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遺囑
」 遺囑 遺產 繼承 特留分 兄弟姊妹
同居32年沒辦結婚!繼父過世留2房爆爭產糾紛 「1994年」竟成關鍵
大陸上海市1名男子的繼父過世後留下2間房產,但母親與男方同居32年從未辦理結婚登記,導致他的繼承資格遭繼父家屬質疑,雙方因此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後,憑藉1份由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加上多年共同生活與扶養事實,最終認定雙方形成法律上的扶養關係,判決支持繼子繼承遺產。綜合陸媒報導,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指出,沈先生的生父早年過世,在他17歲時其母與俞姓老先生相識,並開始共同生活,雙方此後同居長達32年,但始終未辦理結婚登記。2023年俞老先生過世,留下2間房產,由於老人沒有配偶、子女及遺囑,沈先生主張自己身為繼子,應依法享有繼承權。不過,俞老先生的兄弟姊妹並不認同,認為他和沈母只是同居關係,因此沈男不具備繼承資格,聯合提起訴訟。庭審時,雙方爭執的焦點落在「2人究竟何時開始共同生活」。沈先生主張是1991年4月,俞老先生家屬則表示應為1996年9月。看似只有幾年的差距,卻成為全案勝敗關鍵。法院指出,依中國當時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是認定事實婚姻的重要分界點。若男女雙方在此日期前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可依法認定為「事實婚姻」;但1994年2月1日後開始同居,則不再具有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為證明2人自1991年便共同生活,沈先生提出1份由俞老先生生前居住地居民委員會開立的情況說明。文件載明,2人自1991年起共同生活,且沈先生成家後,與妻女長期共同照顧俞老先生,包括陪同就醫、照料生活起居等內容。該證明除有多位老鄰居簽名外,也加蓋居民委員會印章,成為案件的重要證據。然而,法院指出,即使認定雙方屬於事實婚姻,沈先生仍須證明自己與繼父已形成法律上的扶養關係,才能取得繼承資格。法院調查發現,1991年2人開始共同生活時,沈先生年僅17歲,仍就讀國中三年級,之後又完成3年職業學校學業,期間學費及生活費均由母親與俞老先生共同負擔。成年後,沈先生也持續照顧年邁的俞老先生,不僅陪伴就醫、慶生,也負責日常生活照料,形成長期互相扶養的家庭關係。此外,沈先生還提出聊天紀錄、生活合照等證據,證明雙方多年來一直以父子身分相處。法院綜合各項證據後,認定雙方已建立法律上的扶養關係,最終判決支持沈先生依法繼承遺產。承審法官提醒,依中國現行法律,1994年2月1日之後開始的同居關係,不再被認定為事實婚姻。若伴侶長期共同生活卻未辦理結婚登記,建議及早完成結婚登記或預立遺囑,以保障彼此權益,避免日後因遺產繼承問題引發家庭糾紛。
預立遺囑也沒用!頂客族2000萬房產 消失多年小叔「仍可分333萬」
一對頂客族夫妻奮鬥多年,買下價值2000萬元的房產,丈夫生前曾立遺囑將遺產都留給妻子,沒想到丈夫過世後,多年未見的小叔卻突然出現,主張特留份,依法約可拿到333萬元,事件引發網路熱議。對此,財富傳承專家廖嘉紅指出,法務部日前已預告修法,擬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不過若沒有在生前立下合法遺囑,法律仍然會依照法定繼承順序處理遺產。近日廖嘉紅在臉書粉專「R姐 廖嘉紅-財富傳承設計」分享一則案例,一對結婚30年的頂客族夫妻白手起家,買了價值約2000萬元的房產,丈夫生前擔心離世後妻子阿芬(化名)的生活,因此立下遺囑,表明身後所有房產都會留給阿芬。沒想到,在丈夫病逝後,多年未聯絡小叔突然出現,主張特留份,想要拿走應繼分的3分之1財產,也就是約333萬元,並告訴阿芬「這間房子也有我的位置,妳是要把房子賣了分錢?還是拿出300萬現金給我」。阿芬這才得知,由於兩人沒有子女、丈夫的父母也已過世,兄弟姊妹屬於第3順位繼承人,因此小叔仍享有繼承權。據了解,依現行《民法》規定,若死者沒有子女且父母已過世,但生前已立下合法遺囑,指定全部遺產由配偶繼承,兄弟姊妹雖無法取得原本的法定應繼分,但仍可依法主張特留分,也就是應繼分的3分之1;以上述的2000萬元遺產為例,配偶與兄弟姊妹的法定應繼分各為1000萬元,而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法定應繼分的3分之1,因此仍可主張約333萬元。不過,廖嘉紅指出,法務部日前已預告修正《民法》,為符合現代家庭生活形態,並尊重遺囑自由,將研擬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同時增訂「弱勢兄弟姊妹保障條款」,避免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的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過世而陷入生活困境;另新增「特別貢獻制度」,讓長期照顧被繼承人、付出心力或出資維護財產的人,有機會獲得合理補償;以及增加歸扣及特別貢獻規定的適用期限,並一併修正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期間為5年。廖嘉紅也提醒,許多人以為修法後,兄弟姊妹就完全沒有繼承權,事實上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前提,是死者生前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才有效,反之若死者意外身故,沒有提前留下遺囑,遺產仍會依照法定繼承順序分配,兄弟姊妹仍有機會依法繼承遺產,「換句話說,修法給了你更大的選擇權,修法保障的是你『不給的自由』。而遺囑,才是讓這份自由真正落地的工具」。
房產指定「單獨繼承」怎麼做?專家:除預立遺囑還得多做「這件事」
隨著社會觀念轉變,越來越多人重視財產的傳承規劃,但儘管事先已在遺囑中寫「房產全給某人」,仍可能在生後無法如預期,使得繼承人共同分配房產持分。專家提醒,若是長輩希望房產指定人選「單獨繼承」,除需預立遺囑外,還要提供現金補償。永慶房屋契約部資深經理陳俊宏表示,根據民法規定,除非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等法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否則所有法定繼承人都享有特留分的法律保障。即使在遺囑中寫「房產全給某人」,其他繼承人依然可要求分配房產持分,導致房產傳承不如預期發展。因此建議長輩可在遺囑中載明「房產由某人單獨繼承,不足其他特留分之部分,優先以現金補償。」 如此一來,既能保障房產產權被完整繼承,不被分割持份,也能圓滿兼顧對所有法定繼承人的照顧。同時,也要確保遺囑符合法定格式,最好明確指定與財產分配無利害關係的律師或地政士擔任「遺囑執行人」,未來辦理房產過戶時,就無需再經過全體繼承人簽名同意。遺囑如何寫才有效?陳俊宏提醒,遺囑中的財產標示要明確具體,必須完整抄錄房屋權狀與土地權狀上的標示,否則地政事務所無法辦理過戶。遺囑的常見形式則有2種,若為「自書遺囑」必須全文親自手寫,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果有塗改,塗改處也必須簽名;若是「公證遺囑」則需找兩位見證人,且見證人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由公證人作成筆錄,並由公證人、見證人及立遺囑人共同簽名。除了透過繼承轉移房屋產權,也可透過買賣和贈與。陳俊宏指出,選擇「贈與」的優點是所有權人能決定贈與對象且分年規劃,使每年贈與金額在免稅額以下,但缺點是未來要出售房產時,需以當年取得的房產現值(通常較市價低)課徵房地合一稅,可能要負擔較高稅金。若是經由「買賣」移轉房產,優點是買賣時的房屋市價,可作為未來出售房產時的取得成本,降低房地合一稅額,不過購買人必須具備足夠財力完成買賣,因此長輩若財力與時間允許,也可提前分年贈與現金,作為買賣房子的資金。
請直接刪除手足特留分 法界籲:勿用「特別貢獻分」套上新枷鎖
