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招待案一審無罪「南檢提上訴」 陳宗彥:啟動已簽結案件令人匪夷所思
陳宗彥表示,檢察官當時重新啟動這件十多年前就已經被他們自己簽結的案件,其實一開始就令人匪夷所思。(圖/報系資料庫)
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被控擔任台南市民政局長、新聞處長期間,涉及接受性招待,遭檢方因貪污罪起訴,法官認為無法認定「陳董」是陳宗彥,一審獲台南地院判處無罪,台南地檢署不服,向台南高分院提起上訴。對此,陳宗彥昨(9)日發出2點聲明表示,檢察官當時重新啟動這件十多年前就已經被他們自己簽結的案件,其實一開始就令人匪夷所思,並強調會在第二審為自己的清白繼續奮戰。
陳宗彥被控於2012年受請託台南市某偵查隊副隊長調動案及2013年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2次免費接受酒店業者性招待,南檢去年8月15日起訴,台南地院5月15日宣判,合議庭認定陳宗彥接受性招待及關說的證據均不足,判無罪。
針對台南地院以關鍵錄音檔因無法認定性交易男客「陳董」指誰,判陳宗彥無罪一事,南檢指出,通訊監察譯文與LINE對話紀錄明確顯示,陳宗彥於2012至2013年間,多次透過王孝瑋安排性交易,並親赴指定地點與酒店女服務生發生性行為。檢方質疑,若如陳宗彥辯稱是「代他人安排」,何須親自赴約?原審一方面認定陳宗彥是以自身LINE帳號聯繫安排,一方面又指「男客為不詳人士」,判決邏輯明顯矛盾,未依法釐清。
此外,南檢認為,陳宗彥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晚間,確有委請被告王孝瑋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服務,並依約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性服務;而被告王孝瑋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前,即曾請託被告陳宗彥協助「某員警平調案」,被告陳宗彥亦允諾並電請臺南市警局秘書協助處理,檢方認為此事構成典型的「對價關係」,且關說行為與其職務具實質關聯,屬於《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的職務上行為,原審卻未予詳審,僅輕易判定無違法情節,顯屬重大疏漏。
原審判決將連家樑與王孝瑋媒介性交10次之對象,從起訴書所載之「陳宗彥」改列為「不詳男客」,檢方也指出此舉與起訴書犯罪事實不符,卻仍據以量刑並宣告連、王緩刑,質疑原審顯有濫用裁量權,違反比例原則與公平正義。故檢方今日依法對陳宗彥、連家樑、 王孝瑋3人提起上訴,期上訴審法院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據《三立新聞網》昨日報導,陳宗彥對此發出2點聲明,一、無論是從證據取得的適法性,還是從建構案件事實的合理性來看,檢察官當時重新啟動這件十多年前就已經被他們自己簽結的案件,其實一開始就令人匪夷所思;二、感謝第一審法官清楚的認事用法,諭知我無罪的判決。非常遺憾檢察官再提起上訴,但我會在第二審為自己的清白繼續奮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