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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3天就分手 男討「訂婚聘金40萬」房產改他名下 遭拒提告無緣妻

福建一名男子與未婚妻分手後,提告索討聘金及把新婚房改自己名下。(示意圖∕Pixabay)

福建一名男子與未婚妻分手後,提告索討聘金及把新婚房改自己名下。(示意圖∕Pixabay)

好聚不好散。中國大陸福建一名王姓男子在媒人介紹下認識戴姓女子,兩人交往僅3個月就同意結婚,男方也按當地習俗先給女方家人民幣10萬(約新台幣近45萬)訂婚聘金,等正式結婚再補足剩餘10萬元。未料,兩人同居3天就因生活習慣、文化差異太大分手,王男也在討回聘金、共同房產改回自己名下未果後,對戴女提告。

據《網易新聞》報導,王男與戴女在2021年6月認識、9月訂婚,男方家訂婚當天除照習俗支付一半聘金,也購買一間總價336萬(約新台幣近1487萬)新婚房,其中頭期款200萬(約新台幣近885萬)由王男父母支付。而男方家為表誠意,還把戴女登記為共同持有人,且戴女及娘家不需支付剩餘貸款。

未料,這對準新人同居僅3天,就發現雙方認識時間太短,沒察覺彼此生活習慣、文化背景差異太大,就連生活瑣事都無法溝通解決,隨即決議取消婚約。然而,雙方雖和平分手,卻無法平和解決分手後問題,王男也因女方拒絕歸還聘金、不放棄共同持有新房,對戴女提出告訴。

法官審酌雙方未完成結婚登記,但有訂婚儀式及訂婚後同居3天事實,判戴女應返還8萬(約新台幣近36萬)聘金;另考量新婚房由男方家支付頭期款、王男為實際且唯一支付後續貸款者等行為,是為在完婚後讓戴女獲利,「具有聘金性質」,加上雙方未完成登記,判王男為房屋唯一持有人。戴女雖不服提出上訴,但二審日前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