遺囑協會倡議多時的「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據報導,有機會在立法院迎來三讀,如果成真,這對我國民法來說,將是與世界潮流接軌的進步巨大里程碑。目前的最新進展,則是立院黨團協商無共識,將送院會處理。遺囑協會仍呼籲立法院能直接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暫不處理法務部研議的「特別貢獻分」配套。為什麼?因為「特別貢獻分」(也就是看誰照顧被繼承人比較多,死後可以多分遺產的制度)看似溫馨,實則嚴重違背了「遺囑自由」與「私法自治」的初衷:1️、僭越死者意志誰有貢獻、恩情多深,唯一的裁判只有被繼承人自己!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沒在遺囑中留財產給特定人,背後可能存在外人無從得知之家族情感恩怨。增訂特別貢獻分,等於是國家在被繼承人離世後,強行翻轉、干預他(她)生前的決定。2️、遺囑實質架空,身後永無寧日過去特留分雖不合理,但至少比例明確。如果加上「特別貢獻分」,縱使被繼承人寫了遺囑,死後手足依然可以假「特別貢獻」之名提告爭產、強行抽走財產。3️、私法工具多元,何須疊床架屋真正想回報有貢獻的親友,民間早有成熟的工具。生前透過「附條件贈與」、「安養信託」或「指定保險受益人」,都能合法且精準地定向移轉財產,且具備高度隱密性,完全不需要一條高度不確定性的法律來強行介入。真正的私法自治,是容許人民在法律不禁止的範圍內,擁有「不公平分配財產」的自由,擁有「自由決定要把財產留給誰」的絕對權利!我們不應該一手放開手足特留分的枷鎖,另一手卻又套上特別貢獻分的司法枷鎖。「直接刪除過時法律」,才能真正迎來人民財產規劃的尊嚴與自主。台灣遺囑協會固定舉辦預立遺囑圓滿人生公益講座,有興趣的民眾可以報名參加,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愛極限運動怕出意外!19歲男大生9400萬房產存款不給父母 全送青梅竹馬好友
中國上海一名年僅19歲的男大生,因熱愛極限運動、擔心發生意外,決定預立遺囑,將名下約人民幣2000萬元(約新台幣9400萬元)的房產及存款,全數贈與相識多年的好友,引發外界熱議。根據陸媒報導,這名男大生表示,由於父母離異後各自再婚,加上雙方平時工作忙碌,陪伴他的時間並不多,親子關係逐漸疏遠,自己又對父母重組家庭後的生活狀況也不太了解。他坦言,自己平時熱衷於極限運動,認為這類活動具有一定風險,因此開始思考,若未來不幸發生意外,自己的遺產可能會依法律程序處理,甚至由父母再婚後的家庭成員取得部分財產,這與他的想法並不一致。這名男大生在了解相關制度後決定預立遺囑,將名下所有財產遺贈給一位從小一起長大、彼此信任、相伴多年的好友。他透露目前自己名下擁有一間房產及數百萬元人民幣存款,總資產約人民幣2000萬元。對此,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遺囑庫」上海靜安分庫專案負責人黃海波表示,依法「遺囑」通常是給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若財產指定給沒有血緣關係的第三方,在法律上則屬於「遺贈」,同樣受到保障。黃海波也提醒,受遺贈人在得知遺贈內容後,須於60天內明確表示接受;若知情後未在期限內表態,法律上將視為放棄接受遺贈。黃海波指出目前立遺囑者的平均年齡已由77歲下降至67歲,可明顯看出預立遺囑逐漸年輕化。近年來民眾對預立遺囑的接受度持續提升,越來越多年輕人開始提前規劃財產分配,不再認為立遺囑是老年人的專利,而是將其視為人生財務規劃的一部分。上海一名年僅19歲的男大生立遺囑,要把所有財產給自己好友。(圖/翻攝微博)
孝順媳婦竟難繼承公婆財產? 律師:有3種情況照樣分得到
最近在做民眾諮詢時經常被問到一個問題,就是有些老人家感念媳婦的付出,所以想要在身後分些財產給媳婦,但不知要如何做比較好,這是一個交織著親情與法律的好現象。在社會上,有些家庭是老公先過世,然後由媳婦一人照顧公婆及扶養年幼子女的案例,但這種「孝順媳婦」因公婆過世而面臨的遺產分配問題也不少。然而,在現行民法下,「孝順媳婦是否能取得公婆遺產」以及「公婆應如何提前規劃」,值得大家進一步了解。【案例背景】 廖先生與太太陳女士結婚多年,育有一子。廖先生在數年前不幸車禍過世,陳女士不離不棄,繼續留在公婆家,獨自照顧年邁的公公與年幼的兒子。今年公公也過世,留下一棟萬華區的公寓,公公除廖先生外,另有一名長女(廖先生的姊姊)。沒想到,廖姊姊竟然冷言說陳女士不是廖家人,沒有權利繼承,甚至要求陳女士還有她兒子都要限期搬走。如果廖爺爺不想看見這種狀況,生前應該如何處理?【法律分析】一、 孝順媳婦無法「直接繼承」或「代位繼承」首先,媳婦與公婆在法律上的身分是「姻親」,並非「血親」。因此,媳婦並不在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順序內。另外,依民法第 1140 條,只有丈夫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媳婦身為配偶,是沒有代位繼承的資格。因此在現行法令上,無論媳婦或是女婿如何孝順貼心,都是無法「直接」取得公婆遺產的。不過雖然陳女士個人沒有繼承權,但廖姊姊要求「限期搬遷」,在法律並無理由。因為陳女士的「兒子(公公的孫子)」,依法有代位繼承權」,所以至少可繼承公寓一半的產權。陳女士身為兒子的法定代理人,母子兩人仍有權利繼續居住。二、 感念付出:公婆如何做才能讓媳婦順利取得財產?但如果公婆很希望將一些財產留給這位貼心的媳婦,感念其長期的照顧與付出,那要如何做才能達到心願呢?如果公婆什麼都沒做,一旦過世後,財產將全數依法歸於法定繼承人。因此,公婆如果想要回報媳婦,至少必須在生前透過以下三種法律方式進行:• 規劃一:生前預立遺囑,進行「遺贈」 公婆可在生前意識清楚時立下合法遺囑,在遺囑中明確寫道:「感念媳婦陳○○多年照顧,於本人百年之後,願遺贈現金○○萬元(或特定不動產持份)予媳婦。」o 優點: 財產直到公婆過世時才會移轉,不影響公婆生前的養老生活。o 缺點: 遺贈的財產比例或價值,不能侵害到其他法定繼承人(本案為廖姊姊與孫子)的「特留分」,因此金額或持份會受到限制。• 規劃二:生前直接「贈與」並辦理過戶 另一種方式,則是公婆可在生前直接與媳婦簽訂「贈與契約」,並將不動產辦理過戶,或將現金、股票轉讓給媳婦。o 優點: 這屬於生前的財產處分,完全不受繼承法中「特留分」的限制,其他子女在公婆過世後,無法對這筆已過戶的財產主張權利。o 缺點: 財產一旦過戶即屬於媳婦所有。若公婆過早將財產全數贈與,萬一未來媳婦態度轉變或發生其他變故,公婆可能面臨老年生活無以為繼的風險(建議可另透過附負擔贈處理)。• 規劃三:購買「人壽保險」指定媳婦為受益人 公婆還可以作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並在保單中明確指定媳婦為「身故受益人」。o 優點: 依據保險法第 112 條,保險金額給付給指定的受益人時,其金額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這筆身故保險金不僅能規避民法特留分的限制,其他繼承人也無權干涉,能確保媳婦在公婆過世後第一時間獲得一筆實質的經濟保障。o 缺點: 保費如果較高,對於現金較為不足的老人家可能無法負擔或壓力較大,進而影響生活品質。三、 結語法律是理性的,但人情是感性的。公婆若真心感念媳婦的付出,最溫暖且務實的做法,便是在身體健康、意識清醒時,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透過「遺囑遺贈」、「生前贈與」又或是「保險規劃」等合法工具提前布局,如此才能確保心願得以實現,讓這份超越血緣的孝心與謝意,得到應有的法制保障。本文已製作成YT影片,您可以直接點擊觀看 台灣遺囑協會固定舉辦預立遺囑圓滿人生公益講座,有興趣的民眾可以報名參加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遺產繼承規則翻修!刪兄弟姊妹特留分 律師曝5大關鍵
法務部於6月2日預告《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預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與討論。對此,知名律師蘇家宏指出,此項修法並不等於剝奪兄弟姊妹的繼承權,但民眾未提早規劃,恐無法發揮修法效益;並針對本次修法整理出5大核心實務關鍵,提醒單身族、頂客族或家中有長照需求的民眾應提早因應。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蘇家宏律師今(3)日在臉書發文指出,草案刪除特留分的核心,在於賦予財產所有人更高的自主分配權,而非抹除兄弟姊妹的「繼承權」。據現行民法,若被繼承人無子女、孫子女且父母已歿,兄弟姊妹仍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因此,若單身或頂客族群未預立合法且清楚的遺囑,一旦發生意外,遺產仍會依既定順位全數由兄弟姊妹繼承,將無法享受此次修法所帶來的財產自主規劃綜效。除了特留分的變革,本次草案也新增「特別貢獻」制度,落實高齡照顧的公平評價。未來不論是子女或兄弟姊妹,若長期照顧父母、負擔醫療照護、幫忙家族事業,或出錢出力維持並增加被繼承人的財產,在分割遺產時,法院均會將這些付出納入考量並給予公平對待。蘇律師提醒,實務上「證據」才是保護自己的關鍵,民眾平時應妥善保留醫療照護紀錄、匯款單據及家族對話紀錄。在家族資產傳承方面,草案將「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的最高期限從10年大幅縮短為5年;蘇律師分析,這代表長輩若希望透過遺囑防止後代在短期內變賣祖厝、農地或家族企業,其約束力與時間將會變弱。