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
」 遺產 遺囑 張國煒 長榮 繼承
政院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 落實財產權保障、完善遺產稅制
為落實財產權保障、完善遺產稅法制,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財政部擬具之《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主要係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落實財產權保障,明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若無繼承人,則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也反映配偶共同家計所生貢獻,完善遺產稅法制。卓榮泰指出,本次修正有三項重點:第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即擬制遺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並以該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第二,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配偶受贈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計算。第三,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及刪除分期繳納之金額限制,有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行政院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卓榮泰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爭取支持,儘速完成修法程序。本案修正要點如次:(一)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定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序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二)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以及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前述配偶受贈財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7條之1)(三)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案件之遺產稅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四)修正申請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之要件及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並增訂依本法核准延(分)期繳納、逾期未繳一次發單之徵收期間重新起算及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存款繳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0條)(五)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清者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51條)
老父領亡兒600萬辦後事、養孫遭判刑 律師揭5法律地雷:不能怕麻煩
許多民眾在親友驟逝後,為籌措喪葬費用或處理身後事,常習慣拿著死者的存摺與印章至金融機構取款,但這種看似「出於善意」的行為,實則已觸犯法律。蘇家宏律師分享最近一起司法判例,並點出5大地雷,提醒家屬小心一時疏忽誤觸偽造文書罪。蘇家宏律師透過臉書粉專發文表示,舉出2個案例,分別是一名老父親在兒子車禍驟逝後,拿兒子的印章和存摺,將已故兒子帳戶裡的600萬元轉到自己名下,用來處理後事和照顧2名未成年孫子,事後把剩餘的錢都給孫子,卻遭依行使偽造文書罪判刑5個月。另一起則是一名孝順的媳婦,在公公過世後怕辦後事要用錢,拿公公存摺和印章領了2萬3千元,全數用在喪葬支出,卻被大姑告上法院,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2個月。對此,蘇律師指出,當人在死亡的瞬間,其法律上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以及生前對他人的委託授權關係便會立即終止歸零。因此,不論死者生前是否有口頭交代,或是長期將金融存摺交由特定家屬保管,親屬在死者離世後均無權繼續以其名義製作文書或辦理金融業務。凡未經合法授權而以先人名義簽名或蓋章提領存款,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即便主觀上沒有侵占遺產的惡意,也無法直接排除刑事責任的成立,僅能作為法官量刑時爭取減刑的參考依據。為避免觸法,蘇律師建議,家屬應先辦理死亡登記並取得除戶謄本,接著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順利取得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後,再由全體合法繼承人共同至金融機構簽名辦理繼承提領手續。如此方能確保所有財產處分過程公開透明,不僅符合法規的要求,也能有效防範親屬間因對財產處置方式產生疑慮而爆發訴訟紛爭。考量到家屬辦理喪事確實有急用現金的實際需求,蘇律師提到,目前部分金融機構已提供彈性的便民應變機制。對於一定金額以下的存款(如部分銀行規定20萬元以下),在符合相關條件下可免附國稅局完稅證明,只需經過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即可辦理提領;甚至有部分金融機構開放3萬元以下的微額存款,允許單一繼承人提出申請,但申請人仍須檢具全體繼承人簽署同意的切結書,藉此在法規遵循與民眾實務需求之間取得適度平衡。此外,若想讓身後財產管理更加順暢並預防家族紛爭,蘇律師建議,民眾可在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並於遺囑中明確指定信賴的「遺囑執行人」。這如同為家人留下處理財產的合法憑證,當立遺囑人離世後,遺囑執行人即可依據法律授權順利接管財產,依法辦理帳戶管理、遺產稅申報及遺產分配等事項,繼承人便無需因一時心急而冒險違法取款,也能避免其他親友產生猜忌而提告。最後,蘇律師特別提醒,處理家族財產與親情事務時不能怕麻煩,切莫貪圖便利或抱持僥倖心態而嘗試走捷徑。唯有嚴格遵循法定流程辦理,並善用遺囑與法律機制,才能真正保護自己與家人,避免讓處理善後美意演變成刑事罪名,實現圓滿妥善的身後事安排。
