!黃大煒驟逝律師揭「遺產分配」4關鍵:女友恐處非常弱勢
資深藝人黃大煒(David Huang)日前傳出2日於夏威夷辭世,享壽61歲,消息由法律事務所代為發布,並表示後續身後事將由兩位胞姊全權處理。不過,與黃大煒相伴超過20年的女友兼經紀人趙濰佳(Vicky Chao)隨後發聲,質疑相關聲明的合法性,並表示將委託律師黃珊珊採取法律行動,引發外界關注。針對事件延伸出的繼承問題,律師劉韋廷在社群平台發文分析指出,黃大煒離世固然令人不捨,但事件也凸顯未婚伴侶在法律上的權益保障問題。劉韋廷表示,Vicky 陪伴黃大煒走過人生超過20年光陰,無論是音樂創作、演唱會籌備,或人生中的重要時刻,幾乎都能看見她的身影。對於黃大煒今日所留下的一切成就,外界也普遍認為Vicky付出了許多心力與青春。不過,劉韋廷指出,感情與法律終究是兩回事。他表示,「不論兩個人在一起多久,不論感情有多深,如果沒有結婚,在法律上終究不是配偶。」而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未婚伴侶並不具備法定繼承人身分,因此無法像配偶一樣享有繼承權。劉韋廷進一步說明,若黃大煒生前未透過遺囑、生前贈與、保險受益人指定或其他資產傳承規劃安排相關權益,「那麼未來遺產的分配,Vicky恐怕將處於非常弱勢的地位」。他也提到,許多人誤以為長期同居或交往多年,就能受到法律保障,但實際上法律看重的是身分關係,而非感情深淺。「很多人都以為『我們在一起這麼多年,法律應該會保障我吧?』但事實上,法律保護的往往不是感情,而是身分。」劉韋廷認為,這起事件最值得社會大眾思考的,或許不是誰對誰錯,而是當生命突然畫下句點時,自己最重視的人是否真的能獲得預期中的保障。他表示,不少人對立遺囑抱持忌諱態度,但提前做好財產與繼承規劃,往往能減少家屬日後因財產問題產生誤解與紛爭。他也分享自己的看法指出,「遺囑,不是死亡的文件,而是留給家人最後的一封家書。」劉韋廷最後表示,真正重要的並非在離世後讓摯愛為權益奔走,而是在生前透過完善規劃,替對方準備好應有保障。他認為,唯有如此,才能讓愛與責任在人生落幕後仍能延續,也避免留下無法彌補的遺憾。
遺產繼承規則翻修!刪兄弟姊妹特留分 律師曝5大關鍵
法務部於6月2日預告《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預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與討論。對此,知名律師蘇家宏指出,此項修法並不等於剝奪兄弟姊妹的繼承權,但民眾未提早規劃,恐無法發揮修法效益;並針對本次修法整理出5大核心實務關鍵,提醒單身族、頂客族或家中有長照需求的民眾應提早因應。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蘇家宏律師今(3)日在臉書發文指出,草案刪除特留分的核心,在於賦予財產所有人更高的自主分配權,而非抹除兄弟姊妹的「繼承權」。據現行民法,若被繼承人無子女、孫子女且父母已歿,兄弟姊妹仍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因此,若單身或頂客族群未預立合法且清楚的遺囑,一旦發生意外,遺產仍會依既定順位全數由兄弟姊妹繼承,將無法享受此次修法所帶來的財產自主規劃綜效。除了特留分的變革,本次草案也新增「特別貢獻」制度,落實高齡照顧的公平評價。未來不論是子女或兄弟姊妹,若長期照顧父母、負擔醫療照護、幫忙家族事業,或出錢出力維持並增加被繼承人的財產,在分割遺產時,法院均會將這些付出納入考量並給予公平對待。蘇律師提醒,實務上「證據」才是保護自己的關鍵,民眾平時應妥善保留醫療照護紀錄、匯款單據及家族對話紀錄。在家族資產傳承方面,草案將「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的最高期限從10年大幅縮短為5年;蘇律師分析,這代表長輩若希望透過遺囑防止後代在短期內變賣祖厝、農地或家族企業,其約束力與時間將會變弱。為了真正守住祖產並照顧家族共同利益,除了在遺囑中指定專業執行人,未來更應善用「信託」機制,透過制度化的管理與收益分配,防止禁止分割期滿後財產隨即遭到變賣。此外,針對弱勢家屬的照顧,修正草案也優化了「遺產酌給」制度,加強死後扶養的功能。蘇律師表示,未來若有家屬生前長期受到被繼承人扶養,且因其逝世導致生活陷入困難,即便在特留分遭刪除後,該受扶養的兄弟姊妹或親屬,仍可依法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請求酌給遺產。至於最後一點,蘇律師指出,在程序與時效部分,草案也明確訂定了請求權期限,提醒大眾「遺產問題切莫拖延」;未來包括遺產酌給請求權,以及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特別貢獻等,皆明定自繼承開始起算二年或五年內若不行使即告消滅。蘇律師坦言,家庭爭產往往不是因為缺乏愛,而是因為拖延處理,導致隨時間過去而人情變淡、證據消失、記憶模糊,及早面對才能避免家族關係陷入緊張。最後蘇律師總結,這場民法繼承編的重大修正,彰顯了家庭在面對愛、照顧、公平與責任時的轉變;在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特別貢獻與時效明確化後,預立遺囑與提出照顧證據的精準度將成為關鍵,而信託規劃的必要性也隨之大幅提升。同時蘇律師也呼籲民眾,遺囑不應被視為法律文件,而是留給家人最溫暖的平安保障。
法界籲看齊韓國「具荷拉條款」修法 父母未盡扶養責任能否繼承子女遺產
一、血緣不等於責任,責任不等於權利「養兒防老」是臺灣社會的傳統觀念,然而現實中卻有不少父母在子女年幼時便棄之不顧,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等到子女成年後有所成就,或甚至在子女不幸過世之後,才以「法定繼承人」身份現身,主張繼承遺產。這樣的社會案例在台灣不能說很多,但也不能說很少。由於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民法明文規定的法律責任,若父母在子女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時即棄養,卻仍能在其身後坐享遺產,這樣的法律是否值得檢討?韓國在2019年的「具荷拉法案」,正是對這個問題的深刻反映,應可以做為我們的借鏡。二、現行法律架構:繼承權的取得與喪失(一)父母的繼承人地位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父母屬第二順位繼承人,因此倘若子女無子女,父母即可遞補為繼承人,如果子女又無配偶,父母即可繼承子女全部的遺產,若子女有配偶,父母也可以和子女的配偶共同繼承子女的遺產。