為了真正守住祖產並照顧家族共同利益,除了在遺囑中指定專業執行人,未來更應善用「信託」機制,透過制度化的管理與收益分配,防止禁止分割期滿後財產隨即遭到變賣。此外,針對弱勢家屬的照顧,修正草案也優化了「遺產酌給」制度,加強死後扶養的功能。蘇律師表示,未來若有家屬生前長期受到被繼承人扶養,且因其逝世導致生活陷入困難,即便在特留分遭刪除後,該受扶養的兄弟姊妹或親屬,仍可依法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請求酌給遺產。至於最後一點,蘇律師指出,在程序與時效部分,草案也明確訂定了請求權期限,提醒大眾「遺產問題切莫拖延」;未來包括遺產酌給請求權,以及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特別貢獻等,皆明定自繼承開始起算二年或五年內若不行使即告消滅。蘇律師坦言,家庭爭產往往不是因為缺乏愛,而是因為拖延處理,導致隨時間過去而人情變淡、證據消失、記憶模糊,及早面對才能避免家族關係陷入緊張。最後蘇律師總結,這場民法繼承編的重大修正,彰顯了家庭在面對愛、照顧、公平與責任時的轉變;在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特別貢獻與時效明確化後,預立遺囑與提出照顧證據的精準度將成為關鍵,而信託規劃的必要性也隨之大幅提升。同時蘇律師也呼籲民眾,遺囑不應被視為法律文件,而是留給家人最溫暖的平安保障。
法界籲看齊韓國「具荷拉條款」修法 父母未盡扶養責任能否繼承子女遺產
一、血緣不等於責任,責任不等於權利「養兒防老」是臺灣社會的傳統觀念,然而現實中卻有不少父母在子女年幼時便棄之不顧,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等到子女成年後有所成就,或甚至在子女不幸過世之後,才以「法定繼承人」身份現身,主張繼承遺產。這樣的社會案例在台灣不能說很多,但也不能說很少。由於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民法明文規定的法律責任,若父母在子女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時即棄養,卻仍能在其身後坐享遺產,這樣的法律是否值得檢討?韓國在2019年的「具荷拉法案」,正是對這個問題的深刻反映,應可以做為我們的借鏡。二、現行法律架構:繼承權的取得與喪失(一)父母的繼承人地位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父母屬第二順位繼承人,因此倘若子女無子女,父母即可遞補為繼承人,如果子女又無配偶,父母即可繼承子女全部的遺產,若子女有配偶,父母也可以和子女的配偶共同繼承子女的遺產。換言之,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只要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親生或依法擬制的親子關係,父母即取得繼承資格,至於父母是否曾經善盡扶養義務,與是否能取得繼承權無關。(二)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現行民法第1145條列舉五款繼承權喪失事由,但「未盡扶養義務」並不在其列。所以父母長期不扶養子女,在現行法下並不直接構成繼承權喪失的事由。除非父母的行為達到「重大虐待」程度,且子女生前明確表示剝奪其繼承,否則法律仍保障父母的繼承地位。即便子女預立遺囑,試圖將遺產留給其他人,民法第1223條的特留分制度仍可能保護父母的最低繼承份額。在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情況下,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這意謂著,即使子女立遺囑將財產全數留給配偶或是捐贈,父母仍有權主張至少一半的法定應繼分,遺囑效力因而受到限縮。三、真實案例:法律的冰冷與人情的傷痛韓國人氣偶像具荷拉於2019年11月不幸離世,留下相當數額的遺產。然而,在她生命中幾乎缺席的生母,卻在其過世後現身,依據當時韓國民法主張對遺產擁有繼承權。具荷拉的兄長隨即公開反對,指出其母親在具荷拉幼年時便離家棄養,對子女的成長幾乎毫無貢獻,卻在她成名後欲分享遺產。此案在韓國社會引發軒然大波,輿論普遍認為現行繼承法存在重大漏洞,不應讓棄養的父母受到法律的保護。具荷拉案所揭露的問題,並非韓國所獨有。類似狀況在台灣也曾經發生過,曾經有一位女士在三歲時父母就離異,父親之後音訊全無,從未支付任何撫養費,亦未曾探視。她由母親獨力撫養長大,歷經辛苦完成學業,工作後積累約新臺幣500萬元。然她卻年僅45歲時就因病驟逝,未婚未育,亦未留下遺囑。其素未謀面的父親得知消息後,以第二順位繼承人身份,主張和前妻平均繼承女兒的遺產。這位女士的母親雖然不願意,但依現行法律,其父親繼承權合法存在,因此法律上幾乎束手無策。四、具荷拉法案:韓國的立法回應具荷拉案的社會衝擊促使韓國展開立法行動。2021年,韓國國會通過民法修正案,俗稱「具荷拉法案」。該修正案的核心內容如下:具荷拉法案的精神在於:繼承權應與親子關係的實質內涵掛鉤,而非僅憑血緣連結自動取得。父母若長期棄養子女,便已實質上背棄了親子關係所應承擔的義務,法律自無理由繼續賦予其繼承保障。五、臺灣應建立「具荷拉條款」臺灣民法繼承編雖歷經調整,近期也即將對於兄弟姊妹特留分進行修正,但對於「不盡扶養義務之繼承人」的規制,始終付之闕如。有鑑於韓國具荷拉法案的立法先例,以及臺灣社會中日益增多的類似糾紛,本文建議立法院及法務部正視此一制度漏洞,推動以下修法方向:(一)擴大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事由建議增訂第1145條第1項第6款,明文規定:「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履行,情節重大者」,得由法院依利害關係人聲請,宣告其喪失繼承權。此一修正毋需被繼承人生前明示,無論是棄養父母或棄養子女者都可適用,至於是否有惡意棄養及情節重大,屆時可由法院依個案調查認定,避免任意被濫用。(二)限縮特留分請求權建議修正民法第1225條,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前述不履行扶養義務者,其特留分得由法院依聲請酌減或完全剝奪。如此一來,棄養父母或棄養子女者將無法再以特留分為盾,坐享不勞而獲的繼承利益。(三)加強遺囑教育,倡導預立遺囑在修法完成前,最直接可行的自保方式仍是預立遺囑。政府及法律界應積極推廣遺囑制度,讓有類似顧慮的民眾了解遺囑的效力與限制,以保障民眾遺產安排的順利。結語:讓法律彰顯公平正義具荷拉的故事,是一個讓全球都看見法律缺陷的悲劇。韓國已完成立法回應,彰顯了民主社會對公平正義的追求。類似案例在臺灣社會各個角落也一再發生,因此不應繼續讓棄養子女的父母或是棄養父母的子女,藉由法律的漏洞繼承對方的財富,我們應借鏡具荷拉法案,將『無正當理由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納入法律規範,使繼承權的回歸實質的愛與責任,而非僅存於血緣的形式連結。」---------------------------------------------------------------台灣遺囑協會定期舉辦「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公益講座,教導民眾正確遺囑觀念及寫作,6月27日星期六上午10-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從松智路口進入,詳情請洽台灣遺囑協會官網,預約報名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失智或高齡者規劃遺產繼承二大關鍵 法院經典判決解析「遺囑能力」認定