房產指定「單獨繼承」怎麼做?專家:除預立遺囑還得多做「這件事」
隨著社會觀念轉變,越來越多人重視財產的傳承規劃,但儘管事先已在遺囑中寫「房產全給某人」,仍可能在生後無法如預期,使得繼承人共同分配房產持分。專家提醒,若是長輩希望房產指定人選「單獨繼承」,除需預立遺囑外,還要提供現金補償。永慶房屋契約部資深經理陳俊宏表示,根據民法規定,除非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等法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否則所有法定繼承人都享有特留分的法律保障。即使在遺囑中寫「房產全給某人」,其他繼承人依然可要求分配房產持分,導致房產傳承不如預期發展。因此建議長輩可在遺囑中載明「房產由某人單獨繼承,不足其他特留分之部分,優先以現金補償。」 如此一來,既能保障房產產權被完整繼承,不被分割持份,也能圓滿兼顧對所有法定繼承人的照顧。同時,也要確保遺囑符合法定格式,最好明確指定與財產分配無利害關係的律師或地政士擔任「遺囑執行人」,未來辦理房產過戶時,就無需再經過全體繼承人簽名同意。遺囑如何寫才有效?陳俊宏提醒,遺囑中的財產標示要明確具體,必須完整抄錄房屋權狀與土地權狀上的標示,否則地政事務所無法辦理過戶。遺囑的常見形式則有2種,若為「自書遺囑」必須全文親自手寫,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果有塗改,塗改處也必須簽名;若是「公證遺囑」則需找兩位見證人,且見證人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由公證人作成筆錄,並由公證人、見證人及立遺囑人共同簽名。除了透過繼承轉移房屋產權,也可透過買賣和贈與。陳俊宏指出,選擇「贈與」的優點是所有權人能決定贈與對象且分年規劃,使每年贈與金額在免稅額以下,但缺點是未來要出售房產時,需以當年取得的房產現值(通常較市價低)課徵房地合一稅,可能要負擔較高稅金。若是經由「買賣」移轉房產,優點是買賣時的房屋市價,可作為未來出售房產時的取得成本,降低房地合一稅額,不過購買人必須具備足夠財力完成買賣,因此長輩若財力與時間允許,也可提前分年贈與現金,作為買賣房子的資金。
李玟逝世3周年!二姊發文悲吐「最難熬的一天」:盼與妳再次團聚
華語天后李玟(CoCo)2023年離世,享年48歲。7月5日適逢她逝世3周年,二姊李思林(Nancy)在社群平台發文追憶妹妹,坦言這一天始終是自己人生中最痛苦的日子,並承諾會盡全力照顧母親、守護家庭,字字句句流露對妹妹深切思念,也令不少粉絲鼻酸。李思林表示,3年前的7月5日,是她此生失去妹妹、最難熬的一天。「這場撕心裂肺的別離,整整煎熬伴隨了我三年,歲月分毫未能撫平我失去妹妹的刻骨傷痛與綿長思念」。她也盼望妹妹能在另一個世界自在快樂,繼續守護家人。李思林在貼文中寫道,自己會盡全力照顧母親、守好這個家,也期待未來有一天能與妹妹再相聚。她同時分享前往李玟墓園祭拜的照片,只見她雙手合十默默追思,畫面令人動容。貼文曝光後,大批網友留言替李思林打氣,紛紛表示「我們都很想念CoCo」、「李玟永遠活在大家心中」、「希望二姊也要照顧好自己」,也有人分享曾特地前往墓園悼念,表達對李玟的不捨與懷念。另一方面,香港媒體近日報導,李玟遺囑執行人已正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告精神科醫師王穎姍、香港消防處兩名救護人員Lao Tai Fung、Lo Hou On,以及香港消防處,指控涉及疏忽治療。對此,李思林日前發表聲明表示,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希望外界尊重家屬隱私,不要散播未經證實的案情內容或發表具誤導性的評論,也避免公開家屬個人資料,讓事件能透過司法程序釐清真相。
張榮發基金會參戰遺產之爭討10億 開庭爆張國煒母放棄繼承
長榮集團已故創辦人張榮發的千億遺產之戰有番外篇,以他為名的基金會今年3月對4名擔任遺囑執行人的長榮老臣提告追討10億元,理由是張榮發生前於自傳表達要捐遺產給基金會,而近期有一筆款項已匯入遺囑執行人的共同帳戶,因此須透過法院確認遺產有多少,並要求遺囑執行人給付10億。張榮發二房李玉美及二房獨子張國煒均委任律師出庭,主張應獨立參加訴訟;李玉美的律師反對基金會調閱張榮發遺產分割案的卷宗,認為有侵犯隱私之虞。張榮發2014年立下遺囑,內容提及財務遺贈安排為:「1.本人之存款及股票,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2.不動產,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並指定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2016年張榮發過世後遺囑公布,引爆大房鬥走張國煒的兄弟鬩牆之爭,大房三子張國政提起「遺囑無效之訴」,2024年最高法院判決遺囑有效確定,不過張國煒仍拿不到父親遺產,因此提告控訴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應另行指定,目前台北地院家事法庭尚未裁定。張榮發基金會則對遺囑執行人提起「給付贈與物」訴訟,主張2012年出版的張榮發口述自傳「鐵意志與柔軟心:張榮發的33個人生態度」中,他本人曾表達身後財產要捐給基金會作公益,並多次向同仁表示「即使有一天我不在了,基金會還是要繼續做下去,不用擔心錢的問題,我的錢都會留給基金會。」,藉此認定這是「死因贈與」契約,既然張榮發過世就該給付。至於10億元這個金額只是大略估算,要確定遺產總額再決定是否增加。台北地院今日開庭時,遺囑執行人的律師證實共同帳戶的金額大於10億元,並表示李玉美已放棄特留分,沒資格參與本案;張榮發遺產的管理處分權屬於執行人,所以張國煒無法獨立參加訴訟。基金會的律師也對張國煒母子能否成為本案的當事人有疑慮,請法院斟酌。至於調閱張榮發遺產案卷宗的理由,則是因為本案的「贈與物」是張榮發遺產,因此有必要調取。李玉美委任律師不同意調取遺囑分割案的卷宗,認為這會侵害當事人的隱私。法官諭知8月27日再開庭。
