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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看訊息也算加班」 北市推離線權:避免干擾勞工休假

台北市勞動局首創「台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圖/翻攝自Google map)

台北市勞動局首創「台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圖/翻攝自Google map)

現代社會通訊聯絡相當方便,也模糊了工作和生活之間的界線,不少員工在下班後仍會收到老闆、上司、客戶的信息,甚至會被要求要立刻回覆,導致員工下班後仍舊要處理工作,壓力倍增,而台北市勞動局也首創「台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表示雇主應尊重勞工的「離線權」,員工在下班後可拒絕回覆工作訊息,且可透過《勞基法》針對回覆消息的「加班」進行開罰。

「台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中指出,雇主應尊重勞工休假或非約定工作時間期間之合理「離線權」(right to disconnect),且應主動約制管理人員利用職權或電子通訊工具(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APP等),避免影響勞工的休息和休假時間之不必要干擾行為,以恢復勞工的勞動力和維護家庭生活之品質。

並且雇主應與勞工或透過工會、勞資會議協商約定離線權實施方式,以確保離線權之落實,如明訂勞工行使離線權之合理方式與期間;於勞工休假或非約定工作時間之期間,如仍有傳送相關電子郵件或數位訊息通知之情形時,應伴隨提醒受訊者「毋須立即回復(或處理)」之提醒文字;於勞工休假或非約定工作時間之期間,雇主有緊急突發事務使勞工立即處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或第40條規定辦理通報核備程序,並應與勞工約定處理時間之合理限度,事後補行休息或休假。

此外,雇主也不得因勞工於休息時間或休假期間內未回覆工作上的郵件或電話等事項,對勞工之勞動條件、職務或職場晉升遭受處罰或不利對待之結果。

台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也解釋台北市訂立的行政指導原則,是針對加班的認定作出了規範,例如假設勞工在早上9時至下午5時在家辦公,雇主在下午5時1分傳訊息交辦事情,即便訊息明確指示明天再處理,但勞工已開始思考如何處理這件事,計劃明天的工作,因此這也算是加班,勞動局針對「離線權」制定了指導原則,供企業參考制定工作規範。

高寶華也提到,由於離線權目前沒有母法,所以沒有相應的罰則,在法律上,如果公司長官在員工下班後發送訊息,而員工已經看了,則被認定為加班。但員工需要提供證據,例如回覆訊息的截圖,來證明自己已經看到了訊息。如果沒有回覆訊息,則無法證明已經看到,因此仍需根據證據來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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