當高齡長者在病榻上留下最後遺願時,其「意識是否清醒」往往成為繼承爭議的導火線。透過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與莊女士的兩大判決,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在認定遺囑能力時,並非單純依賴醫院的失智量表或病歷,而是採取「綜合判斷」的務實立場。一、 遺囑能力的法律定義:非全然喪失即具備民法第 1186 條與第 75 條規定,遺囑人必須具備遺囑能力,且意思表示非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為之。判定標準:法院認為,所謂「無意識」是指全然欠缺意思能力。 容錯空間:即使遺囑人的辨識能力因病受損,只要尚未達到「全然喪失」的程度,其所立遺囑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有效。 二、 案例對比:當醫學量表遇上法律行為這兩起案件的共同點在於,被繼承人在立遺囑前後均有明顯的就醫紀錄或認知功能障礙,但法院的最終認定如下:1. 莊女士代筆遺囑案(112 重家上 65)本案莊女在立遺囑前兩個月,經醫院鑑定臨床失智量表(CDR)為 2 分(中度失智),且智能測驗(MMSE)僅 14 分。 法院見解:法院指出,雖然量表顯示其辨識能力有相當損傷,但「無法證明」其在立遺囑當時已全然喪失遺囑能力。 關鍵證據:代筆人證稱,當天詢問莊女日常話題(如天氣、吃飯)時,莊女均能正常回應。 結果:法院認定莊女在立遺囑時「具備遺囑能力」。 2. 張榮發密封遺囑案(112 台上 1764)張榮發先生立遺囑時已高齡且反覆住院,上訴人主張其立遺囑前已有認知障礙,立遺囑後更有譫妄症候群。 法院見解:法院認為張榮發在立遺囑期間,神經系統檢查之認知功能項目多記載為「正常」。 關鍵證據:張榮發在立遺囑前後仍能贈與配偶 1 億元存款、移轉價值逾 1.4 億元的股權給被上訴人。 法院認定若其有能力處分如此鉅額財產,自具備自主處理事務之能力。 結果:法院認定張榮發「具備遺囑能力」。 三、 法院認定「遺囑能力」的三大指標從上述兩案可歸納出法院在面對「失智或病弱」的遺囑人時,會參考以下指標:四、 總結與省思這兩份判決展現了法律對個人處分權(遺產分配)的尊重。法律實務上傾向認定:「失智診斷不等於法律無行為能力」。在莊女士案中,遺囑雖然被判定無效,但原因並非莊女「沒能力立遺囑」,而是程序上未能落實「親自口述」等法定方式。 反觀張榮發案,即便身體狀況不佳,但因其在立遺囑當下的表現及鉅額財產處分能力被法院認可,最終守住了遺囑的效力。 這提醒我們,面對高齡或失智長者的遺囑規劃,除了醫學診斷,更應確保立遺囑過程中的「程序完整性」與「意識紀錄」,方能讓最後的遺願獲得法律的保障。台灣遺囑協會定期舉辦預立遺囑公益講座,教大家如何預立一份幸福遺囑,有意報名者,請上協會網站(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遺產保衛戰/爸爸生前送給兒子的房子,需要吐出來平分嗎?
在遺產訴訟的戰場上,最常見的爭議並非在遺產而是在「你之前拿到的房子/現金,侵害了我的特留分,把錢吐出來!」這對許多長期照顧父母、因而獲得長輩贈與感謝的子女來說,既不公平又令人心寒。難道父母生前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在過世後都要被兄弟姊妹推翻嗎?在法院實務上,有一則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 民事判決,可以給大家參考。【實戰案例】孝順的大哥 vs. 爭產的小弟老林晚年身體不好,長子阿明辭去工作全職照顧父親五年。老林感念阿明的孝心,在過世前 3 年,將名下一棟價值 2,000 萬元的公寓,以「贈與」的名義過戶給阿明,留下的現金存款僅剩 200 萬元。長年旅居國外、鮮少回家的次子阿華回來奔喪。他發現遺產只剩現金200 萬,大怒之下,主張那棟房子是遺產的一部分,爸爸生前把房子給阿明,害他遺產只剩下一點點,因此要求阿明要把房子拿出來平分,或是至少要有特留分!阿華認為遺產總額應該是 2,200 萬(房子+存款)。兩人應繼分至少各 1,100 萬,就算僅有特留分,至少也有 550 萬,但是現在存款卻只有 200 萬。阿明主張:這棟房子是父親「生前」的贈與,所有權早就移轉了,根本不是遺產!既然不是遺產,就不必拿出來算特留分。【法律解析】阿明能贏?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 民事判決指出:「被繼承人所為生前贈與行為,因財產移轉關係已確定,且為尊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其財產,乃不許對於生前贈與行為扣減」。簡單的說,特留分的扣減權(民法 1225 條),原本是設計用來「遺囑」寫得太偏心的情況(例如遺囑寫「全部財產給大兒子」)。 但如果財產是在「活著的時候」就送出去的(生前贈與),這屬於一般的契約行為,財產所有權已經在生前合法轉移。法院認為,這跟死後的遺產分配完全不同,因此兄弟姊妹不能用不公平或是特留分為理由,要求把「生前送出去的禮物」討回來。阿華還有機會嗎?--民法 1173 條(特種贈與)但其他繼承人也並非毫無勝算,如果阿華想要多分到財產,只有一條路:證明阿明拿到房子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這三大理由(又稱特種贈與)。如果阿明拿房子的原因是「結婚嫁妝」、「創業基金」、「獨立生活」,那這筆錢就會視為「遺產的預付」,必須加回去遺產內後由大家一起分配。但本案中,阿明拿到房子是因為「父親感謝照顧」或單純的「一般贈與」。只要阿明能證明這一點,那麼這棟 2,000 萬的房子就會被完全排除在應繼分及特留分計算之內。【結語】「生前贈與」是財產規劃中,最有效規避特留分爭議的方法之一,如果有這類需求的父母,可以考慮用這種方法,不過稅務上規劃負擔也是要注意的。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判決明確指出,父母在世時對自己的財產有絕對的支配權。只要能證明這筆財產是「生前的一般贈與」,就能平安地守護這份來自父母的愛與心意。台灣遺囑協會定期舉辦預立遺囑公益講座,教大家如何預立一份幸福遺囑,有意報名者,請上協會網站(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遺囑只是終點的安排 劉韋德:修好這門學分讓人生下半場走得優雅圓滿
身為遺囑協會理事長,我長期致力於推廣預立遺囑的觀念。在無數的案例中,我看到許多人透過這份法律文件傳遞愛與叮嚀,確保留給後代的是溫暖的禮物而非紛爭。然而,一份完美的遺囑只是終點的安排;若要讓人生下半場走得優雅且圓滿,您還必須修好一門不可或缺的學分——「財務規劃」。以下是我結合法律與理財實務,對這門「人生必修課」的幾點建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 人生無法逃避的「必修學分」在學校,您可以選擇感興趣的通識課;但在社會大學,理財則是攸關能否「順利畢業」的必修項目。「不理財,財不理你」並非口號,而是殘酷的現實。不論資產多寡、身分為何,缺乏長遠規劃的最終結果,往往是財務狀況的失控。對步入熟齡的朋友來說,若年輕時未曾妥善布局,晚年可能面臨資產流失或失去生活自主權的窘境,屆時再完善的遺囑也難以彌補經濟上的缺口。二、 資源的跨時空配置:延遲享樂的智慧理財的真諦不是縮衣節食,而是「精準的分配」。心理學著名的「棉花糖實驗」對理財極具啟發性:那些能為了未來收穫而忍住眼前誘惑的孩子,通常能在人生中取得更大成就。這種「延遲享樂」的思維,是累積傳承資本的關鍵:• 克制即時性的揮霍: 減少非必要的感性消費,才能讓資金進入複利循環。• 掌握人生的選擇權: 唯有具備自律能力、能將資源留給未來的人,才能真正掌握分配資產的主動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 修正公式:從「假精緻」走向「真富足」現代社會常有「精緻窮」的現象,三流的收入卻有一流的消費——開豪車、用精品,卻對未來毫無防備。若要扭轉現狀,必須徹底改變對財務收支的邏輯:唯有建立「先儲蓄、後消費」的紀律,並配合定期的投資檢視,才能支撐起各個人生階段的目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現在的你,是未來你的貴人我常提醒協會的會員們:「你未來的尊嚴,必須靠現在的你去準備。」這門理財學分的高低,直接定義了您晚年的生活品質。提早規劃不僅是為了累積帳面上的財富,更是為了給家人一份穩定的安全感。當您透過理財規劃打好基石,再加上預立遺囑的法律保障,人生這幅拼圖才算真正圓滿。為幫助大眾建立良好理財觀念,遺囑協會將於115年4月份舉辦【理財與傳承:向未來預約一筆財富 ──樂活退休理財規劃講座】歡迎報名。台灣遺囑協會官網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報名請點我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eQl6RgJ6Z4qwQH6gn2DZW03wYoa9tnthY_JJHc-Xp4WZuh-g/viewform
遺贈稅法大翻修!告別「拿上億房的不繳稅」 沒拿的扛龐大遺產稅荒謬