張榮發千億遺產戰開庭3小時! 張國煒離庭稱「順利、沒有吵架」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年離世並留下上千億的遺產,雖然遺囑指定二房獨子張國煒可獲得全部的遺產,但至今張國煒未能順利全數完成繼承。為此,張也認為遺囑執行人皆未能履行職務,因此向法院聲請更換遺囑執行人,今日開庭結束以後,張國煒向媒體說「還沒走喔」媒體詢問開庭過程是否順利,他則連說4次順利,並表示「沒有吵架,吵什麼架」。今日張國煒約莫在下午2時27分許抵達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今日是本案的第2次開庭,也是張國煒本人首度出庭,今日開庭調查約花費了3小時的才落幕,而張國煒走出家事庭大門以後,見媒體仍在守候,便向媒體說「還沒走喔」媒體詢問開庭過程是否順利,他則連說4次順利,並表示「沒有吵架,吵什麼架」。吳界源。(圖/翁靖祐攝)不過,據了解本次開庭過程中,雙方討論非常激烈,對於是否應更換遺囑執行人,雙方仍各說各話,與張國煒向媒體所說「沒有吵架」的狀況大相逕庭。另外,今日同樣也有出庭的還有2名遺囑執行人吳界源與戴錦銓。本案源於,張榮發的遺囑官司於2024年8月判決確定,並且由張國煒拿下勝訴。然而,張國煒雖拿下勝訴,但至今卻未能順利繼承遺產並順利接任本該屬於他的長榮集團總裁,他也因此認為遺囑執行人未能履行職權,故向法院聲請改定遺囑執行人。戴錦銓。(圖/翁靖祐攝)而在遺囑官司定案以後,張國煒已經委由律師向法院聲請定暫時處分,由遺囑執行人向長榮海運、長榮航空、長榮國際儲運、長榮國際追討張榮發離世以後,至今所積欠的遺產繼承人股利股息共161億元。先前,國稅局與金管會未同意配發統一編號,無法開立遺囑執行人銀行及股票專戶,但在遺囑執行人協調下,後續於2025年由國稅局核准,並由4位遺囑執行人在元大設立聯名專戶。另外,張國煒海外也有追產目標,目前已經領取其巴拿馬長榮國際640億元的現金股利。
張榮發千億遺產戰火延燒近10年! 張國煒今首出庭:法官要我來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年離世,留下價值上千億的遺產,雖遺囑指定可獲得全部遺產的二房獨子張國煒已在遺囑官司戰中獲得勝訴,但其至今仍未能順利繼承亡父遺產。張認為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吳界源4名遺囑執行人皆未履行職務,因此向法院聲請更換遺囑執行人。台北地院家事庭今日傳喚張國煒等人於今日下午3時開庭。張國煒約莫在下午2時27分抵達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他見法院外有大批媒體守候,便大聲詢問「你們都是為我來的喔?」待媒體詢問張董今日為何要來,張國瑋便一邊快步行走,一邊回答道「法官請我來,我就要來啊!」。據了解,本案為第2次開庭,張國煒也是首次出庭。張榮發於2016年1月20日離世,不過他早已於2014年便立下遺囑,然而因遺囑內容寫下財產由四子,也就是二房的獨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並由他接任長榮集團總裁,張家也隨即引發許多訴訟戰。過去張榮發的三子張國政就曾以遺囑無效提出訴訟,但最終在纏訟8年以後,仍由法院於2024年8月判定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不過,張國煒至今未能順利繼承遺產,而他認為張榮發生前所指定的4名遺囑執行人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吳界源未能依照遺囑意旨行事,因此向法院聲請更換遺囑執行人。
媽求「與妳共渡餘生」…女兒不顧癌末母「領走百萬」 法院依遺囑:給慈濟
台中葉姓婦人在女兒小茹(化名)5歲時離婚,也沒爭取扶養權,小茹跟著爸爸生活卻顛沛流離,輾轉送至育幼院成長至高中畢業。葉婦晚年罹患胃癌末期,小茹不願照顧親子關係疏離的母親,葉婦生前立下遺囑欲將百萬遺產全數捐給慈濟「做功德」,但卻遭小茹領走。法官審理後,認定葉婦遺囑有效,判決小茹除「特留分」外,須吐出132萬餘元歸還,完成母親遺願。癌末母寫信求「培養感情」女兒拒絕判決書指出,葉婦於2020年確診胃癌末期,希望女兒小茹來照顧自己,每個月會給小茹5萬元,也趁這機會修補母女間的空白,還親自寫信給女兒「我想念妳,希望與妳共渡餘生,陪(培)養母女感情...」但小茹與母親見面後始終無意願同住,且強烈表示不欲負擔母親的醫療及後事處理等重大事項決策及責任,葉婦最後由友人照顧至臨終。百萬財產全捐慈濟 友人見證不過早在2012年,葉婦因篤信宗教並感念好友照顧,好友見證下親筆寫下遺囑,明確表示死後要將所有現金、退休金、保險金與車輛全數捐給慈濟功德會,「不留給女兒小茹」,葉婦離世後,小茹也一度表明不會繼承遺產,但卻私下領取葉婦名下的勞工退休金與多筆銀行存款。葉婦友人身為遺囑執行人,因此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葉婦在遺囑中雖說不留財產給女兒,但也提及是因女兒「獨立、生存能力強」,並非認定其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因此小茹並未喪失繼承權。遺囑有效!女兒僅拿「特留分」法院計算後,葉婦遺產總額約282萬元,扣除喪葬費與管理費後,小茹依法可領取二分之一的「特留分」。法院判決,小茹已領取的款項中,扣除其應得的特留分104萬多元後,餘款132萬5130元應返還給遺囑執行人。更多三立新聞網報導. 服儀檢查變摸胸!教官室成「喬奶房」她控:不下20幾次「1關鍵」無罪. 娶中配返台「睡1晚」落跑!來不及辦離婚就遣返 新竹男「守空閨」20年. 人妻鋼琴師2度偷吃!懷3寶激戰尪表弟…再趴友人:音樂人沒控管好情愫
遺贈稅法大翻修!告別「拿上億房的不繳稅」 沒拿的扛龐大遺產稅荒謬
2026年1月22日,財政部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正式預告「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在眾多修正條文中,影響層面最廣、最直接衝擊家族財產分配公平性的,莫過於本法第6條關於「納稅義務人」的修正 。過去,坊間常流傳「生前兩年趕快過戶再辦拋棄繼承」的操作手法,導致許多家族在長輩過世後,發生拿走上億房產的大哥不用繳稅,只分到剩餘遺產的小弟卻要背負比繼承還多的遺產稅的荒謬現象。此次修法正是為了矯正此一長期的法制漏洞。壹、 修正緣起:憲法法庭對「擬制遺產」稅負不公的糾正依照本法現行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等特定親屬的財產,須視為「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當時設計這條法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臨終前的避稅行為,基本上並無問題。然而,這筆財產雖然被「拉回來」計算遺產稅,但它在民法事實上已經是受贈人(例如大兒子)的財產,並非全體繼承人(其他兄弟姊妹)公同共有的遺產。在現行法架構下,大兒子受贈之後再去辦拋棄繼承,國稅局可能就會對其他沒拿到生前贈與的繼承人追稅,形成沒拿到生前贈與的繼承人被迫去繳納「別人拿走的財產」所產生的稅。所以憲法法庭認為這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財產權,判定違憲 。貳、 草案第6條修正解析:三大核心變革為回應憲法判決,財政部本次修正第6條,建立了權責分明的納稅架構:一、 確立「誰拿錢、誰繳稅」的個別責任制這是本次修法的核心。