換言之,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只要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親生或依法擬制的親子關係,父母即取得繼承資格,至於父母是否曾經善盡扶養義務,與是否能取得繼承權無關。(二)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現行民法第1145條列舉五款繼承權喪失事由,但「未盡扶養義務」並不在其列。所以父母長期不扶養子女,在現行法下並不直接構成繼承權喪失的事由。除非父母的行為達到「重大虐待」程度,且子女生前明確表示剝奪其繼承,否則法律仍保障父母的繼承地位。即便子女預立遺囑,試圖將遺產留給其他人,民法第1223條的特留分制度仍可能保護父母的最低繼承份額。在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情況下,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這意謂著,即使子女立遺囑將財產全數留給配偶或是捐贈,父母仍有權主張至少一半的法定應繼分,遺囑效力因而受到限縮。三、真實案例:法律的冰冷與人情的傷痛韓國人氣偶像具荷拉於2019年11月不幸離世,留下相當數額的遺產。然而,在她生命中幾乎缺席的生母,卻在其過世後現身,依據當時韓國民法主張對遺產擁有繼承權。具荷拉的兄長隨即公開反對,指出其母親在具荷拉幼年時便離家棄養,對子女的成長幾乎毫無貢獻,卻在她成名後欲分享遺產。此案在韓國社會引發軒然大波,輿論普遍認為現行繼承法存在重大漏洞,不應讓棄養的父母受到法律的保護。具荷拉案所揭露的問題,並非韓國所獨有。類似狀況在台灣也曾經發生過,曾經有一位女士在三歲時父母就離異,父親之後音訊全無,從未支付任何撫養費,亦未曾探視。她由母親獨力撫養長大,歷經辛苦完成學業,工作後積累約新臺幣500萬元。然她卻年僅45歲時就因病驟逝,未婚未育,亦未留下遺囑。其素未謀面的父親得知消息後,以第二順位繼承人身份,主張和前妻平均繼承女兒的遺產。這位女士的母親雖然不願意,但依現行法律,其父親繼承權合法存在,因此法律上幾乎束手無策。四、具荷拉法案:韓國的立法回應具荷拉案的社會衝擊促使韓國展開立法行動。2021年,韓國國會通過民法修正案,俗稱「具荷拉法案」。該修正案的核心內容如下:具荷拉法案的精神在於:繼承權應與親子關係的實質內涵掛鉤,而非僅憑血緣連結自動取得。父母若長期棄養子女,便已實質上背棄了親子關係所應承擔的義務,法律自無理由繼續賦予其繼承保障。五、臺灣應建立「具荷拉條款」臺灣民法繼承編雖歷經調整,近期也即將對於兄弟姊妹特留分進行修正,但對於「不盡扶養義務之繼承人」的規制,始終付之闕如。有鑑於韓國具荷拉法案的立法先例,以及臺灣社會中日益增多的類似糾紛,本文建議立法院及法務部正視此一制度漏洞,推動以下修法方向:(一)擴大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事由建議增訂第1145條第1項第6款,明文規定:「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履行,情節重大者」,得由法院依利害關係人聲請,宣告其喪失繼承權。此一修正毋需被繼承人生前明示,無論是棄養父母或棄養子女者都可適用,至於是否有惡意棄養及情節重大,屆時可由法院依個案調查認定,避免任意被濫用。(二)限縮特留分請求權建議修正民法第1225條,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前述不履行扶養義務者,其特留分得由法院依聲請酌減或完全剝奪。如此一來,棄養父母或棄養子女者將無法再以特留分為盾,坐享不勞而獲的繼承利益。(三)加強遺囑教育,倡導預立遺囑在修法完成前,最直接可行的自保方式仍是預立遺囑。政府及法律界應積極推廣遺囑制度,讓有類似顧慮的民眾了解遺囑的效力與限制,以保障民眾遺產安排的順利。結語:讓法律彰顯公平正義具荷拉的故事,是一個讓全球都看見法律缺陷的悲劇。韓國已完成立法回應,彰顯了民主社會對公平正義的追求。類似案例在臺灣社會各個角落也一再發生,因此不應繼續讓棄養子女的父母或是棄養父母的子女,藉由法律的漏洞繼承對方的財富,我們應借鏡具荷拉法案,將『無正當理由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納入法律規範,使繼承權的回歸實質的愛與責任,而非僅存於血緣的形式連結。」---------------------------------------------------------------台灣遺囑協會定期舉辦「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公益講座,教導民眾正確遺囑觀念及寫作,6月27日星期六上午10-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從松智路口進入,詳情請洽台灣遺囑協會官網,預約報名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頂客族夫妻車禍「丈夫先走、妻子3天後離世」 律師揭殘酷繼承分配:尪一半遺產進前夫家口袋
頂客族的遺產該怎麼分配呢?律師蘇家宏分享一起案例,一對再婚頂客族夫妻發生車禍後,丈夫先離開,妻子則在3天後離世,沒想到因為2人生前沒立遺囑,導致丈夫的一半遺產,最後被妻子與前夫所生的3名子女合法繼承。日前蘇家宏在臉書粉專發文分享,一名網友詢問,自己的弟弟與弟媳發生車禍,弟弟先離世,弟媳則在3天後也過世;2人沒有生小孩,弟弟還有母親與兄妹在世,而弟媳其實是再婚,與前夫生下3名子女,「這2位生前都沒有立遺囑,這樣弟弟和弟媳的遺產誰繼承?繼承人的應繼分是多少?」對此,蘇家宏表示,遇到這種「相繼離世」的情況,財產分配關鍵就在於「離世順序」。蘇家宏解釋,如果弟弟與弟媳是「同時死亡」,弟弟的遺產將全部由弟弟的母親繼承;但本案中,弟弟先離世,而弟媳當時還活著,代表弟媳當時仍具有配偶身分,因此依法擁有繼承權,「法律上只要弟媳多活1秒鐘,她就是弟弟的繼承人」。蘇家宏指出,由於弟弟沒有子女,依照民法規定,第2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為父母,「父母」與「配偶」應繼分比例是一人一半,因此弟弟的遺產會由母親與配偶弟媳共同繼承,兩人各分一半;至於第3順位的兄弟姊妹,因為母親還在世,因此沒有繼承權。蘇家宏強調,因為弟媳3天後也離世,弟媳當時所留下的遺產,包含她自己原本的財產,以及剛繼承到的「弟弟一半遺產」,接下來會由弟媳的第1順位繼承人,也就是她與前夫所生的3名子女共同繼承,3人平均分配,每人可取得3分之1應繼分。蘇家宏透露,不論這3名孩子平常與弟媳感情如何,只要法律上具有親子關係,就依法享有繼承權;若子女尚未成年,會由弟媳的前夫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管理遺產。因此為了避免這種狀況,蘇家宏提醒「先寫下遺囑」,才能將遺產做出最溫柔、最細緻的安排,避免讓親人遇到類似狀況。
