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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王好苛3/買設備送工程師血汗內幕! 專家揭恐涉強制罪、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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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專家陳慧明指出,加班150小時,若發病當然屬於過勞,且鴻勁陰陽班表也違反多項法令。(圖/林慶祥攝)

勞資專家陳慧明指出,加班150小時,若發病當然屬於過勞,且鴻勁陰陽班表也違反多項法令。(圖/林慶祥攝)

「鴻勁」A姓工程師心肌梗塞遭無情逼退,算不算過勞死?公司是否構成「非法解雇」?勞動部獨任調解人陳慧明指出,平均加班150至200小時,已屬於「長期工作過重」狀態,符合過勞認定;且鴻勁於解僱A之前,並未善盡「安置前置義務」及「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當然屬於不當解雇!

有上千件勞資調解、仲裁經驗的陳慧明指出,法令上無「過勞」一詞,但如果「職業上的工作負荷」是造成腦心血管疾病促發或明顯惡化的原因,則可認定為職業病。

過勞之認定,需依照「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第六條規定,需有「工作負荷過重」事實,其認定要件包括:一、異常的事件:發病前一天的期間,是否持續工作或遭遇到天災或重大人為事故等嚴重之異常事件。二、短期工作過重:發病前(包含發病日)約一週內,勞工是否從事特別過重的工作。三、長期工作過重:發病前(不包含發病日)1至6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勞動及工作負荷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

此外,2016年勞委會職安署邀集職業醫學、心臟內科、流行病學及法學等專家開會研商,將原本發病前1個月「因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之加班時數」由原本92小時修正為100小時,發病前2至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由72增為80小時;而A姓工程師每月平均加班150至200小時,已屬於「長期工作過重」狀態。

「鴻勁精密」標榜:「買設備、送工程師」,其結果就是員工過勞。(圖/翻攝鴻勁官網)
「鴻勁精密」標榜:「買設備、送工程師」,其結果就是員工過勞。(圖/翻攝鴻勁官網)

由於該公司打出「買設備,送工程師」,強調到廠服務,因此工程師動輒國內外出差好幾個星期,甚至兩三個月,幾天不睡覺是常事,加上老闆喜歡員工加班,認為多多加班就是對公司忠誠。對此,陳慧明指出,「鴻勁」是採「強制、明示、默示」等手段,且在薪資制度設計上故意壓低底薪方式,威逼勞工將超時加班變成常態,此作為恐觸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勞動基準法》第5條強制勞動罪、第42條強制加班罪等。

「陰陽班表」部份,「鴻勁精密」除了規避《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之限制」,且為掩飾其不實紀錄,還刻意以「電腦亂數排」方式,偽造低於46小時之加班工時,再將其餘加班時數轉列「辛勤費」工時。

對此,陳慧明指出,鴻勁精密自作聰明,捏造加班紀錄已構成《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30條第5項之規定,最重可處9萬到45萬之罰緩。此外,「陰陽班表」與「電腦亂數排班」產生浮動不實之「加班費」與「辛勤費」計價方式,亦分別觸犯《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25條「加班費計算不實」與「同工不同酬」之規定。

至於A姓工程師的遭遇,是否算是不當解雇?陳慧明指出,公司於解僱勞工前並未善盡「安置前置義務」及「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鴻勁精密已然構成不當解雇;他強調「鴻勁」試圖以「陰陽班表」掩飾其罪刑在先,不當解雇無利用價值弱勢勞工在後,實令人不齒,呼籲鴻勁精密員工腰桿挺直,籌組企業工會,團結起來共同面對惡質雇主,並勇於向勞工主管機關舉發。

鴻勁精密表示,對於A姓工程師的資遣,完全依照勞基法,給予資遣費,且經台中市勞工局調解成立,雙方對金額無爭議,該公司強調,A病發之後,依規定給予休假,他也回到崗位繼續任職一年多。

對於薪酬部份,鴻勁表示,該公司除了本薪外,還包括各項津貼、員工酬勞及獎金,整體薪資福利優於同業,非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年薪328萬,名列上市公司第六名,薪資待遇在業內名列前茅。

至於延長工時部份,均依規定給付報酬,A工程師出勤記錄皆交給法院,其疾病是否與工作有關,法院已經函請專業醫療機構進行職業病鑑定,本案目前審理中,為尊重司法審判,公司不對個案細節另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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