新法明確增訂: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依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是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這意味著,未來國稅局在核定遺產稅時,會將稅單「拆解」。屬於生前贈與部分的稅額,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均會對受贈人發單課稅,受贈人以後就不能再躲在全體繼承人背後享受免稅空間。二、 稅額計算與責任上限的明確化新法規定,受贈人應負擔的遺產稅額,是「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 。【試算範例】 父親過世,遺留現金1,000萬元(由弟弟繼承)。父親死亡前1年贈與哥哥價值4,000萬元的股票(擬制遺產)。遺產總額: 5,000萬元。假設應納遺產稅額: 500萬元。哥哥責任: 佔總額 4/5,故哥哥需單獨負責 400萬元稅金。弟弟責任: 佔總額 1/5,故弟弟(及其他繼承人)負責 100萬元稅金。此外,修法也定明受贈人「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這雖然是保障受贈人不用拿自己原本的財產出來貼補,但實務上,生前贈與通常價值不菲,受贈財產的價值通常遠高於稅額,此限制對國稅局徵稅影響不大,主要是法理上的宣示界定。三、 遺囑執行人角色轉型與除名現行法將遺囑執行人列為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這導致許多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不敢輕易擔任此職,深怕惹稅上身。修正草案刪除了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將其定位調整為「代為辦理申報、繳納及申請復查」的代理人角色。這將有助於未來遺囑信託與專業遺產管理的推動。參、 對長輩資產規劃的衝擊與建議面對第6條的修正,長輩在進行資產傳承時,思維必須從「如何少繳稅」轉向「如何公平繳稅」以及「預留繳稅現金」。以下是給予高資產人士的三項規劃建議:建議一:重新審視「死亡前兩年」的贈與策略過去許多長輩在身體出現狀況時,就會開始規劃將不動產過戶給特定子女(例如長孫或長子)。在新法架構下,這種做法將對受贈人產生資金壓力。例如父親在過世前一年,就將豪宅贈與給某個兒子,但這個兒子身上可能沒有足夠現金,未來他在面對那張鉅額的「個人專屬遺產稅單」時,可能會陷入「有房但沒錢繳稅」的窘境。策略: 若要進行生前贈與,必須同步考量受贈人的現金流能力。若受贈人資金不足,長輩可能需要搭配贈與現金,或是透過保險規劃預留稅源。建議二: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新紅利本次修法雖然第6條加重了受贈人的責任,但第17條之1卻給了配偶大紅利——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可以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視為現存財產)。策略: 對於夫妻財產懸殊的家庭,長輩(財產多的一方)在生前將財產贈與給配偶,現在變得更有利。因為這筆財產本身雖不課贈與稅(夫妻贈與免稅),且死後仍會被視為遺產課稅,但因為可以被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因此實質遺產稅負可能會大幅降低。這是未來新法下極具價值的節稅方法,值得重新計算規劃。建議三:遺囑執行人的指定將更為順暢過去長輩想找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當遺囑執行人,但律師或會計師常因稅務責任而婉拒。新法修正後,遺囑執行人責任單純化。策略: 建議長輩積極善用遺囑執行人制度。特別是在子女眾多、資產複雜的家族,指定一位公正的專業人士(律師或會計師)擔任執行人,由其代為統籌申報、協調各繼承人與受贈人的稅額分擔,能有效避免子女在靈堂前為了「誰該繳多少稅」而反目成仇。肆、 結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的修正,標誌著台灣遺產稅制從「家族連坐」走向「權責分明」的新里程碑,這不只是一條法律的變更,更是提醒我們在做資產傳承規劃時,不應只在乎節稅,更要在乎「公平」與「可行性」。「愛他,就不要給他負擔。」在將資產交給子女的同時,請務必確認這份禮物附帶的稅務責任,是他們承接得起的重量。趁著草案預告期間,儘早諮詢專業稅務顧問,重新檢視您的資產配置與遺囑內容,是守護家族和諧的當務之急。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今(2026)年3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可請至協會官網報名。點我報名。
曹大哥驟逝遺產歸誰?律師:乾兒子能繼承 兄弟姊妹有特留分
蘇家宏律師分享到今早看到曹大哥突然過世的消息,讓許多喜愛他的觀眾感到震驚與哀傷,曹大哥一生未婚,總是在螢幕上帶給大家歡笑與快樂,但現實中,他的人生選擇卻充滿了獨立與堅持。他曾公開表示,財產不會留給曹家人,而是希望將財產留給平時照顧自己的乾兒子,感謝乾兒子的陪伴與照顧。曹大哥向來是個孝順的兒子,父親重病期間,他獨自照料父親,而對於兄弟未盡孝的態度,他也漸漸疏遠手足關係,法律上,兄弟姊妹仍然是曹大哥的法定繼承人,即便感情疏遠,也享有繼承權及特留分。依現行法律規定,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也就是如果曹大哥立下遺囑,這四個兄弟仍可主張各自的特留分。如果曹大哥沒有立遺囑,他的兄弟將平分遺產,每人可獲4分之1;但若有遺囑,財產可依法主要留給乾兒子。除非兄弟有明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例如虐待或侮辱曹大哥,否則無法完全排除他們的繼承權,這部分需經法院個別判斷。這件事再次提醒我們,單身的人更應該及早立下遺囑,將財產留給真正所愛的人,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安排後事與資產分配。即便特留分無法完全剔除不想繼承的人,相較於沒有遺囑,立下遺囑仍然是更有保障的方式。
9旬嬤立離奇遺囑!房產、存款全給「乾兒子」 死後骨灰卻被撒荒山