2026年1月22日,財政部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正式預告「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在眾多修正條文中,影響層面最廣、最直接衝擊家族財產分配公平性的,莫過於本法第6條關於「納稅義務人」的修正 。過去,坊間常流傳「生前兩年趕快過戶再辦拋棄繼承」的操作手法,導致許多家族在長輩過世後,發生拿走上億房產的大哥不用繳稅,只分到剩餘遺產的小弟卻要背負比繼承還多的遺產稅的荒謬現象。此次修法正是為了矯正此一長期的法制漏洞。壹、 修正緣起:憲法法庭對「擬制遺產」稅負不公的糾正依照本法現行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等特定親屬的財產,須視為「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當時設計這條法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臨終前的避稅行為,基本上並無問題。然而,這筆財產雖然被「拉回來」計算遺產稅,但它在民法事實上已經是受贈人(例如大兒子)的財產,並非全體繼承人(其他兄弟姊妹)公同共有的遺產。在現行法架構下,大兒子受贈之後再去辦拋棄繼承,國稅局可能就會對其他沒拿到生前贈與的繼承人追稅,形成沒拿到生前贈與的繼承人被迫去繳納「別人拿走的財產」所產生的稅。所以憲法法庭認為這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財產權,判定違憲 。貳、 草案第6條修正解析:三大核心變革為回應憲法判決,財政部本次修正第6條,建立了權責分明的納稅架構:一、 確立「誰拿錢、誰繳稅」的個別責任制這是本次修法的核心。新法明確增訂: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依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是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這意味著,未來國稅局在核定遺產稅時,會將稅單「拆解」。屬於生前贈與部分的稅額,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均會對受贈人發單課稅,受贈人以後就不能再躲在全體繼承人背後享受免稅空間。二、 稅額計算與責任上限的明確化新法規定,受贈人應負擔的遺產稅額,是「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 。【試算範例】 父親過世,遺留現金1,000萬元(由弟弟繼承)。父親死亡前1年贈與哥哥價值4,000萬元的股票(擬制遺產)。遺產總額: 5,000萬元。假設應納遺產稅額: 500萬元。哥哥責任: 佔總額 4/5,故哥哥需單獨負責 400萬元稅金。弟弟責任: 佔總額 1/5,故弟弟(及其他繼承人)負責 100萬元稅金。此外,修法也定明受贈人「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這雖然是保障受贈人不用拿自己原本的財產出來貼補,但實務上,生前贈與通常價值不菲,受贈財產的價值通常遠高於稅額,此限制對國稅局徵稅影響不大,主要是法理上的宣示界定。三、 遺囑執行人角色轉型與除名現行法將遺囑執行人列為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這導致許多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不敢輕易擔任此職,深怕惹稅上身。修正草案刪除了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將其定位調整為「代為辦理申報、繳納及申請復查」的代理人角色。這將有助於未來遺囑信託與專業遺產管理的推動。參、 對長輩資產規劃的衝擊與建議面對第6條的修正,長輩在進行資產傳承時,思維必須從「如何少繳稅」轉向「如何公平繳稅」以及「預留繳稅現金」。以下是給予高資產人士的三項規劃建議:建議一:重新審視「死亡前兩年」的贈與策略過去許多長輩在身體出現狀況時,就會開始規劃將不動產過戶給特定子女(例如長孫或長子)。在新法架構下,這種做法將對受贈人產生資金壓力。例如父親在過世前一年,就將豪宅贈與給某個兒子,但這個兒子身上可能沒有足夠現金,未來他在面對那張鉅額的「個人專屬遺產稅單」時,可能會陷入「有房但沒錢繳稅」的窘境。策略: 若要進行生前贈與,必須同步考量受贈人的現金流能力。若受贈人資金不足,長輩可能需要搭配贈與現金,或是透過保險規劃預留稅源。建議二: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新紅利本次修法雖然第6條加重了受贈人的責任,但第17條之1卻給了配偶大紅利——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可以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視為現存財產)。策略: 對於夫妻財產懸殊的家庭,長輩(財產多的一方)在生前將財產贈與給配偶,現在變得更有利。因為這筆財產本身雖不課贈與稅(夫妻贈與免稅),且死後仍會被視為遺產課稅,但因為可以被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因此實質遺產稅負可能會大幅降低。這是未來新法下極具價值的節稅方法,值得重新計算規劃。建議三:遺囑執行人的指定將更為順暢過去長輩想找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當遺囑執行人,但律師或會計師常因稅務責任而婉拒。新法修正後,遺囑執行人責任單純化。策略: 建議長輩積極善用遺囑執行人制度。特別是在子女眾多、資產複雜的家族,指定一位公正的專業人士(律師或會計師)擔任執行人,由其代為統籌申報、協調各繼承人與受贈人的稅額分擔,能有效避免子女在靈堂前為了「誰該繳多少稅」而反目成仇。肆、 結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的修正,標誌著台灣遺產稅制從「家族連坐」走向「權責分明」的新里程碑,這不只是一條法律的變更,更是提醒我們在做資產傳承規劃時,不應只在乎節稅,更要在乎「公平」與「可行性」。「愛他,就不要給他負擔。」在將資產交給子女的同時,請務必確認這份禮物附帶的稅務責任,是他們承接得起的重量。趁著草案預告期間,儘早諮詢專業稅務顧問,重新檢視您的資產配置與遺囑內容,是守護家族和諧的當務之急。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今(2026)年3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可請至協會官網報名。點我報名。
遺囑寫「全部給某人」也沒用? 一文掌握遺產分配3撇步
藝人曹西平猝逝衍生的「遺產繼承」問題引人熱議。很多人第一次意識到:原來「我想把財產留給誰」和「法律最後會把財產給誰」可能是兩回事。突發狀況一來,規劃不全的結果反而是讓你最想照顧的對象吃了虧。踏取國際開發協理藍德義帶你把繼承規則拆開看:先搞懂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差別,再掌握3個繼承妙方與1個常見地雷,讓「想留給的人」不會在你不在時,變成只能在一旁乾瞪眼的存在。首先,「立遺囑並非毫無用途」,若想傳承的對象不是你的法定繼承人(例如乾兒女、男女朋友、朋友等),如未預立遺囑,該對象可是一毛都分不到。只是並非你想怎麼分配就能怎麼分配,遺囑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才能自由處分。什麼是應繼分和特留分呢?可以將應繼分當作是「預設分配值」,而特留分則是「最低」保障。因此可以理解為應繼分理當大於特留分。應繼分是當你沒有做任何遺囑、生前處分安排時,法律依繼承順位與配偶規則算出「每個繼承人本來應該分到的比例」。特留分是法律為了保護特定繼承人的最低保障,避免遺產有所「偏愛」,在你有特別修改遺產分配而導致特留分不足時,其他繼承人可主張自己的特留分。(但依法不會自動按照特留分分配,特留分需要主動主張)。因此藍德義給予大家3個繼承妙方、1個地雷:如果真的像新聞描述那樣「走得突然」,想照顧的人又可能不在法定繼承圈,怎麼做才不會讓對方權益直接蒸發?一、「拋開守舊觀念,口說無憑,預立遺囑有憑有據」:遺囑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其中又以口授遺囑最易引起爭議。因此藍德義建議,如有立遺囑需求,請務必按照法規訂定遺囑,並且前往公證。而選擇「自書遺囑」需要全文「親筆」完成,電腦、手機、通訊軟體、影印文件通通無效。二、「提早做遺產規劃還能合法節稅」:掌握關鍵三要素「提早、分批、留證據」,常見的作法是「分年贈與」:把握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透過多年、分批移轉,讓未來留在遺產裡的資產變少。三、「活用壽險保單,聰明節稅」:請先留意,並非所有的保單都不計入遺產課稅範圍。而壽險保單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額,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但仍須留意個案稅務與契約設計,可請專家協助審核個別細項內容。一個常見地雷請注意:如果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或法定繼承人,可能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在有遺產規劃念頭時,宜及早進行。其中有個案例常被忽略,那就是「變更壽險保單的受益人」。壽險保單具有保單價值,因此修改要保人或受益人是屬於贈與行為,需要辦理贈與稅申報,是而亦符合2年內贈與需併入遺產課稅的範疇。專家建議提前透過3種方式,讓繼承一事不再措手不及。(圖/踏取國際開發提供)藍德義補充一個概念:將財產放在不同的口袋,並且將其設置互不相干的護城河,在於資產分配上最常見的就屬不動產與保險的配置,這管道較容易被一般大眾觸及,也比較容易被常人理解,所以簡單粗暴,但就變動調整的彈性上相當僵硬,且礙於法規較易忽略各項稅務及隱藏成本,其實國際間早有較彈性且妥善的方式,更有信託及境內外公司的配置方式,都可以提前諮詢專業協助完善配置。如果你也在想「我最想照顧的人,法律會不會不承認?」建議你先盤點資產與家族成員、再完成一份有效遺囑並且前赴公證、搭配分年贈與等合法安排、並把保單與受益人設計交給專業檢核。別對身後事避而不談,延遲處理,把規劃做在前面,才是把愛留得住、也留得穩。*轉載不得修改內文及必須標明出處來源於《踏取國際開發》
