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焦點
喊罷、挨罷都不能收政治獻金 內政部要修法躺政院5年

罷免案領銜者不得收受政治獻金,內政部提醒避免挨罰。(示意圖/CTWANT攝影組)
內政部24日表示,由於現在的《政治獻金法》規定,罷免案必須由「政黨」募款,一般民間團體募款的話會有法律疑義,為此內政部已著手修訂《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並報行政院審議,有望讓罷免案的提議領銜人、被罷免者都有合法收取政治獻金的機制。
大罷免案遍地開花,從中央民代、縣市長、地方議員等都傳出罷免聲浪且藍綠都有,不少政治人物人人自危,並回頭檢視《政治獻金法》對罷免活動募款限制,赫然發現困難重重,挨批窒礙難行。
內政部官員坦言,「政治獻金」定義是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的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等經濟利益,以「政黨」和「擬參選人」作為收受政治獻金者,因此套用到罷免案中,只剩「政黨」能收受政治獻金。官員說,如果罷免領銜者是公民自然人,就沒有辦法依據此法收受募款,過去大多委由各協會團體協助,而其實民進黨、民眾黨都有立委提案修法,主張賦予罷免團體可依法收受募款,內政部也已在2020年將修法草案送進行政院,不過目前還在行政院審議中。
官員指出,根據送入行政院的《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來講,已增列了罷免案提議領銜人、被罷免人均得收受政治獻金的機制,期間為罷免案領銜人向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日起,一直到罷免案投票日前一日止,其實就是「第二階段」連署期間可以收受政治獻金,不過草案還在行政院審議,審議後還得經立法院審查,要等到立法院審議結果出爐後才能施行,恐還需一段時日。
內政部強調,面對罷免案,社會各界仍應遵守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辦理,也就是除了政黨外,領銜者等自然人不可以逕行收受政治獻金,以免觸法挨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