大陸上海市一名91歲的王老太(以下皆為化名)2023年間在兩名律師見證下,訂立了一份遺囑,明確表示去世後其所有財產,包括主要不動產等,全由自稱「長子」的老劉繼承,且指定對方為遺囑執行人。然而,該份經律師見證的遺囑,卻被長寧區人民法院判定為無效,並判決老劉返還20餘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存款。綜合陸媒報導,案件源自去年長寧區法院受理的遺囑繼承糾紛。老劉與王老太並無血緣關係,卻以該遺囑控告王老太親生子女及孫子,主張獨占遺產。老劉稱自己曾為軍醫,與王老太相識並被認為是乾兒子,共同生活多年。王老太於11月訂立遺囑,表示財產由老劉繼承。不過,王老太孫子小林指出,王老太早前已立有公證遺囑,房產留給他,且老劉曾以「探親」為由帶走老太後失聯。法院調查發現,老劉虛構軍旅經歷騙取老太信任,並切斷她與家人聯繫,導致老太誤信子女不管她,形成欺詐動機,遺囑非真意表示,依法判定無效。另一方面老劉非法提取老太定期存款20餘萬元,無贈與證據,且未通知家屬辦理後事,將骨灰撒於山野,違反倫理。最終法院駁回老劉訴求,判令返還20餘萬元存款。老劉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於2025年7月31日維持原判。
老董癌逝!看護收4658萬遺產 家屬提告輸了「3關鍵原因曝」
正常情況下,遺產會留給自己的家人,不過也有例外。有一名老董罹患癌症,把財產留給長期照顧他的看護,竟被家屬認為是看護趁老董癌末意識不清騙取財產,聯合提告,但結果卻大逆轉,讓人出乎意料。蘇家宏律師在臉書分享這起案例,看護照顧老董10年,老董曾告訴律師:「我不想留特留分給我的孩子」,選擇把4658萬元存款全給看護,看護便將這筆錢轉匯到自己名下。怎料老董過世後掀起大風波,太太、兒女都覺得事有蹊蹺,將看護告上法院,然而法院認定老董在授權定存解約時意識清楚,加上生前也有贈與意願、允許看護處理存款,因此判看護無罪,且家屬還須付1000萬。蘇家宏律師說明,法律沒有規定「父母一定要把財產留給子女」,真正的繼承保障,不完全是法律給的,而是源自於子女平日的孝心與行動,如果平時不關心、不照顧父母,等到父母過世發現財產被分配給其他意想不到的人後,才懊悔跳出來,其實為時已晚。蘇家宏律師進一步指出,如果老董生前就把全部財產花完,或是把財產贈與並交給看護,完成了贈與行為。名下沒有財產,身後也就沒有遺產,子女就分不到任何「特留分」。此外,父母若明確表示或寫遺囑表示子女喪失繼承權,子女自然拿不到法律上所保障的特留分。老董沒有明確寫遺囑,才會引發後續紛爭。(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那麼要如何避免身後的遺產糾紛?蘇家宏律師解釋,老董雖然有透過「約定書」想證明贈與看護的心意,最後仍讓看護與繼承人間陷入官司問題,原因在於沒有預立遺囑,而且缺乏仔細規劃全盤財富傳承秩序,讓灰色空間擴大。如果立好遺囑,並指定專業律師當遺囑執行人,且簽好贈與契約,並且在生前交付贈與物,一切就緒下,就不易爭訟不休。蘇家宏律師建議,生前如果對自己的財產有了分配的想法,現在就要開始立下遺囑,將財產做明確的規劃和安排。保留夠用的資產,其他部分再選擇搭配信託與贈與,有效的規劃移轉財產,所愛的人與家人才會「相安無事」。
遺囑執行人的挑戰:從張榮發遺產案看實務爭點
案件背景:160億元股利卡關的啟示2016年,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辭世,留下遺囑,將名下的公司股票指定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並任命四位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然而,這份遺囑的落實,卻意外陷入「股利長年未領」的僵局。九年間,這些股票累積了高達 160億元的現金與股票股利,公司甚至明確回覆「承認數額並願意給付」,卻因遺囑執行人以「無法開立帳戶」為由,始終未積極行動。最終,法院在2025年7月核發「暫時處分」,要求四位執行人一個月內請求發放股利。但至今,遺囑執行人仍態度消極。此案因此成為 「遺囑執行人怠職」的經典實務案例。這案子到底卡在哪?本案核心法律爭點解析1. 股利請求權是否時效消滅?九年累積股利逾 160 億元;發行公司已回覆「承認數額、願意給付」,這等於公司已經承認自己有這筆債務,公司就不能再拿「已經超過請求時效」拒絕給付160億。2. 遺囑執行人消極不作為本案四位遺囑執行人以「無法開立帳戶、無法受領」為由,未積極執行分配股利。台北地院於2025年7月16日裁准暫時處分,命令四位遺囑執行人向長榮海運、長榮航空、長榮國際儲運及長榮國際請求股利;若公司在收到請求後一個月內未付款,執行人須提起訴訟,並可自請求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但遺囑執行人仍以「無暫時處分必要」消極回應。面對可得而未得的巨額股利,若仍以技術理由久拖不請領,極易被評價為怠於執行職務。繼承人似可依民法第1218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繼承人可以遺囑執行人怠於請求股利,拒不執行法院裁定,恐涉不當延宕,甚至構成不適任之理由。從案例看見「遺囑執行人」的重要性遺囑執行人之任命:由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民法第1209條規定);若無或不能執行,法院可應利害關係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聲請法院指定(民法第1211條規定)。而遺囑執行人之職務規範於民法第1214條以下,兼具代表遺產與受託管理人的雙重性質。可知,遺囑執行人不是繼承人的代理人;職務是獨立行使。執行期間,繼承人原則上不得逕自處分或分割遺產,除非獲執行人同意或法院許可。何時能換遺囑執行人?實務上的「解任門檻」為何?法院怎麼想、怎麼判?經搜尋司法實務判決,法院整體傾向維持遺囑人既定安排,不到非換不可不輕易解任。不會因繼承人不滿或價值觀不合就解任或另行指定。依民法§1218規定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司法實務上常見「怠於執行職務」態樣:怠於執行:長期拖延而錯失法定期限申報遺產稅導致遭罰鍰。利益衝突或侵占:同時為繼承人而不當取用遺產,例如收租不報、占有款項。客觀不能:重病、長期海外、無法接觸必要文件或人員。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的程序是什麼?先召開親屬會議;若仍無法透過召開親屬會議改選的時候,則向遺產所在地法院家事法庭聲請解任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從上面提到的狀況,可知司法實務上要解任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是例外,例如繼承人僅僅不滿分配結果或死遺囑執行人性格不合、未先嘗試親屬會議改選,就逕向法院求解任或另行指定、甚至指控抽象、無票據、無金流、無往來紀錄支撐者,司法實務上會傾向駁回聲請人之請求;若遺囑執行人係因長期未報稅致罰鍰、租金或收益未入帳、金錢去向不明,同時為繼承人且自益行為明顯(例如占用遺產、偏頗分配)或對法院指示置之不理、拒不提供帳冊或文件,此時司法實務上較有可能准許另行指定之聲請。從張榮發案例看見遺囑執行人的重要性:遺囑執行人的角色,往往比繼承人想像的更關鍵遺囑執行人設置制度的核心,是把遺囑人意思落地執行。如果執行人積極盡職,繼承程序可以大幅縮短。但若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遺產可能卡關多年,甚至造成鉅額損失。所以在立遺囑時選任遺囑執行人,建議以選擇專業人士優先(如律師或會計師),抑或指定信賴之繼承人擔任,指定後備遺囑執行人與共同執行條款。對繼承人而言,除了了解自己能分多少外,更應關注誰在執行。一份有效的遺囑,必須搭配一位願意負責、具備專業的遺囑執行人,才能真正落實被繼承人的遺願。這不僅是張家爭產的故事,更是許多家庭可能遇到的實務困境。立遺囑之相關細節因事涉複雜法律問題,避免衍生後續更多爭議,建議盡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避免錯失時效或因程序拖延而承受龐大資產風險。