手足多年不往來也要養? 台灣遺囑協會民調「92%贊成廢除」
台灣遺囑協會近日公布一份針對「是否應廢除兄弟姊妹間扶養義務」的網路民意調查,在1,083份回覆中,呈現出高度一致的態度;理事長劉韋德律師指出,大多數受訪者均支持廢除兄弟姊妹間扶養義務,並否定「扶養義務」與「兄弟姊妹特留分」之間存在所謂的對等交換。調查同時揭露,回覆者中有相當比例屬於單身或頂客族,顯示家庭型態快速變遷之下,傳統以「手足互助」為前提設計的法律制度,正面臨與社會現實脫節的壓力。九成以上支持廢除:手足扶養義務的正當性正被重新檢驗在第一題「是否贊同廢除兄弟姊妹之間的扶養義務」中,贊成者達 1,001 人,占 92.4%;反對 54 人(5%);沒意見 28 人(2.6%)。如此懸殊的差距,顯示受訪者對現行制度的不滿,不再是零星抱怨,而是具有明確方向的集體觀感。長期以來,「扶養義務」在法律設計上帶有倫理色彩,假設家族成員之間具備穩定的情感連結、互信與互助能力。然而在高流動、高壓力、低生育的社會結構中,兄弟姊妹彼此分居異地、互動稀少甚至關係緊張已不罕見;當法律仍要求在特定條件下負擔扶養責任,容易讓制度從「互助安全網」變成「道德綁架」或「財務風險」。更現實的問題在於,扶養義務一旦啟動,往往牽涉金錢給付、生活照顧、醫療與長照安排,對扶養人而言是長期且高度不確定的承擔;當彼此關係並不親密,社會自然會追問:這樣的義務是否仍合理、是否仍符合比例原則與當代家庭價值?多數受訪者否定「對等關係」:特留分不是扶養義務的「交換條件」第二題「是否認為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和扶養義務有對等關係」的結果同樣清楚:認為「沒有」者 703 人(64.9%),認為「有」者 304 人(28.1%),「不知道」者 76 人(7%)。傳統論述中,常有人主張兄弟姊妹之所以可以在繼承上享有一定保障(例如在某些情境下涉及特留分或繼承權利的討論),是因為法律同時要求手足在必要時負擔扶養責任,兩者形成一種「權利—義務」的平衡。然而,多數受訪者並不接受這樣的連結,而是認為繼承保障應回到被繼承人意思自主、實際照顧與家庭關係的真實樣貌;而扶養責任則應回到最貼近照顧關係、最可能形成共同生活與互助的核心家庭或直接扶養鏈條,而非將「血緣」視為當然的承擔依據。換言之,民眾認為即便存在某種繼承保障,也不代表可以用此作為要求扶養義務的理由;反過來,即便法律要求扶養,也不應被視為手足必然享有繼承利益的正當化基礎。回覆者近七成為單身或頂客:家庭結構變遷成為改革推力第三題詢問「是否屬於頂客族或單身」,結果顯示「是」者 738 人(68.1%),「不是」者 345 人(31.9%)。此數據雖不能直接推論整體人口結構,但它清楚呈現在願意參與此議題討論的群體中,非傳統核心家庭的比例相當高。對單身或頂客族而言,生活的風險管理往往更依賴個人資源配置、社會保險與公共照顧體系,而非「家族互助」。當人生後段可能面臨長照、失能、重大疾病等情境,若制度仍期待以兄弟姊妹作為後備扶養人,實務上常會發生兩種落差:一是手足之間並無共同生活基礎,難以有效提供照顧;二是扶養責任落在少數經濟條件較佳者身上,形成高度不均的壓力分配。從「道德期待」走向「制度治理」:社會希望公共體系接手風險台灣遺囑協會指出,這份調查反映人民對「手足扶養義務」的高度疑慮。協會呼籲,相關法制應正視家庭結構變遷與照顧型態多元化的現實,避免讓法律成為家庭衝突的放大器;同時也應透過更完善的社會支持系統,承接高齡化社會下必然增加的照顧需求。在高齡化、少子化與單身化同步加速的此刻,這份1,083份回覆的調查數據,或許正是一個明確訊號:當社會不再把「兄弟姊妹必然互相扶養」視為理所當然,法律制度也就不能再停留在舊時代的家庭想像。改革的問題,已不是「要不要」,而是「如何改得更精準、更公平,也更能降低衝突成本」。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今年(2026年)3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請至協會官網報名。點我報名。
法務部報告出爐!建議「排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劉韋德:保障配偶「老有所終」
兄弟姊妹「扶養義務」與廢除特留分一併檢討? 問卷調查聽大家怎麼說現行民法關於「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的規定,已顯極不合時宜,甚至成為許多高齡喪偶者心中的痛。近日法務部委託學者完成的《因應高齡化社會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之研究》報告終於出爐,報告中明確建議修正特留分規定,將兄弟姊妹排除於特留分權利人之外。這項建議不僅符合國際立法潮流,更是落實社會公平與保障高齡配偶權益的必要之舉,實質肯定。一、 核心家庭化:兄弟姊妹不再是財產形成的共同體這份報告指出,現代社會崇尚個人主義與核心家庭,成年後的兄弟姊妹多半各自獨立生活,財務互不干涉。研究報告特別指出,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大多未曾介入其資產規劃,甚至也不願讓手足干預財務;更重要的是,兄弟姊妹對於被繼承人家庭的財產累積,多無潛在貢獻。在此現況下,若僅因血緣關係,依法即得與生存配偶共同繼承遺產,甚至受到特留分之保障,在超高齡化社會的現代,即有修正必要。二、 保障高齡配偶「老有所終」是當務之急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最核心的價值,在於保障「高齡生存配偶」。在頂客族的家庭中,當一方配偶過世,另一方往往年事已高。依現行法,若無子女,生存配偶必須與被繼承人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若父母已歿,高齡配偶就必須面對與「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分配遺產的窘境。實務上,常發生久未聯絡的大伯、小姑跳出來主張特留分,導致喪偶者甚至必須變賣僅有的自住房屋來支付現金給手足,嚴重影響其晚年生活的安定。研究報告明確指出,此種規定已不符合被繼承人欲藉由遺產保障生存配偶老後生活之期待 。三、 借鏡日本經驗:回歸直系血親保障我國法律多繼受自德國與日本,而同樣面臨超高齡社會挑戰的日本,其民法規定值得我們借鏡。根據研究報告分析,日本民法特留分權利人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及配偶;兄弟姊妹雖擁有法定繼承權,但「無特留分」 。這意味著,在日本,若被繼承人立遺囑將財產全數留給配偶,兄弟姊妹是無權要求扣減特留分的。這項制度設計,成功地在尊重個人財產處分自由與保障近親生活之間取得了平衡,非常值得台灣效法。四、 呼籲盡速修法,落實修正草案第1223條法務部委託的研究報告中,已擬定具體的修法建議(修正草案第1223條),明定特留分權利人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及祖父母。立法理由更直指,當繼承人僅剩配偶與兄弟姊妹時,強迫高齡配偶分配遺產給手足,顯不符合國民期待。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已是社會多數共識,也是朝野立委關注的焦點。我們肯定法務部本次的報告建議,更期盼立法機關能參考此份報告,盡速完成修法。這不僅能減少家族爭產的訴訟糾紛,更能讓每一位辛苦打拚的人,能依自己的意願分配財產,讓留下來的摯愛伴侶,能擁有一個安心、有尊嚴的晚年。在這次廢除兄弟姊妹間的檢討浪潮中,是否要同步修法廢除兄弟姊妹的扶養義務,都是可以檢討的,作者本身是持開放贊成態度,畢竟兄弟姐妹間實際有扶養之案例在社會上較為少見,實際影響並不大,我們反而更樂見政府應當針對那些「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建立更直接、更具體的社會福利予以保護,而非用一項與現代社會脫節的過時法規,造成有子女的兄弟姊妹的法律上義務。**********************************************************您是否認為「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時,應一併廢除「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請填答以下問卷表達您的意見問卷表單網址https://forms.gle/wDhRUavPdcac58G47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明年(2026年)1月31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請至協會官網報名。