女起訴舅舅、表弟要求返還亡母鉅額遺產 只拿回「1支手機」原因曝光
大陸1名范姓女子病逝後,劉姓女兒與舅舅、表弟因遺產問題對簿公堂。劉女認為2人占有母親生前及去世後的巨額財產,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人民幣857萬餘元(約新台幣3981萬元)及利息,同時返還金銀首飾、房屋手續、鑰匙及部分遺物,並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萬元(約新台幣23萬元)。綜合陸媒報導,法院查明,范女於2023年6月病逝,生前曾在律師見證及全程錄影下立遺囑,明確表示所有遺產由弟弟繼承,以感謝弟弟一家多年照顧,尤其在其重病期間不離不棄。遺囑中還提到,范女此前已向女兒贈與人民幣100萬元(約新台幣464萬元)現金及3處商鋪,估值約人民幣160萬元(約新台幣743萬元)。案件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銀行帳戶資金流向。法院認定,范女生前帳戶累計被取現及轉帳約人民幣462萬元(約新台幣2144萬元);在她去世後,范男操作相關帳戶取現、轉帳約人民幣394萬元(約新台幣1828萬元),總金額超過857萬元。其中1筆人民幣300萬元(約新台幣1392萬元)款項,被轉入范男兒子新開設的銀行帳戶。法院認為,由於范女生前已有授權及遺囑安排,范男父子取得相關款項不構成不當得利,而遺產繼承問題亦另案處理,因此本案不再認定遺產歸屬。對於劉女要求返還現金、美元及金銀首飾等主張,法院指出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相關財物存在或由范男占有,因此不予支持。至於房屋手續與鑰匙,因涉及遺產繼承爭議,也未在本案中處理。不過,法院認為范女生前使用的1部OPPO手機具有特殊情感價值,作為女兒的劉女與該遺物精神聯繫更為密切,因此判令范男返還手機。最終,二審法院認定一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劉女上訴,維持原判。
房產只想給二女兒!母拿200萬打發大女兒 律師曝「特留分解法」
律師蘇家宏分享一則案例指出,一名83歲母親長期與二女兒同住,生活起居均由對方照料,基於感謝之意,計畫在過世後將現居房產留給二女兒。不過,母親同時擔憂另一名大女兒未來可能提出爭產,因此提前規劃財產分配方式,引發法律上的疑問。該名母親過去為求公平,已由二女兒先行提供200萬元給大女兒,作為提前分配的財產。然而,由於當時並未留下書面證明或明確約定用途,這筆金流在法律上難以認定為正式的遺產分配依據,未來仍可能產生爭議。針對母親考慮在遺囑中要求大女兒「必須拋棄繼承」的做法,蘇家宏指出,拋棄繼承屬於繼承人本身的權利,無法透過遺囑強制執行。即使遺囑載明相關內容,大女兒仍可依法選擇不拋棄繼承,並主張其法定應繼分。蘇家宏進一步說明,儘管如此,遺囑仍是進行財產傳承最重要的工具之一。透過合法遺囑,可明確指定房產由二女兒繼承,但若內容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權益,相關繼承人仍可依法提出請求。因此,在規劃遺產分配時,需同時考量法律保障的最低繼承比例。在實務建議上,蘇家宏認為,除了立遺囑之外,應與兩名女兒進行充分溝通,說明財產分配的理由,並進一步簽署遺產分配協議書。協議中可明確載明房屋由二女兒繼承,過去支付的200萬元則視為提前分配給大女兒的遺產,同時約定未來母親的扶養責任由二女兒承擔。若分配內容未明顯失衡,該協議在司法實務上具有一定效力。若大女兒不同意簽署協議,則需考慮其他替代方案,例如將房產轉為以房養老,降低未來可分配資產價值,或直接將房屋過戶給二女兒,並附帶扶養義務等條件。透過這些方式,可在符合法律規範下,降低未來爭議風險,蘇家宏直言:「財富傳承需要靠法律的穩定,不能只靠兒女的『良心』。」
父留500萬遺產兒拿錄音遺囑想霸佔 6姊妹怒告!法院判決曝
有些家庭在分遺產時,最慘可能鬧上法院!大陸福建漳平市發生一起遺產繼承糾紛,一名老翁與妻子育有6女1子,他生前留下一段錄音,聲稱要將遺產約109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500萬元)贈與孫女,氣得6姊妹告上法院。經法院審理認為,該錄音遺囑無效,遺產須按法定繼承順位分配給7名子女,全案定讞。根據陸媒《陝視新聞》報導,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判決文件顯示,一名老翁與妻子婚後育有6女1子,夫妻倆晚年把自建房屋出售,獲得房款約人民幣109萬元(約新台幣500萬元)。兩人相繼過世後,6名姊妹主張將父母遺產均分給7名手足,但老翁兒子卻拿出一段錄音檔,堅稱父親生前指定把錢交給孫女繼承,拒絕與姊妹平分,因此姊妹們決定交給法院判定。經法院調查發現,該段錄音內容並未能清楚展現老翁具有明確的「立遺囑」意思,且錄音現場並無2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法官指出,據當地《民法典》規定,錄音錄像遺囑必須具備嚴格的法定形式,否則無法產生法律效力。由於該錄音證據程序不合法,法院判定該錄音不具備遺囑效力,該筆賣房款應被列為老翁夫妻共同遺產,回歸法定繼承程序。在分配比例上,法院展現了對弱勢與照顧者的關照。判決結果顯示,患有小兒麻痺症的其中一名女兒獲分30萬元(約新台幣138萬元),以保障其未來生活;獨子獲分23萬元(約新台幣106萬元);而在父母生前承擔主要照顧責任的一名女兒獲分16萬元(約新台幣73.7萬元);其餘四名女兒則各獲得10萬元(約新台幣46萬元)。法院強調,遺產分配除考量血緣外,亦應審酌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程度與身體健康狀況。儘管老翁兒子事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並申請再審,但均被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刪手足特留分修法啟動 張智倫:別讓遺願變遺憾