9旬嬤立下離奇遺囑!全部財產竟留給「乾兒子」 法院揭開驚人真相
大陸上海市一名91歲的王老太(以下皆為化名)2023年間在兩名律師見證下,訂立了一份遺囑,明確表示去世後其所有財產,包括主要不動產等,全由自稱「長子」的老劉繼承,且指定對方為遺囑執行人。然而,該份經律師見證的遺囑,卻被長寧區人民法院判定為無效,並判決老劉返還20餘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存款。綜合陸媒報導,案件源自去年長寧區法院受理的遺囑繼承糾紛。老劉與王老太並無血緣關係,卻以該遺囑控告王老太親生子女及孫子,主張獨占遺產。老劉稱自己曾為軍醫,與王老太相識並被認為是乾兒子,共同生活多年。王老太於11月訂立遺囑,表示財產由老劉繼承。不過,王老太孫子小林指出,王老太早前已立有公證遺囑,房產留給他,且老劉曾以「探親」為由帶走老太後失聯。法院調查發現,老劉虛構軍旅經歷騙取老太信任,並切斷她與家人聯繫,導致老太誤信子女不管她,形成欺詐動機,遺囑非真意表示,依法判定無效。另一方面老劉非法提取老太定期存款20餘萬元,無贈與證據,且未通知家屬辦理後事,將骨灰撒於山野,違反倫理。最終法院駁回老劉訴求,判令返還20餘萬元存款。老劉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於2025年7月31日維持原判。
獨家/張國煒又失望了!長榮雖願給付160億股利 遺囑執行人卻這樣說
星宇航空(2646)創辦人張國煒在今年(2025)7月16日取得台北地院裁定,要求四位遺囑執行人向長榮集團旗下包括空海儲運國際等四家子公司請求給付累積九年來的股票股利高達160億元,於一個月內給付,原定應於八月底、九月初完成,包括張國煒等七位繼承人應該可以「看得到部分遺產」。根據CTWANT最新取得的消息,恐怕又讓張國煒失望了!「看樣子,接下來是否能取得法院勝訴,順利更換四位遺囑執行人,是非常重要關鍵。」法界人士分析說。CTWANT記者於8月11日去電詢問長榮集團旗下四家子公司長榮海運、長榮航空、長榮國際儲運、長榮國際,四家公司回覆記者說,「已在近日收到創辦人張榮發遺囑執行人來函,並就股利領取事宜回覆遺囑執行人暨副知法院知悉」。據此,記者採訪到張國煒委任律師團隊,上週已接到法院通知前往閱卷,張國煒等七位繼承人是否能順利先取得超過160億股利股息部分,答案即可揭曉,即如CTWANT先前獨家調查內容,證實是「四家公司都回覆承認股利數額(160億元)」「也同意給付」。也就是說,長榮集團四家公司的回覆,可讓李玉美、張國煒等七位繼承人得知,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生前持有長榮海運3.2%、長榮航空2.44%、長榮國際儲運0.95%、長榮國際5%共四家公司從2016年1月20日起迄今累計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逾160多億元部分,四家公司強調都會給付,意即不會受到五年時效的拘束。不過,依照北院裁定書內容,法官考量四位遺囑執行人須辦理銀行帳戶等時間,因此裁定一個月的時間處理該款項,但張國煒委任律師團隊卻得到的四位遺囑執行人的目前反應,「只是拿四家公司回函說,沒有暫時處分的必要」,等於現在根本沒有要去把錢拿回來的意思。張國煒委任律師林文鵬對此還強調地說,「這幾年如果現金股利有領存在帳戶內保管與管理,九年來孳生利息累積起來,也就好幾億了!」張榮發於2016年1月20日死亡,其生前立有遺囑將其股票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並將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與吳界源指定為遺囑執行人;四位遺囑執行人先前即向法官稱說「之前已向發行股票公司請求給付股利,也不會受到請求權時效」「縱使股票發行公司願意立即給付股利與遺囑執行人,但現行金融實務遺囑執行人無法開立金融或證券專戶,亦無法受領股利之給付,客觀上即不能強制行等語」。法官則認為,被繼承人張榮發於2016年1月20日死亡,其生前立有遺囑將其股票全由聲請人張國煒單獨繼承,而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與吳界源既為遺囑執行人,有除戶謄本、公證書及密封遺囑在卷可憑。而未採納上述遺囑執行人所稱沒有辦法開帳戶、無法領取股利的說法。張國煒委任律師係於2025年4月向台北法院聲請四位遺囑執行人暫時處分,法官因此於7月16日核准暫時處分案,要求四位遺囑執行人須向長榮航空、海運等四家公司請求給付累計九年來股利160多億元。張榮發遺孀、張國煒母親李玉美則是在2024年底對其他繼承人提起「分割遺產」主張依特留分執行,依張榮發過世後的遺產稅計算的240多億元估算,李玉美與張國煒在「特留分部分」共可取得遺產的8/12,但經過法院二次調解庭未達共識,正進入司法審理中。此外,張國煒已在2024年9月18日向台北法院對四位遺囑執行人提出「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告訴,也正在法院審理中。
獨家/張國煒等7繼承人可先拿到160億 法官限期「最快八、九月」給付
CTWANT獨家調查到長榮集團包括海空儲運等四家公司,已在近日收到創辦人張榮發遺囑執行人來函,並就股利領取事宜回覆遺囑執行人暨副知法院知悉;據此,記者將此消息轉知張國煒委任律師團隊,至今天(12日)還未接到法院通知,張國煒等七位繼承人是否能順利先取得超過160億股利股息部分,答案很快即可揭曉。CTWANT依據北院核准函給予一個月請求領取股利股息期限,加上長榮集團四家公司已回覆四位遺囑執行人的時間推算,預估八月底、九月初,張國煒等繼承人即可透過遺囑執行人「看到其所管理的部分股利股息遺產」。張國煒委託律師於2025年4月29日向台北地院對張榮發遺囑所立的四位遺囑執行人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與吳界源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執行人應向張榮發名下持有長榮海運3.2%、長榮航空2.44%、長榮國際儲運0.95%、長榮國際5%共四家公司從2016年1月20日起迄今累計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逾160多億元部分,給付給遺囑執行人作為保全與管理。