兄弟姊妹「扶養義務」與廢除特留分一併檢討? 問卷調查聽大家怎麼說
在當前社會對於「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修法倡議中,常有人提到依據民法第1114條「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的規定,認為兄弟姊妹「扶養義務」與「特留分」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所以 應予保留或一併檢討的依據。有人說無子女的兄弟姊妹因為無子女,所以他們有子女的兄弟姊妹就很容易必須負起無子女的兄弟姊妹之扶養義務;但反之,有子女的兄弟姊妹因為有子女扶養,所以通常不會需要無子女的兄弟姊妹扶養,因此認為這樣也是對於有子女兄弟姊妹的不公平,因此若是要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就必須一併廢除兄弟姊妹互負扶養義務的規定。以上說法不能說錯,但有些地方可能需要再釐清,我們首先來看民法1115條與1116-1條規定的扶養義務人之順序:從以上可知,兄弟姊妹的扶養義務順位是在第四順位,當無兄弟姊妹的人有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等親屬時,有子女的兄弟姊妹是沒有扶養義務的。因此,對於頂客族且配偶尚未過世的夫妻來說,他們的兄弟姊妹對他們並沒有扶養義務,但卻對他們的遺產有繼承權並且受到特留分保護。另外一個重點是,兄弟姊妹間的扶養義務並非毫無限制。在法律上,一個人要請求其他人扶養,是須受嚴格的法律限制。根據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除了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之外,其餘的人都必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才有權利要求別人扶養。換句話說,如果自己有資產可以維持生活,或是雖無資產,但是仍有謀生能力,就不能要求別人扶養。此外,負扶養義務者,也並非須無限度承擔扶養義務,假設自己因為負擔扶養義務後,將導致自己無法維持生活,法律上也可以主張免除扶養義務(民法1118)。而且扶養之程度,也只需要按照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也就是說,受扶養人只能在維持生活的最低範圍內要求兄弟姊妹扶養,如果被要求扶養的兄弟姊妹自己的經濟能力也不太好,還可以要求減少扶養金額,甚至是全部免除。所以扶養義務的本質,是一種對於弱勢親屬間有條件的補位機制,而且可以降低或是豁免,這和特留分保護是截然不同的。因為特留分是不論兄弟姊妹是否富裕、是否謀生有術、是否曾對被繼承人有任何貢獻,甚至彼此感情是否交惡,都一律強制可以分配對方的財產,兩者在本質上有顯著差異。在這次廢除兄弟姊妹間的檢討浪潮中,是否要同步修法廢除兄弟姊妹的扶養義務,都是可以檢討的,作者本身是持開放贊成態度,畢竟兄弟姐妹間實際有扶養之案例在社會上較為少見,實際影響並不大,我們反而更樂見政府應當針對那些「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建立更直接、更具體的社會福利予以保護,而非用一項與現代社會脫節的過時法規,造成有子女的兄弟姊妹的法律上義務。**********************************************************您是否認為「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時,應一併廢除「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請填答以下問卷表達您的意見問卷表單網址https://forms.gle/wDhRUavPdcac58G47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明年(2026年)1月31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請至協會官網報名。
刪除手足特留分是「貫徹愛意」 劉韋德:法律不該是親情勒索的工具
近期,筆者所代表的台灣遺囑協會發起「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公民連署獲得近八千人附議通過。此議題在立法院與社會上都引起廣泛討論,正反意見並陳,各有其理由。無論贊成或反對,都是社會多元意見的展現,我們都予以尊重。然我最近時常聽見一個聲音:「廢除特留分,會不會傷害手足感情?是否意味著從此不能把遺產留給兄弟姊妹?」或是「被繼承人如果是單身,很可能就是兄弟姊妹在照顧,一旦廢除特留分,會不會傷害到照顧者手足感情或是權利?」面對這種聲音,覺得有必要予以說明。事實上,這種擔憂源於對法律概念的誤解,更忽略了法律應隨社會變遷而調整的本質。現行民法第1223條第4款的規定,強制被繼承人必須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給兄弟姊妹。在民國19年時的農業社會,社會上普遍仍是大家庭結構,兄弟姊妹彼此緊密依存,這或許有其道理。然而,在少子化、高齡化與單身戶暴增的現代台灣,這條法律往往成為了痛苦的來源。我們在實務現場看過太多令人心碎的案例:單身的長者或無子女的夫妻,在生前由摯友、配偶或某一位手足悉心照料,他希望能透過遺囑將財產留給這位照顧者、配偶或手足,然依現行法律,當他過世後,那些多年未曾聞問,甚至感情交惡或素未謀面的半血緣兄弟姊妹,卻能憑藉著法律賦予的「特留分」,理直氣壯地回來分一杯羹。這不僅違背了死者的遺願,對生前的照顧者更是不公。有人說:「難道你不重視兄弟姊妹的感情嗎?」但我的答案恰恰相反:正是因為重視感情,才應該廢除特留分。必須釐清的是,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絕不等於「剝奪繼承權」,也不是廢除兄弟姊妹的應繼分。如果手足情深,被繼承人依然可以透過遺囑,將財產完整地留給特定的兄弟姊妹,法律不僅不會禁止,反而因為拿掉了特留分的限制,更能貫徹這份愛意。因此,我認為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反而是一種「關係的導正」。因為現行制度「不管你有沒有付出關心,反正法律保證你有錢拿」,用世俗的眼光來看,反而某種程度上削弱了維繫親情的動力,甚至讓制度變成了「不勞而獲」的籌碼。一旦廢除特留分,將促使人們重新思考人際互動的本質。它鼓勵兄弟姊妹在生前維持良好互動,因為大家心裡明白:唯有透過真實的親情維繫與付出,才能獲得被繼承人真心的回報,而不是依賴法律冰冷的強制保障。法律不該是親情勒索的工具,而應是保障個人意志的防線。將財產的處分權還給被繼承人,讓愛與財產都能流向真正值得的人,這才是符合公平正義的現代法治精神。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明年(2026年)1月31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請至協會官網報名。
專家曝「遺囑清單必列1資訊」 網點頭:比分遺產還難處理
遺囑是在立遺囑人死亡後,用來處理遺產分配的法律文件,預立遺囑不僅能減少紛爭,同時也能避免意外降臨時內心有遺憾。而近日資深財務顧問、網紅R姐(廖家紅)分享親身經歷,提醒大家遺囑除了分配財產,也應該附上手機鎖屏密碼。她表示,如果使用者平常用LINE記錄重要資訊,過世後手機鎖起來,LINE的內容就沒辦法看到。對此,網友紛紛點頭直呼:「比分遺產還難處理」。R姐在臉書粉專「R姐 廖嘉紅-繼承與贈與」發文表示,「真實體會:遺囑要寫手機密碼,蘋果手機鎖屏GG(完蛋了),LINE無法看,處理很難」。她還補充,問過手機行,也問過蘋果(Apple)門市都無解。此外,她還提到,台灣人重度使用通訊軟體LINE往來,甚至帳務紀錄等資訊都用LINE紀錄,現在碰到過世者手機打不開的情況,真的是「逼死家屬」。文章曝光後,網友紛紛留言表示,「我半年前遇到一樣的問題,至今無解」、「這個很重要,我也學起來,謝謝R姐分享,很受用」、「完全懂,太難了」、「LINE的確比較麻煩」、「比分遺產還難處理」、「遇到事才能真實體會,辛苦家人了」、「真的是很難處理的事情」。事實上,蘋果擁有存取已故親友的「Apple 帳號」服務,從iOS 15.2、iPadOS 15.2和macOS 12.1開始,Apple使用者可以為「Apple 帳號」加入遺產聯絡人,能夠在過世後讓信任的人存取儲存在「Apple 帳號」中的資料,包括照片、訊息、備忘錄、檔案、已下載的App、裝置備份等等。蘋果指出,若使用者擁有已故親友設為遺產聯絡人時所產生的專屬申領密鑰,並提出死亡證明書審查,則可以直接在自己的裝置「設定-你的姓名-登入與安全性-遺產聯絡人-要求存取權限」,或是前往「數位遺產 - 要求存取權限」頁面上提出相關要求。