國民黨立委張智倫今(2)日表示,「手足特留分」是為了要順應現代家庭變遷,相對應的《民法》第1223條已逐步啟動修法程序,未來若被繼承人已立下遺囑處分財產,手足就不可以再主張特留分分產;但若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手足仍是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希望更貼近亡者真實心聲,充分表達亡者對財產分配的遺願。國民黨立委張智倫(圖)希望被繼承人的遺願不能變成爭訟的遺憾。(圖/CTWant攝影組)現行《民法》第1223條在台灣受到不少爭議,因為現代不少家庭兄弟姊妹與被繼承人關係疏遠,甚至根本從未互動與扶養,但根據現行法規仍可主張繼承遺產的「特留分」,讓不少人大呼不公平。《民法》親屬編第1223條修正流程刻正進行中,希望讓亡者未來有充分處理自身遺產的自由。(圖/CTWant攝影組)會計師出身的張智倫介紹,「特留分」原先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保底」遺產,無論遺囑如何分配,這部分都要留給法定繼承人,「特留分」順位依序為子女、父母,再來才是兄弟姊妹,但若亡者只剩配偶和手足,兄弟姊妹即可主張「特留分」,分走一部分的遺產。張智倫分析,現行「特留分」對應的《民法》第1223條爭議有四:首先侵害了「遺囑自由」,因為被繼承人當然希望自個財產自己有自主處分權;第二若無子女又無父母,名下只剩一間房的亡者,一旦配偶為唯一繼承人,倘若兄弟姊妹主張特留分就可能面臨「賣屋還錢」窘境;第三因多元家庭型態是近年潮流,舊法是1930年代定的國民政府都還沒播遷來台,根本已不符社會現況;最後是少子化海嘯來襲,這種規定根本懲罰沒生小孩的人,搞得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張智倫強調,《民法》親屬編第1223條修法目的並非要剝奪手足繼承權,而是要讓已立下遺囑處分財產者,祂的遺願不要再變成爭訟的遺憾,希望在財產權獲得充分保障之下,社會可以更進步。
台灣遺囑實務重大變革!全台首創「雲端律師」代擬 文書電子化國際罕見
長期致力於遺囑普及化的,台灣遺囑協會3月宣布推出全台首創「雲端律師代擬遺囑服務」。這項結合法律專業與雲端科技的創新模式,打破了傳統律師代撰遺囑必須親自面談的限制,透過數位平台媒合,由執業律師親自在雲端為民眾撰擬合法遺囑,成為台灣「法律科技」(LawTech)落地的指標性創舉。彌補APP缺口 律師親自執筆確保「法律溫度」雖然先前推出的「777遺囑產生器APP」已大幅降低立遺囑門檻,但在推動過程中發現,仍有三大族群的需求無法單靠自動化工具滿足:數位落差的高齡族群: 許多長輩雖有立遺囑意願,卻受限於智慧型手機的操作難度或視力挑戰。複雜財產配置需求: 當民眾有特定財產處分想法(如信託結合、特留分避險等)時,模板化的 APP 難以完全應對細膩的法律佈局。高行動成本族群: 對於長期旅居海外、公務繁忙,或因行動不便、臥病在床而無法出門的民眾,傳統預約律師代擬的交通與時間成本極高。本次推出的「雲端律師代擬遺囑服務」,即是由專業律師扮演「雲端筆手」。民眾只需在線上填報初步需求,即可由律師接手進行合規撰擬,確保遺囑內容在未來執行時,既能精準傳達真意,更能保障法律效力,避免家族爭議。舉世罕見!結合便利與法遵的「貼心創舉」這項服務在國際法律實務中亦屬罕見。它不僅是將文書作業電子化,更是將律師的專業判斷與諮詢流程「雲端化」。「我們提供的不只是專業,更是解決問題的溫度」 這項創舉是為了補足特定族群的困擾,讓立遺囑不再是一件大費周章的難事,而是每個人都能在指尖優雅完成的「人生清單」。遺囑普及化 助攻社會穩定與家庭和諧這項服務的推出,預期將有效減少過去因「自書遺囑」語意不清、格式不符或矛盾所引發的訴訟紛爭。透過律師提前在雲端介入引導,能有效對接立遺囑人的真意。對於邁入超高齡社會的台灣而言,此舉不僅是法律服務的升級,更是促進財產傳承順暢與家庭和諧的一大助力。有服務需求民眾可上台灣遺囑協會官網填單(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E9%A6%96%E9%A0%81?authuser=0),即可預約律師線上代擬遺囑服務。
失智或高齡者規劃遺產繼承二大關鍵 法院經典判決解析「遺囑能力」認定
當高齡長者在病榻上留下最後遺願時,其「意識是否清醒」往往成為繼承爭議的導火線。透過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與莊女士的兩大判決,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在認定遺囑能力時,並非單純依賴醫院的失智量表或病歷,而是採取「綜合判斷」的務實立場。一、 遺囑能力的法律定義:非全然喪失即具備民法第 1186 條與第 75 條規定,遺囑人必須具備遺囑能力,且意思表示非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為之。判定標準:法院認為,所謂「無意識」是指全然欠缺意思能力。 容錯空間:即使遺囑人的辨識能力因病受損,只要尚未達到「全然喪失」的程度,其所立遺囑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有效。 二、 案例對比:當醫學量表遇上法律行為這兩起案件的共同點在於,被繼承人在立遺囑前後均有明顯的就醫紀錄或認知功能障礙,但法院的最終認定如下:1. 莊女士代筆遺囑案(112 重家上 65)本案莊女在立遺囑前兩個月,經醫院鑑定臨床失智量表(CDR)為 2 分(中度失智),且智能測驗(MMSE)僅 14 分。 法院見解:法院指出,雖然量表顯示其辨識能力有相當損傷,但「無法證明」其在立遺囑當時已全然喪失遺囑能力。 關鍵證據:代筆人證稱,當天詢問莊女日常話題(如天氣、吃飯)時,莊女均能正常回應。 結果:法院認定莊女在立遺囑時「具備遺囑能力」。 2. 張榮發密封遺囑案(112 台上 1764)張榮發先生立遺囑時已高齡且反覆住院,上訴人主張其立遺囑前已有認知障礙,立遺囑後更有譫妄症候群。 法院見解:法院認為張榮發在立遺囑期間,神經系統檢查之認知功能項目多記載為「正常」。 關鍵證據:張榮發在立遺囑前後仍能贈與配偶 1 億元存款、移轉價值逾 1.4 億元的股權給被上訴人。 法院認定若其有能力處分如此鉅額財產,自具備自主處理事務之能力。 結果:法院認定張榮發「具備遺囑能力」。 三、 法院認定「遺囑能力」的三大指標從上述兩案可歸納出法院在面對「失智或病弱」的遺囑人時,會參考以下指標:四、 總結與省思這兩份判決展現了法律對個人處分權(遺產分配)的尊重。法律實務上傾向認定:「失智診斷不等於法律無行為能力」。在莊女士案中,遺囑雖然被判定無效,但原因並非莊女「沒能力立遺囑」,而是程序上未能落實「親自口述」等法定方式。 反觀張榮發案,即便身體狀況不佳,但因其在立遺囑當下的表現及鉅額財產處分能力被法院認可,最終守住了遺囑的效力。 這提醒我們,面對高齡或失智長者的遺囑規劃,除了醫學診斷,更應確保立遺囑過程中的「程序完整性」與「意識紀錄」,方能讓最後的遺願獲得法律的保障。台灣遺囑協會定期舉辦預立遺囑公益講座,教大家如何預立一份幸福遺囑,有意報名者,請上協會網站(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遺產保衛戰/爸爸生前送給兒子的房子,需要吐出來平分嗎?