該案在法院於同年7月16日裁定核准之後,經CTWANT記者於昨日詢問上述長榮集團的四家公司,於傍晚正式回覆給記者說,「已收到創辦人張榮發遺囑執行人來函,並就股利領取事宜回覆遺囑執行人暨副知法院知悉」。依據北院7月核准定暫之案的裁定書內容,可就長榮集團四家公司回覆的內容,整理出張榮發配偶李玉美、張榮發四子與張榮發已過世女兒的一對子女共七名繼承人,是否能先透過遺囑執行人的行使權利,而先「看到」張榮發名下持有國內四家公司的股票累計九年來的配息配股。首先,先來看「請求給付權的時效問題」,是拘於民法第126條的股利債權之請求權時效5年?還是適用於長榮集團四家公司是否已依民法第129條的「承認」應發放之股利數額而無時效消滅之疑慮。張國煒委託律師林文鵬表示,若依民法規定,請求上述四家公司配發股利股息的請求權有五年時效,從2016年1月20日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過世以後迄今,2019年以前者已罹於時效;2020年的則有3604萬多元亦將在今年(2025年)8月17日後罹於時效。其實,四位遺囑執行人之前已發函詢問股票發行公司如何辦理股票繼承及股利領取時限事宜,各公司回函稱,文件齊備即會配合辦理股票繼承過戶及自繼承發生之日起歷年股利發放作業。因此這四位遺囑執行人即稱,「可知各股票發行公司承認應發放之股利數額,並未爭執,本件並無時效消滅之疑慮」。不過,法官則認為,四位遺囑執行人所稱的是「詢問繼承人」辦理股票繼承及股利領取,但繼承人並無管理、處分遺產之權利,自然無從以繼承人之名義為股票繼承及領取股利。遺囑執行人以此方式詢問,並非以「遺囑執行人身分請求交付股利」,是否屬於民法第129條的「請求」,可非中斷時效,並非無疑。這意思是指,法官質疑,四位遺囑執行人主張先前就跟張榮發持有股票的公司了解配發股利這部分,是否可視為「已主張請求權」,而可以因此從那時起就「暫時停止」領取時間,等待文件備齊之後即可給付,也就不受到「5年請求權時效」的限制。法官還說,進一步了解所繼承的股票公司的回函中僅表示,「本公司將配合辦理本案股票繼承過戶及自繼承發生之日起歷年股利發放作業」、「依過往經驗,股東(含因繼承過戶者)向本公司請領未領取之歷年股利(現金或股票),本公司均予給付」。法官指出,公司回函的內容並未明確對被繼承人已罹於消滅時效之股利承認給付,再以公司「過往經驗」為依據,過往經驗是否得一體適用本案之股利,四位繼承執行人實際向公司請求給付股利前均未可知,因此遺囑執行人主張股利已經公司承認並無罹於消滅時效之疑慮,並不足採。也就是說,法官認為四位遺囑執行人稱說「之前已向發行股票公司請求給付股利,也不會受到請求權時效」的部分,法官並未採納這一主張,而因此在今年7月核准張國煒的聲請,要求這四位遺囑執行人須向長榮海運、長榮航空、長榮國際儲運、長榮國際等四家公司發函請求給付股利股息。再者,四位遺囑執行人稱「公司會發放歷年股利,沒有時效疑慮」等語外,還稱說「縱使股票發行公司願意立即給付股利與遺囑執行人,但現行金融實務遺囑執行人無法開立金融或證券專戶,亦無法受領股利之給付,客觀上即不能強制行等語」。法官認為,被繼承人張榮發於2016年1月20日死亡,其生前立有遺囑將其股票全由聲請人張國煒單獨繼承,而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與吳界源既為遺囑執行人,有除戶謄本、公證書及密封遺囑在卷可憑。而未採納上述遺囑執行人所稱沒有辦法開帳戶、無法領取股利的說法。法官認為,綜合以上兩點,認為請領股利有失效之慮,導致日後無法回復之損害,損及繼承人之權益,確有急迫性而核准定暫;而原本張國煒聲請四位遺囑行人向這四家公司請求「10日內」給付股利股息,而若未依時限給付而將提訟的主張,法官以遺囑執行人需配合受領給付、有開立帳戶或相關帳戶之時間需求,加上考量公司發放現金股利、股票股利之程序亦須一定時間進行,因此主張10日期限有過過於短促之疑慮,衡量上述狀況,而認應以一個月期限為宜。
獨家/張國煒能保全遺產股利160億? 長榮4家公司回應了
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今年(2025)4月向台北地院聲請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囑四位執行人,應向長榮航空、長榮海運、長榮儲運、長榮國際等四家公司請求配發累計九年來的股息高達160多億元部分,上個月已獲法院裁准。CTWANT記者8月11日詢問長榮海運、長榮航空、長榮國際儲運、長榮國際這四家公司,傍晚正式回覆記者。根據CTWANT調查,張榮發持有長榮海運3.2%、長榮航空2.44%、長榮國際儲運0.95%、長榮國際5%的這四家公司從2016年1月20日起迄今,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累計超過160多億元部分,要求執行人向四家公司主張配發股利股息。張國煒委託律師林文鵬表示,若依民法規定,請求上述四家公司配發股利股息的請求權有五年時效,從2016年1月20日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過世以後迄今,2019年以前者已罹於時效,2020年的則有3604萬多元亦將在2025年8月17日之後罹於時效,這四位遺囑執行人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與吳界源,應本於職權做好保存及管理股利。林文鵬說,由於依照總裁的遺囑,須由遺囑上所名列的四位遺囑執行人來幫助繼承人處理管理遺產保全、分割等相關事宜,目前法院裁定核准聲請暫時處分,也就是說,還須這四位遺囑執行人趕緊向長榮海運、長榮航空、長榮國際儲運、長榮國際四家公司請求應配發的股利股息,然後才能進一步由全體繼承人來協談分割遺產細節。長榮海運等四家公司回覆CTWANT 記者說,已收到遺囑執行人來函,並就股利領取事宜回覆遺囑執行人暨副知法院知悉。
獨家/張國煒能不能拿到遺產要靠這四人 關鍵一人的說法是這樣
張國煒為了要突破「看得到也摸得到遺產」,今年(2025)4月向台北地院聲請長榮集團遺囑四位執行人,應向長榮航空、長榮海運、長榮儲運、長榮國際等四家公司請求配發累計九年來的股息高達160多億元部分,上個月已獲法院裁准。CTWANT記者在8月11日聯繫到四位遺囑執行人其中一位,對方一聽到記者要詢問此案,連忙說「這是總裁家族的事情,我無法多說甚麼……」。至於其他三位遺囑執行人,至截稿前,還未回覆記者。記者同時也詢問長榮海運、長榮航空、長榮國際儲運、長榮國際這四家公司,也還未給予回應。根據CTWANT調查,張榮發持有長榮海運3.2%、長榮航空2.44%、長榮國際儲運0.95%、長榮國際5%的這四家公司從2016年1月20日起迄今,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累計超過160多億元部分,要求執行人向四家公司主張配發股利股息。張國煒委託律師林文鵬表示,若依民法規定,請求上述四家公司配發股利股息的請求權有五年時效,從2016年1月20日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過世以後迄今,2019年以前者已罹於時效,2020年的則有3604萬多元亦將在2025年8月17日之後罹於時效,這四位遺囑執行人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與吳界源,應本於職權做好保存及管理股利。林文鵬說,由於依照總裁的遺囑,須由遺囑上所名列的四位遺囑執行人來幫助繼承人處理管理遺產保全、分割等相關事宜,目前法院裁定核准聲請暫時處分,也就是說,還須這四位遺囑執行人趕緊向榮海運、長榮航空、長榮國際儲運、長榮國際四家公司請求應配發的股利股息,然後才能進一步由全體繼承人來協談分割遺產細節。
