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機關首長「職場霸凌」最高罰100萬
立法院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示意圖/翻攝自臉書@johnnyccchiang)
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職場霸凌,引發眾怒。而立法院今(24)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機關首長或一級主管單位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最高新台幣100萬元罰鍰;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衛防護措施,致生死亡,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定義職場霸凌、完善申訴處理機制、追究行為人行政責任等。
條文明定,所謂職場霸凌,指的是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此外,針對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的申訴期限,非權勢職場霸凌為3年、權勢職場霸凌為5年。
罰則部分,條文規範,若發生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應負責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條文規定,若知悉職場霸凌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可罰負責人3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
另若有「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者(罹難人數3人以上),處應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倘若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明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辦理這次修法新增的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調查、因果關係認定、事故裁罰等業務,條文規範,應由保訓會延聘學者專家5人至7人,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之。
條文也規定,保訓會知悉各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或防免職場霸凌行為有不當或違法時,得主動實施檢查,或通知其上級機關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屆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違失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處理。為確保各機關依這次修法完善相關安全衛生規定。
為確保各機關依這次修法完善相關安全衛生規定,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這次修正的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