懲罰無後惡法2/王永慶遺孀、名製片都立遺囑「沒給手足」 他們仍分遺產
我國獨有的「兄弟姊妹享有遺產特留分」的法律規定,引發社會關注,從已故藝人羅霈穎、製片裴祥泉、台塑創辦人遺孀王月蘭等有預立遺囑或無立遺囑時的後續處理遺產案件中,皆可看到相關討論與引發訴訟爭議。CTWANT調查,台塑創辦人王永慶的元配王月蘭2012年去世時未生育子女,其遺囑將全部遺產(初估超過22億元)留給了王永慶的長子王文洋。根據《民法》,兄弟姊妹擁有遺產的特留分權利,即使有遺囑排除,兄弟姊妹仍可主張至少三分之一的法定繼承份額。王月蘭的妹妹遂對其姊留下的遺產提出爭訟,希望依法特留分的規定,主張她的繼承權不能被遺囑完全排除。此案法院審理中,聚焦於王月蘭無子女,兄弟姊妹是否能行使特留分權利,以及該如何分配遺產。影視圈名製片裴祥泉為知名製作人邱瓈寬的恩師,於2015年逝世,生前代筆遺囑表明處理遺產的意願,「楊胖30%(楊智明),阿寬(邱瓈寬)30%,漢星公司員工20%」,且稱「我孤家寡人,沒家庭,沒什麼好留戀的,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裴的遺產約1.3億元,預立遺囑指定將遺產主要留給邱瓈寬、楊智明等與公司,明確排除家族兄弟姊妹繼承權。知名製作人邱瓈寬的恩師裴祥泉生前預立遺囑,表明一毛錢都不留給家裡人,指定留給邱瓈寬與公司等。(圖/報系資料照)裴祥泉胞妹遂提出告訴,主張哥哥的遺囑無效,法院最終判決敗訴確定;裴的三位手足則仍依《民法》兄弟姊妹擁有特留分的規定(遺產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主張行使遺產的特留分權利。邱瓈寬、楊智明二人則於2019年控告裴祥泉的哥哥妹妹三人,因與恩師關係疏遠、長期無來往而不存在繼承權。法院審理時,則未採納邱楊提出可剝奪兄弟姊妹繼承權等重大理由,最高法院2024年認為依法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權利,每人可繼承遺產的九分之一,邱楊兩人提告失敗,判決確定。在王月蘭生前預立遺囑的內容中,可清楚看到其表明「全部(財產)贈與我子王文洋……」的自由意願。(圖/報系資料照)羅霈穎於2020年驟世,未婚且無子女,由於她生前未立遺囑,根據現行《民法》規定,兄弟姊妹擁有第三順位繼承權,在羅霈穎的母親、大哥相繼拋棄繼承權,因此她的二哥依法繼承了約4億元遺產。記者採訪已婚,但未養育子女的民眾陳小姐說,一生辛苦打拼,因為沒有生小孩,法律就強制我的兄弟姊妹(全血緣、半血緣)可以來分我的財產,擴及到父母分開之後的同母異父手足;明明父母離世之後,早已無往來,他們有自己的家庭和子女,我的晚年是完全仰賴自己,法律為何不能尊重要獨立處分財產的意志?「這本來就是我的錢、我的房子,我想給誰就給誰,不應該還要法律來管」,一名張先生則跟記者說,他與妻子為頂客族,因為不孕症因素所以沒有子女,彼此約定將來不論誰先走,都要將遺產全數留給對方。可是想把財產留給配偶的遺願,其實不是每一樁都能實現的,甚至得淚賣房屋換現金分割遺產,無法繼續住在與配偶共同購買相守一生的愛窩,反因「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造成的悲劇不只一樁。記者及採訪到李先生說,他與太太無子女,感情深厚,當年為了讓妻子安心,因此將房產登記給妻子,妻子在知道罹癌之後隨即立下遺囑,希望將全數財產由陳先生繼承。然而在妻子病逝後,其娘家兄弟姊妹就出面主張特留分,法院審理後雖認定遺囑有效,卻也認定其確實侵害娘家人的特留分,無奈之下,陳先生只得賣屋返還特留分金額,痛失一生記憶與依靠。李先生說,「太太生前最擔心我沒地方住,結果法律讓她的遺囑變成一紙空談,這很令人心寒。」這也是支持廢除此法連署成立的許多案件之一,民眾認為,依法死後遺產將由兄弟姊妹繼承,但兄弟姊妹有子女,自己卻無法從對方繼承財產,認為「法律根本是在懲罰沒有子女的人!」
懲罰無後惡法1/連署「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近8千人 法務部正式研議
2025年民間團體二度發起「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公民連署活動,第一回不及最低門檻5千人告吹,這回一周即逾5400人支持附議,迄今累近8千人,法務部正式公告納入研議,且引起立法委員關注。CTWANT調查,同意廢除者多主張這是「懲罰無子女的惡法」涉及違憲,且目前全球僅台灣有此法。CTWANT採訪到二度發起該項連署案的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他即是六年前(2019)自砸100萬找團隊開發台灣首款《777遺囑產生器》App的創辦人,當時記者曾就此製作專題獨家報導,他熱衷推廣民眾提早準備身後事,透過「預立遺囑」做好遺產分配規劃,避免憾事發生。CTWANT於2019年6月報導劉韋德律師,自掏腰包創設《777遺囑產生器》App,免費讓民眾可上網學習預立遺囑。(圖/CTWANT資料照)劉韋德表示,這六年前來諮詢案件中,愈來愈多涉及「特留分」的問題,尤其是「沒有養育小孩的夫妻、未婚單身者,難以將自己財產全部遺留給配偶,或是可自行決定贈與指定人選、單位等」的遺憾屢屢發生,從占整體案件的25%,增加到40%,因此讓他開始質疑這條規定的合理性。我國《民法》繼承編中的「特留分」制度,爭議的核心在於第1223條的規定;當一個人過世而無子女,父母也已不在世時,其兄弟姊妹依法有繼承權,並且擁有其遺產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因此即使逝者在生前立下遺囑,明確表示不願將遺產留給兄弟姊妹,法律仍會強制保障兄弟姊妹能取得一部分遺產;甚且,反向來看,一位有子女的兄姊過世時,其無子女的兄弟姊妹卻沒有任何繼承權利。因此這種單向、不對等的權利關係,在許多法界人士及民眾眼中,顯得極不公平。劉韋德遂進一步研究《民法》相關繼承法的立法背景,係於民國19年(1930年代),當時家族關係較為緊密,子女、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因生活扶助及情感依賴等因素,能夠獲得特留分保護,尚屬合乎情理;但現今已來到2025年,相距95年之久,社會型態與傳統社會差異很大。「兄弟姊妹屬於旁系血親,成年後通常各自獨立發展,彼此生活經濟甚少有實質依賴關係」劉韋德說,因此強制保留其最低比例的特留分,可能缺乏社會現實基礎,損及個人之財產處分自由與家庭自主權,與《憲法》保障財產權及遺囑自由的精神相違。劉韋德說,許多人到協會預立遺囑,其中約有一半都有「特留分」的困擾,尤其是不婚族、頂客族的民眾,當他們知道繼承人還有保障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難以接受,而他也只能因為法律有此規定,勸導民眾接受;但他發現抱怨此法的案件愈多,為遺產爭訟原因之一,他思考法律可能已不符現今社會需求,欲從立法根源性思變。台灣遺囑協會先是於今年4月發起一項「是否支持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線上民意調查,短短三天吸757位民眾參加;調查結果一面倒,僅6人支持維持現行制度,其餘皆表達「應該廢除」,5月便在公民連署平台提案「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第一次提案獲2811人同意未達門檻失敗,但已燒起這把「廢除懲罰無子女惡法」的火,在媒體報導、網民串聯轉傳訊息的助燃,該協會再接再厲於9月1日再次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連署,主張修正民法第1223條,將兄弟姊妹從特留分權利人中刪除,明確刪除第四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回歸遺囑自由,終結家庭紛爭。至截止期11月2日前,連署已達7308人(持續累計中),提案成功。台灣遺囑協會二度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特留分」,在2025年9月10日已超過5千人附議而提案成功。(圖/截自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