在遺產訴訟的戰場上,最常見的爭議並非在遺產而是在「你之前拿到的房子/現金,侵害了我的特留分,把錢吐出來!」這對許多長期照顧父母、因而獲得長輩贈與感謝的子女來說,既不公平又令人心寒。難道父母生前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在過世後都要被兄弟姊妹推翻嗎?在法院實務上,有一則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 民事判決,可以給大家參考。【實戰案例】孝順的大哥 vs. 爭產的小弟老林晚年身體不好,長子阿明辭去工作全職照顧父親五年。老林感念阿明的孝心,在過世前 3 年,將名下一棟價值 2,000 萬元的公寓,以「贈與」的名義過戶給阿明,留下的現金存款僅剩 200 萬元。長年旅居國外、鮮少回家的次子阿華回來奔喪。他發現遺產只剩現金200 萬,大怒之下,主張那棟房子是遺產的一部分,爸爸生前把房子給阿明,害他遺產只剩下一點點,因此要求阿明要把房子拿出來平分,或是至少要有特留分!阿華認為遺產總額應該是 2,200 萬(房子+存款)。兩人應繼分至少各 1,100 萬,就算僅有特留分,至少也有 550 萬,但是現在存款卻只有 200 萬。阿明主張:這棟房子是父親「生前」的贈與,所有權早就移轉了,根本不是遺產!既然不是遺產,就不必拿出來算特留分。【法律解析】阿明能贏?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 民事判決指出:「被繼承人所為生前贈與行為,因財產移轉關係已確定,且為尊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其財產,乃不許對於生前贈與行為扣減」。簡單的說,特留分的扣減權(民法 1225 條),原本是設計用來「遺囑」寫得太偏心的情況(例如遺囑寫「全部財產給大兒子」)。 但如果財產是在「活著的時候」就送出去的(生前贈與),這屬於一般的契約行為,財產所有權已經在生前合法轉移。法院認為,這跟死後的遺產分配完全不同,因此兄弟姊妹不能用不公平或是特留分為理由,要求把「生前送出去的禮物」討回來。阿華還有機會嗎?--民法 1173 條(特種贈與)但其他繼承人也並非毫無勝算,如果阿華想要多分到財產,只有一條路:證明阿明拿到房子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這三大理由(又稱特種贈與)。如果阿明拿房子的原因是「結婚嫁妝」、「創業基金」、「獨立生活」,那這筆錢就會視為「遺產的預付」,必須加回去遺產內後由大家一起分配。但本案中,阿明拿到房子是因為「父親感謝照顧」或單純的「一般贈與」。只要阿明能證明這一點,那麼這棟 2,000 萬的房子就會被完全排除在應繼分及特留分計算之內。【結語】「生前贈與」是財產規劃中,最有效規避特留分爭議的方法之一,如果有這類需求的父母,可以考慮用這種方法,不過稅務上規劃負擔也是要注意的。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判決明確指出,父母在世時對自己的財產有絕對的支配權。只要能證明這筆財產是「生前的一般贈與」,就能平安地守護這份來自父母的愛與心意。台灣遺囑協會定期舉辦預立遺囑公益講座,教大家如何預立一份幸福遺囑,有意報名者,請上協會網站(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張榮發千億遺產戰開庭3小時! 張國煒離庭稱「順利、沒有吵架」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年離世並留下上千億的遺產,雖然遺囑指定二房獨子張國煒可獲得全部的遺產,但至今張國煒未能順利全數完成繼承。為此,張也認為遺囑執行人皆未能履行職務,因此向法院聲請更換遺囑執行人,今日開庭結束以後,張國煒向媒體說「還沒走喔」媒體詢問開庭過程是否順利,他則連說4次順利,並表示「沒有吵架,吵什麼架」。今日張國煒約莫在下午2時27分許抵達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今日是本案的第2次開庭,也是張國煒本人首度出庭,今日開庭調查約花費了3小時的才落幕,而張國煒走出家事庭大門以後,見媒體仍在守候,便向媒體說「還沒走喔」媒體詢問開庭過程是否順利,他則連說4次順利,並表示「沒有吵架,吵什麼架」。吳界源。(圖/翁靖祐攝)不過,據了解本次開庭過程中,雙方討論非常激烈,對於是否應更換遺囑執行人,雙方仍各說各話,與張國煒向媒體所說「沒有吵架」的狀況大相逕庭。另外,今日同樣也有出庭的還有2名遺囑執行人吳界源與戴錦銓。本案源於,張榮發的遺囑官司於2024年8月判決確定,並且由張國煒拿下勝訴。然而,張國煒雖拿下勝訴,但至今卻未能順利繼承遺產並順利接任本該屬於他的長榮集團總裁,他也因此認為遺囑執行人未能履行職權,故向法院聲請改定遺囑執行人。戴錦銓。(圖/翁靖祐攝)而在遺囑官司定案以後,張國煒已經委由律師向法院聲請定暫時處分,由遺囑執行人向長榮海運、長榮航空、長榮國際儲運、長榮國際追討張榮發離世以後,至今所積欠的遺產繼承人股利股息共161億元。先前,國稅局與金管會未同意配發統一編號,無法開立遺囑執行人銀行及股票專戶,但在遺囑執行人協調下,後續於2025年由國稅局核准,並由4位遺囑執行人在元大設立聯名專戶。另外,張國煒海外也有追產目標,目前已經領取其巴拿馬長榮國際640億元的現金股利。
遺囑只是終點的安排 劉韋德:修好這門學分讓人生下半場走得優雅圓滿
身為遺囑協會理事長,我長期致力於推廣預立遺囑的觀念。在無數的案例中,我看到許多人透過這份法律文件傳遞愛與叮嚀,確保留給後代的是溫暖的禮物而非紛爭。然而,一份完美的遺囑只是終點的安排;若要讓人生下半場走得優雅且圓滿,您還必須修好一門不可或缺的學分——「財務規劃」。以下是我結合法律與理財實務,對這門「人生必修課」的幾點建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 人生無法逃避的「必修學分」在學校,您可以選擇感興趣的通識課;但在社會大學,理財則是攸關能否「順利畢業」的必修項目。「不理財,財不理你」並非口號,而是殘酷的現實。不論資產多寡、身分為何,缺乏長遠規劃的最終結果,往往是財務狀況的失控。對步入熟齡的朋友來說,若年輕時未曾妥善布局,晚年可能面臨資產流失或失去生活自主權的窘境,屆時再完善的遺囑也難以彌補經濟上的缺口。二、 資源的跨時空配置:延遲享樂的智慧理財的真諦不是縮衣節食,而是「精準的分配」。心理學著名的「棉花糖實驗」對理財極具啟發性:那些能為了未來收穫而忍住眼前誘惑的孩子,通常能在人生中取得更大成就。這種「延遲享樂」的思維,是累積傳承資本的關鍵:• 克制即時性的揮霍: 減少非必要的感性消費,才能讓資金進入複利循環。• 掌握人生的選擇權: 唯有具備自律能力、能將資源留給未來的人,才能真正掌握分配資產的主動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 修正公式:從「假精緻」走向「真富足」現代社會常有「精緻窮」的現象,三流的收入卻有一流的消費——開豪車、用精品,卻對未來毫無防備。若要扭轉現狀,必須徹底改變對財務收支的邏輯:唯有建立「先儲蓄、後消費」的紀律,並配合定期的投資檢視,才能支撐起各個人生階段的目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現在的你,是未來你的貴人我常提醒協會的會員們:「你未來的尊嚴,必須靠現在的你去準備。」這門理財學分的高低,直接定義了您晚年的生活品質。提早規劃不僅是為了累積帳面上的財富,更是為了給家人一份穩定的安全感。當您透過理財規劃打好基石,再加上預立遺囑的法律保障,人生這幅拼圖才算真正圓滿。為幫助大眾建立良好理財觀念,遺囑協會將於115年4月份舉辦【理財與傳承:向未來預約一筆財富 ──樂活退休理財規劃講座】歡迎報名。台灣遺囑協會官網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報名請點我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eQl6RgJ6Z4qwQH6gn2DZW03wYoa9tnthY_JJHc-Xp4WZuh-g/viewform