張國煒終於有機會「摸到」遺產 法院准向這四家公司索160億元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囑一年前經法院判定有效,確認由么子張國煒繼承後,仍處於「看得到數百億遺產卻摸不到」窘困。據CTWANT調查,近期在「保全遺產」上有所突破,台北法院7月同意張國煒聲請四位遺囑執行人暫時處分,向長榮航空、海運等四家公司請求給付累計九年來股利,金額高達160多億元。張榮發配偶、張國煒母親李玉美在2024年底對其他繼承人提起「分割遺產」主張依特留分執行,依張榮發過世後的遺產稅計算的240多億元估算,經過法院二次調解庭未達共識,正進入司法審理中。由於張家大房三兄弟皆還未與張國煒有實際接觸協談遺產分配事宜,張國煒委託律師林文鵬表示,在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裁判確定前,依司法判例,「繼承的股票」所產生的股利、現金股息也視為遺產;而一直以來遺囑執行人都認為此非遺產一部分,因此2025年4月對四位遺囑人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與吳界源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張國煒決定先就國內四家公司、張榮發持有長榮海運3.2%、長榮航空2.44%、長榮國際儲運0.95%、長榮國際5%的這四家公司從2016年1月20日起迄今,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累計超過160多億元部分,要求執行人向四家公司主張配發股利股息。該案於7月16日取得台北地方法院裁准同意,也就是說,這四位遺囑執行人須依裁定書向上述四家公司索取股利,若於請求給付後一個月內未給付時,且須加計請求給付時起至清償日5%年息利息與股票股利。不過,遺囑執行人可在收到裁定書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遺產繼承最常遇到5問題!遺囑公益講師團啟動 深入社區團體宣導
台灣遺囑協會最近統計出「民眾辦理繼承時最常遇到5問題」,藉此提醒民眾注意之外,隨著我國邁入超高齡社會,人口老化與遺產繼承問題日益受到重視,該協會積極推廣預立遺囑觀念,並成立「遺囑公益講師團」,理事長劉韋德律師表示,這群講師將深入各社區、機關及團體,免費為有需要的民眾宣講遺囑的重要性、相關法律常識及正確的生命規劃觀念。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提到,我們希望透過這群講師的努力,讓每一位民眾都能夠正向面對生命的自然進程,積極為自己做好準備,確保在生命終結的那一天,能夠了無遺憾,安心離開。劉韋德表示,協會是由一群專業律師及民間公證人所組成,每月定期舉辦免費的預立遺囑公益講座,教導民眾如何合法有效地預立遺囑,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家庭紛爭,如今更進一步擴大其公益服務的範圍與深度,已於五月培訓出「遺囑公益講師團」,將開始服務社會。談及成立講師團的初衷,目前亦在一家上市公司擔任法務主管的劉韋德律師坦言,近年來向協會提出的講座邀約日益增多,但他本人工作繁忙,假日也需投入公益律師團為民眾服務,實在分身乏術。因此,他興起了成立講師團的想法,希望結合更多有志之士的力量,共同推動這項有意義的公益事業。這一群「遺囑公益講師」是經過六周共18小時的課程訓練,內容主要有民法總則(有關繼承部分)、遺產繼承人資格種類、法定應繼分、代位繼承、繼承效力、指定應繼分、指定分割、遺贈、遺產分割、拋棄繼承、各類遺囑的法定方式、遺囑見證、遺囑執行、特留分、講師授課訓練。各界菁英都有,包括知名的房仲業店長、資深保險業菁英、生命事業高階主管,以及來自科技業的資深工程師等,雖然不是法律系畢業,但是都經過嚴格考核,過程中也淘汰部分學員,最後才能成為正式講師。對於「遺囑公益講師」有需求的企業、機關單位,或是10人以上的團體,都可以向台灣遺囑協會提出免費講座申請,僅需負擔講師的車馬費即可。有意預約的單位或民眾,可至台灣遺囑協會官方網站填寫預約表單。台灣遺囑協會也整理出「民眾辦理繼承時最常遇到5問題」:1. 遺囑內容應如何撰寫,才能在法律上完整表達本人意願:許多民眾有意願預立遺囑,但對於遺囑應包含哪些內容、如何清晰且無歧義地表達對財產分配、繼承人指定、遺贈、遺囑執行人指定,甚至是對身後事的安排(如喪葬方式)等事項,感到茫然。擔心因用語不精確、欠缺法律要件或內容有矛盾,導致遺囑無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執行,甚至被認定無效。2. 應繼分與特留分的計算與分配:許多民眾不清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各繼承人的「應繼分」(法律規定各繼承人應得的遺產比例)為何。也不清楚特留分。但當遺產的實際分配與這些法定比例不符,或遺囑內容侵害到特留分時,就容易產生爭議。3. 遺產種類的認定與清查困難:被繼承人可能擁有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汽機車、珠寶、古董,甚至數位遺產(如加密貨幣、網路帳號)等。繼承人常不知道如何全面清查所有遺產,或對某些財產是否屬於遺產範圍感到困惑(例如:特定保險金是否計入遺產總額)。4. 遺囑的有效性與執行爭議(針對已存在的遺囑):若被繼承人已留有遺囑,其製作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如簽名、日期、見證人資格等)、立遺囑人當時的精神狀態是否健全、是否受到不當脅迫或詐欺而立下,都可能成為繼承人間爭議的焦點。另外一部分是關於遺囑執行人指定與執行過程產生的問題糾紛。5. 繼承人間的溝通不良與情感糾紛:即使法律規定與遺囑內容相對明確,繼承人間若缺乏良好溝通、互不信任,或因長年累積的家庭恩怨、對遺產的期待不同,也容易在遺產分配、遺物處理、債務分擔等問題上產生嚴重分歧,甚至對簿公堂。劉韋德進一步說明,台灣人口老化速度加快,遺產繼承糾紛也隨之頻傳,一份有效的遺囑對於個人意願的實現及家庭和諧至關重要。他強調,「生命如花,終將凋落,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正向面對,並積極為此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