奶奶遭軟禁2/留美財金學士回台竟啃老 寄恐嚇信侵吞父母房還拘禁重病媽
「何爺爺跳跳屋」12年來帶給無數南台灣孩童歡笑與快樂,創辦人何茂成的妻子郭嘉喬卻遭2人的小兒子何浩恩「綁架」4年,何茂成無法得到妻子的音訊幾乎急瘋,擔心重病的郭嘉喬不堪軟禁折磨,身體狀況恐每況愈下,只盼兒子能早日放人,讓夫妻倆得以團圓。「年輕的時候忙工作,把孩子交給上一輩帶,沒想到如今孩子變成這樣。」何茂成回憶,自己與妻子年輕時經營成衣外銷,總是世界奔波當空中飛人,但總會記掛著喜歡打電動的小兒子,回台時總會帶著各式各樣的遊戲給他,小兒子過去不曾忤逆父母,直到從美國唸書回來後才性格大變。何茂成說,何浩恩從大葉大學畢業後,又吵著要去美國再念學士,夫妻倆也決定支持孩子,先是讓他到西雅圖念語言學校,後進入田納西州的大學攻讀財金學士,每年的學費和生活費高達百萬元,何浩恩則唸了5、6年才完成學業。夫妻倆原以為小兒子頂著留美光環,回台能稍微順利點,沒想到何浩恩「一年換24個老闆」,因定性不足而時常換工作,他一開始在金融相關領域,後改到補習班教英文,但因工作態度而遭到解雇,最後到桃園某電子廠當作業員。在此期間,郭嘉喬多次瞞著丈夫金援兒子,何浩恩也因而有恃無恐,還聲稱自己要到潮州投靠父母並到加油站打工,何茂成恨鐵不成鋼,父子倆發生口角,何浩恩更對父母咆哮怒罵,父子倆嫌隙因而越深。而在爭執過後,何浩恩立刻回到何茂成夫妻在台北的住處,翻箱倒櫃找出何茂成的存摺,要求父親一一交代錢花到哪裡,更四處諮詢律師和徵信社試圖找出父親的把柄,甚至不斷用手機蒐證,連哥哥不滿其行徑,罵他「白癡」都被手機錄下提告,害哥哥被判罰金1萬元。郭嘉喬罹患多發性骨髓瘤和癲癇,何茂成過去每日陪她散心復健,如今卻被小兒子帶離家,讓何茂成擔心郭嘉喬病情惡化。(圖/何茂成提供)此外,何茂成母親在台北市大安區有留下一處房產,何母生前曾玩笑稱要將房子留給小孫子,何浩恩信以為真,隨即要求祖母辦理過戶,何母則嚇得訂立遺囑,明文將房子留給何茂成,何浩恩為此還寄信恐嚇父親不得賣房,但何茂成為了跳跳屋公益,將何母留下的房子和另一間房出售,何浩恩則為了侵吞父母房產,在2021年底將郭嘉喬帶走軟禁。「他現在把妻子的兩間房租出去,還拿房子去貸款。」何茂成表示,妻子名下在台北市精華區有2間房子,現已被小兒子出租以賺取租金,他則在外賃屋,甚至還以房子貸款近800萬元,郭嘉喬則因罹患多發性骨髓瘤再加癲癇而無力反抗,只能讓他予取予求。何茂成過去對郭嘉喬呵護備至,照顧其生活起居外還每天陪她復健散心,夫妻2人卻因小兒子的阻撓而4年不能見面。(圖/周志龍攝)「有一次妻子打給我,說她每天只能看著天花板、聽答錄機,我的心真的要碎了。」何茂成說,在這4年間,妻子曾透過路人手機,或在小兒子的監控下打給他,語氣中都透露著無奈和無措,甚至曾問他「有沒有去日本」、「你是不是訂婚了」等語,讓他判斷妻子在長期的軟禁中已神智不清,更使他心急如焚。何茂成曾向警局通報失蹤人口,但何浩恩隨即帶著郭嘉喬去銷案,他也曾向法院提告民事禁止會面,妻子卻在何浩恩的要脅下,誣控自己家暴、外遇,導致法律行動無功而返,無奈之下只好將家醜擺上檯面,只盼兒子能早日放人,讓夫妻倆得以團圓。記者致電何浩恩詢問回應,但他聽聞記者身分便立刻掛斷電話,再次致電仍未獲回應,而他後又回電稱要記者去看判決書,如亂寫則將提出告訴。
遺贈稅法大翻修!告別「拿上億房的不繳稅」 沒拿的扛龐大遺產稅荒謬
2026年1月22日,財政部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正式預告「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在眾多修正條文中,影響層面最廣、最直接衝擊家族財產分配公平性的,莫過於本法第6條關於「納稅義務人」的修正 。過去,坊間常流傳「生前兩年趕快過戶再辦拋棄繼承」的操作手法,導致許多家族在長輩過世後,發生拿走上億房產的大哥不用繳稅,只分到剩餘遺產的小弟卻要背負比繼承還多的遺產稅的荒謬現象。此次修法正是為了矯正此一長期的法制漏洞。壹、 修正緣起:憲法法庭對「擬制遺產」稅負不公的糾正依照本法現行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等特定親屬的財產,須視為「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當時設計這條法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臨終前的避稅行為,基本上並無問題。然而,這筆財產雖然被「拉回來」計算遺產稅,但它在民法事實上已經是受贈人(例如大兒子)的財產,並非全體繼承人(其他兄弟姊妹)公同共有的遺產。在現行法架構下,大兒子受贈之後再去辦拋棄繼承,國稅局可能就會對其他沒拿到生前贈與的繼承人追稅,形成沒拿到生前贈與的繼承人被迫去繳納「別人拿走的財產」所產生的稅。所以憲法法庭認為這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財產權,判定違憲 。貳、 草案第6條修正解析:三大核心變革為回應憲法判決,財政部本次修正第6條,建立了權責分明的納稅架構:一、 確立「誰拿錢、誰繳稅」的個別責任制這是本次修法的核心。新法明確增訂: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依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是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這意味著,未來國稅局在核定遺產稅時,會將稅單「拆解」。屬於生前贈與部分的稅額,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均會對受贈人發單課稅,受贈人以後就不能再躲在全體繼承人背後享受免稅空間。二、 稅額計算與責任上限的明確化新法規定,受贈人應負擔的遺產稅額,是「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 。【試算範例】 父親過世,遺留現金1,000萬元(由弟弟繼承)。父親死亡前1年贈與哥哥價值4,000萬元的股票(擬制遺產)。遺產總額: 5,000萬元。假設應納遺產稅額: 500萬元。哥哥責任: 佔總額 4/5,故哥哥需單獨負責 400萬元稅金。弟弟責任: 佔總額 1/5,故弟弟(及其他繼承人)負責 100萬元稅金。此外,修法也定明受贈人「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這雖然是保障受贈人不用拿自己原本的財產出來貼補,但實務上,生前贈與通常價值不菲,受贈財產的價值通常遠高於稅額,此限制對國稅局徵稅影響不大,主要是法理上的宣示界定。三、 遺囑執行人角色轉型與除名現行法將遺囑執行人列為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這導致許多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不敢輕易擔任此職,深怕惹稅上身。修正草案刪除了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將其定位調整為「代為辦理申報、繳納及申請復查」的代理人角色。這將有助於未來遺囑信託與專業遺產管理的推動。參、 對長輩資產規劃的衝擊與建議面對第6條的修正,長輩在進行資產傳承時,思維必須從「如何少繳稅」轉向「如何公平繳稅」以及「預留繳稅現金」。以下是給予高資產人士的三項規劃建議:建議一:重新審視「死亡前兩年」的贈與策略過去許多長輩在身體出現狀況時,就會開始規劃將不動產過戶給特定子女(例如長孫或長子)。在新法架構下,這種做法將對受贈人產生資金壓力。例如父親在過世前一年,就將豪宅贈與給某個兒子,但這個兒子身上可能沒有足夠現金,未來他在面對那張鉅額的「個人專屬遺產稅單」時,可能會陷入「有房但沒錢繳稅」的窘境。策略: 若要進行生前贈與,必須同步考量受贈人的現金流能力。若受贈人資金不足,長輩可能需要搭配贈與現金,或是透過保險規劃預留稅源。建議二: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新紅利本次修法雖然第6條加重了受贈人的責任,但第17條之1卻給了配偶大紅利——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可以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視為現存財產)。策略: 對於夫妻財產懸殊的家庭,長輩(財產多的一方)在生前將財產贈與給配偶,現在變得更有利。因為這筆財產本身雖不課贈與稅(夫妻贈與免稅),且死後仍會被視為遺產課稅,但因為可以被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因此實質遺產稅負可能會大幅降低。這是未來新法下極具價值的節稅方法,值得重新計算規劃。建議三:遺囑執行人的指定將更為順暢過去長輩想找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當遺囑執行人,但律師或會計師常因稅務責任而婉拒。新法修正後,遺囑執行人責任單純化。策略: 建議長輩積極善用遺囑執行人制度。特別是在子女眾多、資產複雜的家族,指定一位公正的專業人士(律師或會計師)擔任執行人,由其代為統籌申報、協調各繼承人與受贈人的稅額分擔,能有效避免子女在靈堂前為了「誰該繳多少稅」而反目成仇。肆、 結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的修正,標誌著台灣遺產稅制從「家族連坐」走向「權責分明」的新里程碑,這不只是一條法律的變更,更是提醒我們在做資產傳承規劃時,不應只在乎節稅,更要在乎「公平」與「可行性」。「愛他,就不要給他負擔。」在將資產交給子女的同時,請務必確認這份禮物附帶的稅務責任,是他們承接得起的重量。趁著草案預告期間,儘早諮詢專業稅務顧問,重新檢視您的資產配置與遺囑內容,是守護家族和諧的當務之急。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今(2026)年3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可請至協會官網報名。點我報名。
阿公偏心遺囑失效?2千萬房產「長孫一毛都沒有」 法官判決逆轉關鍵曝
遺囑雖是長輩交代後事的心願,但若分配「太偏心」而挑戰法律底線,恐怕也難逃被推翻的命運。高雄一名陳姓老翁生前立下代筆遺囑,將名下價值超過 2,400 萬元的精華區房產悉數留給兩名子女,導致身為繼承人之一的長孫慘遭「淨身出戶」。長孫憤而提告追討,雖然姑姑與叔伯試圖以「金錢補償」換取保住房產,但法官最終判定遺囑嚴重侵害「特留分」,裁定已過戶的房產所有權必須全部塗銷,回復為共同持有。代位繼承被當空氣?老翁過世後爆發爭產風暴這起家族爭產案起源於 2024 年底陳姓老翁離世。老翁生前規劃財產時,考量次子已早一步離世,便在代筆遺囑中指定高雄、台南的多筆土地與建物由剩下的兩名子女(長女與三子)繼承。2025 年 2 月,兩名子女迅速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將高雄市精華區三筆總價值約 2,403 萬元的房產納入名下。然而,根據我國《民法》第 1140 條規定,次子的小孩(長孫)具有「代位繼承」權,地位等同於其亡父,應與姑姑、叔伯平分遺產。原本法定的繼承份額為 3 分之 1,即便有遺囑限制,長孫仍享有法定應繼分一半、即 6 分之 1 的「特留分」。面對長輩「完全排除」的分配方式,長孫決定行使法律權利,提告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律師指出,許多長輩有「重男輕女」或「傳子不傳孫」的觀念,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遺囑自由不能凌駕於法律對特定家屬的保障。(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姑姑想用「錢」打發遭拒 法官:扣減權屬「物權」而非「債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間,姑姑與叔伯承認分配確實侵害了姪子的特留分,但他們強烈表達想保住已經過戶的精華區房產,因此提議:「我們可以算出現金差額補償給姪子,房產所有權不要動。」然而,這項提議遭到法官打臉。法官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特留分扣減權」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物權形成權」。這意味著一旦繼承人主張扣減權,那份侵害特留分的遺囑分配在法律上即刻失其效力。受侵害的標的物(房產)必須回復到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的狀態,法律並沒有賦予侵害方「強迫給錢、強留房產」的權利。判決關鍵:遺產 2400 萬、遺囑竟分給別人 2398 萬法官進一步盤點遺產細節,發現老翁留下的遺產總額約為 2,403 萬元,但依據遺囑執行後的結果,兩名被告竟然分配到了 2,398 萬元,嚴重侵害長孫的特留分權利。法院最終裁定,長孫勝訴。兩名被告原本已辦妥的「遺囑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必須撤銷(塗銷),該房產應回歸為老翁兩名子女與長孫三人「共同共有」。這代表姑姑、叔伯未來若要處分或賣掉這些房產,都必須經過長孫的同意或依法程序辦理。律師叮嚀:立遺囑不可不知的「特留分」防護線法界人士過去也指出,許多長輩有「重男輕女」或「傳子不傳孫」的觀念,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遺囑自由不能凌駕於法律對特定家屬的保障。若想避免身後子女對簿公堂,立遺囑時應事先徵詢專業法律意見,針對特留分預留分配空間,或透過生前贈與等方式規劃,否則精心立下的遺囑,極可能在法庭上被一紙判決化為烏有。更多三立新聞網報導. 包商「偷埋廢土」!高虹安揭露監視器畫面:12億棒球場遭灌垃圾. 「那是虐待,不是醜聞!」芭莉絲希爾頓國會親揭19歲外流性愛片陰影. 川普左手驚見「大片紫斑」!79歲健康再成焦點 白宮:撞到桌角啦
遺囑寫「全部給某人」也沒用? 一文掌握遺產分配3撇步
藝人曹西平猝逝衍生的「遺產繼承」問題引人熱議。很多人第一次意識到:原來「我想把財產留給誰」和「法律最後會把財產給誰」可能是兩回事。突發狀況一來,規劃不全的結果反而是讓你最想照顧的對象吃了虧。踏取國際開發協理藍德義帶你把繼承規則拆開看:先搞懂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差別,再掌握3個繼承妙方與1個常見地雷,讓「想留給的人」不會在你不在時,變成只能在一旁乾瞪眼的存在。首先,「立遺囑並非毫無用途」,若想傳承的對象不是你的法定繼承人(例如乾兒女、男女朋友、朋友等),如未預立遺囑,該對象可是一毛都分不到。只是並非你想怎麼分配就能怎麼分配,遺囑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才能自由處分。什麼是應繼分和特留分呢?可以將應繼分當作是「預設分配值」,而特留分則是「最低」保障。因此可以理解為應繼分理當大於特留分。應繼分是當你沒有做任何遺囑、生前處分安排時,法律依繼承順位與配偶規則算出「每個繼承人本來應該分到的比例」。特留分是法律為了保護特定繼承人的最低保障,避免遺產有所「偏愛」,在你有特別修改遺產分配而導致特留分不足時,其他繼承人可主張自己的特留分。(但依法不會自動按照特留分分配,特留分需要主動主張)。因此藍德義給予大家3個繼承妙方、1個地雷:如果真的像新聞描述那樣「走得突然」,想照顧的人又可能不在法定繼承圈,怎麼做才不會讓對方權益直接蒸發?一、「拋開守舊觀念,口說無憑,預立遺囑有憑有據」:遺囑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其中又以口授遺囑最易引起爭議。因此藍德義建議,如有立遺囑需求,請務必按照法規訂定遺囑,並且前往公證。而選擇「自書遺囑」需要全文「親筆」完成,電腦、手機、通訊軟體、影印文件通通無效。二、「提早做遺產規劃還能合法節稅」:掌握關鍵三要素「提早、分批、留證據」,常見的作法是「分年贈與」:把握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透過多年、分批移轉,讓未來留在遺產裡的資產變少。三、「活用壽險保單,聰明節稅」:請先留意,並非所有的保單都不計入遺產課稅範圍。而壽險保單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額,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但仍須留意個案稅務與契約設計,可請專家協助審核個別細項內容。一個常見地雷請注意:如果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或法定繼承人,可能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在有遺產規劃念頭時,宜及早進行。其中有個案例常被忽略,那就是「變更壽險保單的受益人」。壽險保單具有保單價值,因此修改要保人或受益人是屬於贈與行為,需要辦理贈與稅申報,是而亦符合2年內贈與需併入遺產課稅的範疇。專家建議提前透過3種方式,讓繼承一事不再措手不及。(圖/踏取國際開發提供)藍德義補充一個概念:將財產放在不同的口袋,並且將其設置互不相干的護城河,在於資產分配上最常見的就屬不動產與保險的配置,這管道較容易被一般大眾觸及,也比較容易被常人理解,所以簡單粗暴,但就變動調整的彈性上相當僵硬,且礙於法規較易忽略各項稅務及隱藏成本,其實國際間早有較彈性且妥善的方式,更有信託及境內外公司的配置方式,都可以提前諮詢專業協助完善配置。如果你也在想「我最想照顧的人,法律會不會不承認?」建議你先盤點資產與家族成員、再完成一份有效遺囑並且前赴公證、搭配分年贈與等合法安排、並把保單與受益人設計交給專業檢核。別對身後事避而不談,延遲處理,把規劃做在前面,才是把愛留得住、也留得穩。*轉載不得修改內文及必須標明出處來源於《踏取國際開發》
手足多年不往來也要養? 台灣遺囑協會民調「92%贊成廢除」
台灣遺囑協會近日公布一份針對「是否應廢除兄弟姊妹間扶養義務」的網路民意調查,在1,083份回覆中,呈現出高度一致的態度;理事長劉韋德律師指出,大多數受訪者均支持廢除兄弟姊妹間扶養義務,並否定「扶養義務」與「兄弟姊妹特留分」之間存在所謂的對等交換。調查同時揭露,回覆者中有相當比例屬於單身或頂客族,顯示家庭型態快速變遷之下,傳統以「手足互助」為前提設計的法律制度,正面臨與社會現實脫節的壓力。九成以上支持廢除:手足扶養義務的正當性正被重新檢驗在第一題「是否贊同廢除兄弟姊妹之間的扶養義務」中,贊成者達 1,001 人,占 92.4%;反對 54 人(5%);沒意見 28 人(2.6%)。如此懸殊的差距,顯示受訪者對現行制度的不滿,不再是零星抱怨,而是具有明確方向的集體觀感。長期以來,「扶養義務」在法律設計上帶有倫理色彩,假設家族成員之間具備穩定的情感連結、互信與互助能力。然而在高流動、高壓力、低生育的社會結構中,兄弟姊妹彼此分居異地、互動稀少甚至關係緊張已不罕見;當法律仍要求在特定條件下負擔扶養責任,容易讓制度從「互助安全網」變成「道德綁架」或「財務風險」。更現實的問題在於,扶養義務一旦啟動,往往牽涉金錢給付、生活照顧、醫療與長照安排,對扶養人而言是長期且高度不確定的承擔;當彼此關係並不親密,社會自然會追問:這樣的義務是否仍合理、是否仍符合比例原則與當代家庭價值?多數受訪者否定「對等關係」:特留分不是扶養義務的「交換條件」第二題「是否認為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和扶養義務有對等關係」的結果同樣清楚:認為「沒有」者 703 人(64.9%),認為「有」者 304 人(28.1%),「不知道」者 76 人(7%)。傳統論述中,常有人主張兄弟姊妹之所以可以在繼承上享有一定保障(例如在某些情境下涉及特留分或繼承權利的討論),是因為法律同時要求手足在必要時負擔扶養責任,兩者形成一種「權利—義務」的平衡。然而,多數受訪者並不接受這樣的連結,而是認為繼承保障應回到被繼承人意思自主、實際照顧與家庭關係的真實樣貌;而扶養責任則應回到最貼近照顧關係、最可能形成共同生活與互助的核心家庭或直接扶養鏈條,而非將「血緣」視為當然的承擔依據。換言之,民眾認為即便存在某種繼承保障,也不代表可以用此作為要求扶養義務的理由;反過來,即便法律要求扶養,也不應被視為手足必然享有繼承利益的正當化基礎。回覆者近七成為單身或頂客:家庭結構變遷成為改革推力第三題詢問「是否屬於頂客族或單身」,結果顯示「是」者 738 人(68.1%),「不是」者 345 人(31.9%)。此數據雖不能直接推論整體人口結構,但它清楚呈現在願意參與此議題討論的群體中,非傳統核心家庭的比例相當高。對單身或頂客族而言,生活的風險管理往往更依賴個人資源配置、社會保險與公共照顧體系,而非「家族互助」。當人生後段可能面臨長照、失能、重大疾病等情境,若制度仍期待以兄弟姊妹作為後備扶養人,實務上常會發生兩種落差:一是手足之間並無共同生活基礎,難以有效提供照顧;二是扶養責任落在少數經濟條件較佳者身上,形成高度不均的壓力分配。從「道德期待」走向「制度治理」:社會希望公共體系接手風險台灣遺囑協會指出,這份調查反映人民對「手足扶養義務」的高度疑慮。協會呼籲,相關法制應正視家庭結構變遷與照顧型態多元化的現實,避免讓法律成為家庭衝突的放大器;同時也應透過更完善的社會支持系統,承接高齡化社會下必然增加的照顧需求。在高齡化、少子化與單身化同步加速的此刻,這份1,083份回覆的調查數據,或許正是一個明確訊號:當社會不再把「兄弟姊妹必然互相扶養」視為理所當然,法律制度也就不能再停留在舊時代的家庭想像。改革的問題,已不是「要不要」,而是「如何改得更精準、更公平,也更能降低衝突成本」。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今年(2026年)3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請至協會官網報名。點我報名。
曹大哥驟逝遺產歸誰?律師:乾兒子能繼承 兄弟姊妹有特留分
蘇家宏律師分享到今早看到曹大哥突然過世的消息,讓許多喜愛他的觀眾感到震驚與哀傷,曹大哥一生未婚,總是在螢幕上帶給大家歡笑與快樂,但現實中,他的人生選擇卻充滿了獨立與堅持。他曾公開表示,財產不會留給曹家人,而是希望將財產留給平時照顧自己的乾兒子,感謝乾兒子的陪伴與照顧。曹大哥向來是個孝順的兒子,父親重病期間,他獨自照料父親,而對於兄弟未盡孝的態度,他也漸漸疏遠手足關係,法律上,兄弟姊妹仍然是曹大哥的法定繼承人,即便感情疏遠,也享有繼承權及特留分。依現行法律規定,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也就是如果曹大哥立下遺囑,這四個兄弟仍可主張各自的特留分。如果曹大哥沒有立遺囑,他的兄弟將平分遺產,每人可獲4分之1;但若有遺囑,財產可依法主要留給乾兒子。除非兄弟有明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例如虐待或侮辱曹大哥,否則無法完全排除他們的繼承權,這部分需經法院個別判斷。這件事再次提醒我們,單身的人更應該及早立下遺囑,將財產留給真正所愛的人,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安排後事與資產分配。即便特留分無法完全剔除不想繼承的人,相較於沒有遺囑,立下遺囑仍然是更有保障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